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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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现实中的许多案例,都是常人无法做出的,也理解不了的

                  如大伯把侄女杀了的,就是因为见不得侄女家好;患者杀医生的,就是因为病没有治好;女生杀女同学的,就因为某个男生喜欢这个女生,,,

                  一怒杀人的,是冲动,属于激愤型。

                  这种为了常人眼中某些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思虑再三然后杀人的,属于偏激型。

                  激愤型的不可怕,你不惹他或者他只要没当场火起来就没事。这个是常人的思维模式之内的,人也能注意一下有所避免,有所防备。

                  偏激型就不一样,你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惹的对方起了杀心了,根本就是防不胜防,何况以常人的思维,哪儿会想到需要防备。

                  • 家园 没错,很多杀人犯其实是很毁三观的

                    就如本案中的党某,杀人的逻辑,其实很难用正常的逻辑去推断,比如伪造皮衣跟电动车损失的拙劣行为,但偏偏就有人无视其与正常人不同的地方,硬要生造出一个底层与法官互相割裂的阶级对立惨案来,这种人更毁三观。

                    贴一个案子,看看能毁三观到什么地步

                    点看全图

                • 家园 当然不是白费功夫,因为只有你是在单纯讨论这个案件

                  很多人其实并非是为了讨论案件,而是借题发挥。

                  从这个楼建立开始,其实就不是为了讨论案件中的事实,完全是为了煽动跟情绪输出的。否则,哪会在杀人一审判决出来,不贴新的信息,而是把去年8月份的法院通报贴一遍,这明显就是在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来煽动情绪。

                  之所以这栋楼的讨论不白费,是因为通过这么多的讨论,让大家看清了某些id的真面目。是谁在通过有条有理的分析,得出一个相对客观的结论,进而更接近事实真相;又是谁在故意混淆概念、强词夺理,故意扭曲事实来煽动情绪;谁在客观分析问题,谁在靠脑补胡搅蛮缠甚至编造谎言。这个楼里的讨论虽然告一段落了,无论双方是否认为自己分析判断的更对,起码有正确判断能力的河友会得出自己的结论的。大家也通过这个楼里的讨论,对某些id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我觉得这才是讨论的意义。最起码从我个人来讲,以后对某些id的发言我会打个问号的,因为已经颠覆了他们之前的人设,毕竟撒谎、歪曲、造谣、脑补、扣帽子、人身攻击等种种拙劣的表演都在本楼里展示的淋漓尽致了。

    • 家园 法院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不是利益冲突,而是利益输送

      在本案中,法院跟保险公司达成的战略合作受到质疑。有河友问这是什么鬼。网上找了些东西,不知道是否有代表性,但至少是可信的。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签订“司法+保险”全方位战略合作协议

      “司法+保险”就是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搭建开放性合作平台,创新保险参与人民法院履职工作的新机制,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产品和专业技术优势,开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等项目的合作,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衔接司法实务,助力法院工作,降低申请执行人的负担,形成法院、申请执行人、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局面,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执行救助保险是指法院作为投保人,以该院年度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为保费基数,投保后保险公司即时放大救助金额的新型司法险种,旨在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赔偿等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中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悬赏保险是指申请执行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范围内推出悬赏金,利用社会力量寻找涉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悬赏成功后,赏金由保险公司支付。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申请人缴纳少量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赏金,增加了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拓宽了查人找物的渠道;推行涉民生案件执行保险救助机制,解决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中存在的“执行不能”问题,为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增添助力;推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机制,降低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的经济负担,提升民商事案件的保全率,为息诉服判和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执行法官干警因公导致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解除法官干警后顾之忧,让法官干警轻装上阵、安身安心。

      这些战略合作,都涉及法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但是,法院投保就一定要战略合作?保险公司那么多客户,都要与保险公司搞战略合作?而且,这些保险本身,也很扯淡。

      保险需要保费。法院的钱都是财政拨款,而且都是戴帽下达,不知道是否有这些保险的费用,希望有了解的河友解释一下。

      前面的例子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以该院年度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为保费基数。查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和捐助,专项用于救助,没有投保这个选项。这笔资金,本是财政资金,不管花不花,不会直接流进法院或法官个人口袋。但是投保就等于财政已经全部支出了,但是否给了需要救助的人,就需要法院决定。法院决定多救助,保险公司就会亏钱;决定少救助,保险公司就会赚钱。法院会倾向于多救助还是少救助?你猜,你再猜猜?我猜,全世界人民猜一万年,也猜不出两种答案。如果这笔资金可以投保,其他类似救助、救灾资金是否也可以投保?这已经不是什么利益冲突了,就是明目张胆的利益输送,化公为私。

      如此广而告之的贪腐,居然从2019年之前就开始了。反了十几年的腐败,还跑回二三十年前去倒茶,却放着如此新鲜的明前不茶,世界果然奇妙。

    • 家园 求助河南网友:“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是否是惯例

      我刚才又看了一下 @唐家山 引用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误工费的法规中。

      相关规定明确了: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

      依据公开的新闻,党老汉一案,没有明确表明,“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是否存在。

      请河南网友帮忙确认(有医生朋友的网友),河南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进医院救治,如果医院开了住院医嘱,按照惯例,是否会同步开出“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按照北京这里的做法,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而医院只开了住院医嘱,没有同步开具“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律师肯定会抓住医院的瑕疵,可以对医院进行起诉。

      • 家园 查了你转帖里涉及王法官的四份判决书

        判决书里都有明确的出院医嘱。

        1)蔡芳案:原告的出院医嘱注明:1、院外继续口服药物,局部理疗;2、加强营养、护理、注意休息半年后来院复诊。

        2)徐某某案:出院医嘱为:1、休息1-2年;2、每月来院拍片复查,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3、左胫骨不愈合必要时需再次手术治疗;4、左膝关节僵硬必要时需行左膝关节松懈术;5、骨折愈合取出内固定物外固定物;6、X线自己保存;7、不适随诊。

        3)邓明星案: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

        4)王瑞阳案:出院医嘱为:1、院外注意休息,继续口服药物,院外股四头肌功能锻炼半年;2、院外股四头肌功能锻炼半年,借支具保护下床至术后3个月;3、3月后可腰围保护,避免坐低椅和下蹲动作。限劳1年,6周后来院复查;4、1年左右去除内固定物,注意腰部保护,不适随诊。

        按道理,党某某案的判决书里应该也有明确的出院医嘱。但是估计在网上不会查到这份判决书了。

      • 家园 程序上有规定开出院医嘱,附一星期左右药量,注意事项及复诊时间

        一般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休息时间,因病情体质环境各不相同,但可应患者要求开具病情证明用于请假、调岗等。

        各地医院遇到的事多了,入院出院先签一堆文件的,只是医院的律师也要听领导安排。

    • 家园 最近看到一个视频

      说是有原主持人现在是网红主持叫刘雯的,固美团对外卖员太苛刻,作了几期节目。结果被美团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然后互联网法院的骚操作来了:法院将有关通知被告的通知开庭日期什么的,在法院前的公示栏公布,而不是邮寄给被告,造成被告缺席被判输,判道歉三十天,陪50万,但判决书到是寄给被告刘雯了。

      刘雯收到判决书据说是一脸懵逼,后来打电话给法官了解了情况,现在连续在网上变着花样道歉个把星期了,都成连续剧了。

      • 家园 有个英文小说叫银河系顺风车搭乘指南

        开篇就是外星人修星际高速要把地球拆了。

        地球人抗议。外星人问早干什么去了,小区公示在人马座都帖出来五年了。

      • 家园 “自我加戏”害了王佳佳自己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A1QPKRB0521AS17.html

        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的37岁女法官王佳佳,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判赔比无责的原告——50岁退伍军人党某某的诉请少了约半——9000多元,被党某某割了喉。官媒发布悼念文章

        根据郾城区法院的通报,4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调解未成,党某某7月4日起诉,23日下的判。20天一个案子,一目了然,是个小额速裁、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的案子。这中间,当然没发生过鉴定。一般民事案件,如果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

        通报称:该案“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由是乎,党某某的诉请的18832.93元,被减了半,判赔9384.89元。

        这份老子监督儿子性质的案件评查通报“先声夺人”后;有声音说,党某某存在挂床讹人行为;但也有人在我文下跟帖说,是党某某在医院住到没钱先走了。囿于信息公开不充分,从逻辑上说,两种情况都不排除可能性。

        但说党某某借挂床讹钱,我倾向于这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

        他飞来横祸,冤里冤枉被人撞了,交警定的无责;又不是蓄意主动去碰别人的瓷。

        好歹也是个退伍军人,不至于那么不堪。

        住院29天,是医院开具的,不是他自己开具的。

        ---------

        打过官司的都知道,庭审会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

        医院基于伤情给党某某开单子住院29天,那是书证。法官应是一个中立裁判者。如若保险公司没意见,那这29天法官就得认。至于医院为什么开29天,隔行如隔山,法官无资格也无权力越位轻易去推翻。

        如果保险公司有异议,那也得是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鉴定,法官协调鉴定机构来确定党某某科学合理的住院及后续养伤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

        而就案子来说,明显保险公司没意见、没申请鉴定——否则都转换成简易程序而非小额速裁了。

        那么,王佳佳偏离中立裁判者立场,坐歪屁股,越位给酌减掉14天,进而赔偿款缩水掉一半,这不是随意自我加戏,最后把自己给害了嘛。

        而根据网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截取的一些王佳佳既往裁判案例来看,她老是这么干——以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误工费等赔偿款。

        ---------

        有人被殴打后身体多处受伤、骨折,出院后休养长达3个月,她只按住院57天计算误工费等,全然不顾“伤筋动骨一百天”的生活常识。

        (帖图见原帖,下同)

        -----

        有人交通事故后多处骨折,出院医嘱休息1-2年,司法鉴定两处十级伤残,她不管医嘱,只按两次住院合计145天计算误工费等(一般出院后,伤情稳定满6个月才好评残;评残出结果一般也要1个月,光这个期间,依法而论,就是210天的误工期)。

        ----

        有人交通事故后,住院70天,医嘱限劳1年,后鉴定为9级伤残;因这人是农民,事故前就因脑出血在家养病,她判本来就无收入,没有误工费。

        ----

        有人交通事故住院82天,医嘱限劳半年,再来医院复查,她判按81天计算误工费等。

        ------

        这样的判法,就是在枉法。

        因为,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得清清楚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院证明说多少天就多少天,除非被告申请并用司法鉴定结果来推翻,而不是由法官越位酌定来推翻。

        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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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海峰你都技穷到拿去年一个自媒体的喷子文章来当依据了

          这个自媒体作者不过就是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诉讼,结果判决没满足他心意,就不停在网上发各种喷法律的小作文。他的诉讼咱们不提,就你复制粘贴的那些文字里,各种颠倒黑白的谎言。而且不过是去年杀人案刚爆出来后的文字,里面很多都是与现在最终确认的事实不符的,也就只有你这样把这种谣言当真相了。

          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的37岁女法官王佳佳,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判赔比无责的原告——50岁退伍军人党某某的诉请少了约半——9000多元,被党某某割了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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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某是漯河市郾城区党湾村人,村里有2500多人姓党。

          党某的人品如何,有熟悉他已经说了。

          某些人以他姓党就编出他是孤儿、甚至如你这般编出个退伍军人身份来,是不是又被打脸了?

          好歹也是个退伍军人,不至于那么不堪。

          住院29天,是医院开具的,不是他自己开具的。

          任何信息都显示不出党某是退伍军人,你哪来的自信编出这种谎言?

          这里插一句,关于党某的情况,就是某id发的内蒙某旗法官言论的知乎回答里

          如何看待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法官公开宣称王佳佳法官判案错误

          而他当成宝贝一样转发的自称土默特左旗法官的言论,在那个回答下是直接被打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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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打过官司的都知道,庭审会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

          医院基于伤情给党某某开单子住院29天,那是书证。法官应是一个中立裁判者。如若保险公司没意见,那这29天法官就得认。至于医院为什么开29天,隔行如隔山,法官无资格也无权力越位轻易去推翻。

          如果保险公司有异议,那也得是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鉴定,法官协调鉴定机构来确定党某某科学合理的住院及后续养伤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

          而就案子来说,明显保险公司没意见、没申请鉴定——否则都转换成简易程序而非小额速裁了。

          那么,王佳佳偏离中立裁判者立场,坐歪屁股,越位给酌减掉14天,进而赔偿款缩水掉一半,这不是随意自我加戏,最后把自己给害了嘛。

          这又是一个谎言。两次的案情通报都明确写了,保险公司不认同党某的赔偿要求,并在庭审中提出了质证意见来反驳,包括党某的皮衣电动车的损失、住院29天的索赔要求。法官也正是比较了双方的证据,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证据。到你的文字里,把这颠倒黑白成明显保险公司没意见,法官自我加戏越位给酌减掉14天。你这不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吗?

          而你后面举的4个案例,证明王法官枉法,2个是她任裁判员,别人任审判长判决的,2个是她任审判长的。也就是在你罗织的她枉法判决的案例里,她担任审判长的,锅要她背;而她没有担任审判长的,锅不要审判长背,还是要她背。你的罗织罪名的逻辑是不是很可笑,跟莫须有有什么区别?

          反正只要她挂名在判决书上的,无论她是不是审判长,责任都是她的。

          你最可笑的地方就在于,如果你认为4个案子都是判决错误的,也就是随便找出郾城区法院4个涉交通事故的判决,全是错的。你不觉得这样的结论很荒唐吗?而能得出这样荒唐的结论,只能说明你认为判决错误的判断是错误的。举的4个案例里,王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只有一半,换句话说,类似的案子其他法官来判决,也是跟王法官一样的判决结果。相比你认为4个案件都是错判的,跟换谁来当法官判决都一样的结果,哪个更可信,这是一目了然的。

          这样的判法,就是在枉法。

          因为,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得清清楚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院证明说多少天就多少天,除非被告申请并用司法鉴定结果来推翻,而不是由法官越位酌定来推翻。

          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最后这段话其实更显出你跟那个文章作者在法律上的无知。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认定既不是医院说多少就是多少,更不会是法官来确定,而是根据事实来确认的。对事实的确认就是凭借医院的医嘱、在医院治疗的所有收费单据,而且不是某一方单方面拿出来的,需要当事双方都认可的。在本案中法官就是根据当事双方的证据来确认的事实。

          本案中,女法官正是严格遵守了你最后的一句话,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所以法官并没有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搞你们所说的有“温度”的判决。

          而你们最可笑的地方也就在此,一会儿高喊要超出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有温度的判决;现在又高喊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说白了,就是精分。

          • 家园 这事就是法官跟辩护律师有问题

            保险公司要按公司规矩给赔偿,党某想多要点,保险公司认为不合规,给不了,没人敢做主。但是保险公司里有人给党某出主意,告诉党某你可以去法院打官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判了我就执行,甚至都不用上法庭开庭,直接调解就行。党某就去打官司了,结果党某的辩护律师没跟法官沟通好 ,法官反而给的钱更少,党某就认为自己被法官欺负了。

        • 家园 史料推理老哥你们太厉害了,跟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法官说的一样

          关键点:

          (1)党志军提交的证据,医疗费用票据、住院单等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医疗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应该请专业公司鉴定。

          这两条连起来是对王佳佳两条特别关键的指责:你不能屁股歪了抢原告的活,然后再利用你裁判的身份瞎判一通——基本上相当于指着王佳佳的鼻子骂,连古代的县太爷都不如。

          (2)纵观此案,不存在保险公司颠覆医疗费用的任何事实。

          这更是对王佳佳的致命补刀:这不就是劳动仲裁那套?这不就是劳动法执行不下去那套?王佳佳和保险公司狼狈为奸,想利用党志军拖不起少给钱,那么她被刀了只能说杀得好——党志军和路易吉看似区别大,其实都是向金融资本主义的化身开刀。从河里这帮体制内跳梁小丑的表现看,这么刀真的有用。

          --

          知乎问题里的截图,我找不到原始出处,但又不能浪费版主铁手的流量。

          知乎问题:https://www.zhihu.com/question/9734565758

          图片地址:https://pic3.zhimg.com/v2-48f1c5c89f6142609fb27f7ec3a586fa_1440w.jpeg

          --

          @史料推理 @唐家山 这才叫社会经验丰富。我能看到王佳佳判案最不合理的一点,15天。

          但因为我看他们甚至医院都是绕着走的,非必要不招惹,缺乏相关的对线经验,我不知道如何反驳。

          跟真正的社会实践比起来,我写的帖子依然属于真空中的球形鸡,也就比那帮连真空中的球形鸡都搞不定的废物强一点。

          通宝推:Swell,
          • 家园 我不是社会经验丰富

            我只是爱较真。

            在党某某案中,我较真的一点是“案发之初的传言是否为真”。我对法律是个外行,传言的转述不一定很精确。这个传言还是你转帖的《贴个知乎警察视角中的党志军案:需要情理法的折中统一》里的表述更为准确一些。

            党志军:我方主张,一共需要赔偿18800元

            保险公司:最多赔12000,一次性解决,多一分也超过我的权限了,只能通过法院判了

            法官:....综上所述一共赔偿9000余元

            现在看来我的判断是对的。

            对于海峰说的“医嘱休息两个月”,我不能确定,这需要看出院医嘱到底是怎么说的。按照常理,王法官的判决书里应该有出院医嘱的详情。

            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疑问都可以在王法官的判决书中找到答案。但是这份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找不到。我又在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一下,王法官作为审判员的判决书最新的一份是2024年6月3日。当庭的审判长张义敏的最新一份判决书已经是2024年10月30日。估计是等不到这份判决书上网了。

            曾有擅长检索的ID说只有优秀的判决书才会放到裁判文书网。这个解释听起来有些道理,只是曾获得“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十佳办案能手”“个人三等功”“全区先进政法干警”等多项荣誉的王法官的判决书看起来也不是那么优秀,我们也因此失去了获知真相的机会。

            此外,我还有一个疑问。在第二份通报里有一段话:

            党志军的主治医生的证言证明,党志军入院半个月后,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

            我比较好奇,这份证言证明的出具时间,是在凶杀案前,还是凶杀案后。如果是凶杀案前,那么这份证言证明是不是有可能也会在王法官的判决书中找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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