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杂议: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和八卦(上)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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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补充:和国际法老师的请教,及回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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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是老师的回复:

      同学:

      第一,你的理解是对的。

      第二,中日双方都在朝着对自己有利方向解释和对国内进行说明。

      第三,是过渡,但是根本问题还没有解决。

      第四,日本媒体没有这样的报道,相反认为日本胜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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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是我的提问:

      我的问题主要有4点:

      1.正如中日双方所称那样,这次中日双方的有关协定是一种过度性协定。从中日双方的分歧依旧里可以看到短期里中日双方在短期里没有可能解决多少实质问题。不过,抛开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言论,本次协议是否和明年就要到期限的争议解决最后期限有联系。我的理解是:中日双方都想避免国际法庭仲裁的局面出现是本次协定的目的之一。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还是不对?

      2.关于本次协定争议最大的还是,中国在春晓问题上让日本参与开发是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的问题。我对于合作开发的疑问在于,在合作开发区域中国方面是否已经承认了日本的中间线原则,或者至少在合作开发地区在大陆架划界问题解决之前,中国方面做出了让步,做出了有利于日本方面主张的让步?

      3.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角度看,1982年的公约没有解决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论的分歧。分属两大争论阵营的中国和日本。在本次协议里是否可以说,是两国政府都在各自的原来立场上采取某些实质松动的解决方案;还是在彼此分歧冲突较少的地区为中日目前的蜜月期做的战术性过渡?

      4.有在日本居住的网友声称,日本媒体曾经报道,中国方面有关领导人认为,东海问题我们闹上国际法庭胜算很小,也正因如此我们才在东海问题对日本做出重大让步。请教老师,日本媒体是否有这样的报道,撇开相关因素就法律角度看,老师以为东海问题中国闹上国际法庭胜算究竟有多大?

      另我询问的国际法老师法学博士在日本获取,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东亚与日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非常勤奋的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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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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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国际仲裁争端的图示

      http://www.zlzx.org/eWebEditor/UploadFile/200711140213529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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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中国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声明

      http://www.esafety.cn/anquanfagui/gongyue/200704/6214.html

      该公约通常简称“海洋法公约”(UNCLOS),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该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生效。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1996年7月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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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资料:杨洁篪外长就东海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fmprc.gov.cn/chn/zxxx/t450432.htm

       2008年6月2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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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外长还在消毒啊,花之
        • 家园 消毒倒是未必,这个东海协议从一开始就说明是过渡性质的

          而且让日本一直耿耿于怀的是,日本和韩国签署的大陆架协定都被韩国在基本原则上否决了。这里也就是国家法最大的缺陷了,没有任何强制保障。谁更有能力耍流氓,谁就就能更大声说话。很多人都把什么太当真了,更何况是过渡性的。那不过是给两边处理一些眼下的事情提供一个给两国下台阶的借口。

    • 家园 (中):划界的事儿,别被法律问题忽悠了(中)

      前面的部分说了日本的主张,这里说的日本的主张是日本在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在专属经济区划分问题上,中日两国的主张分属两大阵营。现在河里争议的中心是,我们为什么接受了日本关于中间线的主张不仅在政策上是大大的倒退更出让了我们一直被教育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云云。

      那究竟如何,我们就看看我们政府对东海问题的表述好了:

      http://auto.chinanews.com.cn/gn/news/2008/06-19/1287239.shtml

      二、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两个重要前提

        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二是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承认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合作开发在国际上比比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沿海,中国企业在外国都有这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中国有关石油公司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石油公司合作。这两家公司因商业原因退出。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与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其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与春晓合作开发完全一样。

      注意:一是有关共识不损害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中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那红字说的不是托词,是实质。

      这里其实已经涉及到了本次中日东海问题共同认识的核心部分了:中国和日本到底主张了什么。我们很清楚的知道,日本的中间线主张是关于专属经济区中间线的主张。而中国既然和日本就专属经济区划分属于不同阵营,在有关原则问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中国政府自然没有可能同意日本这个中间线主张。那么中日两国要达成的共同认识究竟是什么呢?那还是要从相关概念来说中国的主张了。

      上面说了,东海问题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概念实际是两个概念。但是,从操作细节上说,大陆架本身还有法律概念与自然地理概念的区分。这些概念,彼此重叠相互影响又相互独立。弄明白这些,就弄明白中国的主张在哪里了。首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在于专属经济区与法律上大陆架在划分上是一致的。但是自然上的大陆架不可能总是200海里的距离,有的伸出有的则缩短。不过,总体来说在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拥有大陆架的国家对不拥有大陆架的国家有相关权益上的优先权。所以,在谈判专属经济区问题前中日首先在争论的冲绳海沟的自然地理上究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的海槽还是海底地褶。这里实际争论的是中日在东海是不是共大陆架问题。这共大陆架与否,直接关系到专属经济区的实际划分。

      其实在这里中国和日本都在这个问题上耍了小心眼。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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