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民间历史学家要懂法: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一案 -- 九霄环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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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规定不太明确,不过争议不大

          某人替他两百年前的祖宗维护名誉,这个中国法律是怎么规定,

          死人没有名誉权,这是法学界的共识了。人死万事空嘛,要折腾都是后人的事儿了。后人想打官司,只能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理由,比如后人自己的名誉权、对前人的感情等,以此要求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顺便说一句,陈永贵的案子,纯属葫芦案,在中国很常见的,呵呵。

        • 家园 你把“这个案件的逻辑”之“首先”与“其次”弄颠倒了

          这个案件的逻辑在于,首先,法官认同被告的出版物有损于原告名誉;其次,法官判定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有损于原告名誉的那部分文字。基于以上两点,法官判定原告胜诉。

          按你理解的本案“逻辑”--“首先,法官认同被告的出版物有损于原告名誉;其次,法官判定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有损于原告名誉的那部分文字。”不会是在说法官先有了判定再找证据吧?那与先有论点再找论据岂非如出一辙?非也,虽然本人专业不在办理名誉侵权之类的普通民事案件,判案的这个“首先”与“其次”的逻辑我还不至于搞颠倒的。

          法官审案,首先是确定当事双方所提交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之效力;其次根据有效证据对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作出认定;再次根据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比如对本案,判断吴思是否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你读本案判决书,就可以看出这个逻辑关系。因为法官以“均属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为准,所以才对被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证据真实性不为法官认可,吴文所述“事实”自然缺乏证据;缺乏证据就难以支持所述事实成立;因而法官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我倒不认为法官的逻辑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他们的“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之说令人无所适从,正如楼下有朋友问,何为“权威性文献记载”?这在法律上并无具体明确规定,在史实证据的认定上法官究竟有多少历史专业水平来把握这个“度”?任由可能对特定历史并不专业的法官来作自由心证,可能造成判决的不确定性。总而言之,在专业性问题/证据上的认定,我认为法官应传召专家证人听取专业意见为妥,而不是自己搞出一个没有具体明确法律依据的所谓“权威性文献记载”作为定案依据。

          我个人也不是法律专家,但是,我想提醒一下,这个戴笠和一般的中国公民是不同类型的,据我所知,戴笠不是“人民”的一部分,我估计这对于中国法律的运作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我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定的。另外,也许有时限的因素,比如某人替他两百年前的祖宗维护名誉,这个中国法律是怎么规定,不知道细节是怎么样的。

          对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貌似没有人民不人民一说,即使对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也只是死刑、死缓或判罪N年或并加剥夺政治权利N年等,好像没听说过有剥夺名誉权的刑罚吧?至于戴笠蒋介石的假设,是用来模拟验证法官如此断案的示范在其他类似案件上可能产生难以自圆其说的后果。中国法律有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笼统规定,但不至于具体到对八卦当年“反动派”们风流韵事之类的个人品质给个说法的地步,真要起诉,法院受不受理恐怕都成问题。早年某名人之后(非反动派家属)对他人所写其父的某段经历有异议,欲起诉作者出版社,法院受案人员挠头,进去请示领导后出来答曰:“我们领导说了,凡是有关老一辈革命家历史问题的诉讼,我们都不受理。请您们去找党史研究室。”但陈永贵的事却有法院受理了,可见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这类历史问题的诉讼,也是见仁见智并无定见呢。

          关于两百年前祖宗名誉的问题,下面这条规定实际上起到了时间限制的效果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就是说,近亲属定义为三等亲以内(含)。

          • 家园 其实不一定是书籍

            报纸杂志等传媒都有这种可能,公共媒体发布新闻当然有他们的自由,不应该被限制,但是同样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或者是涉及到个人名誉隐私这类必须慎重,否则和文革的大字报就没有区别了。

          • 家园 陈永贵大概不算老一辈革命家
          • 家园 使他人名誉受损并非一定非法,关键是你所说是有理有据。

            这个案件的逻辑在于,首先,法官认同被告的出版物有损于原告名誉;其次,法官判定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有损于原告名誉的那部分文字。基于以上两点,法官判定原告胜诉。

            我觉得我这样说没什么错误。首先,法官认同被告的出版物有损于原告名誉,这是法官对事实的判定,而不是被告非法/合法的判定。其次,法官判定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有损于原告名誉的那部分文字,这是法官判定被告非法的主要依据。

            • 家园 我认同九霄兄的这个逻辑
            • 家园 首先声明一句,我也算是惺惺相惜才辩解几句

              不太清楚吴思是谁,假如说这位也很有来头,那么在国内目前的司法状态下,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会极大地影响法律适用。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会因为当事人的缘故,超越法律技术层面,产生奇怪的结果也就不令人诧异了。

              此外,我们至少可以推断出议论一个政治人物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判决书没有看到完整的内容,也就无法看到证据和完整的推论过程。从目前的判决理由看,可能是有问题的。

              至于说

              国内公检法的素质也差的太厉害了!

              那恐怕是误解了,国内司法水平是缓慢提高的。举个例子,前段时间被拿下的黄副院长松有,不仅著作颇多,而且主持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他是国内法学界的佼佼者之一。

    • 家园 谁是“民间历史学家”?

      你指的是谁?

      貌似这是一只皮里阳秋的暗箭?

    • 家园 这么愚蠢的判决都出来了。国内公检法的素质也差的太厉害了!

      怎么评价一个人是法律可以界定的吗?这个又不牵扯到人身攻击,法律怎么界定的?

      权威文献?24史是不是权威文献?对一个人的评价要根据权威文献吗?什么是权威文献?谁说了算?

      这是个对不同的资料的挑选问题,最多是个言论问题,怎么让这班蠢货给办成了法律问题?

      陈永贵的副总理是整个中国耻辱和疯狂的象征,这么多年了竟然还有人关心,真的是奇怪。那个年代疯的还不够?接着疯?

      • 家园 我也觉得很奇怪

        竟然有平民百姓(应该是吧)把陈永贵当副总理作为“整个中国耻辱和疯狂的象征”。或者成克杰、陈良宇这类人当国家领导人的时代才算正常、才不疯狂?

      • 家园 丢草!

        陈永贵的副总理是整个中国耻辱和疯狂的象征

        有这样偏狭的人!

        陈永贵的副总理是周恩来先总理亲自过问的事情。为此周总理还与陈永贵谈心,督促他接受这个位置。你去网上查查资料。

        难道说周总理也是耻辱和疯狂的吗?

        • 家园 简直不知所谓,你多大了?

          1. 周恩来做过的事情就一定是对的?

          2. 周恩来在文革中同意或者被迫同意,或者两害相全取其轻的情况下同意的错误决定又有多少?

          3.邓小平说:“他在那个时候做过一些不得已的事情,说过一些不得以的话。(大意),你没听说过?

          4. 王洪文的任命周恩来也是同意并且赞成的,四人帮的任命他都是签字同意的。你也不知道?

          5.不懂不怕,不懂装懂才可怕,不懂装懂不说话也不可怕,不懂装懂还要乱说话,就可怕了。

          6.读书去吧!

          知不知道我以前看过的国外的政治评论家对周恩来的普遍的评价?(现在没这个兴趣了)

          中性的:政坛不倒翁。 (其实严格上来说这个在中文的语义里面也不是中性,中国最著名的这类人物就是冯丞相,想知道这位是谁,自己读书去吧!)

          贬义的,算了不说了!总理无论如何当得起:“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八个字,我以晚辈的身份给他带过重孝,就不能说了!

          周恩来还给很多人做过工作请求他们同意对江青的任命哪,也是对的?

        • 家园 有些人就有这样的思维么

          因为陈永贵是农民,因为陈永贵是文革期间提拔的,所以他没有“资格”来担任副总理,是耻辱。

          我认为,这归根到底是反映了某些人极端反动落后的封建等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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