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或许是绝无可能的了;毕竟某些人呼吁废除职务型犯罪的死刑刑罚已不是一两天了。持这种论调的法学者立论的依据不是见了就会给人恶感的刑不上大夫,而是让人第一印象会有好感的法律的本义不是报复一类的论调。觉得他们真的好手段了,在时髦理论的大义下行倒退之事,弄得认同者众,尤其是时髦的新人类吧:)。倘若真这么办了,那实质不和刑不上大夫类似。况且更是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更导致法律丧失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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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一段逻辑相当乱,而且ID太新,口气似曾相识。
不好意思,不陪了。
理论上,银行如果犯错,但是,银行不可能有意黑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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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取款交易来说,有两处记录了交易过程,一个是ATM机器本身,一个是后台数据库里。
在ATM的流水帐里,它记录的不仅仅是金额总数,而且有现金票种、张数,这是整个交易的第一手资料。
在ATM里,有几个钱箱(尾箱),分别用于存放不同面值的甚至不同币种的现金(比如广州的ATM里可能有人民币和港币),每张现金从具体钱箱被“抽”出来时,都会记录在案的,哪怕是被转到“废钞箱”。关于废钞箱,ATM识别困难的钞票会放到这里,比如残破比较严重的钞票、几张粘在一起的钞票,假钞,等等;ATM初始化时,头几张钞票会放到这里;取款人忘记从出钞口拿钱时,一定时间过后,那沓钱会被回收到这里。每张钞票的走向都被ATM记录着。
在工作人员往钱箱里放钞票时,可能会因粗心出错,就是把比如应该放一种面值的放成了另一种面值。但即使这样错得离谱,把应该放100元的放成了1元面值的。因为国内没有1000面值的流通,所以,事主要取1000元,ATM在配钞(注1,或后台主机配钞)出钞时,记录的会是多张,而不是一张,即使工作人员误把1元的放到100元的钱箱里,出票张数也应该是10。所以,事主想说只拿到1元的说法行不通。
在事情已经出现后,银行方面自然会查原因,并能查出程序处理错误(或因通信误码造成的?)的地方以及原因。在出错时,是应该相信ATM的记录,还是相信后台计算机的记录,我想这个应该已经很明确了。
在你说的这个案例中,银行肯定有责任,但事主有更大的责任。此案在处理银行和事主时是分别的事,银行自有内部或上级机构处理,事主则由法律来处理。两者是同一件事,但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错了,不能说明另一方没错,就不用负责任了。比方说,一个人受教唆杀人,教唆的人肯定有罪,杀人的人也罪责难逃。
我在第一个跟帖里还认为“无期”量刑过重,看了其他河友拿出的法律条文才知道,窃取一般单位的钱和窃取银行的钱,在处罚上差异较大。那个事主得到“无期”的量刑,除了窃取银行的大额的钱以外,我觉得事主在潜逃,以及被捕(甚至有可能拒捕)后抵赖可能加重了其罪责的处罚。
综上以及先前的回帖回答你的疑问:
1、事主取的钱能被证明不是1元。这不是单方面采信是1元还是1000元的问题,而是流水分析的结果。
2、事主查询过余额,所以,在其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事主是故意的并且恶意的取钱。这并不是单方面采信对银行有利证据。
你说的
其实,我对律师抗辩用的“拾取遗失物”颇不以为然。比如有人取下水道盖子卖的,有人割电线卖的,有人截铁轨卖的。那些东西都是无人看管的东西,怎么能让人相信会是“拾取遗失物”呢,只能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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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你要取一定总额的现金,一般情况下,银行(人工、ATM)会尽量往大里给你配。比如,你取570元,配钞会是这样的:100元5张,50元1张,10元2张。如果某面值钞票短缺,则往紧邻的低一级配,比如面值50元没了,会被配成10元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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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银行方和事主方在这一起案子中,既有因果关系,又有相对独立性。两方都要承担后果,但我这帖里不讨论银行方应负什么样的责。
你说的“但对法律我不清楚的地方是, 这个有意无意在判罪量刑上到底有多大地作用.”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在量刑时差别应该是很大的,到底多大,估计要看具体案子重要性、事主的态度等。
其实你假设的“咬定”、“翻供”等,不如就假设那个事主从来没有告诉过别人,所以,就没有人证了。
我们先排除一种情况,即他的帐上余额确实有17万多的情况,因为事后银行对帐(注1)时发现帐实不符,找到原因后,会直接从事主的帐户上扣除(冲正)的,这个甚至不需要事后通知事主。所以,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认为事主是在偷银行的钱,不管他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再来看余额不足的情况。
“如果我耍赖说我那天就是犯迷糊, 每次取钱都多写1个0, 而且每次取出来都不数”,这个确实有可能,但171次操作啊,即使不点数,但17万和1.7万的钞票在体积上的差别任何人都应该知道不对的。除非事主能搞到证明说当时出精神障碍了,这个没准可以与主诉方律师周旋一下。
我前面说过,在一定周期内,银行发现帐实不符会查原因的,在原因没查明之前,那台ATM会暂停对外服务。所以,你假设的第二天、第三天又去取钱了的可能性不存在,现在银行是每天轧帐。
而且,那种错误也是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触发的,否则,用ATM的人多了去了,其中不乏正好要取1000元的人,银行应该早就发现那个错误了。所以,那个事主利用系统错误连续取钱很多次的情况只能在短时间内发生。
如果事主多取了三两次,可以说是不知道、贪小便宜、一时糊涂。而他是取了171次,这个数已经证明量变到质变了,这是明知道对方有错误而还要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难道还不能算“恶意”?“恶意”俩字不能因被用多了就弃用,即使你对这个词不感冒,我也没有觉得在这个案子里用得过分了。
在一个官司中,诉方、辩方律师肯定会为本方说话,即使不说耍赖,辩方律师完全可以钻法律漏洞来说话啊,问题是,案子的结论不是由律师来决定的,而是由法官(们)甚至由陪审团(比如香港和国外)来决定的。
所以,事主尽管耍赖,甚至尽管拿出假证据、贿赂法官等,只要能让法官(陪审团)相信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就行了。但要知道诉方不是吃素的,他们也会让法官(陪审团)来做出符合他们期望的判断来。期望用耍赖的方式来侥幸逃脱惩罚可能性不大。
顺便说一下,如果你在这些帖子中的关于“耍赖”的想法只是想讨论一下,那没什么,但如果想付诸实践中,恐怕吃亏的是自己。我担忧的是,事实上真的有一些人有这种心理,认为法律还有很多漏洞可钻,而且凡事只要对方没证据而自己死不承认的话,法律机关就把自己没法了。所谓做贼心虚,你看萨爷最近关于警察的帖子里,有的人被带到派出所,当时也没证据啊,也没有严刑逼供,他们还不是招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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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TM一定周期内(比如每天)轧帐时,工作人员要点ATM内钱箱内剩余的票面以及张数、废钞箱的总额、这个周期内出钞的总额,在发现短款(注2)时,会先查ATM内部,会不会有钞票卡在某个机械部位,或掉到废钞票箱外面去了。再查是不是钱钞放错了钱箱,然后还要查通讯记录等等。即,周期内轧帐时,ATM的实际和记录要一致,ATM与后台主机的记录要一致,银行公共科目和个人帐户科目要一致。任何一个地方出现不一致,银行都要查处真实的原因。
注2:实际点算金额比正确数目少叫“短款”,如果比正确数目多,则叫“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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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都是这样啊
如果以目前银行方的证据(也就是我说的ATM流水帐记录)、潜逃的事实(假定不存在另一事主),已经可以认为事主是在不迷糊的情况下“窃取”银行资金了。这时事主要证明自己当时犯迷糊的可能性只有用有利证据证明,比如医院证明精神失常,朋友说他醉酒的证明,但这些也不能证明他潜逃时迷糊啊。说明他潜逃时清醒(或做潜逃决定时清醒),他选择的是潜逃,而不是报告,这就证明他是“有意”的。
再谈你转帐的假设。这个情形稍微对事主有利一些。既然是转帐,银行记帐规则中“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符”,而且ATM规定,转帐只能是从插入的卡往外转出(也可能是同一张卡上的一个帐号往另一个帐号上转)。如果转出的卡上有足够的余额,而且转出转入上的余额相符(不管是认为1元,1000元还是17万),则银行认可这笔交易,计算机在进行帐务检查时不会报错。
如果出入帐户金额不相符,银行系统日结时会报错,工作人员会马上查清事实,通宵加班都有可能。
另外,现在一些(或者所有)银行都有稽核系统,那里会将前台记的帐再用某方法过一遍,发现可疑的则马上介入调查。大笔的、多笔频繁交易都会被认为可疑,如果余额透支也马上被发现。
现在假设ATM交易成功,对帐无误,稽核没问题,而且事主将钱从自己的一个帐户上转到自己另一个帐户上去了。如果事主不潜逃,则完全可以辩解说自己不知情,银行也没有证据表明事主知情或没犯迷糊。
类似这种基于系统的错误,银行方可能当时、当天或当周,甚至当月都可能没发现(没有稽核系统时,即使透支也可能一段时间发现不了)。有朝一日发现了,银行里必定查个底朝天,当查出帐号的主人后,银行会派人前去沟通,要求事主前去做另外一笔真实的逆方向转帐,或通知事主,银行做一套特殊的帐,将两个帐户上的余额更正(不能直接改余额)过来。
如果事主说当时转的不是17万,那么,问题就好解决了。如果这时事主一口咬定自己就是转的17万,那么,银行的历史交易记录会证明给事主,交易发生时没有那么多余额,事主当时是故意透支转帐。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导致错误的交易发生,银行道歉,争取事主同意更正这个事,如果同意,事主可能还会得到银行的奖赏(这个有实际例子)。如果事主不同意,银行会反复地通过多方面做工作,甚至邀请司法机关介入,到时就看双方谁能说服法官大人了。
再说你假设的一次就取出17万现金的情况。如果不潜逃,还是没事。事后银行发现错误登门沟通时,在告知事主拿了多的款后要求退还。事主还了,则啥事没有,还可能得到奖金;如果事主一口咬定虽然知道错了,但不是自己的错,所以银行活该,钱拿了白拿。我相信银行方还是动用多方关系利用多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结果是什么,还真不好说。
我注意到,你总是试图拿“迷糊”来作为自己解脱的理由,不可取。比如,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杀人了,可这个人坚持说自己犯迷糊。你觉得法官会咋判呢,如果辩方律师能拿出医院证明、醉酒证明等,则有可能判过失杀人的,否则,就是故意杀人的判决。
你最初的案子中,银行方的证据表明事主不是犯迷糊。我前面分析的一次转帐17万,或一次取款17万的假设,“迷糊”之说有一定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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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际上他们肯定利用了这个漏洞,但是法律不能够判断他们的确就知道自己取走了自己不应该拿走的钱。换句话说,这不是墙上有洞的问题,而是你卖给别人包子每个包子里头加了个金块,既然你明码标价,客户没有必要多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