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这种判决合理吗?各位咋看 -- 不远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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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可能性的存在

最根本一条,法官如何能够确认原告丢失的是金手镯及其价值。原告能够拥有金手镯兼购买发票。但是原告需要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表明其确实丢失了该金手镯。

这个思路与你的建议被告声称拾到黄铜手镯是一样的。

中国古代有类似故事。某人包裹遗失,被捡到后交公。某人声称其包裹中有若干金钱,但被交还的包裹中无。官员遂判案该包裹非其丢失,而应该归拾到该包裹者。

这是执法者利用法律条文对丢失财物然而贪婪的人的惩罚。

这个故事对江西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惩罚贪婪的人。

这个被告是否有贪婪的动机?我觉得是有可能的。

一个黄金手镯与黄铜手镯的区别是明显的,除非这个手镯确实是相当的劣质货。所以被告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是手镯是假货,他也没有在意,如他自己所言。二是手镯是真货,他贪占了。那么原告通过监控证据向他索要也是合理的,如果他不肯交还,法官的判决就是合理的。

所以关键还是在于原告必须出具合理的证据表明他所丢失的是金手镯。

通宝推:不远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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