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我大致来说一下绿坝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吧 -- petr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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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我大致来说一下绿坝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吧

    据南方都市报2009年6月9日的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9年5月19日做出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编号:工信部软【2009】226号)(以下简称“226号文”),根据该通知,工信部、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买断“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产品一年使用权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绿坝”),并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 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

    根据上述226号文,上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巩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成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信部的立意很好,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却值得商榷。行政机关作出一项行政行为,固然在动机上应当是体现执政为民的需要,但是行为的合法性同样重要,如果行政行为丧失了合法性,固然是好心,但是却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从而违反了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最基本要求,往往也因此而导致好心办坏事的结果。在我看来,226号文,便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的违法行政行为,工信部应当立即主动纠正。

    首先,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该法第三十二条更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26号文是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在工信部作出226号文时,《反垄断法》已经生效,而226号文却明确要求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绿坝”软件系由郑州金慧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正”),该软件并非完全免费的自由软件,而是由工信部、中央文明办采购了一年的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商业软件,因此,“绿坝”软件是普通的,由盈利组织(郑州金慧与北京大正这两家公司)开发的商品,而工信部通过其226号文,限定境内计算机生产商和进口计算机销售商安装绿坝软件,本质上就是限制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销售安装了绿坝软件的计算机是经营行为)和使用(所有在中国境内购买计算机的人都只能购买到安装了“绿坝”软件的计算机)其指定的经营者(郑州金慧与北京大正这两家公司)提供的商品(“绿坝”软件),恰恰是《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进一步说,上网过滤产品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不少机关、企业、教育机构乃至家庭,从职工工作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都有在计算机中预装上网过滤产品的需求,相应的,也会有一些厂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然而,工信部的一纸226号文,就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让所有的在中国销售的计算机都预装一款由特定公司生产的上网过滤产品,必然导致其他已经从事或将要从事上网过滤产品开发的企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试问一家企业如果已经有了一款预装的上网过滤产品,又有多大动力使用其他上网过滤产品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226号文将造成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对上网过滤产品市场的垄断,而赋予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垄断地位的,并不是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是工信部的一纸红头文件,无疑,这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市场参与者竞争和创新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其次,226号文件剥夺了计算机购买者的选择权

    第一,226号文件规定,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软件,计算机产品并不等于家庭消费用计算机产品。中国境内销售的大量计算机是用作网络服务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途,未成年人并无机会使用,这些单位本身大都有严格上网浏览管理规定,例如禁止使用即时通信软件,禁止访问非工作相关网站等,并且已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设置了相关的过滤系统,现在要求这些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计算机,也预装用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绿坝”软件,就纯属多此一举,很有可能,大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购买预装有“绿坝”软件的计算机后,不得不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检测该软件是否和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相兼容,或者不得不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逐一卸载该软件,这无疑增加了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计算机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本来就是这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没有必要支付的。

    第二,目前“绿坝”软件仅能在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安装,这意味着大量的安装了unix linux操作系统的计算机(许多还是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要的生产工具)以及安装了苹果Mac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在“绿坝”软件开发出相关版本之前,将无法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而郑州金慧与北京大正是否能够在7月1日前开发出在上述操作系统中能够稳定运行的“绿坝”软件,仍然存在疑问。这无疑剥夺了计算机购买者的选择权。

    最后,226号文件将给工信部本身带来巨大的诉讼风险

    第一,由于工信部通过226号文件,赋予了郑州金慧和北京大正上网过滤产品垄断者的地位,这会导致在中国境内、境外的相关产品生产者,尤其是上网过滤产品生产者和Unix,Linux,Mac等非Windows操作系统的生产者与采用该等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以不正当竞争、滥用行政权力等为理由起诉工信部。

    第二,由于工信部通过226号文件强制计算机预装“绿坝”软件,未来如果因为“绿坝”软件的问题所导致的任何用户的损失,都有可能导致该等用户对工信部的诉讼。

    在上述诉讼,尤其是境外所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工信部由于226号文本身就违反了《反垄断法》,而很可能败诉,从而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绿坝”软件中,“同性恋”同黄色、暴力并列,成为被屏蔽的内容,这等于将同性恋人群打入另类,有对特定群体的歧视之嫌。这也反映“绿坝”软件在具体的过滤设置时,缺乏审慎的深思熟虑。

    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确实非常有必要,但是工信部不应当采用行政命令,不应当采用违反《反垄断法》的错误方式来维护所谓的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如果工信部采取购买相关产品,并通过宣传、推广的方式,供消费者自愿下载(购买价格应当是多少这个另当别论,4000多万元一年是否适当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那无疑是一件好事,而如果强制消费者采用“绿坝”这么一款由营利性公司开发的商品,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作为一个理应比普通公民更遵守法律的政府机关,是非常不恰当。工信部应当尽快纠正这一错误做法,撤销或变更该通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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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技术的角度讲,垄断很难成立

      大律师的言辞果然很威武,但是包括楼下回帖在内,大家都没提到工信部的要求只是所有厂商在出售机器的时候必须提供安装文件,对于这种方式,很难说他涉嫌垄断。

      这个事儿有点像北京市政府给北京居民免费提供家庭炒菜用的油壶,不知道河里有多少北京的弟兄,据说北京市总共提供了800万个,我家里也领到了一个,官方的理由是为了北京市民的健康,给大家提供带刻度的油壶。

      对比两个事情,都是政府为了某个理由,免费向公众提供了某个东东,供大家使用——注意,并非强制使用,油壶给你了你完全可以不用,绿坝给你了也没要求你强制安装,至于政府采购中有多少黑箱操作,那完全是另一个问题了,有谁知道那些油壶的采购价吗?说实话,没有猫腻才怪。

      不过,为什么绿坝这个东东会引起这么大的风波呢?我觉得关键不在软件本身,而是他的发行渠道上。

      想必河里有做品牌机的,我所了解到的软件预装价格:windows大致是400元,相比下,零售价大约在1500元左右,至于其他软件,基本上也就5块、10块,最多了。

      这样的价格说明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软件随硬件销售分发也是一种推广渠道,而且渠道本身不是免费的,他有自己的价格,工信部的做法,本质上是为绿坝这个特定的软件,运用政府权力为他征用了一个免费的渠道。

      所以,从这个角度,所有的事情都比较好理解了。

      首先,这个事情是dell、还有惠普,首先捅给华尔街时报的,可以想象,工信部在给这些厂商下226文的时候,他们是多么的不情愿,但又抗不过政府;

      其次,国内的厂商纷纷表示支持,显然,同为中国人,大家都明白其中的逻辑,谁也不愿意去找主管领导的别扭。

      在那些不服气的厂商看来,让他们难受的是自己那么珍贵的东东居然就给免费卖掉了——什么垄断,控制,审查什么的,完全是受伤之后的胡言乱语,大家听听就行,别当真。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解决这个问题,那应该是这样:

      1,工信部发文,要求所有厂商都提供某种监控软件以供安装,但种类不固定;

      2,“绿坝”软件,由工信部采购买下,可以免费提供给所有厂商,如果哪家厂商不乐意,欢迎自己掏钱去买其他的。

    • 家园 “工商总局和工信部是平级的”一说值得商榷

      虽然说,行政级别上,“凡是叫总局的,是正部级单位。”看似两个机构平级。但是,在宪法架构上,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地位,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工商总局都比商务部低。

      首先,商务部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工商总局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而只是”国务院直属

      机构“。

      第二,商务部首长是”国务院全体会议“(我国的”内阁“)成员,工商总局首长一般无权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只是讨论到和工商总局事务有关系的问题,才有可能列席。

      第三,简单地用西方的概念说,商务部长是内阁成员,政府核心人员;工商总局局长不是内阁成员,在政府中不具备核心作用。大家经常可以看到商务部长随同主席、总理出访,签订重要协议等;大家有看到国工商总局局长扮演此等角色吗?

      当然,原则上,我并不主张,下级单位(例如,工商总局)无权查处上级单位(例如,工信部)的可能的违法行为;相反,我认为民主法治的社会,各机关应当依照职权各司其职,无论职级高低。这就好比,北京的派出所警察应当有职权查处辖区内涉及国家部委干部个人的治安案件。

      但是,我同样认为,在目前,由下级单位(例如,工商总局)查处上级单位(例如,工信部)的可能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的现实基本不存在。

    • 家园 商务部反垄断局实际上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

      ”商务部反垄断局实际上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说法也不正确。

      商务部管辖的反垄断案件是有限的。

      您自己也列出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

      其中(一)到(三)是关于“经营者集中”,就是“并购”的法律术语;

      (四)是关于外贸的,是和商务部的外经贸管理职能相关;

      (五)到(七)是涉外行政工作,非有管辖权的事项;

      (八)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隐含意义是和以上(一)到(八)有关的具体工作。

      (九)是兜底条款。

      这些职能,不涉及工商总局和发改委有管辖权的”垄断协议“、”价格同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对于这些反垄断案件,商务部无职权,更不可能越权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发改委 工商总局 商务部在反垄断执法分工上不存交叉问题。

      发展改革委是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简单一句话就是涉及到价格垄断问题是由发改委管;工商总局是负责滥用市场地位以及禁止垄断协议的,是除了价格以外的东西。因为这两种垄断情况很大一部分是涉及价格的,还有其他,比如划分地域市场或者限制市场交易条件等等。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或者叫企业并购的。这三家的分工实际上在“国务院三定规定”中写得很清楚,不存在交叉的问题

    • 家园 这个好像不对

      226号文件将给工信部本身带来巨大的诉讼风险

      法律上来说工信部不是合格的法律主体,被起诉的将是中华人名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国务院。

    • 家园 我已经给商务部实名留言,并留手机号和家里电话

      全部采用兄台帖子内容,不过改为留言语气,因限制1500字做了删改,也不知道改的对不对。谢谢哦。

      • 家园 投诉错了地方

        商务部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垄断。简单说,就是并购合并之类的事情,如可乐收购汇源。

        行政垄断,呵呵,工商总局负责? 算了,国务院常委会通过的电信改革未申报违反反垄断法不是炒的风风火火吗?现在也没了下文。

      • 家园 我也留言了

        不过我是做好了安全措施的,地址也留的是我家隔壁某个“洗头房”的。

      • 家园 不是商务部

        商务部是管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其他反垄断问题是工商总局管。

        工商总局的级别比工信部低……

        工商总局对于反垄断经验、人员缺乏,刚刚出了细则……

        • 家园 工商总局和工信部是平级的

          多说几句吧。可能我没有说清楚。商务部反垄断局,实际上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机构。也就是说,反垄断的事情,是归商务部管的。不光是并购的反垄断,其他的商务部也管。我在这个帖子下面的一个跟帖也讲了,按照反垄断法,商务部能不能调查工信部主导的垄断行为,是不清楚的,很有可能解释为商务部不能管。不过,本来也没有办法指望有哪个政府部门能管,是吧。

          至于工商局,在政府体系内,凡是叫总局的,是正部级单位。叫什么什么局的,是副部级单位。所以,工商总局是和工信部平级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是低半级的。

          • 家园 你说“其他的商务部也管”这个是不对的

            商务部管辖的反垄断案件是有限的。

            您自己也列出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

            其中(一)到(三)是关于“经营者集中”,就是“并购”的法律术语;

            (四)是关于外贸的,是和商务部的外经贸管理职能相关;

            (五)到(七)是涉外行政工作,非有管辖权的事项;

            (八)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隐含意义是和以上(一)到(八)有关的具体工作。

            (九)是兜底条款。

            这些职能,不涉及工商总局和发改委有管辖权的”垄断协议“、”价格同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对于这些反垄断案件,商务部无职权,更不可能越权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表示,发改委 工商总局 商务部在反垄断执法分工上不存交叉问题。

            发展改革委是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简单一句话就是涉及到价格垄断问题是由发改委管;工商总局是负责滥用市场地位以及禁止垄断协议的,是除了价格以外的东西。因为这两种垄断情况很大一部分是涉及价格的,还有其他,比如划分地域市场或者限制市场交易条件等等。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或者叫企业并购的。这三家的分工实际上在“国务院三定规定”中写得很清楚,不存在交叉的问题

        • 家园 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

          (一)起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拟定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磋商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反垄断听证、调查和审查工作。

          (三)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五)负责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六)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磋商和谈判。

          (七)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家园 谢谢,花!
      • 家园 佩服。也说几句。

        本来是存了“打酱油”之心的,但是看了你在同人与野主贴下的回复:

        不能总是打酱油,打酱油是没有前途的,不能让我们的孩子说,当时有那么个机会,你们没有争取,现在555~。

        惭愧,惭愧。我才疏学浅,又在国外,帮不上什么忙,只说点个人看法吧。

        这次绿坝的事情,我个人认为有明暗三条线。明线是扫黄,暗线一是捞钱,二是思想控制。扫黄的事情是占了大义的,说起来冠冕堂皇。我个人认为对青少年应该屏蔽黄色网站,对成年人应该自主决定。但这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大家的意见可以很不同。划线划在什么地方,可以讨论一万年而没有结果。所以我认为民间舆论不要纠缠于这一条明线。这种道德辩论不容易把政府扳倒。

        暗线中对思想的控制,是我个人的判断,可能很多人也有类似的判断。这个到底是不是政府的初衷,我们无法确认,除非有政府工作人员豁出去了把相关文件偷出来公之于众。无论如何,政府肯定是不会公开承认的。我个人对言论自由持谨慎态度:在指出言论自由的好处时也一定要指出它的适用范围在哪里。但是这一条大家可以有不同意见,所以要辩论起来也是一团乱麻。

        但是西方媒体喜欢抓住这一条做文章,要以此指控政府的专制愚民。如果中国民间也纠缠于这一点不放,说不定会让政府心生疑虑,死要面子下不了台,所以这一条的操作要小心。我们要的是结果,不是一时口头痛快。最好让自由派“精英”扮演清流的作用,让他们去鼓噪,要做实事的人对他们可以存着利用之心小心保持距离。我有一个预感,这次政府的行动太糙太粗劣,精英们说不定会挟民意做出过激反应,又往大义、制度上扯,恐怕会帮倒忙。所以如果“反绿坝”最后搞成一个民间自发的运动的话,前期精英们会有正面作用,后期,尤其在如何收尾上,可能会有负面作用,要防止“扩大战果”的冒进思想。

        不好意思,我太腹黑了,竟然一开始就想到利用人。不过精英们命硬,我不认为他们会有太大的损失,无论是经济上还是人身上。我的想法就是事情要有可操作性,最好结尾能够为以后留下一个可以借鉴的先例,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反垄断的先例,防止官商勾结,牟取垄断暴利。

        所以如果要我表态的话,我就说:“理解并支持政府扫黄的意图”,然后一拐:“政府的操作大有问题,绿坝不具有可行性。”简而言之,就是从“可行性”这个小处入手,逐步往反垄断的大义上靠,从经济层面上咬死绿坝。

        首先需要从技术上说明绿坝有问题。萧萧易水网友有一个文摘贴。其中提到密歇根大学几位研究人员的初步测试结果。英文原文在密歇根大学计算机科学和工程系的网页上:Analysis of the Green Dam Censorware System,现已更新到6月11日2.4版。空衣架网友转贴了翻译:密西根大学绿坝审查软件系统分析。结论是这个软件很不稳定,建议用户不要使用。

        我觉得中国国内的计算机专业人士应该主动站出来,用测试结果说明这个软件到底是否大有漏洞。测试全过程最好用摄像机录下来,匿名放到网上。步骤要详细,细致到卖菜的大妈都能按着说明复制测试结果。例如“第一步:点击【开始】。第二步:点击【全部程序】。第三步:点击【绿坝】”,等等。如果软件真有问题,不但要象密歇根大学那样用写学术论文的方式严谨的表述出来供懂行的人来看,还要用直观生动的方式向工农大众宣传:大家也许都同意要控制黄色网站,也许大多数人都不关心敏感话题,但是如果这个软件留了漏洞让黑客黑他们的电脑,那肯定大伙都不会答应了。

        其次,除了技术上予以说明,还要用生动的例子给大家看安了绿坝的不方便。例如:你不关心圈圈功?那好,陈冠希你总关心吧?用了绿坝,输入“陈冠希”机器就死菜(这是我猜的,待会给大家看看为什么会这么猜)。陈冠希太黄,你也不关心?那方静间谍案总关心吧?用了绿坝,这个也看不了了(这是我瞎说的,只是举例)。总而言之,八卦之心人皆有之,如果不让人八卦,再不关心政治的人都会吼一吼。绿坝的一个可能后果,就是以后大家上网八卦什么,都只能说官方允许的话题。只要一想到“中宣部钦定八卦新闻”,俺就不寒而栗。

        第三,说完了技术上的可行性,还有一招。就是反垄断:凭什么一定要用绿坝,其他公司开发的软件为什么不用?这个中间有没有官商勾结,牟取垄断暴利的嫌疑?一旦这个事情搞成反垄断的公关,结果要公开招标了,就没有一家公司好吃独食了:竞争者都看着呢。所以我能期待的最好结果,就是反黄软件这个市场彻底打开,充分竞争,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买哪一家的产品。这个可是实实在在的带动内需,而且是大家一起发财,多和谐啊。

        下面提一篇外电报道,总结一下绿坝的几个问题。报道是彭博社6月12日的文章:China Anti-Porn Software Censors More Than Sex (中国的反黄软件不止审查黄色影像)。下面是为不熟悉英文的网友做的摘要:

        1.文章引用哈佛大学贝克曼网络与社会中心的学者伊萨克.毛的测试结果(该学者在哈佛网站上的一篇中文文章我附在文后)。在微软的word文件中输入“F-a-l-u-n D-a-f-a”会导致文件自动关闭。同样的情况也发生于微软的IE浏览器、笔记本、和MSN即时通信服务。毛还说绿坝会限制用户登录有敏感话题的网站,包括八平方、圈圈功等等。

        (所以我在前面猜输入“陈冠希”会导致程序关闭,反正艳照门事件也够黄。至于方静间谍案就不知道了,大伙儿可以试试。也还可以试试“邓玉娇”、“许宗衡”,反正是什么热门试什么。拍照留念后帖到网上去雷一雷不明真相的群众)

        2.金慧总裁坚持绿坝只封锁黄色网站。封锁原理一是有图片露出太多皮肤的(三点式算不算啊?尤其是蜡笔小新最喜欢的高叉泳衣。女星们为了显示母性拍的半裸孕妇照算不算啊?),二是靠一个包括很多网站地址的黑名单。该名单由金慧随时更新。(西西河在不在上面啊?中国文革研究网在不在上面啊?)搞笑的是,在坚持绿坝百分之一百地只封锁黄色网站之后,金慧总裁又把绿坝封锁政治网站的功能栽倒了合作者北京大正公司的头上(又一个死道友不死贫道的例子?)。大正拒绝就此事发表评论。工信部发言人也拒绝评论绿坝。(这帮怂人,敢做不敢当。)

        3. 香港理工大学的一位副教授Korris Chung把绿坝解读为中国政府试图控制网络的使用。

        4.文章还引用著名防毒软件McAfee的一位研究人员,大卫马克斯,的话:“(绿坝)监控键盘并依据软件所看到的输入词做出决定”。

        5.一位北京的律师,Li Fangping,已经致函工信部要求举行公众听证。工信部发言人现在还无法评论。

        6.哈佛学者毛还提到,绿坝会自动把自己的文档放到视窗操作系统的目录下,使得用户难以区分一个文件到底是来自于视窗操作系统还是来自于绿坝。(汗一个,如果是真的话,连我这个电脑盲也知道捅的篓子太大了。)

        7.惠普、德尔都在密切关注此事。苹果发言人现在还无可奉告。若干国外信息技术行业的协会都要求中国政府重新考虑安装绿坝的计划。

        最后申明,我不在国内,对情况不了解。上面只是随便说说。本来是本着“打酱油”的心态的,读了不打不相识网友的回复后,很羞愧。这个帖子算是认错贴。匆匆写成,没啥技术含量,大伙儿多包涵。

        【文摘】Isaac Mao: 为了孩子

        为了孩子

        如果真的有心考虑孩子的未来,就建议各位政策制定者们去阅读一下由Mimi Ito主持的“数字青少年”项目所发布的报告。这份报告通过28位研究人员对超过22个案例的缜密详细地调查分析了青少年上网行为的变化,协作提出了一系列充满建设性的意见,对政策制定者有丰富的启示。

        这份报告通过“创作共用”协议发布,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概述,白皮书)或者在线阅读。报告的研究范围是各种青少年上网的行为(包括社会性网络、在线游戏、视频分享,以及手机和各种电子设备等),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所面临的挑战。结论的部分比较令人“吃惊”:青少年上网行为的很大部分启发了非正规学习(Informal Learning)的动力,并且透过社交性的工具,增强了对社会的认知和融合。如果对这些行为中的积极因素加以促进,可以大大地加强网络对青少年的成长辅助作用。网络的另一个作用是帮助青少年建构对网络内容的辨识,并与社会行为和责任关联,这种学习是通过强制或者书本无法学习到的。

        这份报告虽然研究美国的问题,但是很多问题类型同样适用于世界其他地区。网络的建设性作用或者对学习的促进作用,以及网络所反射出的社会问题(例如色情、欺诈或者暴力内容等)是并存的。但是正如伯克曼中心由John Palfery 所牵头的一项研究所表明: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危害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这份报告(PDF)也充分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做了教育性支持,也就是充分的自由度和对青少年的身心保护是可以共同实现的。

        但是日前愈演愈烈的绿坝事件也再次表现了中国在互联网应用和治理的水平还都过低。从中国的家庭教育方式来看,“为了孩子”有几种解读。父母觉得凡事都是为了你好,所以你也必须无条件听从他们的“好”;如果你反抗,那就无疑是大大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并且立刻加以强迫,这是就完全丧失了“为你好”的初衷,也完全不顾及你的感受和自尊了。结果要么放任,要么屈从;而后果就是要么失去教养,要么失去创造力,都是硬伤。

        家庭教育的水准如何提高,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个大难题。但是这个问题和国家是相互关联的,作为社会单元的心理模式,如果放大到国家层面,就大大地降格了问题层次,而如果国家停留在家庭思维的方式层次,又会让家庭层次更加低下,并且没有翻身进步的机会。国家是社会的一个边界,但是也是多个子社会的容器。如果紧锁盖压成了习惯,放任旧式家长行为,不但失去了风度,更伤及了每个家庭的未来。

        by im ([email protected]) at June 10, 2009 05:22 PM

        关键词(Tags): #绿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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