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对贺梅案的看法 -- 萨苏
因为历史观的相似,讨论历史问题时候,对依稀支持的时候多,反对的时候少。不过这次对于贺梅案,忍不住“跳”出来支持另一种观点了。
我们中国人有两种矛盾的个性,第一是勤劳肯干,第二是善于取巧,勤劳肯干使我们能够在从南非到北加拿大坚韧的生存,善于取巧使我们在需要动脑筋的领域比其他民族往往有独特的灵感。但是,把善于取巧用到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一切手段,就不能说是我们的美德了。我觉得贺的做法,充分展现了投机取巧,为了目的不惜一切手段的 --- 卑劣。
从法律上说,贺本来就是一个玩弄法律的人,对这一套游戏规则毫无尊重,可以说,法律对他有利的时候,他就要求法律的帮助,法律对他不利的时候,他就可以理直气壮的作假。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人在海外面临信任问题,比如中国人的学历难获承认,中国人的驾照遭到质疑,别人的歧视是有的,而在一些地方,不歧视非洲人越南人却歧视中国人,不能不说就是贺这种玩弄伎俩而自以为得计者给整个中国人群带来的伤害。法律上,在证词中如果有不实之处,整个证词都应该作废。法律对贺给予不利判决,我会认为他自取其辱。
这不怪某一个人,也不是中国民族有劣根性,而是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律被作为是对百姓的束缚而不是保护,且以能够超越法律为荣耀,因此,养成了若干中国人对于法律的不良心理。在一些稳定的社会结构中,法律如同一种规则,为良性的社会周转提供保护,这一点,中国也在尽力向趋同。而贺的案件,那种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依然令人触目惊心。
也许,按照法律的条文,也许,可以把贺梅判给贺家,我认为,那将是法律的悲剧。
从情来说,我认为贝克夫妇是那种真心的把父母之爱赋予了贺梅的人。收养手续只是一个手续问题,实质上,贝克夫妇所作的,又有多少亲生父母可以做到?换过来,假如是中国的一对夫妇收养了一个外国的儿童,且付出了这样的代价,我们作为国人,又情何以堪?贺家的说法寻隙觅缝,作为同一个国家出来,有同样文化背景的人,我颇为怀疑他们对于贺梅的珍爱到他们所说的程度,至于其目的,兄弟不分析也罢。法律可能和人情道理产生矛盾,但不是故意要和它作对,相反,法律正是为了保护人情道理而条文化的产物。
从贺梅来说,为了孩子的未来,我也认为贝克夫妇对她会是更好的选择。这不在于有多少玩具,有多大的房子,而在贝克家更多的“爱”。清贫的家庭不乏快乐的孩子,贝克家没了房子,或许也会清贫,而我始终相信,贺梅会在他们那里得到快乐而健康的成长。
假如贺家真的爱贺梅,何不让她到十八岁上自己选择?贺家要求得到贺梅的理由不过是血,血,十八年后也不会变,不过,贺梅自己现在没有选择的能力,十八年后却会有。是不是也应该对小贺梅公平些?
这不是一个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问题,只是一对养父母和一对生父母的问题,我看不出贺家是中国人或者印度人,这个问题会有什么差别。我也看不出贝克夫妇在谋取怎样的利益,或者有怎样的反华倾向。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应当选择的,是正义,和
爱~~~~~
就应该归生父母, 这与父母是否道德高尚, 是否诚信无关, 血浓于水.
总觉得, 如果是养父母, 即使衣食无忧, 总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何况贝氏还有一个不同种族,文化隔阂的问题.
当然, 萨文中提到的关于国人不重视法律条文, 善于取巧,缺乏对游戏规的尊重,引起国人的诚信问题遭到质疑, 贺案本身即为典型的一例, 这一点我完全同意.
一方面贺某是个无赖,实在看不出他对贺梅有任何感情。另一方面判决的确有很大的歧视成分,(潜在地)损害在美国的华人(可能还有其他少数族裔)的利益。
所以,我觉得,不如单纯从功利的角度出发,看看这个案子这么判有可能会什么潜在危害。
另外,此案中贺家的对策是个彻底的失败,我们也不妨看看有哪些教训可以汲取。
并不改变对于依稀的尊重啊。
我觉得如果是讨论依稀所说的问题,完全可以选一个别的案例,那很多的,专门选择了贺案,这个“亲生父母”问题,就被许多别的问题所纠缠,不突出了,突出的反而是“外国人夺了中国人的孩子”这样的一个命题。就象“大家应该爱护儿童”,如果我选择抗战中一个日本兵给中国小孩儿些糖果的例子,就有些不妥,依稀看是不是这样?
族群和文化差异应该不是问题,孩子是一张白纸,而且各民族有着很多共同的地方,比不同的更多,特别是在一个共同的环境里。否则,跨民族婚姻的父母对孩子怎么办呢? :)
依稀认为亲生父母权利应该得到尊重,萨对此完全赞同。
说得太好了,狂支持
贺家根本就是抛弃小贺梅,小贺梅因为跟了外国人
她的国籍就是美国籍,要回来完全可以给贺绍强
办身份。当父母的没个人样,就别奢谈那么些多余的了。
贺家还有两个孩子, 也都是美国公民(所有生在美国的孩子自动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 不需要被任何人领养).
任何一个小孩要以美国公民身份为父母办身份, 需要等到小孩成年以后.
被美国夫妇收养的贺梅的美国公民身份和在美国
出生的中国小孩的身份是不同的,估计这一点你
不知道。
我只知道他们都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
他们在美国的法律权益没有任何区别.
如果你有什么主张的话, 最好能给出Reference,
而不是道听途说
这些基本的东西在官方的移民网站都是能查到的,
比如我前面所说的的,
所有美国出生的婴儿都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他国驻美外交官的子女除外),
美国公民成年以后才可以替父母办身份.
好像其它国家没有这一条,好像和小平同志有关。
小孩长大以后,可以选择放弃美国公民的身份,
但并不影响在此以前他们是美国公民的身份.
而且, 被贝家收养过, 如果他们要回来的话, 也同样
不影响贺梅成年以后再次选择的权利.
更不论为父母办理身份的权利了
这有区别吗?
这是关键
少了这种权利对贺家难道有利吗?
而且我对此持怀疑态度, 请问这种说法有什么根据呢?
而如果贺梅被收养,也就是说贺家失去父母权利, 贺梅怎么可能再替贺家办身份.
而如果只是临时监护, 贺家把小孩要回来, 贺梅的身份就不受影响.
再退一步, 即使你所有的猜测都是真实的
贺家如果要办身份, 只需要把贺梅带大, 不放弃美国公民的身份,
注意阿, 这并不是什么需要去争取的事情,只要不主动提出放弃
就可以了, 这是很难做到的事情吗, 要费那么多周折去让人领养?
这种猜测是在太牵强.
和18岁可以选择的不是一种待遇的,贺就是一恶棍
,你就是支持他也犯不上这样吧。
支持他取得合法权利是因为他是中国人,但是得明白
他就是一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