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这种判决合理吗?各位咋看 -- 不远攸高
捡金手镯后扔掉被判赔偿,拾金不“扔”是底线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1245995011739237&wfr=spider&for=pc&searchword=%E9%87%91%E6%89%8B%E9%95%AF%20%E5%88%A4%E8%B5%94&sShare=2
近日,江西湖口法院审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2024年1月27日,原告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3日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称,因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便扔进垃圾桶处理,现已无法返还原物,遂郭某某起诉至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某返还拾得金手镯或者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如返还不能,陈某某应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568元。(9月25日 映象网)
这种判决,我总觉得有欺负老实人的味道:丢东西的人自己可以啥责任不担,拾东西的却要有鉴定大师的眼力。
各承担一半我觉得更合理!
问下懂法律的:如果我是那个捡的人,打死不承认我捡的是金镯子,找个黄铜圈圈给原告说这就是当时捡的就这个,会不会反而啥事没有?或者从监控里不能彻彻底底确认捡到的就是失主丢失的那件,是不是可以?法官收原告钱了另说啊!
做老实人承认自己捡到了丢了最后包赔;做恶人啥都不认一分不花。这导向是不太好,但“坦白从宽,家底赔穿”,又何必呢?
从地上捡和从桌子上捡两回事了,一包钱和一个小手饰又不一样,不细说……
这是法律底线,而不是道德高线。这个判的不仅好,还要大力宣传,让众人周知。
我小时候,同校某老师的闺女捡了两万块钱(公办且班主任老师工资不到一百的时候),还给了失主。但她家逼着失主敲锣打鼓到学校给她送锦旗。她为此评了市三好,免试上了重点初中。当时同学们就都很气愤,份内之事却狠狠赚了一笔。这事给我印象深刻,什么是法律兜底,什么是发扬风格需要有清晰界定。这类判罚应该起到作用。
我怎么知道这东西是值钱还是垃圾啊。我以为是别人不要扔地下了,捡回去玩够了,继续扔了。
你要是个清朝文物我还不得破产?
1,首先,这事有没有“判决”?因为从内容看,是郭某某“起诉至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某……”,应该是还没有判的样子。
2,拾金昧不昧的问题,日本的法律比我们合理,应该参考。印象中日本是规定,拾到贵重物品后上交,如果主人找来,主人把东西领走,但是要给拾到的人一个比例的报偿。如果一定时间内没人来找,这东西就合法地归拾到的人。在日本的河友可以详细说说。
3,国内现在常常有一些不合理的判决。这种判决,我是理解为整个法律系统,包括法官和律师等等,在扩大自己的决策边界和不确定性,而有不确定性才有寻租空间。你法官要是个AI,那我还用找你拉关系么?法律,尤其是民事这块,使用AI,提高判决的一致性,才是当务之急。
近日,江西湖口法院审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2024年1月27日,原告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遗失佩戴的金手镯,3日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通过监控查找到拾得者陈某某。
到这一部分为止,基本上可以认为描述的都是事实,毕竟有报警,有记录,有监控,郭某某丢失的手镯被陈某某拾得是属实的。
被告陈某某称,因出于好奇将其带回家作为玩具给小孩玩,发现掉色后便扔进垃圾桶处理,现已无法返还原物,
这个部分就属于口说无凭了。按照民事原则,陈某某需要举证自己确实已经丢掉了。家里有监控最好,或者丢垃圾的时候有人看见也行。此外,在外面捡到破铜烂铁拿回家给孩子做玩具,这种说法也不是十分合理吧。
要求判令陈某某返还拾得金手镯或者按市场价值予以赔偿。如返还不能,陈某某应赔偿郭某某损失人民币16568元
这个只是诉讼请求。法官估计也不会支持全额赔偿,毕竟自己不小心丢了也应该承担责任。
觉得这个案件不合理是把自己代入了拾金者的视角,但是社会的普遍期待,是从失金者的视角来考虑的, 是希望拾金不昧的。
所以在法律这块推广AI后面是必经之路。
简单一点说,捡到东西要交给或通报警察或失物招领办公室,失主有义务给拾金不昧者补偿,具体是500欧元以下5%,超过部分3%。如果六个月后无人认领,失物归捡到的人。
然后继续盯这个摄像头发现有人捡了啥
如果我是被告律师,让被告咬定捡到的是手里的黄铜圈,并同意退黄铜圈给原告。
监控图像应该没高清到能比对俩圈子异同吧?
这确实是站在捡拾者角度上的,站丢失者一边的话,我在这儿刚丢了金镯子,你在这儿立马捡个铜的,谁信呀?
警方肯定也出面说和了,丢失者出点奖励给捡拾者,但没淡拢……
还看到过一个更离谱的,一个人捡了钻戒觉得是玻璃的,就手扔了,这要是监控同时拍到了丢戒指、捡戒指丶扔戒指,判这人全赔合适吗?这完全考验鉴定水平了
[URL=https://mobile.fabao365.com/dcontent/67193/124392 ]标题[/URL]
站丢失者角度,除非拾到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捡到后真的丢了,否则是得承担相应责任
不然他说丢了自己留着卖大钱可不好!
所以你说得对,要么不捡,捡了就保管好,
不然咋判都可能会导向让人做恶人
最根本一条,法官如何能够确认原告丢失的是金手镯及其价值。原告能够拥有金手镯兼购买发票。但是原告需要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表明其确实丢失了该金手镯。
这个思路与你的建议被告声称拾到黄铜手镯是一样的。
中国古代有类似故事。某人包裹遗失,被捡到后交公。某人声称其包裹中有若干金钱,但被交还的包裹中无。官员遂判案该包裹非其丢失,而应该归拾到该包裹者。
这是执法者利用法律条文对丢失财物然而贪婪的人的惩罚。
这个故事对江西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惩罚贪婪的人。
这个被告是否有贪婪的动机?我觉得是有可能的。
一个黄金手镯与黄铜手镯的区别是明显的,除非这个手镯确实是相当的劣质货。所以被告的行为有两种可能。一是手镯是假货,他也没有在意,如他自己所言。二是手镯是真货,他贪占了。那么原告通过监控证据向他索要也是合理的,如果他不肯交还,法官的判决就是合理的。
所以关键还是在于原告必须出具合理的证据表明他所丢失的是金手镯。
文章也没确定这个16568元是不是原价。我也不赞成全额赔付。丢失戒指的原主人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AI也要“有法可依”才行。现实是法律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法律过于琐碎,人就会无所适从。另外法律在制定上,是先划定“领地”,然后给出原则,再依据不同的原则设计法条。
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甚至同一个部门法不同法条之间,“领地”和原则经常会互相打架。这就需要人——法官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自由裁量。由此产生的恶果,在立法者眼里是权衡后相对较小的一种。
真这么回事,监控也许能证明你丢了一个镯子,但没法证明就是那个花了一万六买的金镯子
嗯,也许下次遇到还是可以捡起来?
《民法典》314、316条的规定,拾主不但有不昧的义务,还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别捡大街上看起来无主的东西,现在到处都是高清摄像头。
至于本例官司,双方只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即可:
失主证明手镯的价值、证明被对方捡走;
拾主证明自己没捡手镯,捡的是铜圈,与失主无关;
……
就看法官采信谁的证据了。如果法官认定拾主要赔,则赔额与失主有无过失无关。
也许她买了金手镯,有发票,但家里也有假手镯,平时戴戴。监控里照到的,是掉落了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