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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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真的很难裁夺的

      你要知道,人的屁股分左右两瓣不是没道理的。

      现在围观群众认定的飙车或者说非法赛车或者说危险驾驶,在我们大陆的法律里怎么裁定怎么取证都很多人不知道呢。

      与把胡某定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大方向相比,超速到多少这类细节问题实在不是主要矛盾。

    • 家园 用献花砸宝来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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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过来支持一下
    • 家园 【文摘】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三、劫持航空器罪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所谓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船只碰撞、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2.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罪名,这个案子最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何适用后者以达到所谓的“严惩”,这就不是法律的问题了,那个小孩虽然触犯了刑律,撞死了人,我个人不希望因为为了“不杀不以平民愤”让他承担不应该承担的罪责。

      至于他和他的家人的态度,只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如何判定现在也未必是法官所能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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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花。作为案件,应以法律为准绳。

        作为社会问题,可以争鸣吵架打架,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 家园 同理,这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界定在一定车速情况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最高法有无司法解释?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完全可以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其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量刑。

        至于法官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这正是现在的舆论希望争取的 —— 正如现在的当事人家属也在千方百计的争取从轻处罚一样。而最后最终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实际上都是合法的(前提是最高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谓“这个案子一定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根据法律,它完全可以是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案,或者是一起危害社会安全案。

        我们不是菩萨,没有那么菩萨心肠,我们希望在现有的法律上从重处罚,而且现有的法律也完全有能力支持这种希望,最后判决的结果,只不过是法律之外的各种力量的博弈而已。

        关键词(Tags): #杭州飚车
        • 家园 从司法实践来讲

          本案放着现成的“交通肇事罪”不用,去生搬硬套“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几乎没有可能性……除非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脑筋短路,或者故意放水,用一审错判的方式、帮助肇事者一方在二审翻盘:-)

      • 家园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叫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最高法有无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的话,法官完全可以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

        • 家园 很显然,案件中胡没有逃逸,也没有其他特别案列情节

          至于他的一些话(至于他有没有说,我不敢肯定或否定,我只是不相信媒体),也只能作为法官在定罪量刑是考虑的酌定情节(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所以,按照您所说的,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这个东西已经饱受抨击),胡至多有期徒刑3年。

          • 家园 判3年的前提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
            • 家园 还有两个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如何认定什么是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果,胡驾车在广场上肆意开车撞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胡一边打电话一边开车,结果冲入露天市场,造成多人伤亡,也可以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现在来看,胡的行为都不满足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1.客体,造成一人死亡,非不特定多数人死亡。

              2.客观方面,超速行驶,而超速行驶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认定。

              3.主体要件,自然人(这就不用废话了)。

              4.主观要件,现在没有证据认定,胡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合适的。这件事无疑是悲剧,无论是受害者及其家属,还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但是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还是要遵守一些准则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

              • 家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是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后果即可认定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是足以发生危险(危险犯)

                在胡某的问题上,只要证明其有目的的在人群密集地段严重超速。以及车辆动力系统非法增强,再加上以前的交通违法纪录就可以纳入此项罪名的范围。

                具体损害结果是该罪名的加重而非认定情节。

                二环十三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但一样适用于这项罪名。

                • 家园 这样解释在法理上,我不反对。

                  但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尤其是刑法的适用上,我建议还是谨慎一点好。这实际是对法律的解释上,是狭义解释还是广义解释。在今天中国法官整体素质较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下,对法条的解释,还是遵循严格、谨慎为好

                  • 家园 部分同意,不过不需实际危害后果这一点是这条立法本意

                    如果想将这一点改为必须实际后果,实际上是否定了该条的立法精神,需要人大或常委会进行修正或解释。

                    适用这条法律的关键在于对危险程度的认定上,这条一直很模糊,标准过低的话,任何交通违章行为都会涉嫌该项罪名。但二环十三郎案我觉得是一个很恰当适用该罪名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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