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当现实比卡那安得斯之板更两难时——再复煮酒正熟兄 -- 黑岛人
政治这个东西,不好玩,选边要准,立场要稳,否则的话,还没沾边呢就歇了菜。
本人对20年前的事没有感觉,前些日子全凭你们两边的长篇大论,我们这种围观的才看到点门道。还得套句俗话,感谢正方反方选手的精彩辩论。
首先声明我不是什么法律工作者,这也就是在瞎说。
这个案子应该本身就争议比较大,那个最后的评析意见也挺扯蛋的。李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保全自己的同时牺牲了其他无辜者的生命,可以理解,值得同情,但是这种行为是否就完全无罪呢,她的行为就好像在野外遇到老虎朝她扑过来,她把旁边的人推过去被老虎咬死了,自己活下来了,那你觉得她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看下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私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1.认识因素: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 2.意志因素: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 3.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应该说就目前看到的资料来说,三要件都是符合的,当然,你要说为什么不能算避险过当呢,我觉得说避险过当其实也说的过去,不过有个问题就是如果避险的结果是获得的收益小于避险所付出的代价,你觉得还是值得的吗?在李某的角度来说自身的生命权最大,不要说一条无辜的生命,再来两条也值得,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样应该是有问题的吧。
还有这个案子最后虽然是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判的,不过刑法对于故意杀人也可以从轻,最低是三年有期徒刑,有没有从轻就不清楚了。
这位老兄真是对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事情漠然淡忘,在那事件之前舆论准备也有得是象L兄一样的高论,其实当时情势稍做妥协,则土崩立至,老邓经过文革知道这种把戏,才有420寸步不让,看了苏东不得不佩服远见.当时什么劝退学生,人家是不撤消420不罢休,开什么人大常委会,被广场外几万人裹胁着能得当什么好结果?
我个人认为的上策就是说换位置,但是不承认换位置和避险的因果关系。可以说;我在陌生地方睡这个位置不太踏实,换了个地方睡;我睡觉时容易往下滚;里边/外边比较暖和等等,也不承认有听到砍人计划。要装的纯洁无辜(确实无辜啊。。。),来个抵死不认一切OK。可惜,那时咱们国家的老百姓太过于淳朴鸟。。。。
深夜。张甲从外归来,叶某告知一女青年借宿的情况,张甲从其母处得知傍晚欲强奸的人就睡在自己家中,听后十分惊慌,担心第二天被告发,遂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叶某将李某和女儿张丙各自所睡的位置告诉张甲,并要张甲进去时不要点灯,以免惊醒李某,这样就可以趁李某熟睡之机将其杀害。事实上,李某因傍晚受到惊吓而不能马上入睡,对母子俩的谈话内容听得清清楚楚。鉴于当时已无其他方法逃脱,遂急中生智,与正熟睡的张丙换了个睡觉的位置。张甲摸黑进屋后,用菜刀朝李某原先睡觉的位置连砍数刀,结果将其妹妹砍死。李某趁张甲和叶某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去县公安局报案。
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李某,对于应如何判决,引起了法学界激烈争辩李某行为是否适用紧急避险权,以及紧急避险权的界限应在哪里。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75968.html
摘录者补:实际中,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随后……就是法学界内部二十多年不休的激烈争论,每每提起此案检法学就一起为解释而头疼。法学界对此案定性的争讨,详细请见附文。
谁要给您投个草我这片就人工置顶了。
这个案例举的很有意思。黑岛的意思,把政府比做李某,有多少兄弟第一反映是把政府当作张某的?抛开屁股在一边,就事论是一番。
如果张某把李某杀了,毫无疑问那是谋杀(murder)。但是最后杀的是张女。那么是谋杀未遂和杀人(man slaughter)。不知道两个加起来算不算的上一个谋杀。大家讨论的是李某的判罚。我不清楚的是,从刑罚上讲,一个人犯罪和两个人犯等价的罪行,判罚总量是不是应该受衡。如果有加权的话依据是什么。从另一个角度讲,完成一次罪行和完成两次同样的罪行在判罚上如何scale.
对李某的判罚黑岛的连接里很充分。但是我还有一个疑问。按照中国的刑法,不但要有口供,还要有物证。你怎么从物理上证明李某是故意和张女调换的位置?
话说回来,这和二进制有什么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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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见当事人有啥事的。
这么做的人也许还会被当作急中生智的典型事迹流传。
活见鬼了,居然能判个杀人罪。
我一个小地方的高中生看报纸新闻都看出来,中央不统一,社论的调子不一样。
指望喉舌舆论,一声叹息
事急从权,古已有之,求全责备,居心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