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 王维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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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咳,你真的不知道?

                  2007年通过的是升级版?

                  96年规划要在哪里修路你我是不知道的,但并不影响他是违章建筑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你真的确信不是升级版?

                      原来2007年以前我们都可以随便修啊,原来我们的房产证来得那么容易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你真的不愿意看见这一条吗?

                      违章与否,真的不是你说了算啊

                      青岛和成都的有本质不同

                      青岛那件事情,开始就是政府违章建设小产权房,是政府违章,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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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这执政能力不够圆滑啊

        规章制度目前并不健全,很多规章制度根本没人理,因地制宜而不是依法办事才是地方为政的要义,要真按规章制度办,孙志刚死的那是不冤枉——收容所确实执行了收容制度嘛,顶多算个执法不力。至于公共利益,这要放30年前可以说服人,现在?

        • 家园 公共利益,你不认可不重要

          只是下次千万不要挥舞公共利益和宪法的大旗了

        • 家园 你居然否定法律?

          千万不要说你喜欢违法犯罪哦

          • 家园 俺还真否定现有拆迁法律

            中国的法律由谁制定的?人大。人大又是谁在工作?具体的人而不是死的法。由于工作关系,俺接触过一些政法大学啊北大啊法律方面的教授,他们就说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是委婉的说法,俺找了个人民日报今年3月11号的稿件

            实行依法治国,前提和基础是立法。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了不起的成就,举世瞩目。今后立法的走向是什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作了明确回答,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形成并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今后一年就要在形成这个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报告特别强调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看出名堂没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啥意思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有60年了,不是30年,怎么就提经过30年艰苦努力呢?俺们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漏洞百出,这是某个为全国人大修法滴专家说的,不是俺编造滴,当然了俺不会给出这人名字,你可以一口咬定俺在造谣,俺也不会给出证据。这还算客气的,俺见过最狠的一个教授,居然在前几年给人大的意见中提出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不符合现实国情,要求修法,结果当然毫无疑问滴被据了。

            这是北京制定法律的一部分人的看法,地方呢?别人用过一个很客气的说法:“南方沿海的官员总体来说更懂得藏富于民的重要性。”这话估计你也看不懂,俺翻译下——这些地方官员领导民营资本违法。偷税漏税,无证经营是常态,地方财政收入大量瞒报。要是严格按现行法律办,广东的企业不说全死,抓一半起来一点问题没有——先查有没有偷税漏税的,再查有没有行贿受贿的。

            回到拆迁这个事,实际上修改拆迁相关法律的呼声早就有了,成都自焚只不过是一个导火索。你在这喊维护法律,北京立法的早把你卖了——人承认这是恶法并要修改了。

            至于公共利益,要是党的官员都真的只想着公共利益不掺点私货,那真的是和谐社会了。恐怕大量的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私人利益之实吧。用英国人的谚语——俺们不怀疑爱国主义,怀疑的是叫嚷着要别人爱国的人。

    • 家园 再谈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就在我准备写这篇《再谈》的时候,北京四季青镇又发生一起因强制拆迁而导致的自焚事件。这是昨天,12月16日。可是今天(12月17日)再到网易,已经没有了这个新闻。我以为或是自己的眼睛有问题,或者就是网易造谣。于是我又到日常看新闻的搜狐,也是没有。难道真是自己看花了眼?幸亏我灵机一动,在百度搜索上敲进了“北京四季青镇自焚”几个字,才发现这是真实的事情。京华时报已经发出了“出多少人命才能镇住违法强拆”的呐喊。

        还是回到成都。因为我把上篇博文同时发在《乌有之乡》与《西西河》论坛,有的网友就质疑唐福珍的房产有“占用耕地”之嫌,因为她支付了四万元的青苗补偿费。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唐福珍的房产是1996年建成,当时为什么没有人出来阻拦?难道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是今天才成立的?

        为什么1996年建的房子直到十多年以后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才宣布是违法建筑呢?其实很简单,成都市要在这里建造一条公路。宪法在第一章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客观地说,成都市政府按照宪法的要求做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在补偿方面出现了问题。

        现在我们看一看强制拆迁现场总指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是怎样说的吧:“据我所知,金牛区有关方面考虑到该建筑体量及投资较大,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要价。”钟昌林给媒体算了一笔账:胡昌明的违法建筑建于1996年,当年的建筑成本包括装修在内,按最高标准也不会超过每平米1000元,胡的房子大概1600平方米,无论怎么算也达不到800万。

        这个问题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已经认定该房屋属违法建筑,金牛区有关方面为什么还要“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呢?

      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为什么口口声声叫喊唐福珍的房产是“违法建筑”呢?

        是因为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很明显,拆迁方为了少给或者不给被拆迁方补偿,必定要先给你扣上一顶“违法”的帽子,然后才可以随心所欲。至于唐福珍的房产究竟违反了哪个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成都市金牛区为什么不能说清楚呢?

        据说有五位教授已经向国务院建言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了宪法,而国务院也正在重新修订;但是,仅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吗?各地方政府向人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更是违反了宪法!这个问题我们下次再做讨论。

      • 家园 我们家亲戚最近两三年拆迁的有三户

        我们家亲戚最近两三年拆迁的有三户,有些情况还算了解。

        基本上,即使是私自搭的房子,也会有讨价还价的空间。不会一点不算,但是狮子大开口,就要看你有没有人了。

        总体情况是越来越好。

        潘蓉和唐福珍的案子,关键是体量太大。一方不松口,就不好办。

      • 家园 《土地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家园 人命关天

      与时俱进,现在刷在拆迁钉子户墙上的标语可以这么写了:抗拒执法,死了也要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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