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对时事观点版的《访监记》的不同看法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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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aokrayd的记忆是对的,但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

        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

        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年。

        老萝卜贴中的那人,就应该是数罪并罚的,所以指出他的“6000就16年”是错的。

        • 家园 拐卖妇女儿童如果没别的恶行,不是首犯也判不了16年

          如果真有其事那位也是春秋笔法,就说判决书里的6000块,一听真是特大冤案啊,其它的老江说了,全是假的,靠!他说假的就是假的阿,赖昌星还说自己冤枉呢

        • 家园 不过双规之下,亦有冤情

          认识一个地方中院的副院长,妈妈的大学同学,儿子是我好友.

          副院长平时克己奉共,一身傲骨妈妈都赞叹不以.可夫人没工作,一家老人靠一个人的工资赡养,生活可想而知.

          就在这个时候,儿子考上了清华.但父亲是真没钱交学费啊.

          收了一万块钱. 捅出来判了7年.

          妈妈下监狱的时候顺路去看他,流着眼泪说,你没钱你来我家借啊.

          这件事,妈妈一直悔恨到现在. 而我当时就因为不了解情况错说了一句"自甘堕落"被老人家一耳光打翻在地.我清楚的记得,这是我成年后,妈妈最后一次打我.

          • 家园 广州也有个局长是这种情况

            判了1,2年吧,后来原单位还同意他回去工作,因为他也确实是家里负担重,一念之差。

          • 家园 如果真收了一万元,那就不冤枉

            只要不是有人栽赃,就不能说冤枉。理论上说,收了100块和100万性质都一样,只是严重程度不同而已。

            不得不承认,他运气不好。我相信,比他收得多的大有人在。值得同情。

          • 家园 这个哪里冤了?

            是刑期冤了还是事情冤了?

    • 家园 关于双规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双规是共产党的内部家法。

      党员是宣誓了自愿加入的、自愿接受组织考验的人。双规就是规定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交待问题,并不需要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你作为一个党员,被组织上要求在宾馆里面写材料,不要与外界接触。

      如果在这期间你出去了或见了外面来的人,党组织也无权限制你的公民权。但是你如果违背了党组织的要求,你也就被开除了党籍。这一条就够了。

      没了党籍的人,还想继续当贪官是不可能的。

      • 家园 不合法的是强制措施

        任何法律以外的誓言或者契约都不可能强制限制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明显不合法的

        为党的牺牲都是出于自愿的,他不遵守当初的誓言,打破誓言而已,党组织可以开除他,

        但是没有权力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的,当然他可以自愿,但是没有人到了那个时候会是自愿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然党是可以撤销其党员职务的,但是事实当时不可能因为他要走出

        宾馆的大门就开除,撤职的,他们的目的是要取得证据,所以必然是要采取强制措施,

        不合法的就是这种强制措施。

        其实双规有些象明朝的东厂,锦衣卫什么的,刚开始都是为了廉政的目的,也有效,但是

        因为其权力的不受监督和限制,很容易就被滥用,然后变质的, 所谓的法治,并不仅仅是

        法院,检查院这些名词和设施而已,他是一整套的措施,和程序,以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情

        况出现,其实权力被滥用最终最大的受害者,仍旧会是普通的百姓。

        列位都不信某贴中出现的某些事实,我也相信可能现在普遍的还没有到那种程度,

        可是如果有某些事实,(不要说绝对不会出现,社会是复杂的,人都是会犯错误的)

        被害者有申诉的渠道么,有人监督执行双规者的行为么? 不要简单地说相信

        组织,相信党,这个个党本身不也曾是有名的廉洁的么?

        • 家园 “双规”: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您知道"双规"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

            "双规"是怎么诞生的

            记者: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败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双规"的威力来自何处

            记者: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的,您前边提到"两规"是"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在"两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与"特殊"之处。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的生活很可怕?

            记者: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6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双规",不少人想像"双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双规"下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惟一不同的是"双规"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对"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两规"、"两指"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两规"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春节前,组织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的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

            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对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

            记者: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两规"、"两指"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运行难免会发生冲突。比如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双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双规"。怎样处理"双规"措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的法律冲突的正确途径。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强烈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在此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许上诉。当年的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做法,应该为今天我们规范"两规"、"两指"所参照。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调查,高于官职收入水平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即可立案调查。而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欠缺。

            "两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两规"不限制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单位与组织部门联系的渠道不够顺畅,舆论监督不到位,才使他的问题不为群众所知,因而当选人大代表。至于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两规",则说明"两规"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批准前某官员的行动没有丝毫受限。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规"、"两指"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拾遗补缺的过渡办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12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借鉴。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阶段。

            "双规"的局限性

            记者: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两规"、"两指"是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有,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http://news.sina.com.cn/c/2003-10-19/11251998584.shtml

        • 家园 纪委的权力目前还是受到限制的

          纪委只有调查权,没有审判权

          如果要给某人定罪,则必须移送检察机关,走司法程序。

          走司法程序的过程,就是被告人申诉的过程,可以见律师、可以庭审辩论,两审程序等等

          另外,纪委的调查对象仅限于中级以上党员干部,好像前段时间有个纪委书记自己被检察院关起来了,就是因为滥用职权,逮捕级别不到的人取证。

          纪委和东厂什么的区别应该有两点:东厂直接掌握暴力机关(提骑),而纪委要公安机关或者武警协助,必须通过政法委协调。纪委没有定罪权,而东厂可以直接定罪,即昭狱

          当然,如果检察院的权力虚化,就意味着纪委的权利扩张,这也是我支持讨论纪委相关行为合法性的原因。如果两个类似机关工作交集很大,又在程序上前后衔接,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制衡

          • 家园 这么说吧,其实这个过程本身是可以合法化的

            就同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但是格律调查的过程中不让见律师等就暗藏了权利被滥用的很大的可能, 谁都知道在中国的司法系统中一旦有口供,不管这个口供是怎么来的,要推翻是很困难的,你怎么保证这个不是形迅逼供得来的,前面的很多人都说了有乱攀的例子,这其实就意味着形迅逼供的存在。

            所以要合法化,这就同样也要有一套和法治系统一样的程序,什么人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要有律师参与,防止形迅逼供等因素的存在, 实际上就是需要复制法治系统的那套东西。

          • 家园 你把我想要说的话都说完了,我只好献朵花了。

            的确就那么回事,调查完了以后,最后的公诉,判决和执行都不在纪委手上。

            而且纪委,法院,检察院和监狱是完全不同的系统,有罪不一定公诉,公诉不一定判,即使是判了,在监狱里待1,2年好好表现一下3减五除的没几年就出来了。况且纪委还受党委领导,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可能一手遮天的!

            恭喜:意外获得【西西河通宝】一枚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西西河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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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双规的威力主要在精神上

      从高高在上到阶下囚,从众星捧月到24小时有人陪着,这个落差不是一般的大。而且被双规的人处于全封闭中,虽说每天就是写写材料,可要命在整天心里发虚,不知道对方知道多少,不知道外面哪个会推自己一把,时间长了,自然就抗不住了。

      好多人在移送司法机关的时候,那心情不是一般的舒畅。

      • 家园 答猫元帅大人

        首先声明:偶是一个不掌握公共资源的律师,不用誓死反对,只要一个礼拜没有客户上门,立马就倒了.

        本来还想写个双规的合理性的贴,还没写,猫兄就急了,现在倒真是要说说双规的危害

        限制人身自由,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措施,既然号称依法治国,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个组织,不管他的成员当初发过什么样的誓言(且不说发誓这个是不是有效的制约方式),这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记得某人谈法西斯德国时说过:先抓xx,我不说话,再抓xx,我还没有说话,等到抓我时,就没有替我说话了.再来一句叫作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他为你敲响.我选择这个职业,从业,已经对生活作了不少妥协,但基本的态度还是要有的,我反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双规.

        老婆经常批评我作了律师后,没有社会责任感,想不到在西西河尽了一回,还被人拍,不过对老婆有话说了.

        • 家园 我和专业法律人士的区别在于我认为应该搞出……

          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和司法体系。大概是我有偏见,但是我觉得现在的法律原理是西方人基于西方的历史和人文环境搞出来的,不一定适合中国。因此有必要搞出有中国特色的服和中国国情和中国人思想的法律体系。言必称希腊和言必称孔孟都是不对的,一定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四个字可能会让一些人嗤鼻,但是如果不能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死抠教条,结果一定是被淘汰。)、独立自主。外国没有纪委,不等于说我们就不能有。中国的事情还是按照中国的方式办比较好。

          这事说小了,是中国人没有自信。说大了,仍然是崇洋心态的反映。参考借鉴可以,照搬是不行的。

          况且,我认为限制人身自由与合不合法没关系,纳粹的很多措施同样是依法实行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滥用而不是单纯追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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