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论中国的只封不建--封建制 -- 皎然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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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封邦建国何时始?

      《史记.五帝本纪》称,黄帝集合诸侯,诸侯尊黄帝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这里的“诸侯”、“国”,是以后世之名称借指上古,实为氏族、部落,并非跨入文明门槛后的国家。

      黄帝是传说中多个氏族、部落联合体的公举领袖,半非国君,尚谈不上分封诸侯。夏代开始跨入文明门槛(使用金属器具、建城立国),早期分封出现。

      司马迁《夏本纪》讲到夏王分封的部落方国,均为以姓、氏命名的小国,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然夏无传世文字,因此夏代封建带有传说性。

      商代封建,司马迁说:“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

      封国仍以姓、氏为单位。殷商分封有甲骨文的原始记录为证。殷墟甲骨文显示,殷商已有分封子弟之制,如商王武丁时已有许多封国,封为“侯爵”的称“侯x”(如封在雀地的称“侯雀”),封为“子爵”的称“子x”(如封在宋地的称“子宋”)。

      据学者考证;“卜辞中有称子某的贵族90余位,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商王的儿子,但大部分应当是子姓贵族。”

      总之,夏、商进行的是氏族分封,形成一种氏族联盟式的邦国群体,或者反过来说,夏、商分封是对氏族邦国群体的承认。夏、商分封可约略划入“古封建”之列。到了西周才可算是完备的制度。

      王国维;西周初,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王氏周代始有立子立嫡制之说尚可修正,如殷代自庚丁后已五世传子,故殷时已行封建子弟之制。

      然而,将王氏封建制的完备化确实是在西周,西周结束了夏、商的氏族邦国联盟状态,逐步进入一姓(异姓辅佐)掌控天下的政治格局,这对后世中国影响深远。

      周初把封邦建藩视作镇摄东土的头等大事。封土作邦是周人对东土的征服和殖民相关的政策。

      顾颉刚据典给“封建”下定义:国王把自己的土地和人民分给他的子弟和姻戚听做“封建”,封是分画土地,建是建立国家。

      本来好好的制度,大家好好写都挺好,儒生们偏偏喜欢修饰,经后儒不断修饰的古代封建,已是整齐划一,相当理想化了。

      如《礼记。王制》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孟子。万章下》等战国时期典籍也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记载。

      此种以周王为顶点,严格的班爵禄秩列,并非殷周时的实态,殷墟甲骨文、西周金文均不见五等爵序列。

      侯外庐说:“三代‘封建’的‘秘密的形态’,是从战国至秦、汉时代的学者所裁制的一件神秘的外衣。”

      此议若指殷周不存在封建形态,言之过甚;若指“五等爵”系后世裁制,那便有道理。我想这里不少朋友大概都认定了西周就存在完备的五等爵级吧?

      “五等之封”,指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封,这是后儒对周初封建的一种理想化表述,其实当时并无级次井然的五等爵序列。所谓的五等爵是逐步完善的。

      包括史学界持“五等之封”的说法,但都未具论周初所谓五等爵,而是依据《礼记。王制》《周礼》等古典的记载,陈列分封状况。

      载录春秋时列国原始史料,成书战国的《左传》等文献论及封建制的不胜枚举,而最具概括力的是《孟子.尽心下》的一段话:“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

      如果说,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西周,诸侯尚未充分掌控此“宝三”,那么,春秋战国的诸侯确乎拥有由“土地、人民、政事”组成的完整主权,这既有别西周封建,又与秦以后的中央集权政制大不相同。

      在古代语境,“封建”主要是一个政制概念,却又牵连着经济的、社会的制度。从经济史学理解;封建制度是一种农奴制剥削,是以劳动的自然形态来剥削农奴的无偿劳役,为了实现这种无偿劳役就不能不有一个适应这种剥削的土地制度,……。

      正是由于土地是由封建领主根据一定的土地分配办法分配给(即授予)农奴的,建立起上下隶属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封建制度完全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关系之上,

      1.“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而后者又是实现前者的条件。

      • 家园 周代分封

        殷商封建不同于西周封建,西周封建不同于东周封建,秦汉以降封建更大异两周封建。

        封建制的确立完成于西周(以往多将西周起迄定在前1066—前771年,西周建国于前1046年)。

        周代商是历史的倒退,后进的周征服先进的商,因此产生了封建制。周的封建制是从周人氏族制过渡而来的。

        西欧的封建制是罗马的奴隶制国家制度的自然衍生物。是由处于氏族社会的日耳曼人的军事征服与罗马某些因素相结合的产物,封建制承袭了日耳曼氏族制的若干特性。

        中国的封建制度是刚走出氏族共同体的周人与殷商典制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样巨大的社会变革只能产生在西周初年。

        学界对西周封建的普遍理解是两次;武王封建与周公封建。

        但是在此之前的文王时期,已开始重视在王畿内用分封制使周人扩展领有的土地,这可称之第一次封建。

        第二次封建是在武王时,武王克商以后,并未消灭殷贵胄,仍封纣子禄父(武庚)于殷(原来殷商的王畿内),命弟管叔、霍叔、蔡叔为“三监”,监督武庚。

        武王死后,成王幼,武庚偕奄及淮夷,联合三监叛乱,周公东征平叛,再度灭殷,诛武庚、管叔,平定奄及淮夷,

        在更广大的征服领域分封姬姓宗亲及与姬姓联姻的姻戚和功臣,康王时继续分封,成康之际为第三次封建(俗称周公封建)。

        这前后三次封建,以周公封建最为完备,故梁启超有“真封建自周公始”之说。

        在在殷商,王与诸侯尚未确定君臣名分,周武王克殷后大分封,称诸侯为“友邦君”,君臣名分仍未明确。

        直到周公东征平叛,再行分封时,才明确封建诸侯为周之臣子,“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故周初三次分封,可归为前后两个档次:

        (1)文王、武王分封,大体沿袭商代的方国部落联盟形态,天子长诸侯而未君诸侯。

        (2)周公分封,天子正式成为诸侯的君主,王权得以提升。

        到了成王时期,又形成了“乡遂制度”,也就是“国”与“野”对应的制度。

        “国”指都城及其近郊,近郊分为“乡”。都城住着上层贵族和手工业奴隶、乡住着下层贵族“士”,都、乡居民合称“国人”。

        “野”(或称“鄙”、“遂”)指广大农村,住着从事农业的“庶人”(或称“野人”)。

        诸侯国也实行“乡遂制度”,如鲁国有“三郊三遂”,又称“三乡三遂”。

        军队由国人组成。庶人耕作于贵族领有的“公田”,贡献实物和服役,也耕作于“私田”,以养家糊口。

        “国—野”对立、“国人—野人”相应,这些是西周封建制的基本格局。

        然而周的封建是与宗法制与等级制共生。周代自上而下层层封建:天子立诸侯,诸侯立卿大夫,等等,上下等级分明,以免除窥视、争夺。

        “封建亲戚”(包括封同姓兄弟子侄和异姓姻亲),其原则是“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的宗法制和等级制。

        因此,西周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君统和余子分封两项内容,故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旨,宗统与政统合而为一;又与等级制彼此渗透,由分封确认等级,因等级巩固分封。

        • 家园 西周-----天子建国、诸侯立家

          西周封建有多个级次(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等等),而重要的是“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

          一;封授诸侯是周天子的特权,《谷梁传。僖公二年》:“故非天子不得专封诸侯,诸侯不得专封诸侯。”

          二;周天子通过册命将封授法典化。如周公代表周王在祖庙举行“册命”典礼(“册”为分封仪式上太史手持的简册,“命”为写在册上的周天子旨令),颁布“授土授民”文告,封伯禽于鲁,文告《伯禽之命》;

          封康叔于卫,文告《康诰》等等,以律法形式建立隶属周王室的诸侯国,所谓“封诸侯于庙者,示不自专也。明法度,皆祖之制也,举事必告焉。

          三;“建国” 过程由周天子直接操纵,王室派员协助运送诸侯族人及一应器物,诗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就是指这个;周王派员协助营建封国的都城,诗曰“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同上)即指此。

          四;周王保有对封国(主要是大国与次国)重要职官的任命权,所谓“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这就保证了天子对诸侯国的控制权。

          再看诸侯立家;

          一;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向卿大夫封赐采邑。卿大夫只在采邑收取租税,如《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

          二;卿大夫供职于诸侯,任官治事,居于国中而不居采邑,不治采邑之政。故卿大夫的采邑并非一级政权单位。

          西周国家是“王国”与“诸侯国”两级结构。卿大夫掌控采邑行政权,甚至掌控诸侯国行政权,所谓“陪臣执国命”,是春秋的事情。

          西周封建中“天子建国”有三大要素。

          “胙土”(分配居地)、“赐姓”(赐服属的人民)、“命氏”(绐予氏号、国号),天子“授土授民”,诸侯对天子称“守”或“守臣”,所谓“诸侯之于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

          在“天子建国”以下,还有“诸侯立家”、“卿置侧室”等级次,从而构成王、诸侯、卿大夫三级政权,王领“天下”,诸侯领“国”,卿大夫领“家”(“家国天下”之说自此而生)。

          当然,西周政制主要是天子覆盖下的两级结构(王国与诸侯国),这便决定了西周封建制的特色。

          在这些基础上,我们应该说西周理论上已是统一的国家,当然仅是一种封建式的统一,不是后代的郡县式统一。大家看看这些和西欧的封建能一样吗?

          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拥有世袭统治权,世袭方式则依宗法制规定。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作为“小宗”的被封诸侯对周天子须服从号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力役。

          诸侯在封国内则为“大宗”,领有主权,并分封余子为卿大夫。这便是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著名的诗大体反映了西周封建制的社会实态。

          出土青铜器;《盂鼎》《大克鼎》《康彝》《丑彝》、《令鼎》、《麦尊》、《邢侯彝》等西周礼器上的铭文多有赐田、赐臣妾的记载。传世文献关于周代逐次封土的记述更多。

          “赐田”“封土”多以“邑”“采地”为单位,子仲姜镈铭便有封赐“二百又九十九邑”的记载。邑(采地)上置庄园,设“田畯”监管从事生产的农人,《诗经》中的农事诗对此多有记述。

          另外还有同等重要的“授民”,如《曶鼎》铭文载,颁授“七田,人五夫”,田土与人民一并封赐。

          “封土”、“授民” 至关大体,故主持者十分显要,如周初掌理分封事宜的是武王弟、司空聃季和司徒陶叔,所谓“聃季授土,陶叔授民。”

          周天子通过负责分封事务的高级职官,给鲁公、康叔、唐叔等赐以田土及部族民众(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等)。

          许倬云先生认为,周初分封,“封人”重于“封土”,“授民”较“授土”更为紧要。

          《吕氏春秋。观世》称“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

          司马迁说: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

          周封国数的说法大约在数十到数百间。在众多封国中,与周王室有血亲关系的居多。与同姓(姬)封国相关的,还有“封建母弟”,即分封母系亲属,如姜、姒、妫、任等周室姻亲亦多有受封。

          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

          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魯。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

          也就是说西周的分封有三种形式。

          一;封同姓,(姬姓受封),如伯禽(周公子)封鲁,康叔(武王弟)封卫,叔虞(武王第三子)封唐(后改晋),召公封燕,所谓“亲亲建国”,以昭示“亲亲之义”。此类分封数量最大。

          二;封有功异姓,所谓“贤贤表德”,如助武王灭纣的姜尚封齐,以“尊勤劳”;楚的被封,因先祖鬻熊效力文王,故异姓受封亦可称之表扬“勤劳文武”。

          三;“三恪”之封,就是封先代之后。所谓“三恪”之封(“恪”为“敬”意,“三恪”指神农、黄帝、尧舜之后),这种分封只具有象征意义。

          西周的分封的确起到了作用,首先,封邦建国实现了以姬姓为主的贵族阶层、被征服的臣仆、封地土著三种人的结合,突破了纯粹的血缘组织框架,

          故又是对殷商的氏族联合国家的一大提升,封土之制较之以往仅以氏族立邦是一大进步,体现了定居农耕文明(土地为其基石)主导地位的正式确立。

          其次,周人大力推行封建制,与其灭殷后难以实际控制东方的广土众民有关,诚如初唐长孙无忌(?—659)所说:“缅惟三代封建,盖由力不能制,因而利之。”

          周人起于关中,而函谷关以东的华北平原及山东半岛商代已是文明发达区域,所谓“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

          较落后的周人为控制先进的东方的土地人民,只得保存各地以氏族统治,与这些氏族势力分享政治权力、经济利益,成功地实现了血缘与地缘的整合。

          再就是周天子力量强大,西周时王室拥有重兵(宗周六师、成周八师皆由周王掌控),

          《诗。大雅。棫朴》云:“周王于迈,六师及之”(周王出师征伐,六军踊跃追随);周王的政治号召力又通过“册命”(赐爵须经典礼,

          并记于简册,故称)、“朝聘”(诸侯朝觐天子)、“巡守”(天子巡视诸侯国)、“贡纳”(诸侯向天子进献方物,

          以表示政治隶属关系)等制得以展布四方,维系着封建体制下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

          以“征伐”而论,西周初即有武王伐东夷,周公灭东夷奄、蒲姑诸国,成王伐录,康王平定东夷大反,又北征及西伐鬼方,宣王伐徐(淮北夷)等等。

          这种周王室军政实力在握与诸侯国相对独立(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政权、财权、军权)组成的二元结构,顺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四,西周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为表里,彼此匹配,形成完整的礼制。“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

          周礼是古代中国典章制度的原点,“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绐鬼神,非礼不威不庄。”

          道德、法律、政治、军事、宗教,均以“礼”为准绳。经战国的礼、法分列,至汉代以降的礼、法合流,初创于西周封建时代的礼制成为治国纲目、精神支柱,故历代均号称“从周”、“法周”。

          其五,西周实行封建制,其根基是井田制度,此制以劳动的自然形态(劳役地租形态)剥削农奴的剩余劳动,其剥削方式是农奴服公田劳役,剥削量不重,这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这时既没有加强剥削的必要,也没有加强剥削的可能。在使用价值占支配地位的时代,还不可能产生对剩余劳动的无限贪欲,过多的剥削是不必要的;

          领主经济是依靠农奴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来经营的,如因加强剥削而打断了农奴经济的再生产,接着就破坏了领主自己的再生产,这使过度剥削成为不可能。”

          • 家园 再花!

            商榷:所谓母弟,乃同母弟也,固然分封了很多姻亲,但您如此表述似不大对。

            • 家园 要站在上古语境和当时情况去理解这句话

              《左传。昭公九年传》曰;“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蕃屏周,亦其废队是为。”意思就是;使之为君,令其有国!

              这里解读下“母弟”何意?

              在先秦文献中“母弟”指国君或宗子的同母弟弟。“母弟”和宗子并为嫡子,都是一母所生,生他们的母亲肯定是父亲的正妻,但因宗子先出生,所以这位弟弟只好屈就为庶,但因母亲身份高贵,其地位又高于众庶子,此特殊身份使其既能在邦国政事中发挥积极作用,又能与宗子对抗,破坏宗族邦国的稳定,与大宗宗子之间形成利益的制衡关系。周代继承制中,母弟可以凭借其嫡子的身份,在无承宗人的情况下优先成为宗子。

          • 家园 “五等之侯”、“九州之伯”

            《周封建之制》论述“五等之侯”、“九州之伯”皆“夹辅周室”。

            列举“诸侯命服之制”:侯伯的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等级分明,如不同级别的贵族所执圭的尺寸长短不一样,马饰不一样,车乘数量不一样。

            列举“诸侯立军之制”:不同等级的诸侯国拥兵量不一样:大国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次国二军(二万五千人)、小国一军(万二千五百人)。

            还列举“诸侯建官之制”、“朝聘巡守赏罚之制”等,陈述了“天子适诸侯曰巡守,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的具体作去。

            而“朝聘巡守赏罚之制”是周王室维护并强化等级名分的措施,西周能保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格局,得益于此制(其前提是周王室拥有强大的军队,

            如周官大司马主六军,而大国三军,不得过天子之半),而东周则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乃至“陪臣执国命”,则是此制废弛的结果(其背景是周王室军权、财权的丧失)。

            《封建考二》陈列自古以来直至周初的诸侯之名,包括“三皇以来至殷末周初诸侯之见于经传者”(从共工氏、蚩尤氏、有苗氏到契、稷),

            “周成王以后春秋以前诸侯之见于经传者”(彤、密、邶、桧、韩等亡于春秋以前的诸侯,鲁、郑、祭、卫、西虢、随、晋、滕等姬姓诸侯,宋、邾、宿、莒、陈、杞、徐、秦等异姓诸侯。还有存姓不存爵、姓爵均不存的)。

            如果说前类系传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诸侯,后类则是周初分封的大名单,可考。

            到了晚周的封建状况就很复杂了,好在文献记载很详细。春秋十二国、战国七雄均有陈述:从建国之始讲到灭国,并列举各代诸侯。

            学者考证的周初大封建的“姬姓公爵国”,记述曰:“在王畿内扶风雍县,唐改为天兴。成王封周公于鲁,周公元子伯禽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此一历代周公的封国,当与其他诸侯国并列。

            此外,“戎、狄”等北方游牧民族也纳入“封建”行列,并论述戎、狄与齐、晋、卫、郑、秦等北方诸侯国的交互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朝廷对周边少数民族乃至境外属国实行“封建”,是汉唐之后各朝的作法,两周时期王室及诸侯国与戎狄间尚未形成封建关系。

            • 家园 中国封建领主制体系

              冯涛对中国的封建体系看的很清楚,不妨看看他怎么谈论;

              中国封建领主制体系是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庶民等阶层构成,每层领主都对上层封建主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交纳贡赋的职责。

              也就是说,由于保护的有效规模的限制,西周封建领主制保护的职责是采取层层下递的分散方式。在西周人口密度、技术水平条件限制下,分封制无疑是一种既能充分获得保护收益又能使保护成本最低的制度的理性选择。  

              西周时期,农业生产技术刚进入定居锄耕农业阶段,虽较之夏商有进步,但相对来说产量还是不会很高的,这样的农业经营状况不可能提供很多的农业剩余来支撑一支庞大的军队。

              另外,在缺乏商品市场的条件下,组织一支庞大的军队其交易费用也是非常昂贵的,而刚进入的定居锄耕农业根基又是如此脆弱,任何过多的剥削而非保护都会令其破产。在一个农业社会,人口增长与农业破产交织在一起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政权的崩溃。

              因此,国家集权的欲望受到了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而不得不分权于诸侯,诸侯再分权于属臣,重重下封的结果,是在封建领主制时期主要的保护职责、尤其是对产权的保护职责并非由国家和军队承担,而是采取寓兵于民的方式。

              分封制最基础的单位是井田制庄园、即井邑。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所限,能供养的正规军队有限,对于普通庶民的财产保护、尤其是对定居农业土地排它性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井田制为单位的井邑自保。

              也就是说,通过分封建制,使一个个井邑纳入封建国家的政治体系,同时又将保护的职能层层下递。如果遇到大型入侵,单靠国家有限的军队是不行的,诸侯将带他的兵力参战,而诸侯的兵力大部分又是属臣带来的,重重下递直到封建井田制井邑的领主。

              因此,最基层的封建领主对上负有带领他领地里的农民保护上层封建主的义务,对下则对他领土内的农民负有保护其财产和生命安全的职责。西周时期地广人稀,井邑与井邑相距很远,封国与封国之间相距更远。

              相距很远的井邑与井邑之间是高山、沼泽、森林,里面不仅有毒蛇猛兽,还有强盗,主要是夷狄,就是未开化的少数民族。农耕的华夏诸族依靠较先进的技术向原来夷狄所居之处扩展,占领了适宜农耕的地区,而丛林、沼泽、山地难以开发,夷狄就往往退居其间。终有周一代,始终未能改变华夷杂处的局面。

              这些夷狄直到春秋时期依然以游牧为主,强悍不驯,经常袭击井邑掠夺财物,如果仅靠国家保护,交通通讯设施不发达,井邑与井邑之间相距如此远,怎么传递信息?

              其次军队沿途的军粮及其他所需在市场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供给?这一切使军队的保护费用极其昂贵,已经大于保护的收益。请军队来保护井邑的成本太大,只有将井邑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自保才是最经济的。而保护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井邑的每个农民都有搭便车倾向,要克服农民的搭便车倾向,只有由井邑的统治者、最底层的封建领主来提供公正,以一定强制性手段克服农民的搭便车行为,将农民组织起来,平时巡逻,遇有夷狄进攻就可以集体反击。  

              除了提供保护与公正外,西周的封建领主还承担组织大家进行水利建设与维修的任务。由于当时农业生产工具的限制,周人主要的活动地区,基本上是河洛、河济、河渭等三大流域,也就是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因为该区域的土壤疏松肥沃,使用简陋的工具就能垦耕。但黄河中下游地区在上古时期分布着众多的薮泽沮洳,不少地方涝洼积水,排水不畅将导致土地发生盐碱化。

              因此,开发低平地区、清除水患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农田沟洫系统,这种农田沟洫体系就表现为井田制。(注: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沟洫的维修与兴建不是使用木石工具的单个农户能承担的。

              而且作为经济理性人,单个农户在排水过程中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问题,个体理性并不一定导致集体理性,单个农户以邻为壑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农户之间的纠纷,导致整个井邑排水系统的混乱。而要协调这些矛盾的交易用很高,因此在多次重复博弈之后,大家开始意识到由封建领主用强制性手段组织大家进行水利设施的修建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制度选择。

              井田制和沟洫制互为表里,集体修建农田沟洫系统这种公共产品,使建立和维持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成为必要。协作劳动的需要是维系领主与农民契约关系的另一原因。

              在西周时期,普通农民仍是用木石工具,而且还没有用畜力来取代人力,因此所有田间耕种及沟洫维修都要靠人力进行,在此情况下必须采用协作劳动,单个农户是无力承担的。

              所以大家看到在西周的农事诗中,往往描述井田制井邑的劳动都是大规模进行的。要组织大家进行有效协作劳动,防止搭便车行为,就需要封建领主进行监督。  

              封建领主给农民提供公正,组织农民进行井邑自保以及水利设施的修建和农忙时节的农业协作生产,而农民则以在公田上的劳役回报封建领主为他们提供的服务,农民与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整个封建领主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没有封建领主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农民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定居农业生产,所以农民对封建领主的权威表示认可并服从他的劳役安排。而封建领主由于与农民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也保证了他提供必须的服务。

              西周王朝是在氏族公社解体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发展中的封建关系和氏族制度紧密交织在一起,因此,中国封建领主制井邑里的封建领主与农民不仅是统治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往往还可能是血缘的和非血缘的亲属关系。

              也就是说,这种契约关系的亲亲色彩很浓厚,这种亲亲色彩固然使农民逃走投奔别的封建领主需要付出的成本增大,对井邑的封建领主来说也是一种约束。除了习俗外,亲亲色彩的封建关系,使井邑的封建领主地位的确认,更少地来源于上层,更多地来源于下层,即农民对其权威的认可。

              如果井邑的封建领主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甚至无限制地索取劳役以致使农业再生产无法正常地维持下去,农民往往会运用家族的力量,杀死或另立新的封建领主,而鞭长莫及的上层统治为了维持稳定,往往对新的井邑领主进行分封确认。

              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井邑领主利益与农民利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也使井邑的领主必须提供有效的服务,并将其剥削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拉弗曾经用“拉弗曲线”来说明国家税率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拉弗曲线也可以用来解释封建领主利益与农民利益之间的依存关系。  

              纵轴表示井邑领主对农民索取的劳役地租率,横轴表示井邑领主的收入,那么井邑领主的收入就是一条所示的抛物线。在没有破坏农民自然再生产基础的前提下增大地租率,能使井邑领主收入增加,但如果越过E点再增加剥削程度,导致农民减产或破产,则井邑领主的收入会随着剥削率的增大而减少,如果地租率达到100%,则邑领主的收入为零,农民完全破产。

              此时,井邑领主不但得不到经济收益,就是政治地位甚至生命也难以保全。井邑领主与农民之间这种相互利益的依存关系,保证了契约的实施。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是上层制度供给意愿与下层制度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条件限制下,国家的控制和保护难以遍及每个属民,对保护与公正的需求,对共同维修水利以及协作劳动的需求,导致了农民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这种制度安排是反复博弈后的结果,从表面上看封建领主对农民的统治是强制性的,但从深层分析,这种制度安排也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

              当然,封建领主制也满足了周朝统治者的需求,西周以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所能维系的有限军事力量要统治一个版图如此大的国家,除了分封诸侯,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所以,周朝将封建领主制推行全国,即进行了制度供给。其深层原因则是经济主体(封建君主、封建领主、农民)的利益均衡,即只有各个博弈主体的利益均衡,才会出现制度均衡。

              封建领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土地分封制,国家所需经费都要由重重封建领主贡赋提供,包括战争中兵力的集聚。没有各层封建领主的认同和配合,国家不可能直接从农民手中得到任何东西。

              所以,西周时期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的农民,是直接依附于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各级贵族,与国家的关系反而是间接的,与后世国家对编户齐民关系有很大差别。尽管农民尽力耕种并将很大部分所得上交领主,但经过层层领主盘剥后,到国家手中的贡赋少之又少,这当然不会令国君满意。

              因此,只要条件许可,国家就有废除中间领主阶层,以实现国家集权控制更多财力、物力、人力的欲望。到战国时期,这种条件成熟了。到战国中期,中原广大地区基本上完成了金融农具代替木石农具地位的历史过程。

              铁武装了耕犁,畜耕也获得了初步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获得了加强,以铁农具武装起来的“一夫挟五口”的个体农户,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治田百亩”的任务。

              技术变迁使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下降成为可能,而大型水利灌溉工程修建的需要又使社会对国家集权制产生了制度需求并提供了尝试机会。战国以前,尽管没有修筑河堤,黄河也一直安流,因此沟洫系统就能满足当时的水利所需。

              尤其是黄河大改道之后,再以井邑为单位进行水利建设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因为修筑河堤是一项大的工程。由国家来承担兴修水利职责这一制度的确立是个多次博弈的过程,先是各个井邑尝试性地先建一些短河堤,但水利兴修是一个全面的工程,小河堤作用微乎其微,而且平均成本高。

              于是多次博弈后职责转交给更大的集体最后传递到诸侯封国,由各国国君来承担兴修水利之责,发全封国之工役,集全封国之财力,河堤贯穿整个诸侯封国。这当然比小群体修短河堤绩效高,但依然不能克服外部性问题。黄河贯穿了几乎所有诸侯封国,每个封国国君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

              他当然只关心自己封国的利益是否支出最少而收获最大,因此各封国往往以邻国为沟壑,在一些封国得利时,另一些封国却因此备受水患之苦,于是发生战争,使黄河水患更频繁发作。饱受水患之苦的诸侯开始结盟,共同约定不损害别国利益,靠结盟鉴约,约束机制是不健全的,此时,极需国家集权来克服搭便车问题及降低修筑河堤的交易成本,但东周王室国力已衰退,各国力量又难分胜负,条件的限制使中央集权制先出现在各诸侯封国。

              由于区域性限制,以诸侯来统领兴修河堤,当然没有国家集权兴修的绩效高,但较之更小的组织单位,则交易费用要低得多。从这里可看出,大型水利兴修已经导致了对国家集权制的需求。考古发现也证明,在战国以前的水利设施基本上是沟洫排水系统,大型河堤坝等水利设施都是战国时期才出现的。

              诸侯封国的国君在封建领主制下只能享受领主的贡赋,集权于国家国君就能控制和调配更多财力、物力和人力。而大型水利设施的兴修又证明了集权的可能性。诸侯国之间连年争战需要大量的军费开支,这一切在封建领主制下只能靠封建领主的贡赋。

              随着封建领主自身的繁衍,世袭贵族越来越多,农民的租赋经过层层领主的盘剥,交到国君手里的真是太少了。各诸侯国为了在争霸中取胜,极欲增加手中可以自由支配的人力、财力、物力,要达此目的,就必须废除封建领主制。  

              仅仅产生第一行动集团(由少数人组成)还不足以促发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能否成功还取决于第一行动集团试图供给的制度是否能够同时为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带来大于零的预期收益,从而将这一部分人吸收到制度创新的队伍中来。也就是说,通过允诺新制度的香甜果实来诱导潜在的追随者并最终完成制度创新。

              这些潜在的追随者在戴维斯—诺思制度创新过程模型中被称为第二行动集团,在中国封建领主制度变迁过程中,充当响应者的第二行动集团是农民。技术变革、经济增长改变了制度选择集合,使农民有可能寻求比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契约关系付费更低、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即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

              大型水利设施的兴修使农民看到新制度的收益,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水利建设的相对价格下降,农民付费更低却可以得到更好的水利服务。人口密度增大、技术变革、经济增长又使军事保护有效规模扩大,此时国家在提供保护与公正方面比封建领主更具有比较优势,铁农具和牛耕的普及又使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获得加强,单个农户已经可以独立完成土地的耕种。

              这一切变化,使农民在与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中的成本—收益核算中觉得付费太高,从而逐渐转向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农民在菜单选择中的时滞是比较长的,有一个逐渐的过程。刚开始,国君似乎扮演的是一位特殊封建领主的角色,与其他领主竞争农户。

              国君手里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公田,这些公田之所以在以前没有分封是因为它们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不适于农耕,如荒山、丛林等,除此之外还有黄河改道之后的原河床地区。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以前不适于农耕地区现在可以开垦了,尤其是铁器的发明,使单个农户脱离封建领主的保护与控制、独立进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成为可能,国家兴修的大型水力设施也使井田制沟洫不再必要。

              按封建领主制安排,为了满足新增人口的需要,对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后适宜开垦的地区应重新分封,但国家此时要与封建贵族争夺对农民的直接控制权,当然不会这样做。国家采取的方式是将公田分给单个农户开垦经营,并给以比封建领主更优厚的条件来招徕农民,比如,在开荒后三年不收税,有的还由国家提供农具,荒地开垦三年后成熟地,国家也只征收十一之税,有的甚至是三十税一。

              (注: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这么低的税对农民来说比之在封建领主的领地劳动收益要高,对农民是具有诱惑力的。

              对国家来说,尽管十一之税很轻,但比起由封建领主层层克扣的贡赋,即使实行三十税一,比较收益也是高的。为了招徕更多的农民成为国家的直接编户,秦、魏、晋等国又改小亩为大亩,每100步为一亩改为240步为一亩,而每亩税赋不变,

              (注:《史记。秦本纪》《孙子兵法》佚文《吴问》篇)这意味着税赋再次降低,这是封建君主为了培植自己能够直接掌握的小自耕农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所掌握的小自耕农人数的增多,对封建领主的地位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本来随着人口的增长,相对于有限的已开垦土地来说,人口是过剩的,劳动力价值相对下降,土地价值相对上升,在领主与农户的谈判中,领主处于有利的地位,领主往往会借此增加对农民的剥削。

              此时农民有两种选择:

              一;离开井邑,开垦荒地;

              二;忍受剥削。

              第一种选择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风险,尤其是产权问题,独立开垦的荒地国家能否象封建领主那样提供有一定绩效的产权保护?随后的事实证明了国家提供的产权保护的绩效比封建领主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典型示范的结果使原来选择忍受剥削的农民开始逃离井邑成为国家的编户。

              封建领主井邑里耕作的农民越来越少,此时,领主的优势已经消失了,原来他们可以提供的保护与公正以及水利建设等公共产品,如今都已被国家替代,而且国家还通过实践证明它比封建领主做得更好,平均成本更低,更有绩效。此时封建领主与留下来的农民进行谈判,农民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并且较好地利用了封建君主与封建领主之间的竞争性政治市场,封建领主做出一定的让步,比如给农民以更多的自由权,或者再加上降租。

              当然,封建领主定给农民的地租是要高于国家的,但他也有优势,最早分封的土地都是河流的两岸,土地肥沃,离国家所建的水利灌溉设施也近,而且农民还可免受开荒的风险和劳累以及离乡背井之苦。因此,在成本—收益核算之后有些安于现状的农民仍然留在领主井邑。  

              但是,封建领主自身的繁衍,使封地在“以处子孙”后越来越小,而消费水平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上涨了,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多,

              尽管理性选择是不能竭泽而渔,但面临经济困境,封建领主的有限理性就促使他通过提高地租来加强对农民的剥削以增加收入,农民不堪忍受,纷纷逃离井邑。

              没有了农民的土地也就体现不出价值,没有了农民的封建领主也不再可能保持领主地位,甚至连生存都很困难。此时,一些经济很困难的封建领主就偷偷与农民协商,如果农民肯出钱买他的份地,他可以给农民以完全自由并不再收租。

              当然单个农民的积蓄是有限,只能买很少的地,但整个井邑有很多农民。在生产力已发展的情况下,积聚的财富还是能够让封建领主消费一时,总比人走完后一点收益都没有强。

              封建领主的土地也在领主与领主之间偷偷买卖,但由于国家以它特有的优势与封建领主竞争,再加上封建贵族的奢侈生活,总的说来,封建领主还是破产的多。从国家手中接受荒地进行开垦后,即使是只要十一之税或三十税一仍是要交税,何况荒地开垦成熟地,三年才能收成稳定,其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

              而从封建领主手里买地,虽花了一定代价,但不需交税,也不需担风险,这样看来从领主的手里买地收益更大,国家手中的编户人口增长开始停滞。国家也发现了这一点,由于此时国家与农民力量的联合已经使封建领主在博弈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于是国家废井田,除阡陌,彻底实行土地私有,规定只要国土内的任何土地都要向国家交税。

              土地私有制以国家法律形式得以肯定,标志着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解体。此时,所有的国民,无论他们以前是贵族还是农民,都成为国家的直接编户,国君则成了所有属民之上的唯一主人。

              在新的国家集权制度确立过程中,国家造就出了一批自由独立的小自耕农,反过来又正是这些小自耕农所形成的新的生产力,支持了这一制度的变迁。

              封建、井田古制的渐次打破,是发生在东周(春秋、战国)。

              附;

              秦的封建制特点是;

              封爵二十等以赏有战功者,

              一为食县或食乡的彻侯,

              一为虽有封号却无国,留居京畿的关内侯。

              至于皇家子弟,始皇帝采纳廷尉李斯建策,不封王国,并作结论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可见秦代的“废封建”,较为坚决。

              项羽自立为西楚霸王,又封诸将为王,凡十四国:楚、雍、塞、翟、河南、殷、常山、九江、衡山、临江、燕、齐、济北、韩。《史记》载为十八国。

              西汉初刘邦是先封异姓,再封同姓。高帝所立异姓诸侯王凡八国”:韩、赵、梁、淮南、齐、燕、长沙、闽粤。

              又有南越王自立。除闽粤王、南越王因地处偏远,传八、九十年外,余皆灭国。

              淮南王英布、齐王韩信(韩信后又改封楚王,被废、杀时封号淮阴侯)、梁王彭越等均在高祖时期被诛杀或废黜。

              吕思勉先生(1884—1957)称,秦以下有过封建的“四次大反动”,

              第一次是秦楚之际项羽分封;

              第二次便是汉高祖先封异姓七国,取消后又封同姓九国,终于酿成景帝时的吴楚七国之乱,至武帝行“推恩令”,封国名存实亡。

              而以汉初朝廷相继与异姓王、同姓王的争斗最为惊心动魄。

              最后到了明清实行封建的特点——封而不建,受封者列爵而不临民,分土而不任事。这样的“封建”,实为郡县制的附属品和补充物。

              我们看看明太祖朱元璋(1328—1398)的“封建观”;太祖既正大位,诏封众子为王,置相傅、设官属、定礼仪,列爵而不临民,分土而不任事。

              真可谓画龙点睛之笔。专制帝王既要恩荫子弟,以获屏藩朝廷之效,同时又要防范大权旁落,故采用“封爵而不建国”的办法。

              其实,这不仅是明太祖的庙算,也可以说是秦代以下大多数专制君主共通的“封建策略”。

              明太祖给诸王以重兵,意在以诸王戍边,护卫朝廷安宁。但后来却导致握有重兵的诸王尾大不掉,燕王更在“靖难”名义下夺了侄儿建文帝(即惠帝)的权(关于燕王夺权,明人王圻等有忌讳,未敢直笔)。

              而燕王登极为帝(即明成祖)后,复采叶居升建策,大力削藩。永乐三年又“颁祖训于诸王”,对封王作种种限制,包括诸王不得互相联络,未应诏,不得自行进京,等等,违者“轻则子孙免革,重则一体降为庶人。”

              类史事的陈述,阐明一条法则:君主集权制容不得其他军政中心存在,故皇亲国戚、功臣宿将封爵可也,却不得实封建国,只能“封而不建”,而且在封国内要谨守朝廷大法,否则将受到严处。诸王实为养尊处优的被囚禁者。

              秦汉以下“封而不建”的精义实际上就是;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建国之制,不可行于三代以后;而三代之初,亦既不胜其弊。

              通宝推:东学西读岛主,
              • 家园 封爵制

                封爵制起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最初是传统史学家持起于夏代说,目前此说已被否定。还有部分认为起于商,商代疆域分为内服与外服。内服由商王直接统治,外服则分给侯、伯等,分封就是最初的封爵。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的分封并不等于封爵。因为在商代,受封的有商王的妻及子(妇、子),有外围边防之官(侯与伯),还有近郊耕作之官(男与田)等几类人。侯与男并无严格区分,也无等级之别。即使到了西周,公、侯、伯、子、男也只是国君的通称,并非爵禄。直到战国时代,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

                实际上,封爵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同的看法主要由于所取标准不同。五等爵制到了战国时期方才完备。封爵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初的受爵者仅是王族。

                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 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主要是军功)。西汉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并存,一直延续到清代。

                秦以前君主称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为公。秦始皇称帝,西汉以后最高封爵为王,皆封与皇子。西晋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名称合并,但最高一级的王、亲王只封与皇族。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镇国将军、镇国中尉等名称。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贝勒、贝子是满语“天生贵族”的音译。

                爵位与官职相关联,西周所封公、侯等爵,对周天子称臣,在封国内就是君主,官爵合一。此后,总 的趋势是官与爵逐渐分离,但在某些时期仍有例外。西汉、西晋及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国内有军事、行政权,势力逐渐膨胀,先后酿成“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变”等,严重威胁着皇权。

                再往后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与皇帝关系的亲疏(皇族封爵)及功劳大小(功勋封爵)而有高低之分。爵禄在古代往往连称,受爵后必得禄。

                西周时,公、侯是封国内的君主,封国内的财政收入全归其所有,但公、侯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义务。

                以后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征收,而是由王朝拨给。后来食邑变成了一种虚名,只有在爵位前加所谓“食实封”若干户,才能享有相应的封户租税,或从国家领得一定封赐。

                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6级。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4国;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也有称公诸侯的;

                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春秋时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

                战国以前,各诸侯国内部的爵实际上有卿、大夫、士三级,每级又分上中下三等。各国按国大小待遇不同。战国时,各国的爵大致有卿、大夫等。如各国都曾有“上卿”、“亚卿”、“客卿”等,均为将相所得的高爵。大夫一级如有上大夫、中大夫、国大夫、五大夫等。战国各大国出现了侯爵,如秦有彻侯、关内侯,楚有通侯,其他各国均有侯。除侯外还有封君,侯、君封地或以县计,或以户计,但仅能食其封地的租税,无军政司法独立权,不世袭。除此以外,各国还有一些特别的爵称,如楚国的封爵还有执珪、执帛。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定二十等军功爵;一级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以上相当于“士”),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以上相当于“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以上相当于“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以上相当于“诸侯”)。

                彻侯得食县(设令、长),关内侯食租税于关内,余大庶长以下十八等,则如吏职。凡斩获敌首级一颗,即赐爵一级,还要有赐田宅和服役人员一名的优待。

                有爵级则可为官,斩敌甲首一颗,赐爵一级,愿做官的,可以作“五十石之官”,即斗食小吏。公士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一级,即最低一级。有此爵之民,仍须服役,仅身份略优于无爵之人。

                上造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二级,只高于公士。簪袅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三级,高于上造,仍须服役。公元前186年汉代的《田律》和《户律》规定受田数额为簪袅3顷(300亩),簪袅3宅(宅地的标准是以30步见方的土地为一“宅”)。

                出土秦代竹简表明:在军中,每顿吃的饭菜因爵位不同而不同。簪袅可以有精米一斗,酱半升,菜羹一盘,干草半石。不更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四级,不更者,即可免充更卒(轮流服役的兵卒)之意,其他之役,仍须照服。

                大夫、大(da)夫:古代诸侯国中,在国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因此为一般官员的通称。秦汉以后,中央要职有御史大夫,备顾问者有谏大夫、中大夫、光禄大夫等。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谏议大夫之官,至明清废。

                隋唐以后以大夫为高级官阶之称号。清朝高级文职官阶称大夫,武职则称将军。宋徽宗政和年间重订官阶时,在医官中别置“大夫”以下官阶,故今仍沿称医生为大夫。

                官大夫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六级。汉时,第八级公乘以下仍须服役。汉代《田律》和《户律》规定官大夫受田数额为7顷(700亩),宅地的标准是7宅(30步见方的土地为一“宅”)。

                  

                公大夫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七级,又名七大夫。高于大夫、官大夫。秦时,民爵公大夫以上者,见县令、丞揖而不拜。汉高祖令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级五大夫始为高爵,仅得免役,公大夫仍须服役。

                  

                公乘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八级。以得乘公家之车,故称公乘。秦与汉初,从第七级的公大夫(七大夫)起,即为高爵,汉高祖规定: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级五大夫以上始为高爵,五大夫的侍遇不过免役,公乘以下仍须服役,东汉明帝规定:赐民爵不得超过公乘。

                五大夫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九等。汉初以第七级公大夫以上为高爵,都有食邑。汉文帝以后,改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仅得免役。

                  

                左庶长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级 商鞅变法之前,秦国有四种庶长:大庶长、右庶长、左庶长、驷车庶长。四种庶长都是职爵一体,既是爵位,又是官职。

                大庶长赞襄国君,大体相当于早期丞相;右庶长为王族大臣领政,左庶长为非王族大臣领政,驷车庶长则是专门执掌王族事务;四种庶长之中,除了左庶长可由非王族大臣担任,其余全部是王族专职。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官制仿效中原变革,行开府丞相总摄政务,各庶长便虚化为军功爵位,不再有实职权力。

                大庶长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八级,仅次于列侯、关内侯。据《史记秦本纪》,宁公(前716-704年在位)时已有此官。商鞅变法之前是职爵一体,既是爵位,又是官职。大庶长赞襄国君,大体相当于早期丞相。

                右庶长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一级 右庶长为王族大臣领政,是王族专职。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官制仿效中原变革,行开府丞相总摄政务,各庶长便虚化为军功爵位,不再有实职权力。

                  

                左更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二级。“更”指更卒,即轮流服役的士卒,更卒之将为爵位名。

                  

                中更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三级。“更”指更卒,即轮流服役的士卒,更卒之将为爵位名。其爵处左右庶长和大少上造之间,在商鞅改革前是职爵同体,是九卿中第二,地位显耀。

                  

                右更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三级。“更”指更卒,即轮流服役的士卒,更卒之将为爵位名。

                  

                少上造 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五级。《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言皆主上造之士也。”

                  

                大上造 大上造即大良造,官名。战国初期为秦的最高官职,掌握军政大权。同时又为爵名。商鞅制定二十等爵,列为十六级。亦称大上造。与第十五级少上造均取“主上造之士”之意得名。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自从秦惠王设立相国掌握军政大权后,主要用作爵名。汉代沿用。

                  

                驷车庶长;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七级。取乘驷马之长而为众长之意,是专门执掌王族事务,是王族专职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官制仿效中原变革,行开府丞相总摄政务,各庶长便虚化为军功爵位,不再有实职权力。

                  

                大庶长;秦、汉二十等爵的第十八级,仅次于列侯、关内侯。据《史记秦本纪》,宁公(前716-704年在位)时已有此官。 商鞅变法之前是职爵一体,既是爵位,又是官职。大庶长赞襄国君,大体相当于早期丞相。

                  

                关内侯;秦、汉二十等级之第十九级,位于彻(列)侯之次。有其号,无国邑。一般系对立有军功之将的奖励,封有食邑多少户,有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可世袭。南北朝时沿用,仅成为爵位的一种品级。

                  

                列侯;秦、汉二十等爵的最高级。汉武帝时,以避帝名讳(武帝名彻),改名通侯,亦称列侯。汉初列侯封邑,大者万户,小者五六百户。封邑一般为县,东汉初有封四县者,小者为乡或亭。

                汉初户口稀少,历年既久,人口增加,萧何、曹参、周勃、灌婴等的封地,户数最多者达四万户。列侯得征收封地租税,地方行政由中央政(蟹)府所派官吏治理,列侯不得预闻。后又有仅赐名号不给封邑者,加霍去病封冠军侯,另行指定地方为封邑。列侯多居京师,与所封之地关系淡薄,奉命“就国”(回到封邑居住)者,反似贬逐。

                  

                王;最高的爵位,统一天下,也就是皇帝。

                秦灭六国,实行纯粹的郡县制,赏爵仍为二十等爵。西汉,沿用秦二十等爵,另增设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时诛伐殆尽。此后,王爵仅皇族可得。早期的诸侯王国大者列郡数十,小的也有数郡,皆由诸侯王自治其国,汉廷仅为之置太傅而已,其余丞相、内史、中尉、御史大夫之类皆王自置。

                经过七国之乱和汉武帝下推恩令、汉成帝绥和元年改制,诸王仅得食本国租税,不得预国政。尽废内史、御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仆等与汉朝设置相同的官称,改丞相为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国与列郡无异。

                东汉王国制度与西汉后期一致,国与郡等,唯改太守为相、都尉为中尉,另置傅领王府事。西汉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彻侯为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称国。侯国大者数万户、小者五百户。侯国置国相如县令,受命于所在郡守。

                列侯自置家丞、庶子、门大夫、洗马、行人等官治府事。列侯居京师则主爵中尉领之,就国则郡太守时时巡察之。东汉侯制与西汉无别,唯侯国较小,大者不过四县、小者有仅食一亭者,东汉末年,曹操在列侯、关内侯下置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侯十五级,以当时蜀、吴两国所辖邑名封之,受爵者无从收取租税,开后世虚封先河。

                汉武帝时,为筹措战费,令卖二十等爵(关内侯以下),致使二十等爵为人所轻。于是为将士立功者另设武功爵十一等(一级造士,二级闲舆卫,三级良士,四级元戎士,五级官首,六级秉铎,七级千夫,八级乐卿,九级执戎,十级政戾庶长,十一级军卫),后亦卖之。

                  

                侯(即二十等爵中的列侯)以户数为差,大者不过万户,少者五六百户,汉初因功封列侯者有一百四十三人。侯国建制相当于县,有国相,相当县令,受所在郡守节制。列侯另有家丞、庶子、门大夫、洗马、行人等数官。朝廷京师设主爵中尉管理列侯,景帝时改由大鸿胪管理。东汉时列侯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设国相,有家丞、庶子等家臣。

                  

                汉仍承秦二十等爵(武帝时改彻侯称列侯),其中七大夫以上为吏爵,可令食邑;七大夫以下为民爵,只及其身与户。后其爵渐轻,武帝时在此之外,又特设武功爵十一等:一级造士,二级闲舆卫,三级良士,四级元戎士,五级官首,六级秉铎,七级千夫,八级乐卿,九级执戎,十级政戾庶长,十一级军卫。规定立功受爵的将士可以补吏,可以赎罪,功劳超等者,大者封侯,小者补郎,使受爵者得到实际利益。但是,由于规定了武功爵可以买卖,所以也就无法避免爵位朝轻、滥方向发展。

                东汉时期,由于征辟、察举和任子等制度基本上垄断了官吏选拔权,虽二十等爵仍在,其作用已式微而益轻,除列侯、关内侯两级外,其余的后来几乎名存实亡。东汉末曹操在列侯、关内侯下又设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侯十五级,皆为不食租的虚封。

                自曹魏起正式废除了秦汉以来的二十等爵,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制度,以后为历朝所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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