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从ATM案及近期其他案看某些人的“人性过剩” -- laska
同一时代背景下不同身份的人发生类似的事,结果差异有多大。
如果现在对干部犯错的管制象毛时代那样严厉,对这个普通蟊贼的重判绝不会引起那么多热闹的反响。
一方面是左翼运动的冲击,另一方面是基督教宣扬的平等意识(这也是左翼思想的主要根源之一)。而中国的儒家传统则强调的是等级秩序和形式主义,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正是毛一生与之死磕的东西。
正常情况下,肯定首先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是通过各种仲裁机构,或者是政府部门的申诉等等,或者是民间机构的调解,等走到法律途径的时候,其他手段肯定是已经失效了,这个时候,还是需要考虑强势弱势之间的实际上的不平等,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让弱势一方有一个对话的能力。
其实,说白了,这样的设计,也是对强势群体的保护,当弱势群体对法律手段绝望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闹革命也许不会,但恶性犯罪、反社会是有的。似乎是葡萄对911的一个评价,全球化的赢家和输家,找到了一种极端对话方式,当一个国家内部分化为赢家和输家的时候,不也是一个结果?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的消费者如果因为产品问题,告赢一个大公司,所得到的赔偿是和这家公司所销售此类产品的所有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有关的,所以才有那么多律师帮他去打官司,哪怕有1%的赢面。中国呢,看看王海的遭遇?哪天中国的消费者,中国的劳工阶层,在打赢官司后能拿到上百万或者千万的赔偿,而不是几百块钱加被羞辱被炒鱿鱼被威胁。这样利益集团才能进步,社会才能进步,国家才能进步。
上千万的基本就是无期,死缓
对这些财神爷来说
死缓=无期=三五年的监狱内雅间vip+保外就医
看看周正毅同志就知道了
在现有的发展惯性下只会愈演愈烈。若没有大众的抗争,和一些人的牺牲精神,牺牲自我去抗争,只会照这个轨道堕落下去
亏得这些银行是载中哦,否则。。。。。早就挤兑死了
事先声明,我也是法盲,讨论的内容也大都从网上看得。咱们讨论归讨论,不带怀疑对方动机的,那样可就没劲了。
贪污罪在97刑法里是从第三百八十二至第三百九十六条,因此,首先刑法修正案(六)里的“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针对的就不是贪污罪,第一百六十三条是归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的。贪污罪原文摘抄如下: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犯罪主体不一样,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修正案里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至于那个家伙为什么取了十七万就判个无期,我已经说过估计它是撞在盗窃金融机构这一条上了。这一条立法是针对的就是偷银行的。毕竟银行里存的也是大家的钱,我并不觉得就能说明立法朝什么强势集团倾斜。
是要没收贪污所得并处罚款的。。。
不用说了,我们都明白这世道很无奈。不过并不能说法律就不公平不是?
至于那个家伙为什么取了十七万就判个无期,我已经说过估计它是撞在盗窃金融机构这一条上了。这一条立法是针对的就是偷银行的。毕竟银行里存的也是大家的钱,我并不觉得就能说明立法朝什么强势集团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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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估计”,而是“就是”。
实在看不出这位仁兄是在自我牺牲什么,是在抗争什么。莫非还要把这个偷ATM的笨贼搬上神坛当作“平民英雄”供起来不成?
--虽然,从个人的感觉上说,我也是认为无期有点重了
且不说那些个贪污数千万到数亿的官吏的判罚与这个十七万就判无期的反差了。
从自动取款机上按规定的程序取出的钱怎么就算是盗窃“金融机构”呢?要这样算的话,假设在柜台上你取一块钱,柜员给你一千,你看有这好事,给他十七个一块钱,他给你17万,你高高兴兴回家,这也算抢劫银行?
这是谁的错还看不出来吗?钱可以要回去,怎么得给人说点小话吧?判刑本来就没什么道理,判无期简直是拿法律打岔
强势群体现在蛮横起来,根本就不讲道理!
首先,我不否认很多地方确实存在不公平。
但是,如果您认为贪官污吏受到的惩戒偏轻了,应该呼吁的是对其实施适当的刑罚,而非以此来否定另一依法作出的判罚。
“金融机构”的问题,其实早就有人提出的,但请注意刑法中对盗窃罪的界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请具体对照刑法对“盗窃罪”的界定
从自动柜员机中取钱按合约和程序进行的,跟盗窃有什么关系?无非是程序出错给错了钱,跟柜台工作人员给错了钱本质上没什么差别,那是银行的过失,取钱人只不过因为这个过失取得不当利益而已。
银行追回取钱人的不当利益就不错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名判人无期,不是仗势欺人是什么!
如果许×只提取了一次,我也赞同属于不当得利,但很遗憾,他除了“不当得利”的那一次以外,还提取了另外的170次。并且外逃了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