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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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不能用金额看吧

            有人差两千万也不一定动手,有人两毛钱就忍不了。

            可能还是应该看场景,有时候有的事情起因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 家园 我有很多问题

              为了两毛钱咽不下一口气正不正常?

              为了两千多元咽不下一口气而杀人正不正常?

              如果不正常的话,这栋楼的讨论有何意义?

              • 家园 其实不太想讨论

                不过现实中很多争执乃至出人命的事起因往往都是小事。别人看来都不值得。任何一方哪怕稍微有一点点“让步”,都不会造成最后的结果。

                现实就是任何一方都理直气壮,不会让步。

                那么任何一方都会采取自己认为合理的手段。

                如果有一方选择余地少,认为自己已经被逼到墙角了,那就会采取激烈的手段,于是就悲剧了。

                说实话,现在眼看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余地越来越少了。

                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看看河里的讨论。

                就这样吧。

          • 家园 我说了这个解释是我脑补的

            我只是认为我的脑补合乎逻辑而已。我确实无法排除党某心理异常这个选项。实际上方恨少河友还有一个脑洞大开的想法:“这一切的后续行为都是由于(党某某)被车撞之后造成的精神损伤引起的”。这种可能性我也无法排除😏。

            • 家园 唐家山自己承认是靠脑补断案;终于承认保险公司愿赔一万二是传言

              春虫

              在后面的讨论中,我说12000元是党某杀人的导火索,这一点确实是我脑补的。假设传言为真,党某误认为自己肯定能拿到12000元以上的补偿,他的心理底线是12000元,但是王法官只判了9000元,导致党某破防。我认为这个杀人动机的解释是合理的,这个合理是指合乎逻辑

            • 家园 生活中这种偏激型人格的人不少

              新闻也常见,就是为了一件小事,动手杀人的。

              这种偏激,常人是无法理解的。以常人的心态试图去解释找理由,是白费功夫。

              • 家园 【商榷】

                性格偏激的人在人群当中一直是按一定比例存在的,这应该是一个生活常识吧,避免矛盾激化,在成熟的成年人当中也应该是生存默认规则吧,中国自古就有君子不立危墙之下的教训,奈何有些人类中的子品种总是清高脱俗到了非人境界,可悲可叹但不可怜。动物界总是弱肉强食,生而为人才有杀人者偿命,欠债者还钱等规则建立,掌管规则建立者和规则执行者的每一个人如不能视手中的权力千斤重,那也只能各自安好了,毕竟自然法则是公平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

                • 家园 所以我的疑问就来了,把保险公司换成司机与党在官司中对立

                  司机照样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法官该怎么判 ?

                  还是说只有党志军才算是“人民”而司机不能算是 ?

                  法律是用来裁决的还是用来“避免矛盾激化”的 ? 因为有可能矛盾激化,所以就要偏向一方 ?这是你们心中的法律么 ?

                  正如我之前提过的假设,双方都是党志军这样的偏激型的,各自都有一堆的理,都只认赢,和解都不行,谁输了谁就要杀法官,,,面对双方都是这样的“人民”,法官该怎么才能“避免矛盾激化” 的判决?

                  能正面回答么 ?

                  通宝推:寄意寒星,
                  • 家园 我来回答吧

                    “解释不了就不解释的策略”不是我的风格。你的疑问是从我的帖子《我说了这个解释是我脑补的》而起的,回答你的问题应该不算越庖代厨,请挚言河友见谅。

                    你的帖子提到了几方面的问题,我还是分类回答吧,不一定按照提问的顺序。

                    还是说只有党志军才算是“人民”而司机不能算是 ?

                    在凶杀案前党某和司机当然都是人民,本来就是人民内部矛盾。诉讼也是民事诉讼。

                    司机照样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法官该怎么判 ?

                    法律是用来裁决的还是用来“避免矛盾激化”的 ? 因为有可能矛盾激化,所以就要偏向一方 ?这是你们心中的法律么 ?

                    在双方都是人民的前提下,法律是用来裁决的,但是裁决要追求尽可能的公平性。这种公平性是实质上的公平。如果做得不好,反而会激化矛盾,正如此案。

                    审度河友说过:“(判决)一般有个原则,不得通过赔付获利。不去讨论这个原则的是非,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法官的判决应该在满足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获得的赔偿不超过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受害者。只要受害者不因此获利,这样的判决都是没问题的。本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就是用于在满足“不得通过赔付获利”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实质性的公平,但是王法官把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弄反了。

                    正如我之前提过的假设,双方都是党志军这样的偏激型的,各自都有一堆的理,都只认赢,和解都不行,谁输了谁就要杀法官,,,面对双方都是这样的“人民”,法官该怎么才能“避免矛盾激化” 的判决?

                    请问,这个时候,在司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情况下,是不是还主张承认党提出的一切权益 ?

                    你这个假设过于极端,已经不是法律问题。就像《威尼斯商人》里夏洛特面临的困境,只能割一斤肉,多一两和少一两都不行。我把你的假设细化一下,在某一个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赔偿10000元,另一方只愿意赔9999元,判决只要不满足任一方的要求,该人就要杀对方。那无论法官怎么判,都是要死人的。这种情况下属于数学中的奇点,本来就是无意义的。

                    如果法官要判,那就正常判决,只要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即可。

                    最后一个问题,你没有明着提问,但我还是回答一下吧。

                    这种偏激,常人是无法理解的。以常人的心态试图去解释找理由,是白费功夫。

                    首先,偏激和精神病还是有区别的。只要党某不被鉴定出来是精神异常,那么分析他的作案动机,对我来说还是有意义的,至少能在我的知识体系里做到逻辑自洽。

                    其次,挚言河友说的好:“性格偏激的人在人群当中一直是按一定比例存在的,这应该是一个生活常识吧,避免矛盾激化,在成熟的成年人当中也应该是生存默认规则吧”。王法官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在判决时尽量追求实质上的公平,避免矛盾激化,她或许能逃过这一劫。

                    • 家园 所以我又提出了,如果对峙的另一方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人民

                      也是一个和党志军一样性格的人民司机,怎么体现“实质上的公平” ?

                      不要说我举的例子极端,事实上党志军的杀人案就性质来说也是个极端案件。

                      我之前也讲过了,法律适当的偏向可以不可以 ? 当然可以。但是要确定一个前提:这种偏向要获得另一方的认可才行,也就是我说的调解功能。因为既然是偏向一方,自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公正、不偏不倚才是法律天然该具有的属性。

                      事实上,你们所说的什么“不得通过赔付获利”、“把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弄反了”等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党志军的诉求完全正当、证据完全真实的基础上的。你们是如何认定“正当、真实”的呢 ?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所以他的诉求必然是正当的、证据必然是真实的,,,

                      这后面不就有河友的“朋友遇到的与老头老太太的交通事故”的那个事例证明了“人民”的诉求必然是正当、证据必然是真实的荒诞性了么 ?

                      你所说的的“至少能在我的知识体系里做到逻辑自洽”解释不了为了几千元杀法官的极端性,而这恰恰是我说的“偏激型人格”才能逻辑自洽的。

                      很多人拿那个保险公司愿意拿12000和判决只判了9000的事例来说事,认为最起码也应该判12000才对。这有什么奇怪的么 ? 被判5年刑罚,不服上诉,结果被加刑的案例还少么 ?

                      我之前遇到一起车祸,是我的车被后车撞了,然后我的车撞到了前车。我的车前后都被撞了,前车只是后保险杠受点损伤。交警判定后车全责,后车的肇事者给我的前车赔了2000元,前车走了。我开到4s店,定损定了13000。最后花了多钱修好的? 4000多点。因为后车司机说了他的情况(父母住院,还没买保险),我心软,跟着他去了他的一个亲戚的小修理店修理的,就这,换引擎盖的时候还把挡风玻璃给我搞了个洞,又换了个玻璃,算下来才4000多。我亏了没有? 绝对亏了。这种亏是建立在我认可了的前提下的,对吧。我要一口咬死必须在4s店修,你乖乖给我掏13000,任谁也挑不出个理来,对不 ?

                      交警判定对方全责,负责把车给我修好。如果这个时候,我和对方因为话说不到一块,我坚持要按4s定损的13000走,对方一定要走小修理铺节省费用,争执不下诉诸法庭,法庭也只能认可我的主张做裁决,因为我的主张是建立在4s所开列的单据的真实性上的,对吧。

                      难不成对方因为亲戚的小修理铺子的费用和4s的定损相差太大接受不了——这中间相差的钱数可比党志军那个案件的3000多多了吧——迁怒于做了裁决的法官,怒杀法官,然后大伙还要叫好,因为这位是“弱势群体”的“人民” ?

                      • 家园 我觉得既然要讨论

                        首先要明确一点。是你跟我在讨论,而不是你跟“我们”在讨论。这一点你没有异议吧。

                        下面逐条来吧。

                        如果对峙的另一方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人民也是一个和党志军一样性格的人民司机,怎么体现“实质上的公平” ?

                        首先假设司机是全责,这样就能跟党某某案挂上钩。我上一贴已经回答了,法官在理清所有证据之后,在“不得通过赔付获利”的原则下,尽量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赔偿向受害者倾斜。这就体现了“实质上的公平”。至于怎么能做到这一点,对不起,我不是法律人士。你让我说出一个精确的方案我做不到。

                        不要说我举的例子极端,事实上党志军的杀人案就性质来说也是个极端案件。

                        这个是我的问题,极端这个条件确实无法量化。还好我上一贴也给出了回答:“如果法官要判,那就正常判决,只要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即可。”

                        我之前也讲过了,法律适当的偏向可以不可以 ? 当然可以。但是要确定一个前提:这种偏向要获得另一方的认可才行,也就是我说的调解功能。因为既然是偏向一方,自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公正、不偏不倚才是法律天然该具有的属性。

                        我之前的观点有两个前提。第一是车祸发生后,一定会有损害,只是看损害的后果由谁承担而已,如果是司机全责,他的利益预期受损本来就是应该的,只是利益受损的程度需要判决。第二是审度河友的这句话:“按实践来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损失往往是大于赔付的,这还是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执行的结果。”所以在满足“不得通过赔付获利”原则下,向受害者倾斜本来就是正当的。打个比方说,车祸发生后,司机全责,受害人的损失是100。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受害者只能拿到80。那我认为法官判罚区间在80-100之间都是正当的。公正、不偏不倚肯定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是说公正、不偏不倚是法律天然该具有的属性,这一点我不敢苟同。实践中如果做不到完全精准定损,那只能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事实上,你们所说的什么“不得通过赔付获利”、“把自由裁量权的方向弄反了”等等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党志军的诉求完全正当、证据完全真实的基础上的。

                        党某无辜被撞,不是主动碰瓷,是所有讨论的出发点。你对此有异议吗?

                        我可没说“诉求完全正当,证据完全真实”。我是说在现有两份通报披露的不完全信息下,我认为党某获得9000元赔偿对党某不公平。我还是那句话,如果在获赔9000元和受党某一样的撞伤之间二选一,你选哪一个?如果我选的话,就算能赔我18000元,我也不会选被撞。

                        你们是如何认定“正当、真实”的呢 ? 因为党志军是“人民”。

                        我不是这个逻辑。

                        很多人拿那个保险公司愿意拿12000和判决只判了9000的事例来说事,认为最起码也应该判12000才对。这有什么奇怪的么 ? 被判5年刑罚,不服上诉,结果被加刑的案例还少么 ?

                        我是说12000元是党某杀人的导火索,不代表我认为保险公司愿意赔12000,法院就能判12000以上。我是分析党某的作案动机,这一点没问题吧。如果你对这一点有异议,可以先去翻我的帖子,然后再讨论。

                        你所说的的“至少能在我的知识体系里做到逻辑自洽”解释不了为了几千元杀法官的极端性,而这恰恰是我说的“偏激型人格”才能逻辑自洽的。

                        党某能因为民事纠纷暴起杀人,本来就说明他的性格比较极端。你在我的哪个帖子中看到我说他性格不极端了?但是我说了,只要不是精神病人,那么分析他杀人的动机,对于我个人来说就有意义。

                        我之前遇到一起车祸,是我的车被后车撞了,然后我的车撞到了前车。我的车前后都被撞了,前车只是后保险杠受点损伤。交警判定后车全责,后车的肇事者给我的前车赔了2000元,前车走了。我开到4s店,定损定了13000。最后花了多钱修好的? 4000多点。因为后车司机说了他的情况(父母住院,还没买保险),我心软,跟着他去了他的一个亲戚的小修理店修理的,就这,换引擎盖的时候还把挡风玻璃给我搞了个洞,又换了个玻璃,算下来才4000多。我亏了没有? 绝对亏了。这种亏是建立在我认可了的前提下的,对吧。我要一口咬死必须在4s店修,你乖乖给我掏13000,任谁也挑不出个理来,对不 ?

                        交警判定对方全责,负责把车给我修好。如果这个时候,我和对方因为话说不到一块,我坚持要按4s定损的13000走,对方一定要走小修理铺节省费用,争执不下诉诸法庭,法庭也只能认可我的主张做裁决,因为我的主张是建立在4s所开列的单据的真实性上的,对吧。

                        难不成对方因为亲戚的小修理铺子的费用和4s的定损相差太大接受不了——这中间相差的钱数可比党志军那个案件的3000多多了吧——迁怒于做了裁决的法官,怒杀法官,然后大伙还要叫好,因为这位是“弱势群体”的“人民” ?

                        我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我没看出来你说的这些跟我们讨论的内容之间的关联性。看了半天,有关联的应该是最后一句话:

                        迁怒于做了裁决的法官,怒杀法官,然后大伙还要叫好,因为这位是“弱势群体”的“人民” ?

                        这也不是我的逻辑。

                        • 家园 我的那个事情是我自己做的决定,所以也谈不上什么损失。

                          也是看到了确实没买保险,对方也不容易。

                          你我的分歧在于,法律在这类事件中应该怎么的偏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怎么做。

                          我用我的车祸举例子,之所以能从13000的定损搞到4000多就能解决,是因为我放弃了在4s店修理,在小修理铺,我的车上受损的部件能换的都换成了副厂件而不是原厂件。

                          而即便是走4s店换成原厂件的修理方式,这里面其实还有个潜在的损失:即我的车成了事故车了,这样我后面要是想卖车,绝对是个损失,对吧 ?但是,如果我和对方要对峙法庭,法庭绝对不会考虑到这一点而在自由裁量权上对我有所偏向,这个说的也没错吧 ?

                          所以你看,法律条文并不是完美无缺能让各方都满意的。在这些无法具体量化的损失上,自由裁量权并不能解决问题。

                          例如:法律规定的误工补偿,无固定收入的,是按你过去三年收入的平均计算的。西安是个旅游城市,我是干导游的,过去三年呢,旅游不景气,所以我的收入很一般。但是今年旅游市场突然火热起来了,估摸着这几个月挣的钱能抵过去三年的,我准备大干特干,好好挣笔钱。这个时候,我被撞了,躺了三个月,错过了这个旅游旺季。

                          我的误工补偿怎么算 ?

                          按三年收入平均的律条,我肯定吃亏吃大了。不按三年的律条,对方肯定不同意。

                          这个时候,自由裁量权能做什么 ?

                          这就跟你依规开车,结果有个电动自行车越线与你撞了,有责无责的你先承担10%再说吧。只能自认倒霉,还能咋办 ?给你自由裁量 ? 可能么 ?

                          我前面讲过的,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应该体现在取得双方共识后的判决上,即以调解后都认可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绝不能体现在调解未达成后的判决上,这是法律作为一把尺子的底线。

                          为什么我说党志军这个性格是属于那种偏激型的 ?

                          一开始的12000不满意,冲着18000我上法庭赌一把,结果成了9000。这就跟赌徒玩的那种把把梭哈,赢了翻倍输了全赔的游戏一样。赌徒输了还只怨自己手气不好,你输了怨怪到法官头上,这算什么 ?

                          只要法官是依法依规依证据的判决,即便它是冰冷的,也没什么可讲的。

                          讲自由裁量 ? 你给人民甲自由裁量了,那人民乙怎么办 ?

                          • 家园 好的,现在你我的分歧点主要是在自由裁量权上了

                            我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执行时有不少毛病。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选项也有河友很公允地指出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有司法救助等我不知道的其它手段。这一点也旁证了我确实是法律外行。

                            但是凡事都是利弊相间的。在当代社会,法律法规和社会实践之间的gap总是存在的。而且我不认为法律条文自身能做到完全公正、不偏不倚。所以,除非将来都换成AI法官(公正性和可行性存疑),只要是人类法官判案,自由裁量权还是有必要的。只是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范围需要商榷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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