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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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证据都在法院和公安

        权力机关已经把这个女法官的判决包括和本案无关的其它历史判决的公众查阅权限都给禁了。

        所以你要证据找错了对象,不应该找普通老百姓要呀。

        这个女法官的历史判决在网上还有只言片语,都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官方也没有出来澄清。

        或许你比较有路子尝试申请政务公开呢?

        国内网络上有个哏儿——一件事情如果过于离奇,往往可能就是真的。当然这只是一句玩笑话,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吧。

    • 家园 法律工具论,早就不再宣讲

      但是法律执行参与者,公私各方都是清楚的。

      而且体制内中低层对于其本身的工具属性也明白。

    • 家园 看了一些回复,还是冒着犯众怒的风险说说我的看法

      1。网上争论的主要焦点是赔偿金额是按照15天还是29天算,15天9000,29天18000,另外一个12000的说法据说是保险公司愿意赔的数字。

      很多人的看法是保险公司都愿意赔12000,法官凭什么判9000?这是导致法官被杀的主要原因。这就要看12000是这么来的了,我推测有两个可能,一是伤者没有起诉前跟保险公司协商时,保险公司愿意赔的上限,进入司法程序了显然伤者没有接受;二可能是法庭在判决前的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但进入了判决程序,显然法庭调解也没有达成一致。那么,这里有两个可能,伤者依然不同意12000,或者保险公司因为既然已经走法律了,就只愿意按照它自己法务理赔员笃定的9000赔了,不再接受高于9000的和解。这些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都非常常见。

      问题来了,既然不能达成和解进入法庭判决阶段了,法庭是不是就应该按照保险公司“曾经同意”的12000判呢?我认为不可以,法庭判案就得以事实和法律来,所判的每一分钱都得有事实和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必须得伤者能提供的和法庭调查得来的医院各种符合法律认定标准的单据病历医嘱等等,算出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然什么叫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法官可能的错误是,根本没有履行调解过程直接判了;双方愿意12000和解但法官不同意;还有就是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不当。目前看到的各种谣传并没办法认定这些情况的存在

      2.住院15天和29天之争

      现在网上见到的说法是遗嘱住院29天实际住院15天,恐怕不准确,从来没听说医院收治病人时出院前会写医嘱要住院多少天,医嘱都是用什么药怎么治,住院天数都是出院小结写实际天数,这种外伤且涉及保险赔偿的应该还需要写出院后要休息多少天,有没有后续康复复查等等。误工费从来都不是按住院天数赔,而是要看康复恢复劳动能力时间的。小伤,出院即痊愈的只是特例。

      这里法官的事实认定住院15天就赔15天的误工费显然是她认为出院即痊愈。新闻和自媒体说的住院29天,15天之后没有医院的用药治疗记录,是否属实没有进一步可靠证据。如果法官认定15天有错误,那是法官的错。否则就是猜测罢了。

      3.法律应该倾向弱者

      我认为这个说法不恰当,法律倾向弱者应该是立法阶段考虑的事而不是判案阶段的责任。比如法律对未成年人,妇女的权力倾斜等等都是体现这种司法精神的,而且法律照顾弱者法理上基本都应该是照顾生理意义上的弱者而不是社会属性比如贫富,个人和机构这种社会属性,有举证倒置的情况那也是因为机构和个人信息不对等的考虑而不是其他。不然如何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指司法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是。

      通宝推:审度,
      • 家园 其实争论这个没什么意思

        王法官死了党姓老汉自杀未成将来也是死刑。零几年时候城管那时非常风光,我们这边一个小贩跟城管发生冲突,小贩捅死两个城管捅伤几个城管,结果是别的地方城管还是耀武扬威时候我们这边城管礼貌执法😂😂😂😂

      • 家园 你去扭伤一下脚踝就能明白法官多么混蛋了。。。

        网上有人在裁判文书网上该法官的判决全部被删除前找到了它的部分判决。

        全部是计算误工,营养护工等等的赔偿时间仅仅等于住院时间,就连十级伤残也仅仅按照住院的150多天计算赔偿金额。

        只能说它的死确实促进了中国的法制进步。

        • 家园 你确定伤残10级的只赔了150天治疗期间的误工费等而没有另外

          的伤残赔偿?你说的如果属实那是法官公然违法,否则你就是造谣诽谤。

          就算你说的属实,也不能证明中国的法院都普遍的如此判。我知道有伤残鉴定结果而只赔治疗期间误工费等等而不另算伤残补偿的一个没有。

          所以你的她的死促进中国司法进步纯属夸张,煽情。有法官枉法在哪里都不稀奇,因此就推断所有法官都枉法就不止是思路清奇了。

          • 家园 2018年就有个它判的交通肇事案,10级伤残,对方全责

            然后所有费用就判了住院的145天。

            就是欺负打工的农民不懂法。

            点看全图

            点看全图

            截图太长,就摘录一部分。类似的很多判决书网上还能找到一些,其他都被删了,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 家园 原告主张的10级伤残补偿59912.6元予以支持,没看见? -- 有补充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我看你比民工还不懂法,更好欺负,是被带节奏者欺负得掌自己嘴吧 -- 补充帖
              • 家园 看到了啊,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营养费等是分开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后面误工费单列了145天,只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在这法官眼里,出院了就等于好了,医嘱休息时间都被无视了。

                • 家园 你不仅不懂法,自己发的东西都看不懂

                  虽然你发的截图模糊不完整我也就瞟了几眼还是看出来,这是这次交通事故伤者第二次住院治疗的索赔了,第一次保险公司已赔九万多,肇事者也赔了数目不祥的金额。

                  这一次是再次入院治疗,治疗结束并做了伤残鉴定,可以确定这次住院没有恢复期之说。保险公司又赔了11万多。肇事者也要赔,截图不完整不知道多少。

                  这次治疗伤者自己索赔的误工费等就是按145天要求的,法庭认为符合实际采纳了,还有个细节,保险公司说他是农村居民肯定想按更低的工资标准赔,法庭没采纳直接按当地城市居民平均工资算的,因为他可能没有固定工作拿不出单位的收入证明。这些看下来怎么也得不出欺负他不懂法的结论。

                  你不懂法我就跟你普及下,误工费跟伤残补偿不能重合计算时间,住院和恢复期才有误工费,伤残补偿是指经治疗康复仍然无法恢复的劳动力丧失部分的补偿,从鉴定之日或者住院康复误工费计算停止日起,算到终生还是退休我没查不知道。因为定残日起就没有误工一说了,只有对劳动力损害的补偿。相当于我打碎了你家一只杯子法律不会要求我陪你两只。就这么难简单。

                  • 家园 你能华丽地无视这个案子里面休息一到两年的医嘱真是“懂法”

                    这个案子除了住院133+12天,还有出院医嘱:

                    1,休息1-2年

                    2,每月来院拍片复查,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

                    3,左胫骨不愈合必要时再次手术治疗,

                    4,左膝关节僵硬必要时需进行左膝关节松懈术

                    5,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外固定物

                    6,X线自己保存

                    7,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99614.05元已经由被告赔付。

                    明显出院时候原告还没好,

                    就连AI都知道误工期认定标准要依照受害人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同时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机构的意见。

                    这法官倒好,住院几天算几天。。。这叫懂法的花,那河南鉴定机构也不要去做啥三期鉴定了,只做一个护理期鉴定就行了,反正这帮猪头法官认为护理期可以替代营养期和误工期。哪条法律计算误工天数时候只计算住院时间,不酌情计算医嘱时间了???

                    这个案子原告主张的是后续的费用和补偿,法官判的也是差额,这有啥好挑刺的。

                    关键是两个案子加起来,总金额计算时候只按住院的145天计算作为误工期的赔偿标准,恢复期被华丽地无视了。。。真是连AI都不如。

                    • 家园 伤残鉴定定残了就意味着不能彻底痊愈了,才有伤残补助一说

                      伤者进行了伤残鉴定,并主张了伤残补贴,这就意味着他已接受不能完全治愈落下残疾的现实,另外有6000元后续治疗的费用判决也认可了。

                      这是我搜到的法律解释: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他属于第一种定残了的情况,145天是第二次住院并定残,因此这次算145天误工费没问题,因为他出院就开始计算伤残补偿了。上次住院赔了99000多+肇事者赔偿,其中误工费如果从受伤日算到这次住院前就没问题,否则有问题。

                      你自己找上次的判决书看吧,结果回复出来就行。

                      我从来不反对法官有错就追责。但你前面说的显然不懂法还曲解自己发的判决书

                      为了少费口舌,我提醒你一下你上次发的图片是伤者第二次住院和定残的赔偿案判决书。你这次打字说的医嘱我估计是上次治疗的医嘱,最后一条里的“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99614.05元已经由被告赔付”明显不像医嘱而是法院文书。这个金额跟第二次住院定残判决书提到的上次已赔偿金额对得上。你自己研究吧。

                      • 家园 你怎么看的,1次住院133天,2次住院12天,合计145天

                        都在订残日之前,然后法官算赔偿只算住院的145天。。。

                        • 家园 你怎么看的?这是第二次住院的索赔判决书,我自然认为是第二次

                          住院和定残前误工天数是133+12。为什么写成133+12=145我也费解,你的图片不完整没法判断。 你的图片也不能证明一定是第一次住院是133天,第二次是12天吧?

                          第一次住院判了赔偿99000多元一天误工都没有算,你觉得这种判断得符合一般常识吗? 原告第一次住院索赔起诉时忘记了有误工费一说法院就乘机判不赔这一项?伤者会接受这么判吗?

                          还是那句话,信息不完整,就别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和观点自动脑补。

                          当然我的判断也可能有错,你第二次打字放出的几条“医嘱”内容 判决书图片里也没有,你手里还有什么没披露的?都贴出来吧,最好是图片,打字太容易伪造,虽然图片也不难。我判断错了就错了,这没有什么。

                          我在河里所有对你的观点判断的质疑都基于你提供的“原始”信息,再加上我对法律的了解。我自己没有看过任何一手资料包括网上别人传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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