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摄影爱好者周老虎犯罪了吗?犯什么罪?诈骗罪适合他吗? -- 公鲨
因为理论上周拍照时不知道可以获奖,因此拍照没有诈骗罪主观要件;当获知由于照片,林业厅非要奖励他时,没有履行应该告知林业厅相关信息的义务,最多只是和拾钱不还一样:不当得利,无论如何算不得“诈骗”啊!
如果开始拍照时就有把握得到这20000元,那就有共
同犯罪的可能。
另外,镇坪镇获得的1000万元拨款是否也是诈骗呢?渎职罪是否有金额规定?林业厅由于渎职(权且先不考虑其共同犯罪的可能)而造成1000万元人民币的被骗是否该有人负刑事责任?
闲聊而已,只是不愿看到公众近9个月的努力以一个摄影爱好者的入狱而告终。
我觉得猪头笨苯的分析是比较到位的。
“故意”除了积极谋求结果的发生,也应当包含明知而放任结果发生。
周曾给啥探查队当过向导。。据说干的还不错~,知道对老虎发现者的奖励会有100万之多~
除非有一天,周老虎自己供出来是和林业厅合谋的~
查一查周老虎的家谱
八成是棒子的后裔
上头有指示,下面要想辙。就像以前一个案子,杀人案漏洞百出,可又不敢放人,判了个有期,折中一下。
问题这回事关老虎 和猪狗都不挨着。
第一:假照是周老虎拍的,他本身不干净。
第二:甭管林业局后面到底有没有人背后指使或者什么,对付出水面的人毫无疑问要打击。这是增加以后类似事件的成本。
第三:想说有幕后黑手可以,没有必要把周老虎说成是一个牺牲者。自作孽不可活。老老实实做人比较好。
第四:欢迎爆料,揪出幕后黑手。如果您觉得一个“摄影爱好者”不足以平民愤的话。
构成犯罪的是领奖行为。法律上是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行为上的自由度来确定故意或者过失的。周在领奖与否上有自由选择权。所以被认定为故意。
举个例子,某人是某明星的Fans,喜欢模仿某明星的穿着打扮出门,到此是没有问题的,不会触犯任何罪名。但是,有一天他被另一Fans认错,当面给他10万块钱(为什么?明星那么有钱还要给钱?救济一下俺这样的穷人不好么?我也不知道,大概总有杨丽华那样的神经吧)。某人没有拒绝接受了。好了,钱一到手,两个黑衣人从天而降,哈哈,这个月抓骗子指标完成了。
相关法条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明知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中也有一类为预见了犯罪结果,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
它很容易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混淆,明显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持容忍甚至欢迎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持排斥态度。另外对于后果预见程度也不同,间接故意预见程度较高。而过于自信过失预见程度较低,并且自信自己可以避免。
周领奖的时候是知道自己是以假信息骗取钱财的,但对获取钱财持接受态度,如果不是他主动申请而是被动接受而且拍照时也不是期望以此换取奖金的话,构成间接故意,否则是直接故意。
明知而放任(不作为)是故意,只不过是间接故意罢了。
举一个应该是真实的案例:
话说某地某晚,有一小偷潜至泊在河中的船上偷自行车,被发现后逃跑,慌不择路,跳进河里,然体力不支,溺水。追者三人视小偷溺水而不救,亦未呼救或报警,目送小偷沉没后离去,小偷溺死。
后法院判决,判三人犯“故意杀人罪”。
此判恰当,若三人取竹杆将小偷摁在水中,阻止其上浮脱险,此为“直接故意杀人”,因为其明知行为将会造成的结果,而积极谋求结果的发生;
若三人仅如此上述目送小偷溺死,作为小偷溺水的直接因果关联者,而不施救或呼救,此为明知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为“间接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