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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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看到老南京兄对邓案的一些意见

    好象大家都忽略了一个事实

      据警方的公布,同房间内还有两位女服务员,她们并没有受到侵犯。

      再联系到死者的动作还没有发展到扒衣服的地步,所以将死者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或强奸未遂很难成立。

      顶多是强迫卖淫。

      从这点看,她至少是防卫过当。

    俺不禁喜上眉梢---这次,俺终于和老南京兄的观点出现了重大分歧(俺每次发现和志同道合的朋友意见相左都莫名其妙的产生一种变态快感)。更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俺和“广大的人民群众”站在了一起,真是太不容易了!

    好了,欢呼之后,谈谈这个案子。

    首先,我坚持认为死者的行为属于强奸或强奸未遂!老南京给出的理由根本就不是理由。什么是强奸?抄书:“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客观要件有两点:(带引号的也是抄书)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2.“须违背妇女意志”:“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即,就算受害者是妓女,人家如果不同意,也可构成强奸!更别说只是在“妓院”打工的服务员了。

    根据警方所提供的案情,非常明显,这两条完全成立,即死者的行为已构成强奸或强奸未遂!

    至于老南京兄提供的理由,驳斥如下:

    1.“同房间内还有两位女服务员,她们并没有受到侵犯”---只能说明强奸(未遂)的受害人只有一位。而且当着其他女性的面强奸妇女,更加重了死者的罪行,并为邓女的防卫行动提供了更加充分的理由。

    2.“死者的动作还没有发展到扒衣服的地步,所以将死者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或强奸未遂很难成立。”---这条毫无法律依据。他已经明确表达了要与邓女进行性行为的意愿,至于到达哪一步,只是情节轻重问题,不影响强奸未遂的定性。

    3.“顶多是强迫卖淫。”---强奸未遂罪和强迫卖淫罪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共存。这和前一段所说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不一样,那两个罪是二选一的关系(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而这次,如果还有强迫卖淫行为,完全可以罪上加罪!

    现在说说邓女的“防卫过当”。

    老南京兄说“从这点看,她至少是防卫过当。”“这点”,我的理解就是强奸(未遂)不成立。但既然我认为这个罪行不但成立,而且还很严重,三点:

    1.当着其他两位女性的面进行强奸(增加了邓女的羞辱感);

    2.还有强迫卖淫行为(即侮辱邓女的人品);

    3.有帮凶(即黄某其实是强奸未遂者的从犯)。

    那么后半句就不成立了。

    以此而论,邓女做出防卫行动,完全合理合法!但是,她造成的一死一伤,是否防卫过当呢?抄书:“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算不算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认为,

    继续抄书:“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

    一个女性,一个在不良场所工作而洁身自好的女性,面对两位(有钱而且有权的)成年男子的强迫,而且旁边还有其他两位女性旁观,这种绝望感可想而知。她忍无可忍愤然出手,将行凶者刺伤进而刺死我觉着完全合法。有人问刺伤就够了,可别忘了一是但是邓女当时情绪激动、“惊慌失措”;二是她的对手有两位!有道是“容情不下手,下手不容情”。她只刺伤,很有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报复,危及生命。

    据上所属,我认为邓女是正当防卫,合情合理更是合法!

    再说几句精神病。其实精神上有障碍(不是指邓女)不是什么大事,但我们中国人却经常把精神上障碍和精神病混为一谈(比如记者对孙东东原话的歪曲);更严重的是,很多中国人把精神病当成一个贬义词,甚至把精神病人当成疯子。这中偏见需要大家更多的重视和努力。还是那句话,记者们先别胡说八道就是起步。

    另外,我又想起我前几天提起的那部《Law & Order》(《法律和秩序》)。有好几个剧集都提过“Battered Woman Syndrome”(BWS,又称“Battered Person Syndrome”,中文是“被虐待者症候群”)。即在家庭中长期受虐(的妻子),忍无可忍奋起杀死虐待者。这样的“凶手”被认为是有精神病,免罪!其中一集,那位符合BWS的妻子,请人帮着杀死丈夫,也竟然被判无罪(直接杀人的凶手有罪)。鉴于这部电视剧法律基础的牢靠性,我觉着应该是真实的,没准儿还有真实案例呢。。。

    这个BWS的辩护,我觉着中国法律界应该引进。这几年看过好几起长期受虐的妇女忍无可忍杀夫的案子,虽然都号称是“轻判”,但毕竟是杀人,“轻判”也是颇有年头的,我觉着就该判无罪。某些轻判后果不好(某些重判后果也跟不好,嘿嘿,私货私货),但这样的轻判,对社会风气的纠正,利远远大于弊。

    跑题太远了,收笔。估计这次砖不会太多,哈哈。

    对了,照例婆婆嘴:西西河提倡“多论事少论人”,观点不同很正常,有理说理嘛。别动不动给人扣上“冷血”之流的大帽子,很不好

    关键词(Tags): #地主瞎侃#邓玉娇#正当防卫#BWS
    • 家园 关于长江巴东网第二份公告的最新进展

      今天又去了一次,长江巴东网。发现包含特殊服务,按倒等字样的第二次公报已经被悄然拿下

      原文章载于

      沿渡河镇发现近万余亩珙桐

      大支坪镇建成1.6万亩特色产业基地

      之间,但现在已经不见。

      不过通过链接

      外链出处

      仍然可以看到

      前后列表对比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另对于有人提出巴东网13号报道来源于三峡晚报的说法,属于不了解宣传部门工作规则。

      巴东网是中共巴东县委宣传部主办,这种网站不会以盈利为目的去转载报纸新闻,而是作为官方发送声音的渠道,而且发表文章时表述为,本网讯(记者 王克龙),表明该文为该网记者王克龙采写而非转载。王克龙为该网记者部副主任。说明是据警方介绍。没有官方背书的道听途说的消息是不会上这种网站的。

      这篇文章行文看,充满官方新闻色彩,与三峡晚报明显不同。两篇文章的类似,只能说明通过不同渠道对同一件事情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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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回复

        既然是回复我的质疑,能否就在我原来的回复下答复,这样我也好找。同意你关于巴东新闻网上的文章系该网记者所独立采写的看法。但是综合三峡晚报的报道以及警方18日通报来看,所谓的“公告”仅是对警方对巴东政府的案情初步汇报的记录,并未获得警方的核实与授权,不能视为警方的正式通报或者公告。事实上,警方18日通报提供的细节在夏霖所写的控告书中是可以得到印证的,特别是应该注意到18日的通报里提供了之前报道未提供的两个重要细节:1.邓贵大是陪同他人前来的;2.黄德智与邓玉娇的第一次冲突并不是发生在休息室。还有一个对你的阴谋论有利的变化,18日的通报在巴东新闻网上也被撤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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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至今为止,关于邓案的讨论中,还没有任何人提出这句在刑事诉讼中的著名原则,实在是令我惊讶!

      照例抄书: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毫无疑问,此案的关键是邓男是否是对邓女强奸未遂;换句话说,邓女当时是否有理由认为邓男要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明显这是违背邓女的意愿的)。根据警方对案情的描述,我认为,邓女的这个认定是完全合理的。

      有人说“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我完全同意。但我们现在所说的是“强奸未遂”,二者并不冲突。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邓女杀人案”,不是“邓男强奸(未遂)案”。对邓男是否真想与邓女发生性关系(比如认为他只会“适可而止”共浴一把)的这个疑问,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在本案中,我认为应该采用邓女当时的主观判断。

      其实在这种“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者”的主观判断是案件的关键。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很熟,想开个玩笑,于是蒙面持刀打劫李四,结果被李四一刀毙命。如果是“张三抢劫(未遂)案”,张三或许无罪;但对于“李四杀人案”,我们仍然可以认定张三抢劫(未遂),李四属于正当防卫。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个判断是否正确还望大家指正。

      • 家园 这种教科书上的原则是不能直接拿

        来应用到具体案件之上的。它不是法律条文,只能在立法和高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有所体现。

      • 家园 这种教科书上的原则
      • 家园 个人认为本案事实不难查清

        现场共六人,至少两人完全无利害关系,另一人利害关系不大,硬说谎没什么好处.只是现在还没有公开,毕竟是侦查阶段吗,而且这个公理式的判断在刑法条文中是有具体体现的,有法条,引法条;无法条,引原则;无原则,引公理.再从公理推知原则,运用于具体案件中.法律的好处是自成逻辑,是最像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

        当然,再怎么象也架不住人,高架桥都能倒,那可是纯工科.阿壳兄的行业,有同行被欺负死了.

      • 家园 小谈我的看法

        1 关于法律中对正当防卫中明确规定,对正在执行杀人 放火 抢劫 强奸 等行为,拥有无限的防卫权。此时无所谓防卫过当。也就是说假如当时有200个人,在房间里对某人实施强奸的话,被某人全部杀掉,那么也是正当防卫。

        问题是,土鳖国的法律在纸上是一个样,在嘴上是另一个样。目前看来,防卫致死时,真正被判为正当防卫的可以说凤毛麟角。

        2 关于强奸未遂的认定。推己及人啊,包子我认为强奸要完成如下事实:

        1 控制被害人 2 脱衣服 3 XOXO。

        其中未完成3 的应该是未遂,完成3的是既遂。而一般来说由2判断为未遂比较常见。但是要看到1是2滴必要条件,(否则那就是通奸了)而2并不是必要的条件,只是充分条件。能否完成强奸,主要靠的是能否完成对被害人的控制。糯米圆子兄所认定。链接出处非脱衣不可判为强奸我认为有点教条化,假如受害人身穿情趣装,是否就不能判定被强奸呢?

        此外犯罪分子的主观性:如身上准备着绳子 麻药 伟哥 安全套等等预谋犯罪的工具。

        案件或行为的客观性:如被勤奋的偷窥狂先生发现,被热心的小脚侦缉队发现。

        比较离谱的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高呼犯罪口号:别跑,我要强奸你!这算是比较明显的主观犯罪意图了。但目前来说比较罕见。

        而就客观而言,大家可以想想啊,邓作为一个被两个壮年男子控制的小姑娘,而且刚才两人的谈话已经明确提出了性需求,你觉得她会认为,这两个人只是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想跟她探讨一下如何接待国家干部吗?换了你,你会在这种情况下和这二位谈谈在经济危机下如何构建河蟹社会吗。

        此外,邓的身份不是主要问题,假设邓是性工作者。她一样有拒绝的权利,而破坏这权利行为则构成强奸。

        3 出事后,公安对邓的态度和对黄的态度,就可以看出他们想控制案子的大致走向。只可惜水平太烂,被老百姓都看出来了。土鳖国的法律维护者的日常工作大概就是破坏法律,如果他们都有建筑学院和稀泥专业的文凭还好。问题是,相当部分的似乎小学都没毕业。如果你的安全受到威胁,你能指望谁呢?你自个儿。

        在紧急情况下,别考虑正当防卫与否,你自己的生命最重要,坐牢3年要好过住骨灰盒。

        • 家园 完全是落后群众的思路....花枝
        • 家园 送花,下面的可以有,我记的有个人被抓时说:在床上谈工作

          邓作为一个被两个壮年男子控制的小姑娘,而且刚才两人的谈话已经明确提出了性需求,你觉得她会认为,这两个人只是为了实践科学发展观想跟她探讨一下如何接待国家干部吗?换了你,你会在这种情况下和这二位谈谈在经济危机下如何构建河蟹社会吗。

        • 家园 脱衣服单纯来说当然是非必要的

          可是如果考虑到你需要证明,违背当事人意愿,侵犯当事人人身自由是为了与其发生性关系,脱衣服似乎又是绕不开的坎儿. 毕竟虽然戏法儿人人会变,一些必要步骤总是绕不开的.

          情趣装的问题上,难点不在于如何认定侵犯人身自由,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违背了当事人意愿...

          后面你提的是犯罪准备和犯罪中止问题,如果限制在邓玉娇案内考虑,邓男并没有此类犯罪准备行为,也没有中止问题.

          最后一部分确实是难点,也是此案颇受公众关注的原因.

          但是,以此假想发动正当防卫,就如同遇到匪徒刚喊一声"抢劫", 就冲上去一刀把"匪徒"干掉一样.发现对方带着刀真想抢还好,要是对方就开了一嗓子玩笑呢? 也按照防卫过当来讲吗?

          如果是的话, 是不是一些人的生命安全高于另一些人的?

          如果不是的话, 邓女这案子要怎么结?

          总之,这案子判起来难了,呵呵.

          什么司法独立与公平,合人意的,人才同意是公平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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