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今后还怎么整治黄牛党 -- 忘情
不能证明其意图的,偶发的卖票行为既然不是经营性行为,
那么不能证明其意图的,偶发的杀人行为自然也不是杀人行为.
到底是谁一开始就提出了荒谬的命题?
有时打管辖就会打上年把,尤其是在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的地方。
还是在行政诉讼法原文比较好。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是级别管辖,看来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
第十八条可以作为郑州某区法院受理的依据,除非这人户口不在该区。
另外,我印象中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原告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如同劳动法一样,立法取向上是向原告或劳动者倾斜的,比如忘情兄提到郑州法院又没有去上海调查问题,应该是上海方面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我们国家搞普法时好像偏重民事方面,所以民事方面的一些顺口溜还真挺普及的。
因要去上班,没看行政复议法,凭影响,可能瞎说了。兄台原谅。
铁路是大流量应对的交通模式,解决票的问题,要靠充足的供给
广深车票有人倒卖吗?至少少有案例,无他,上座率高但经常小于100%
铁道部《铁路法》摆在那里呢。至于票贩子,《铁路法》明文规定,
《铁路法》全文可以在这里找到。
http://www.huochepiao.com/about/rules/Tielufa.htm
买本字典,打个电话或者去律师网站问问。
第一,由中院一审的理由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第二,新的《治安处罚法》里把行政拘留复议前置的部分删掉了,这点是我搞错了,很抱歉
实名制了火车站里上上下下的财路怎么办?黄牛票要都是黄牛排队来的,早被铁路部门抓光了。真正的黄牛哪个不是跟铁路工作人员穿一条裤子?
现在想解决黄牛除非把火车站一锅端了,不过这个也不治本,过个几年继续能成养牛场。唯一的希望就是哪天火车票不再是稀缺资源,大家谁都不稀罕,杂不见人倒公共汽车票呢?
象广州局早几年就改称广铁集团公司,其他局据说也有改为集团公司的趋势。铁路法是90年代初颁布实施的,其中第六章第七十一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兄台看书不精啊,哈哈。不过呢当时铁路系统除了没有银行外,什么都有,从政治部到干部部,从医院到学校,公检法劳改农场预备役,林林总总,俨然一个独立王国。给地方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误解。
另,胡某对上铁公安一案,涉案仅一张票,显然不适用铁路法!
众所周知,最大的黄牛党就是铁道部。
别的不说上面还有个铁道部,直属国务院。什么企业能直属国务院?这两条,
第五十六条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卫生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根据铁路卫生检疫机构的请求,地方卫生检疫机构应予协助。
铁路系统有自己的公安人员和其他附属机构,其附属机构有一定权限是法律允许的,有什么问题吗?胡某的案件判得合理不合理是个问题,可也不等同于这些机构的存在有什么问题。
铁路公安是公安部对铁道系统的派驻机构,最高机关是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局)、由公安部和铁道部共同管理。象铁路公安这种由公安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派驻机构还有林业公安、民航公安、海关缉私警察等,统称“行业警察”,只在行业内行使警察职权,其中铁路公安是事业编制、其他的是公务员编制。有传闻说铁路公安要转公务员,不知道是否实施了。
《铁路法》规定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为企业,并没有包括其他部门。铁路公安并不是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机构,当然不属于企业。整个铁路系统也只有铁路局和分局是企业。
首先,铁道部是国务院直属的政府行政部门,铁道部除开直属司委办外,当年还有若干铁路局,工程局,建厂局,大桥局,直属厂、院校等等, 其中除直属机关和高等院校外基本上视为企业,路局和分局是运输企业。不过现在铁路系统除直属司委办外,非企业单位大多剥离铁路系统。公检法司目前尚未听到消息何去何从。
铁路公安机关是隶属相应的路局、分局,卫生检疫机构也同理,其职员和地方单位不同就企业而不就事业编制。我有一位熟人,曾任路局副局长兼教(育)卫(生)委主任,下属机构就包括检疫站,不过已经是近20年前了。
作为特殊行业,铁路拥有自己的公安机构并不存在问题,如NY的MTA和Toronto的TTC,都有自己的警察。但是检察院和法院就不合适了,这点和案件无关,不过是我顺便发发牢骚,忘情在以前的帖子里也说过其弊端,也不需我多说了。对中国的事情,很多我觉得存在的不一定合理,尤其对铁路这个我耳濡目染了20多年的怪物更是如此。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