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怎样消除贫困 -- 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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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怎样消除贫困

    中国是否存在贫困问题?当然存在。

    一个处于贫困中的人,应该如何行动?

    看下面这段文字写得怎样:

    【人生最重大的结果常常是通过简单手段得到。。。每日的平凡生活。。。为工作者提供努力和自我进取的机会。任何有目标的人生追求,其成功与否并不需要杰出的才能-但需要成功的力量,而且需要努力的愿望,坚忍不拔的愿望。甚至当一个人失败了,他会因曾竭尽全力而自我满足。卑微的生活中没有比这些更令人鼓舞:一个人用忍耐对抗苦难;或者一个人拖着流血的脚和不听使唤的腿,凭借勇气继续前行。】

    这是英国作家和政治改革者Samuel Smiles发表于1859的小册子《自助》的节选。

    通宝推:桥上,
    • 家园 人是得吃饭睡觉病老死的

      不是说要努力就能努力。下面内容本来主要是想回这的,后来想了想,一鸡两吃吧。不是所有人都有可以努力

      • 家园 其实有个哲学问题

        努力,是个选择么?当然,更进一步的讨论,是很多科学家认为,不存在自由意志这东西,人的决定都是系列化学反应的结果,没有地方去放“自由”。

        • 家园 科学家在偷换概念

          我也反对自由意志,但是只是反对西方那种毫无理由的第一推动。

          一般而言自由意志是一个意向,是具体的行动的反应,而生理反应只是为其提供了某种基础。我们剥离语境也可以发现,自由意志已经成为普遍意义上的的价值准则。但是这种价值准则只有在自我阐释,在人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的阐释中才能得到理解。因此代表的是某种秩序,而不是简单的化学反应。

          所以科学家的问题是,他只是解决了自己所定义的自由意志,即生理学主体内部所呈现的化学反应。社会学家也是如此,即社会学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和反应,或者文化传播的影响。但这些都只是自由意志的一面,无法作为本质讨论。

          下面开始民科。

          以上自由意志可以换成任何一种价值。所有价值问题可以简单理解成由始端、启明、行动、使之符合。比如科学家的生理基础,可以作为开端之一。启明则是由开端而来的意识,成为判断和指导的标准。行动则是在启明之下的行动,最后行动符合这种启明也符合这种开端,才算完成。所以价值本质上是一个意义的序列,发展和运动的过程,其中所涌现的秩序。而无法简单理解成其中任何一个面向。

          可以简单粗暴理解成“由自在而自为,由自为而自在”。

          我所理解的自由和平等一样,是某种更高价值的分化,无法作为第一公理那样的终极。但也不是生理学就能够决定的。不过在反对不言自明方面,生理学功不可没。

          通宝推:甘丹,甘丹,
          • 家园 哪有脱离生理的自由意志?

            难不成还有唯心主义者?

            • 家园 生理上你不能天上飞,你现在能在天上飞吗?

              当然如果你把心理,把价值也当作生理活动当我没说。当年康德批判进化论,也是这么被无视的——所以你决定生育和流产看起来也是生理(自然原因)决定的,和你怎么想的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生理是一切的起源,然后生理又源于那数不清的科学定理。所以科学定理的集合就是生理的起源。故而,一切都在开端已经决定。

              真的知道只强调生理,结果上会支持哪些观点吗?这反而是宗教的观点。

              刚才为了引用才看到这里。这里的“方法”就是为了说明,尽管序列的前面部分,会限制后面的范围。比如生理会限制心理,心理会限制社会。但是后面部分的发展既可以反作用于前面,也可以突破前面的限制,因为他们已经成了独立环节。

              也就是在这个环节里,不只是前面的部分起作用了。比如心理和社会,比如上面的飞到天上去。所以不能把前面等同于后面,只能说后面由前面演化而来(注意不是进化)。因此,科学家在说决定的时候,有必要分清楚他们到底说的是哪个一个环节。许多科学家有意无意不予区分,尤其是特别知名的那些。典型就是所谓认知心理学家史蒂夫·平克。类似观点的神经学家和遗传学家也非常多,《The Free Will Delusion》等著作就是典型。

              说白了,就是把前后环节,比如生理心理环境社会,不慎等同起来了,这样和佛教啥都是因缘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反而是你的定义导致了这个结果,是你的自由意志决定了你在这样理解。所以自由意志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科学家或者某些冒牌哲学家那种而已。

              补:这里的演化不是进化,是因为这不是所谓遗传决定。而是价值决定。当你有了目标,就会努力去创造条件,使其实现。就像飞机、滑翔翼、喷气背包一样。这个价值,和由价值而来的行动,就是自由意志。

              其实这里用存在主义更能理解。因为存在主义说的就是并没有什么先验决定我们的东西,至多在事实层面,而不是价值层面……我们可以创造事实以实现价值。进而,我们就成了我们自己的上帝,一切都由自己决定。这也是从自在的存在,到自为的存在。通过我们的选择和行动,实现自由。价值本身,也是我们的选择。

              通宝推:甘丹,
              • 家园 对标题回答

                能不能是一致的。换句话说,A生理上,人不能靠自身在天上飞,现在人也不能。B同时,生理上,在生存物资充分的前提下,人可以离开地面生存;现实中人也做到了,比如在飞机上喝咖啡。两者从不存在矛盾,除非你要混淆A和B。

                所以你决定生育和流产看起来也是生理(自然原因)决定的,和你怎么想的没有任何关系。

                这里你的问题在于,你认为“你怎么想的”不是生理活动的结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在开始注定了。比如你投了一个硬币,所有的物理规则都确定的前提下,结果也有可能是正和反,所以,有确定的科学规律公式,和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总是相同的结果。规则的确定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矛盾。重启一次宇宙,并不意味着一样的结果。上帝是掷色子的。

                • 家园 这是说不能只考虑内部,而不考虑外部。

                  问题不在于你能不能自己做到,而在于你能不能飞上天。或许我用那些用科技解决先天生理缺陷的比较合适,或者粮食改造的抗虫之类。不过类似的早就说过,比如心理会影响生理,社会也会影响生理之类。最简单的就是体育训练改变一些人体结构。虽然你可以说生理上允许,但一般来说,不训练你也不会有。

                  你怎么想,当然是你内部生理活动的结果,但是内部只是实现这些的基础,或者实现过程中的反映,不能当作整体讨论。

                  你能把自己的手脚,活动中的肌肉和神经运动,驱动他们的简单信号,等同于你想要走到某个地方去吗?然后这些能够等于你的意识、你这个人吗?能等于你老板叫你去领奖金吗?这就是把行为的基础和实现中的部分过程和表现作为本质。不仅忽略了外部,也忽略了内部。

                  这样我完全可以说,这都是生理活动,我可没想过要怎么打他一拳。又或者说,一切都是生理决定的,既然你我生理不同,那就是本质不同。尤其是族群和性别,那咱们完全是敌人,啥都没用。这样不就把心理、社会、认识、思考、个人的决定都给扔掉了?甚至这些都可以说是生理的结果?于是还是生理决定?

                  这也是为什么我要拿佛教举例,这就是当年理学批判的作用是性。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你是空的,是因缘聚合的产物,是自然目的的体现。这其实就是混淆不同层面,并且假定了有一个独立自存实体(物自体)的结果。现代物理主义就是如此。

                  你怎么想的,当然是生理活动的结果,但是。这只是基础,而不能等于思维活动本身。可能你这个决定的确是生理冲动带来的。但是心里怎么想,怎么去做,考虑各种问题,最后决定,然后实施。其实是内外不断交流的结果。并不是只有你的生理活动。只是最终反映为你的生理活动而已。这也是为什么要说有多个层面,因为他们是互相影响的。

                  这个问题其实是所有问题的起点,认识行动、主观客观、内部外部、伦理实践……科学研究能够证明这种行为确实有相关的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但他不能够决定如何表现,不能够决定我们是如何判断的,更无法为我们的生活奠基。最典型的就是善恶问题。许多人意味基因、生理就得出来了,但事实如何呢?那些觉得性本恶的,能解释世界上为什么会有善吗?觉得性本善的呢?或者说无善无恶好了,怎么发展出来的善恶观念呢?

                  “注定”的理解方向错了,你把物理规则等于世界的所有规则了,或者你把你看到的当作世界的所有规则了。其实概率问题,或者不确定性,恰恰源于我们的认识有限。我们无法认识到所有的规则。这也是为什么理想定理平均下来应该是50%,但实际中会有完全不同的分布。因为有我们未知的各种问题参与,典型就是之前并不考虑复杂系统。而这里是说,推导下去,就会有一个无限规则的集合,作为世界的本源,你所做的一切,都可以在这个本源中得到解释,所有发展都已经被他决定。这就是各类宗教的思路。其实也是科学哲学的思路。不同在于宗教会掺杂价值和人格化,而科学会以方法论解读。把他作为科学研究中所需要所研究的定理和预设。

                  所以,这其实是一个最基本的错误。那就是混淆概念。来源、决定、演化、因果、影响、关联……和“等同”,这些概念被混淆成其中一个了。比如来源、决定和因果会混淆在一起,比如影响、关联和决定会混淆在一起,比如所有这些都可以和“等同”混淆在一起。

                  这是科普作家最喜欢干的事情。

                  忘记说了,即便是“自身”、“生理”、“做到”、“一致”,也是先于我们的讨论被定义出来的,源于我们的认识和理解。而问题在于,这些概念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我可以改造植物基因,但这个基因并不是它原来有的,甚至是它自己演化不出来的,这还是不能算作是它“自身”做到的?我改造之后为什么可以算作它“自身”做到的?是它靠“自身”做到的吗?可见,这里的自身有多个不同的定义和指向,一会儿是植物的先天生理,一会儿是植物自己能不能改造,一会儿是改造后的可能,一会儿是植物体最终可以做到……科普作家就是这样把不同层面混淆到一起的。至于本质主义那些人,则很可能是故意的。

                  通宝推:甘丹,
                  • 家园 谢谢你的长篇讨论

                    我的理解,我们的根本差异,在于对意识是否是物质运动的结果,认识不同。

                    我认为,所有的意识都是神经生理活动的结果,即使我们现在无法理解其中细节。就好比一个农民无法理解电视机原理,但是不妨碍他相信电视机符合某种“物理”规则。这里的“物理”我加引号,表示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意识的意思,并不表示现实中学科分类的物理学。在人身上,你可以等价为生理。如果举更接近我们讨论的例子,我个人观点可以简化为,精神病学就是机制不明的神经病学;心理学就是机制不明的神经生物学。随着人类水平进步,在科学意义上,后者可以合并前者。就像土木工程学可以完全被力学解释一样(前者存在必要是实际操作的必要,而不是理论上的必要)。

                    如你说的

                    心里怎么想,怎么去做,考虑各种问题,最后决定,然后实施。其实是内外不断交流的结果。

                    并不和是生理活动矛盾。电视机有五彩缤纷的节目,它需要接受外部信号,需要观众按遥控器换台(内外不断交流),不妨碍它的工作可以用电子学解释。人和电视机的重大区别,在于电视机是人造品,所有存在这样的人类,对它的机理非常明白。而人本身不是人造的,所有大家对它的机理不明白。但是不明白和不存在,是两回事。因为不明白,就把它包装起来,当做一个黑盒子,只是一个方便具体任务的做法,如宋朝的建筑师不知道牛顿力学,一样可以干土木工程。但这不否认存在某个机理。

                    另外:我说的这个,和哲学上的还原论不是一回事。我很少见到现在真有人坚持称自己是还原论者的。从反还原论者口中描述的还原论看,还原论认为1+1=2。不存在超出一阶解释的高阶解释。并不是说一切可以用“物理”规则解释就叫还原论。

                    • 家园 说回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社会理论得以自洽运行的先验需要,自由意志之于社会理论的作用就相当于以太保证物理规则在逻辑上自洽,如果以太失效那么就假设出暗物质、暗能量顶替上。如此,社会理论就与物理规则有了某种角度的同构。

                    • 家园 谢谢

                      我主要是想说这是两个问题。能解释和对象是什么是两回事。

                      刚好可以从物理主义和还原论出发。

                      还原论是

                        

                      高阶科学事件必然等同于低阶科学事件。

                      物理主义强还原则是

                        

                      要求高阶科学中的每一个谓词都和最低阶科学即基础物理中的谓词对应。也即要求整个实在都被还原到基础物理中的最低阶的实体。

                      说白了就是整个现实都可以还原为物理学的微粒。问题不是不存在高阶解释(比如复杂),而是必然对应到物理学实体。然而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所谓的物质已被我们的理论所定义,不能作为对象的本质来讨论。正如库恩(Kunh)所说「没有独立于理论的事实,要求符合实在,那实际上是个幻觉」。

                      但这和你差距不大,所以我觉得是表达的问题,也可能是唯物倾向的问题。也就是

                      二、不同学科会有不同的最低阶实体(下称某某学主体),他们不能等同,只能说都是同一个「客体」的谓词。问题在于,我们倾向用看上去更低阶的作为「客体」的定义。比如物理学。

                      也即规定一个本质并视作实在自身。这就是物理主义——认为物理学高于其他所有科学,更加本质。就算只是局部,也可以把握主要,反映本质。

                      但是「主次」或「本质」没有意义,比如决定一升水是什么的不是H₂O而是那1mg的其他物质(比如剧毒),不能光看人体需要H₂O,还要看人体的实际需求(比如矿物质、水中毒)……就算这个学科一直修改主体定义也不能说是本质,只能是某一方面的本质。

                      所以,物理主义或还原论的问题就在于,用一个学科的主体取代了所有学科的主体……认为它们不重要,或者总归可以反映到这个学科的主体上。这其实是大分科之前思想的遗绪,认为知识有一个普遍和本质的形式……

                      当你在用神经学、生物学、物理学说明「意识」的时候,很难避免会有这种意思。而我强调内外、过程和不同层面,就是在说,正是因为内外、过程和不同层面,导致我们无法还原到生理学主体(强还原),甚至无法还原到低阶或多个学科上(弱还原),只能是不同层面有不同的主体,有自己的论域,不能当作某个「实在」或「高阶事件」的本质。

                      我现在觉得冲突不大,是因为我觉得你指的是「实在自身」,而不是某一主体。觉得仍有问题也是因为这个,因为实在自身并不存在。最典型的就是人,我们对人的认识实际上源于原初的经验,确定的时空,各种情景下的共识,只在「指向」这一个层面是同一的,但指向的本质从来不是一回事。也即关系是稳定的,对象是不稳定的。

                      比如用物理学定义一个人,他五岁时候的原子量和二十岁是一回事吗?甚至由于他不断代谢,生理没过多久就不是一个人了。或者由于心理活动,某一刻突然做出重大决定,让别人觉得他和以前不是一个人了。这就是同一性幻觉。因为对象永远在变,而你确定对象有各种各样的标准或者说XX学主体,只能说这个主体没变,只能说决定你选择的最高价值没变,并不能说这就是那个实在本身。

                      也就是,当你觉得有一个本质的时候,就很容易把这个本质当作实在自身。进而认为我们接近这个本质就是在接近实在自身。但这是一个幻觉。不仅是因为本质有各种类型,还是因为这个本质本来就无法接近……毕竟,面对无限的实在整体,人永远都是无知的。所谓把握,是相对于某个本质,比如牛顿力学相对于某种运动。所谓有知,是人类相对于自身的理解,比如现代科学相对于某科古代……但他们并不是相对于实在本身的理解。就连水和金属也是如此,它们本就以相对简单的形式存在(对物理学而言),看上去可以接近而已。但其可能性并没有穷尽。

                      正如爱因斯坦——世界上最永恒的谜题就在于世界是可理解的。可理解和对象或者说世界本身,是两回事。

                         

                      抱歉说的很复杂。其实我的意思在于,你的「物质运动」很可能是被物理学,或者物理学主体之上的各类学科所定义的。看上去无法与意识分开,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层面,只是有所交集。因为「物质」本身就是某个学说的定义……是我们的理论决定了事物对我们而言是什么,并不是它就是什么。

                      能讨论到这里已经很好,谢谢。

                         

                      忘记说了,由于「客体」往往以某方面本质为主要特征(对我们而言的),没有这个「本质」客体就不存在,所以才觉得是客体本身。典型就是椅子是金属的,金属是铁。所以铁就是这个椅子。也即某个低阶实体是高阶实体的基础。但这个命题应该还原为,铁之上的物理结构被我们认为是椅子。也即低阶实体本身就是我们定义出来的,首先它是椅子或者某种物理结构,然后才是铁。

                      说的有点乱,不知道行不行。这是为了解决人的不同定义想的一个额外说明。毕竟人总归是基于生物学主体来认定的,然后生物学主体又可以还原到物理学。显得像物理学才是本质。但前后的概念并不对等,可以还原到物理学的生物学,和我们日常讨论的物理学并不是一回事。再比如,社会学所用的生物学定义是相当有限的,之上的高阶事件和生物学说的并不是一回事。逐如此类。所以虽然我们都是在生物学主体之上讨论人类,但实际并不是一回事,只有指向是一致的。

                      当然,日常也不需要讨论到这种程度。甘兄的自然主义态度没有问题。只有讨论医学或物理学中人类局限的时候,讨论「本质」才有意义。我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从医学和物理问题来的。即身心问题和工具论与实在论之争。

                      通宝推:甘丹,
            • 家园 问题是概念不同阶

              需要分清楚对应的主体。

              比如我们可能说我的自由意志是基于我的心理活动,而我的心理活动可以归结于生理活动,我的生理活动又可以归结于遗传学表达和生态环境的塑造。但是具体的自由意志不能等于其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他们的组合。

              其中有一个内容至关重要,那就是意志或者说决定。它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没有心理就无法感受到自由或者不自由,一方面人类可以违背自己的本能,做出选择。不管这个本能是什么,比如生理需求或者自我保存。

              进而我们所说的自由意志实际上是出于某种价值(心理活动、价值理性)所诞生的事实,也许在上一个阶段他是事实,但对这个阶段来说就是价值。比如生理学作为社会行动的基础。没有这个价值,事实就不会存在。比如心理学反应。但是没有具体事实,也无法反映出价值。所以不脱离生理可以说没错。

              照着这个思路推进,在落到人身上之前(不管哪种意义上的人),是否有一个东西决定了人的这种表现?(而这种决定就是人的本性?)换个形式,那就是这个价值是否是先验(超验)存在?

              这个问题特别容易引起口水,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先验存在,那么必然导向存在先于本质,人类的自由意志要么是价值上的自我创造,大家本质上都是平等的。要么就是纯粹的生理、心理或者社会学反应,自由意志根本就不存在。

              所以真正的问题是,是否认可这样一个先验存在。不管它是什么。

              或许

              这个问题我们很容易解决。不管是善恶还是自由,都是人先天固有的可能,不管在心理学主体中是否能够理解。我们总是能模糊地感受到这样一种高于人、先于人的存在。这近乎常识。我们也不需要考虑更早的起点,明确那是什么(比如上帝)。只要知道有这种存在就够了。

              但问题是,这些是同时存在,还是只有一个、分化而来?因为善恶和自由与否都是对立的概念。承认这样的论点,会导致先天的恶或者先天追求不自由,性善和自由意志都会降级成概率,而不再具有先验指导人的可能。甚至会变成基督教那样,强调善与恶的斗争,划分敌我、打击异己是首要任务。

              所以我们看到的往往是认为善或者自由意志是唯一的先验存在。

              这里不再继续讨论,就个人而言,我认为自由意志是善的分化,而不是先于善的存在。在自然神学、自由主义、存在主义那里,自由意志近乎最高价值,因为它是神或者存在所赋予我们的“第一因”——没有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意志。但这种“自由意志”从未得到过证明,而且有别于我们一般讨论的自由。

              所以前文“反对西方那种毫无理由的第一推动。”

              这也可以反映出当下的思维惯性,那就是惯于用基础代指本质。或者说,惯于用原因代指存在。但我们的认识从未充分过,又何以指代?这样就会把复杂的现实问题简化到几个基础上去,而忽略了问题的本质。

              即便没有这样一种先验存在,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一直到行为学的具体情境,难道没有一个环节的“自由意志”可以被人认可?

              移动设备,行文混乱,见谅。

              • 家园 谈论一下方法

                上面说的复杂,其实我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先转化成意义生成的序列,然后明确讨论的主体。

                但是说起来有点复杂。比如

                  

                先验存在→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最终认识

                也可以表达成

                  

                先验存在(天理/上帝)→生物学(本质主义)→社会学(建构主义)→行为学(情境主义)

                不讨论先验存在是这样的

                  

                生物本能经由个体表现通过社会建构落于具体情景参与意识活动主导最后行动。

                (讨论先验存在就要把本能改成潜能,而且不是生物学潜能。)

                问题在于,序列中每个环节都可以称之为自由意志(人性、本性)。比如

                  

                生理学主体=自由意志

                每个环节加上后续发展也可以称之为自由意志。比如

                  

                社会学→行为学=自由意志

                当然还有他们全部加起来才称之为自由意志,不管什么关系。

                在科学研究中,往往强调其中一个环节,比如生理学或者心理学。或者强调与前后环节的互动所形成的主体。比如生理学和心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行为学,它们实际上互为表里。

                但这些定义和我们所讨论的自由意志很可能不是一种,所以要先明确主体,明确主体就是明确定义。

                据此,自由意志可以分为环节序列之别,先验与否之别。而先验也可以分为本质和分化两派。很显然我是先验分化序列派的。但绝大多数科学家,往往是环节派,不管是否作为系统去讨论。

                第二个方法就是这个序列的关系,也就是前文说的互为表里。

                它们可以是价值与事实的关系、因果关系。比如生理需要(认识)作为价值,心理活动以此指导事实(行动)。没有生理就没有心理。

                也可以是本体与迹用的关系、反辅关系。比如生理是心理的本质,心理是生理的表现,加起来才算一事。心理可以催生生理活动。据此甚至可以将整个序列倒置。

                我们在讨论的时候,需要选择一种关系作为基础。

                比如环节派,实际上是把「生理→心理/社会」当作纯粹的因果关系。或者本体才是实质,表现并不重要,即「生理=自由意志」。

                而我所谓的先验分化序列派,实际上包含全部关系。因为首先是以序列整体去讨论的,所以什么都会被算进去。也可以说,它实质上是一种系统的,秩序的表现。

                这里主要是指线性发展的序列。我们可以忽略分析,直接视作因果关系。

                但我们在讨论的时候,显然不可能说的这么复杂,其实是用开端代指所有。所以问题只是大家认为的开端不同、关系不同。

                我的观点大致可以总结为,由开端而来,经过分化和一系列发展所到达的终点,(作为整体)所体现的秩序,就是自由意志。

                说白了就是善→自由。我在这个情境下认为这是好的,而这个好作为一种(整体的)秩序的表现,往往被称之为自由。

                当然还有一种,就是强调主次,比如强调生理学是主要因素,其他是次要。但这就很难确定了,大概只有个体自己心里才会清楚。尽管可能缺少一些环节,但每个环节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是我们可以认为是否重要而已。明确主体也可以视作明辨主次。只是在实际中这往往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幼稚。

                这和环节本质论并无区别。比如性别问题中,认为生理差异是核心本质的,实际上就暗含了社会建构和主观选择无关紧要,必然导向非此即彼,你死我活。

    • 家园 对英国贫穷救济相关法律的回顾(一)

      私有制社会中,贫穷是无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且回顾一下英国贫穷救济相关法律的早期部分,英国人称“旧济贫法”。

      圣经中多处记载耶稣的教诲“要帮助无处不在的穷人兄弟”,通常被认为是基督教会对穷人救济的初心。至少在十五世纪,已经有记载英国的各类基督教机构救济穷人。随着修道院的衰落和解散(1536年), 济贫逐渐从传统的自愿活动转变成为乡村教区的义务性税收。

      在这个转变完成前,济贫方面的立法主要针对乞丐和流浪汉。黑死病之后(1348-9),劳动力缺乏导致农业人员的工资上涨。议会通过法律固定工资于黑死病之前的水平。尽管如此,因为缺乏政府行政强制手段,自由劳动者还是在各地漫游,以寻找出价更高的雇主。他们甚至假扮成病残人士去各地乞讨。1349年的《对劳动力的法令》禁止个人向身体健全者提供救助。

      1388年《剑桥法案》禁止乞丐和各类劳动力的自由移动。各郡之下的行政区负责照料本区内的老弱人等-那些因年老体弱而无法工作的人。仆人(服务业从业者)如果离开本行政区,需要本区的法官之类官员开具介绍信。否则会被投入监狱。这个法案被认为是英格兰的第一个济贫法律。然而,因为缺乏强制手段,这个法案的效果是有限的。

      1494年《乞儿和无业游荡者法案》是1388年《剑桥法案》的强化版本。它规定,”无业游荡者,闲人和其他可疑人等会被关于监狱3天3夜,期间除面包和水外无其他食物,然后驱逐出城。每个能工作的乞儿和无业游荡者必须回到他最后居住的教区。。。“更进一步的1547年《定居法案》规定,一个顽固不化的乞儿会被打上烙印,或者无偿为奴两年(如果逃走的话会被罚终身为奴。)。这个法案谴责了对流浪汉的”愚蠢的同情和慈悲“。这个法案的正面作用是要求各行政区为老弱人等修建房屋。

      1536年通过一个短命的法案,要求教区的教堂管理员在教区中收取自愿性的捐赠,用于对老弱人等的救助。同时,具备工作能力的闲人必须工作,否则会被收监。这个法案禁止乞讨和非官方的救济行为。随后几十年内,在伦敦,剑桥,约克等主要城市,缴纳济贫税成为义务。1572年随着以一种地方财产税的形式“穷税”的引入,缴纳济贫税成为全国性的政府济贫手段。穷税的缴纳金额由本地法官决定,本教区实行管理。

      1564年的一个法案旨在压制游荡乞儿现象,授权教区管理者为这类人的生活和居住指定场所。这是后世的济贫院的先声。作为本法案的补充,1576年通过的《安置穷人工作》法案规定,这类场所必须提供体力劳动的机会。

      1597年一个法案叫《为穷人减轻痛苦》规定每个乡村教区任命”穷人管理员“,责任是为穷人寻找工作,为他们提供居住条件。

      1601年是伊丽莎白治下的第四十三年。该年通过的《济贫法案》是对1597年法案的改进,通常被认为是英国旧济贫法的基础。此法案之前的各法案综合要求是,每个教区负责救助本区的老弱病残,抚养孤儿,训练孤儿的工作态度,为无一技之长的人们提供劳动机会。1601年法案的要点如下:

      1.以教区为单位实行济贫。教区管理者负责收取穷税并分放救济。

      2.为身体健全者提供体力劳动的机会。拒绝工作者会送到”感化院“或者监狱。

      3.对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者实行救助。救助包括无需工作的住房。对老弱病残的第一责任归于他们的直接亲属。

      4.建立儿童学徒制度。

      穷税的收集工作由教区管理者负责,这个额外工作是无收入的。每年从教区选出一人。这是个苦差事。每月的例行会议如果失机一次,都可能导致严重罚款。穷税的分发方式可以是面包,衣物,燃料,房租或者钱。

      1601年的济贫法案授权教区管理者从本教区居民中收取穷税。穷税的金额比照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这本是一种地方所得税,后来演变成以不动产价值为基础的地产税。穷税的缴纳者因此是租户而不是所有者。未能缴纳穷税者会被法官罚款,没收财产甚至收监。

      1662年通过另外一个历史性法案《为本王国穷人更好地提供救助》,通常被简称为《定居法案》。实际上本法案是1388年剑桥法案的改进版。定居法案规定地方法官有权将他认为能够缴纳穷税的外来者赶出本教区回到他们的定居地,除非他们能够支付每年至少10镑的租金。这个金额远超一般体力劳动的收入水平。1662年法案没有特别明确”定居地“的定义,因为原则早己经成为共识。一个儿童的定居地是出生时父亲的定居地。婚后的妇女采用丈夫的定居地。非婚儿童的定居地是他们的出生地。这使得教区管理者通常驱赶未婚先孕的妇女离开本区,比方在孩子出生之前送她去另外一个教区,或者出钱找另外教区的男人娶他。1691年的法案为定居地资格做出额外的规定。如果一个儿童在七岁前成为学徒,那学徒地就是他的定居地。另外一整个获得定居资格的方法是在一个教区连续受雇一年。雇主常常采取只雇佣364天的方式避免这个后果,或者在合同中规定若干天无薪假期。1697年的法案《为济贫法案中的缺陷》是对《定居法案》的补充。外来者携带定居地的证明可以在其他教区工作,直到他们被认为应该缴纳穷税为止。几乎百年后1795年一个法案《不可驱赶穷人除非他们能够缴纳穷税》,除了未婚先孕妇女外,所有外来者都受到不被驱逐的保护。1697年的法案还要求接受救助的穷人佩戴标识。此条规定的执行在各郡情况不一,于1810年被终止。

      定居法案的实行导致复杂的法律后果。教区之间经常发起昂贵的法律诉讼,关于是否可以驱赶某人至另外的教区以及相关费用的负担。1846年一个法案规定5年的居住时间即构成定居权。定居法案直到1948年才被废除。

      1722年的尼阿尺布尔法案《对定居,雇佣和济贫法案的补充》简称《济贫院考验法案》,是对济贫程序的重大改变。济贫从此成为有利可图的机会。该法案授权教区建立济贫院。济贫院的原则是收留穷人,为他们提供食宿和工作,但是工作所得归济贫院。不愿意接受济贫院的穷人会被驱赶,不得接受救济。济贫院是对穷人的考验,只有真正走投无路的人才会接受济贫院的制度。济贫院制度为教区提供了收入,所以很快发展起来。1732年的估计数量是700间,到1776年的时候大约2000间济贫院在运作,每7个教区有一间。

      济贫院的运作并不需要教区直接管理。更多的情形是第三方承包,保证收留供养穷人,定期从教区收取费用。承包人利用济贫院住户的劳动获取额外收入,因此产生一个词汇:“种植穷人”。有个叫艾登的人在1797年考察英格兰穷人的状况,描绘了在英格兰南部法拿穆地方一个济贫院的情形:

      【承包人可以使用房屋和家具,获取穷人的劳动收入,每年从教区得到1千镑的费用,安排收留各类合同中规定的穷人,但是不负责有关的法律费用。目前(1795年10月)有124个住户,其中50个老弱。。。体弱者被安排挑选羊毛,儿童照看纺织机器。。。】

      1782年的吉尔伯特法案《为穷人提供更好的救济和工作》在管理穷税方面有重大改变。在此法案下,数个教区联合开办一间济贫院。济贫工作的管理职责从教区管理人转移到教区内纳税人通过选举成立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通过法院任命,法院同时任命一个访问者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尽管斯宾汉姆兰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吉尔伯特法案,是南方伯克郡的斯宾汉姆兰教区首先实行用穷税支持低收入家庭。1795年本地法院决定作为补充收入的济贫金额跟随面包价格和家庭儿童数量。斯宾汉姆兰体系从未成为立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各地被广泛采纳。有争论说这个济贫体系导致有劳动能力的人倾向于依赖济贫而对工作和雇主失去应有的态度。

      1796年效用主义哲学家边沁设计了一个宏大的《穷人管理计划》,建议通过私有化方式成立全国性的连锁济贫院,私人投资者负责建设和运营费用。每间济贫院可容纳2千名住户,过着斯巴达式的简朴生活,他们的工作收入归投资者。

      为了改进对济贫制度的管理,以及降低济贫成本。1818年和1819年先后通过两个思特奇伯恩法案,这两个法案授权教区成立一个小型委员会负责审查济贫程序和结果,委员会成员在教区纳税者中选举得出,每个投票者的投票权重与他的财产成比例。然而到1820年,对济贫制度不满在逐渐增加,尤其来自那些缴纳大部分穷税的土地拥有者阶层。

      1832年政府决定委任一个王室特派员机构审查整个济贫制度。这个机构出具了一份报告,主要观点如下:

      人的贫困出于自身原因,要多于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原因。救济受领者索取救济不是以他本人的道德相关:多子女大家庭有机会多领,这导致未有财经规划的婚姻;女人为非婚生子领取救济,这鼓励了道德败坏;劳动者没有努力工作的动机;老板乐得压低工资,反正工人可以从穷税那里得到补贴。

      顺便说一句,这个结论与经济学家马尔萨斯的观点是一致的。

      通宝推:桥上,
      • 家园 想起以前的一位网友

        天天念叨英国工人阶级酗酒,念叨酗酒是贫穷的主要因素。因为当时的确可以努力一把,就算不能跃升,好歹也能小康。这位可是马列主义者!

        所以才不敢讨论英国乃至欧洲近现代的状况。只敢说中国(人)没有不努力的。这里是说价值,不能拿统计上的少数派反对。但国外自18世纪以来的理解,无一不反映了这点。难怪杰克伦敦要(在笔下)灭绝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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