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教女经历使我深感汉语是一种落后的语言 -- 普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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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谈谈我对英美法的肤浅认识

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在加拿大生活久了,有点个人想法。

首先,法律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决不是“帝王学,统治学”,不是少数精英的玩物。

其次,正因为“法律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它有两个基本的功能(可能不止这两个,我想到哪里说到哪里):一,它力图确保一个人“最后的尊严”,人毕竟是文明开化的“动物”,即便是罪犯,伸张正义即可,顶多坐电椅,也不能随便凌辱。二,它通过案例,教化和引导社会风气。

有位英国的法界行尊,丹宁勋爵,李总理当年翻译过他的著作。他著述甚丰,我拜读了少数几本,发觉他严词批判英国司法界死扣字眼的恶劣风气,呼吁与时俱进,在一些社会新问题上,宁肯向欧盟的大陆法系学习,靠拢。总的说,我认为英美法系,由于案例的极端重要性,所以故意在法律文本上留出一些模糊空间,以供未来的法官“灵活使用”,夹缝中腾挪。

我个人看,英美法制度的关键,是“人法并举”,不幻想毕其功于一役,搞一部流芳百世的“完美法”,而更注重培养深入社会的,接地气的,品德良好的大法官,由他们来“释法”,“玩法”,解得前后矛盾也可。从这个角度讲,“端履门”兄提供的两个案例,如果我是大法官,我也这么判,这么决定的理由,正如“strain2”兄所讲,是基于社会常识,匡正社会风气。当然结论一说出口,必然要拿些法律专业知识包装起来,毕竟是一群宿儒大法官在玩,要玩得上品。

第三,西方学法的人,分两种。正如我们说,凡是中国的演员,要么在横店,要么在赶往横店的路上。英美的政客,要么学过法学,要么在学法学的路上------但这不证明法学本身的“政客化”和“鄙下化”。恰恰相反,凡是学法学学得极好的法律界人士,都是不屑于与政客为伍的。就是说,只有学法律学得相当糟糕,或不能静下心做学问的,总之自知未来不能在学术上有大出息的家伙,才去走捷径,从政。或者说,正常的风气是,凡清华北大学法律出来的,都只为大法官的荣誉职位而奋斗终身;只有在蓝翔学法律出身的,才汲汲于巡抚的功名。政客学法,是为了自保和进阶;法律热爱者学法,是为了全体国民,区别就在这里。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两个案例,表现于词义,却高于词义。这两个案例告诉我,这个司法体系运转得还不坏,至少接地气。

法官判案,就是一种“创作”。文学创作,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官(如美国大法官,如丹宁勋爵)的创作,是源于法律而高于法律------他们不能脱离法律乱来,但老差骨了,怎么玩不是玩?就看你心里还有没有老百姓罢了。法律是为生活服务的,法官是为社会服务的。如果只是为法律本身服务?那一台淘汰的286电脑,功能已经够了。

我现在觉得,学英语不是最终目的,学英语是为了了解西方的历史,人文,宗教,制度;而学了西方的历史,人文,宗教,制度也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学到一些精髓,对现实世界的态度。

通宝推:Senator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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