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浅说夏俊峰的死 -- 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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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夏的死刑和相互身份有啥关系么?

      不是每个小贩杀城管都是死刑。崔英杰杀城管,死缓。侯钦志杀城管,死缓。

      夏的问题在于他坚持不做罪轻辩护,又不积极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减刑的条件不存在。而现场的证据又不足以支持他自卫杀人的说法。

      这种情况判死刑目测没有啥问题。

    • 家园 嗨,草春200,夏案怎么会和“反党”挂上钩?

      这里是草春200对俺的一个答复:

      链接出处

      他说:“回到事情本身就是夏是杀人犯,至于你,不妨公开说你其实就是反对共产党就好了,别绕这么大的圈子。当然,真要你公开讲,你可能又怕了。”

      俺要草春回归案情,他说俺反党。俺坚决反对草春200给俺扣“反党”大帽子,难道是文革又回来了吗?

      草春说,回归案情,夏就是杀人犯,说滴好。那根据相同的逻辑,俺要说回归淮海战役,仅仅根据“谁杀了谁”这个片段,共军也是杀人犯,你不觉得荒谬吗?

      俺说回归案情,是要看清楚夏为什么杀人,有木有啥前因后果。

      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木有说清楚在城管勤务室里发生了什么。也就是夏怎么就杀人了。如果他无缘无故杀人,别人啥也没动他,俺同意你,夏是杀人犯。但是,如果城管队员殴打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既然判决书木说在勤务室发生了什么,草春便认为勤务室啥也木有发生,就是夏莫名其妙杀人。介个是草春的自由。

      别人也有相信夏是防卫杀人的自由。当然,介个“相信”也可能是错的,这两个倒霉蛋只是为历年来城管的恶名背黑锅。

      俺要强调,俺对夏杀人不持看法。俺只是提醒草春,相对滴说法也有可能性,也不是完全木有道理。而草春用被杀的人有父母来煽情是不恰当滴。大家都有父母。介二位是饱受诟病的城管制度的牺牲品,类似于当年淮海战场被打死的国民党士兵。

      最后,俺对草春有个疑惑,为啥俺是反党。俺不同意你的看法就是反党,你以为你是啥?

      通宝推:阴霾信仰,铸剑,
      • 家园 支持大头兄的看法

        关于夏案的争论,我支持大头兄的看法。这跟反党也毫无关系。退一步讲,党又不是正义、公理的化身,有时反一反也没啥了不起的。

        以反对政府为政治正确性不好,把维护政府搞成条件反射恐怕更糟糕。

        • 家园 您是不是有点儿欠考虑?

          我一直是很尊重您,但这次怀疑您是否欠考虑。我记得您曾经在自家小区被政府维稳的力量冒犯过,不知道这是不是您持偏见的潜在原因。

          大头的帖子里,赫然诘问:

          如果把城管队员看成"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那就和死在淮海战场上的5万国民党士兵一样,比鸿毛还轻。

          好一个“如果”。

          难道城管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多数市民的利益,取缔违法占路扰民商贩的行为是在替法西斯卖力?对此质疑,不是反人民政府是什么?

          回想当年杨佳杀警案,我明确支持杨佳,为此还和河友有过争论。为什么彼支持、此反对?因为杨佳杀人的动机是: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伏法的结论是:我杀人偿命,因为不被侮辱比活命重要。杨佳或许偏执,但我看这个硬钉子挺好。因为大有执法者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把手中权力当成欺压被执法人的工具。有人愿意一命换一命,刹住这种败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利大于弊。

          但是,再恶劣的方式方法,执行人也是在行驶国法。如果不满意,可以找领导、可以上访、都行不通还可以学杨佳当绿林英雄。但你不能杀了人之后说,你们是法西斯,所以我可以杀你。

          夏声称的正当防卫根本是无稽之谈,你怎么可能正当到从背后杀人呢?谋求以正当防卫无罪开释,根本不能得到支持。城管可能的过失,就是可能欺凌了罪犯,但他又不愿意以此为理由做轻罪辩护。还怎么救他?今天在这里企图给他找政治上的支持点,那就无法避免的要把城管的上级单位 --- 人民政府定义为法西斯。是啊,杀死法西斯的爪牙当然是每个人的义务了。实际上,推翻法西斯政府同样是。

          • 家园 请不要曲解俺的意思

            俺说过,俺对夏的杀人不持看法。如果在办公室里夏无缘无故杀人,俺同意你的看法,同时俺也同意草春的看法,夏是杀人犯,应该处死刑。但是如果城管殴打夏,那么在判决时,要考虑这个因素。

            就介个案子来说,办公室里发生了神马是重点,但是判决书语焉不详。你根据判决书,全盘接受他的说法,是你的自由。别人根据城管的一贯做法,做出自己的判断,这是别人的自由。这也是俺“不持看法”的理由,因为俺不知道是啥导致了夏杀人。

            俺希望你回头看看俺和草春的争论。他的眼睛仅仅局限于一点,夏杀人,所以他是杀人犯。他把被杀者的父母搬出来说事,说他们多可怜,所以要严惩夏。介个俺不能同意。大家都有父母,介个不是正当性的出发点。正当性的出发点在于办公室里到底发生了啥。

            既然俺要反对“杀人就是犯罪”的观点,俺就要找个“杀人不是犯罪”的例子,现成的就是解放战争。这个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仗就要死人,毛主席语录教会俺们如何判断,死本身就有两种,一种重于泰山,一种轻于鸿毛。俺提醒你,俺没有说“仅仅只有两种”。至于是哪一种,各人根据自己的生活常识,作出自己的判断。你可以用来判断张思德,判断淮海战场死掉的国民党士兵,判断被贺龙的菜刀杀掉的税务局人员,以及判断死掉的城管队员。

            俺希望你不要替俺制造观点。对正常执行公务实行管理智能的城管队员,俺认为和俺一样的,工作挣钱。城管队员如果勇于管理,奋不顾身打击霸市的黑社会被杀,那是重于泰山;如果借势欺人,殴打摊贩导致所杀,那也是自找的,轻于鸿毛。所以最终还是取决于在夏杀人之前在办公室里发生了啥。

            草春莫名其妙给俺带了个“反党”的帽子。你可以尽管给俺戴,俺不在乎。借这个机会把俺的观点说清楚,挺好。

            至于“罪轻辩护”如何救人,俺不懂就不说了。

            俺顺着你的帖子说两句。俺根本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再恶劣的方式方法,执行人也是在行驶国法。如果不满意,可以找领导、可以上访、都行不通还可以学杨佳当绿林英雄。但你不能杀了人之后说,你们是法西斯,所以我可以杀你。”介个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蒋介石在1949年前一直在执行国法。请在南昌起义前,对周恩来朱德去说,请在1946年国共开战前,向毛泽东去说。

            用各种方式反抗恶政,是国民的基本权利。对个人来说,人免于人身侵犯,是最最基本的人权。

            俺们假设一个场景,小贩被某个执法人员打得头破血流,趴在地上,这时,他抓一把刀把这个执法人员杀了,完全正当。执法决不能作为作恶的理由。

            • 家园 你对一些基本概念认识有误

              首先,杀人就是犯罪。有预谋的称“斩立决”,临时起意的称“斩监候”。只有自己生命处于马上就会发生的危险时,构成无罪正当防卫。但你最严重的糊涂不在于此。

              国法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本朝的法律维护本朝统治阶级,即人民的利益,并且称前朝为“伪法统”。

              在你眼里,或许这是成王败寇;或许新旧中国是换汤不换药。所以你才会将新中国革命过程中对旧体制使用的暴力与本帖事件中出现的暴力相混淆。进而类比“既然周朱敢于对南昌政府放枪,那我也允许夏杀几个城管”。

              很遗憾,周朱使用暴力的合法性,是由旧政权反人民、独裁暴政、法西斯的非法性所赋予的。夏杀人的合法性,或者你例子里流血倒地的小贩杀人的合法性从何而来?血勇之人而已。

              作为普通市民,我看不到《城市管理条例》有一条是“恶政”。诚然,执法队伍里面有“恶人”。你可以去反抗他们,但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约束。

              认为革命就是不满赵太爷差人打了自己,吆喝着“同去,同去”的,是阿Q。

              • 家园 俺俩确实有不同

                “本朝法律维护本朝统治阶级,即人民利益。”你介个论断似是而非。在纸面上确实如此,但俺看本朝施政真正代表的是权贵利益,而且绑架了资产。只有在满足了权贵需要后,有余粮,或者眼看矛盾太大,才接济一下工人、农民、城市普通居民的利益。

                你的“反人民、独裁暴政、法西斯的非法性”是一种事后判断,而不是当下判断。你要在1927年,1946年判断当时政府的非法性,而不是到今天2013年来判断。任何恶政的非法性,都是由一件一件小事组成滴。如果类似的事情越来越多,那么合法性就逐步丧失。要不废除恶法,要不引发更大的灾难而不可收拾。2003年孙志刚事件导致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难道仅仅是因为孙志刚一个人吗?

                所以,你的眼睛要回到当下,而不是过了多少年再回溯今天的事情。质疑夏案判决的正当性,并不是给城管找麻烦,而是提醒城管正当执法。

                你不要看到“提醒城管正当执法”就气不顺,说城管本来就没有做错什么。是的,没错,这两个城管可能确实是啥也么做,死的冤枉。俺在前面说了,在替以前历年来城管的恶行背黑锅。那么,这个质疑,也是提醒城管队员,不要让别的城管队员为自己可能的恶行背黑锅。

                你说看不到《城市管理条例》有一条是“恶政”,俺告诉你,你也看不到《中华民国宪法》里任何一条是恶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任何一条是恶政。这里是它们的链接,你可以看看。这俩纸面上非常漂亮的东西,它们的问题不是有恶人,而是粉饰了太多的恶行。所以一个转进到了台湾,不伦不类,另一个已经被废除。

                1946年版中华民国宪法

                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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