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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霆案判决书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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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许霆案判决书

大家在同一平台上讨论比较好.

事实是否查清

法律是否正确适用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ws/200804/20080402082917-4.htm

家园 判决书写得还比较详细,相当不错

但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地方,如判决书说明对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时: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意见,本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可再详细说明,如:“许霆的行为是针对ATM机内储存的资金,而不是ATM机器。ATM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属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的解释,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前者符合盗窃金融机构条款中对金融机构的定义,而后者不符合。。。”

另外,判决书中有些错别字,不知道是不是由于文件上传引起的。

家园 原文应该是从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的博客上转来的

所以顺便连错别字一起转了。

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解释没什么大问题,只要吃准两点:

一是ATM机中的钱是银行的“经营资金”;

二是ATM机中的钱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之下,是许霆的积极行为导致了控制权的转移。

家园 我认为是个很好的结论性的意见

如果不把它当判决书的话。

家园 我对国内的法律了解不多,能否给个范例?
家园 原来很多判决书根本不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

后来最高院强行规定,还有很多判决书“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或与法无据,不予采纳”没有详细说明的。

从这个角度说,整体上这个判决书还不错。

细节上当然可以再探讨,老兄如果是指盗窃金融机构这个罪名,手头没有现合适的范例,找到再答复老兄。

家园 谢谢!与那些根本不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判决书相比

许霆案的判决书确实有一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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