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说几件有关法律的事之很牛的县工商局 -- 起于青萍之末

共:💬43 🌺80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3
下页 末页
家园 【讨论】说几件有关法律的事之很牛的县工商局

前些日子,与LASKA理论了一下广东取款机案的争议是不是“人性过剩”的问题。还好,现在看来,产生的争议还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别的。

其实,对法律我也就是个二把刀。

我不看法律书已经很久了。。。

虽然,二十年前我在北京专门学了二年法律;

虽然,十年前我参加过律师资格考试,拿过资格证书,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也拿了代理人证;

虽然,现在我还上上庭,打的官司那是输多赢少,而我对法律已经没什么兴趣,经历告诉我,法律还就是一种工具,唯利善用者,与正义、公平没什么关系。

有时候,没有法律还能匡服正义,有了法律,反倒不能了,想起来还真让人郁闷。你还别不信,几年前,湖南有一个县级工商局“依法”处罚“违法”行为,罚遍全国,在法律框架内除了老老实实给他们交钱,竟然没人有别的办法,这个很牛的工商局就是湖南汉寿县工商局。

具体是哪年我忘了。一天,北京一家小出版社的熟人把我叫了去,递我一封EMS,一看是从一个叫汉寿的地方发出的,靠,虽然我听说过关爷被封过“汉寿亭侯”,可这汉寿在哪个鸟不拉屎的地方,我还真不知道。打开EMS,赫然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文很规范、很法律的那种,上写到:XX出版社,我们在本县xx书摊上发现你社出版发行的《WINDOWS系统重装一条龙》一书,封面的微软公司视窗标志涉嫌侵犯美国微软公司商标专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XX条、《商标管理条例》XX条,拟对你单位罚款8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告知书后15天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特此告知(内容是回忆的,大意),

附证据若干:图书封面复印件

微软公司电话征询记录件

微软公司未授权XX出版社使用商标的说明传真件

。。。。。。。。。。。。

在北京,收到一个你从来没有去过的某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说要罚你的款,想起来就笑出来了,等笑完之后,欲下手处理时,却发现做不下去了。。。

欲知后事如何?明天接着说!

哈哈哈哈。。。今天太晚了,明天再填吧,有法律爱好者,也考考你们实务

*注:睡一觉起来,想起来《处罚告知书》的罚款是8万。改过来。

元宝推荐:landlord,
家园 守坑

家园 随便说几句

1,微软卖软件,我出版书,注明它商标也没没违法;

2,侵权也不是在你的辖区

家园 【讨论】前些看过有关这个工商所的报道,百度了一下,现在网上还有

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干人马是仔细研究过国家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商标法和国务院的商标管理条例的。

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充分利用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商标法赋予了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权,同时又赋予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动执法权,也就是说,不需要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主动替权利人进行查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强制力,无论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不停止执行,并且逾期执行将追加处罚,每逾期一个月,罚款几乎翻上一倍。如果受处罚人不理踩,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使受处罚人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境地。

同时,法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权上的规定又是含混和模糊的,虽然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违法结果或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案件。可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所谓“生产、制作、销售”所谓违法产品,只要当地有所谓“违法”产品,就认定有销售行为,并且根本不认定销售行为的主体是谁,就直接推定为产品生产者为当地的销售者,直接把管辖权扩展到辖区以外的全国各地商品生产者。成功地实现了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

另一方面,虽然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动行政执法权,但法律却在违法和侵权事实认定权限和认定程序出现了缺失。汉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法律对侵权认定权限和认定程序的缺失,成功地实现了自已认定,自已处罚,把主动权抓到了手里,说谁侵权谁就侵权,谁侵权就罚谁。

原文:无语问苍天

也有相关应诉胜了的例子:

  原告:广东教育出版社

  被告:湖南省汉寿县工商局

  案由:因奥林匹克标志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广东教育出版社于2002年5月出版《学科奥林匹克系列丛书?高中化学》一书。2003年6月,湖南省汉寿县工商局以在汉寿县书店销售的《学科奥林匹克系列丛书?高中化学》一书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认定原告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并做出了责令停止侵权和罚款40000元的处罚决定。受广东教育出版社的委托,本律师代理了这起不服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最终,汉寿县工商局撤销了其错误处罚决定,原告也撤回了起诉,本案以裁定撤诉结案。

原文:不服湖南省汉寿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导致的行政诉讼案

还有别的县也做过同样的事情:

没有想到原来汉寿县工商局发财的伎俩又被你们安乡县工商局学到了,你们和汉寿县工商局一样,每天躲在一个黑暗的角落,每天向全国各地企业发出大量传真,理由都是一个:接到群众反映有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然后你们给企业发传真,要求企业回复,如果企业没有理会,你们过段时间又发立案通知书,如果有企业理会,你们又要求企业到县里接受处理,结果很多企业因为不愿烦杂的法律程序而在你们当地接受罚款了事或贿赂你们了事。我所知道你们每天发出的传真有几百、上千张。每天都有企业到一个以前从来没有听过的县工商局接受处理。

原文:常德地区的县工商局还在设陷阱

家园 等结果
家园 【原创】几件有关法律的事--很牛的县工商局(续)

很牛的县工商局(续)

  昨天说到,刚拿到汉寿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忍不住笑了出来:别说没侵权,就算侵权了,你管得着吗?。横不能,我杀了个人,被你看见了,你来个砍菜切瓜,就算是除暴安良,匡扶正义了吧?正好,汉寿县工商局来电话问:《行政处罚告知书》收到了吗?按法律规定,要做签收凭条或电话记录的。(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弄到的电话?)

  正好说说他们:“你们这样乱罚款,有管辖权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XX条,《工商管理条例》XX条之规定,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的“制造、生产、销售”的商标侵权案件有管辖权,你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靠,人家水平就是高,这管辖权的理解硬是跟我不一样。咱这美不滋滋地学着地域管辖原则,觉着,您汉寿工商局呀也就管管在你地面上“制造、生产、销售”的案子,管的都是你治下的良民,连全国都管了,那要国务院干什么?可人家汉寿县工商局就是雄心万丈,只要在我地界上“销售”的,甭管您是在哪旮大的“制造者、生产者”,都归我管。

  这不呛上了吧?得找地说理呀,领导说了:小末,你不是老吹学过法律吗?不是总显派差一点就是著名律师了吗?你说怎么办吧?

  对,提管辖权异议!向谁起?北京市的法院?好象汉寿不归北京管!北京的哪一级法院都不答应,还说:汉寿不懂事,横不能我们也不懂事吧?

  感情,北京的法院都知法懂法了,把我搁这了。

  如果向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提管辖权异议或行政复议,那得去那个连直达火车都不到的湖南常德。我问领导:舟车劳顿到汉寿工商局的老巢去指责他们做的不对,第一,这要花银子,第二,咱是两眼一抹黑,第三,行政处罚时限不中断,时间一到,人家来拿银子,等你真赢了,再退你。这个险你愿不愿意冒?

  领导说了:小末呀,您这是挖苦我没文化,不知道“与虎谋皮”的典故?

  哪敢哪敢呀!

  得,事没办好,领导还得罪了。

  讲理不行!行政复议不行!行政诉讼也不行!总得有个办法呀,我总不能两肩一耸,双手一摊:领导,法律我很熟,不过这事我没招,你掏八万银子得了!

  诺大的京城,总不能没有王法吧!对了!还有一招,那个《工商管理条例》是国家工商局搞的呀,国家工商局不就在那三里河吗?邻居呀!那法规处里还有一个好几年都没见着面的同学呀!先打个电话探探口风:

  老同学呀,好几年没见面了,有个事求你帮帮忙!

  什么事呀?

  我们被汉寿县工商局罚了呀,他罚得着吗?

  汉寿呀,这个,那个~!@@#¥,他们尽是胡来!要不你先来个书面材料,我给你转到纪检委。。。

  放下电话,心情有些沉重,死马先当活马医,写了个书面材料,通过同学递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纪检委。

  据说,看过这份书面材料的同志,基本上都哭成一遍,大伙无不对汉寿县工商局目无王法、欺压良善的行为义愤填膺。。。。

一周过去了,国家工商局终于有了消息,通知我人过去一趟。。。。

(写不完了,还得续。。。大伙来猜猜国家工商局的答复会是什么样子)

家园 呵呵

这个事情我看挺有意思。既然抓不住人家的把柄,那无非就是要么乖乖交钱,要么各种歪招一起上。

另外,也可以学着给人大上书什么的,完善立法呗。

我看了一下,觉得原先的立法本意道理还是有的,保护知识产权嘛。比如我含辛茹苦搞出一个设计,结果让人给用去为自己赚钱了,但差着十万八千里即不知道,又够不着,当地职能机构发现以后主动执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

不过,在实践上,就让这家给搞歪了

家园 有意思,花之
家园 接着上花
家园 哈哈,够好笑的

看了之后的第一个想法就是,这个县的工商局穷疯了。仔细看完续之后,才感觉,你别说,还真是有能人啊,卧龙藏猪的,挺厉害。

我猜国家工商局肯定是向着自己人。等待下文。

家园 呵呵

自己当初想,汉寿县工商局想管,北京市工商局首先不高兴,没想到递到总局去了

  • -- 系统屏蔽 --。
家园 花一朵,宝一个,安慰一下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西西河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再给出个主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XX条,《工商管理条例》XX条之规定,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的“制造、生产、销售”的商标侵权案件有管辖权,你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显然你们出版社不在关公的封地上制造和生产什么东西,当地“公伤”局管的是在本地的“销售”。销售就有主体和客体,也就是卖的和买的。显然不可能是你们出版社在当地卖东西,应该是当地的什么书店之类的。因此,这帮“公伤”手里不可能有你们出版社在当地“销售”《WINDOWS系统重装一条龙》这本书的证据,譬如发票什么的。所以根本不用理他,有本事让他到北京来封你们出版社的账号好了。要是通过当地法院和公安系统进京拿人或上门捣乱,只管报110,他吃不了兜着走。再一个,根据我们国家党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绝对控制,出版社原则上都是事业单位,不可能出现“销售”行为的。出版社的核心工作是编辑出版,然后由发行公司,譬如新华书店或各省图书公司之类的发行,批发,销售。WTO以后也可以成立完全私营的甚至外资的发行公司,但是出版社或编辑部这块根本就没在WTO协议里出现过。

这帮子家伙啊,真是头疼。一旦搭上,消耗精力无限,哭笑不得。

不过换一个角度,地方上也引经据典地跟北京的叫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是深入人心啊。

家园 花一下老驴。县衙也是政府呀!单位不敢冒这个险。。

县法院要是真来北京把帐户一封,人都见不到,还打什么110呀。那可没地哭去。看楼下GOOGLE的结果,县法院还真是满世界封帐号的。。

家园 老末同志,快出下文啦~~~

呵呵,花催下文喽

这个案例比较好玩

不过我想最后应该是不给钱的。

如果这个东西成了案例的话,全国出版社都死掉,每个县级单位都罚你们一下,哈哈,太海皮了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3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