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说的很对。
老酒不那么温文尔雅的时候,更可爱一些。
贪污贿赂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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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上千万的大有人在 而且还都够不上死刑
够上死刑了 也能来个注射啥的
而且专家学者们还嚷嚷要搞"经济犯罪取消死刑"
"特赦"呢
有个说法,大意是法律应该偏向和保护弱势群体。其实今天能偏向弱势群体,明天就可以偏向利益集团。对社会来说,法律(不论立法和执法)应该追求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事应该是行政体系干的。
法律条文也只是说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只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什么贪污叫做情节特别严重,不判死刑你也说不出啥。我查了一下新闻,贪污十万以上基本上都是十年以上,贪污几百万的大概十五年到二十年,上千万的基本就是无期,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现在可还真是不多。
其实大家觉得那家伙被判个无期比较冤是因为大家觉得那家伙够不上主观故意盗窃,看上诉能不能改判侵占罪吧。这个判罚可轻多了: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至于取消死刑,那现在也是个“普世价值”不是?前两天还看新闻说联合国通过决议支持废除死刑来着。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http://news.ifeng.com/world/other/200712/1219_1396_336926.shtml)
不该倾向于任何群体,何况弱势群体本身并没有天然的道德优越性。花之。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应为自然人。银行显然不是
难道这位从ATM中取款1000次的仁兄是为了不当“顺民”而奋起反抗么?
其实我一开始也点明的--“这么说可能不太恰当”
我也不是只对这一件事情,还有其他的一些,除了我主贴上罗列的一些事情,还有大概9月时候的所谓“中国黄金第一案”。等等。
其实我不否认现在法律确实存在不公平,但我想应该做的是让不公平的地方公平起来,而不是说因为不公平,所以没必要公平。--这话比较拗口,不过我想应该不难理解。
虽然说我是法盲,但你反驳的水平实在不敢恭维
说法律向利益集团倾斜,不能只说97年刑法,还要对照一下后来的修正案吧。
看看从修正案一到六,关于经济犯罪,基本都将原来的具体金额隐去了,留一个数额巨大这样可操作的词语。
比如修正案中有这么一条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修正案中绝大多数罪都不是是普通老百姓能犯的了,修正案对利益集团可能犯的罪与时俱进,
对普通老百姓可能犯的罪处理方法还停留在97年刑法。法律倾向谁,一目了然。
从结果上说,更就不要说了,你见过有几个贪污17万以上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呢?
在某些诉讼中,好像是行政诉讼,好像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也就是说,被告方要证明自己的无过错,为什么呢,难道原告被告不是应该平等的吗?
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不了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当你一个打工者去控告一个巨无霸公司的时候,你想你和对方之间所能动用的资源,能购买的律师服务,能鼓动的媒体,能影响的地方官员,能为此付出的财力,人力,是平等的吗?法律向弱势群体偏向一些,只不过让这不平等的对抗中,弱势一方能够增加一点赢面,能要求自己的利益。
说实话,国内的法律环境,法律条文和执法部门,还真的没怎么见到偏向弱势群体的(极少),倒是处处在偏向强势集团,你所担心的,“明天就可以偏向利益集团”,不用等到明天,现在就是这个鸟样子,先把这个鸟事纠正了再说吧。
但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我不认为通过法律途径来偏向和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较优的方案。譬如说打工仔和大公司的例子,由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进行处理比较好。
举证倒置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针对像医疗、行政管理这样高度专业化的领域。这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不是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结果。
基本来说,一个社会制度可以分解为制定规则,执行和仲裁这三个方面。利益集团和弱势群体的关系可以在行政的过程中加以调整,法律还是应该保持公平。这样才可能在相互关系调整有问题的时候进行仲裁。如果法律是偏向某一方的,双方认为不公平的时候怎么办?闹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