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所以只能通过其他或者后续的客观事实来加以验证。
梁丽把纸箱搬进了残疾人卫生间这个“人烟稀少”的地方,确实对其很不利。
纸箱子不是在垃圾箱里,也不是单放在垃圾箱旁边。而是放在行李车上的。
许霆案的时候他是任务许霆不是盗窃的。
相比而言,许霆案比梁丽案要清晰多了,不知道这位仁兄是怎么想的
梁丽及其他清洁工们已经习以为常了。
我们在一时间把这个纸箱当做了矿泉水瓶、牙膏之类的“丢弃物”或者遗忘物。
但仔细推敲一下,这种行为确实是有问题的,更何况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先了。
估计也引不起那么大的轰动与分歧。
我觉得公众有个误区,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这个认识很没道理的,以后所有小偷摸到一只金龟都会宣称自己只是想偷一个馒头,只是不幸偷到了金龟。
不但没及时报告,还把东西带回家,这个也是对她具有主观故意的一个证明。
这种事对于清洁工来说,也是正常的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清洁工是恶意的,只能疑罪从无了
承担归还义务,同时应该砸掉饭碗,活该
无期、无罪、取中。都是一样的。
反正政府是落不下好。
至于嫖妓和嫖处的区别,我还真不知道。我对法律不熟,但是我还真的想不出有个嫖宿幼女的罪名,我一直以为应该是奸淫幼女呢。
所以她将这个箱子带回家已经是主观故意的藏匿了。
案发时是上班时间,她的主管故意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她一开始肯定是认为箱内不会有太值钱的东西,抱着已经被人扔掉或者失主不会用心来找的主观心理,想拣个小便宜。
问题在于,她已经知道里面是黄金或者说可能是黄金后还想拣这个便宜,有点说不过去。感觉很可能她的智力有问题,智力正常的人应该知道价值这么高的东西别人不会说是一下找不到就不找的,误了飞机也得找。而且清洁区域一般是分工的,机场内很可能还有摄像监视,总要找到她头上来的。
从警方来说,谈了二十多分钟,问她有没有拣到东西并且说要搜查而不是直接搜查,实际上就是给她减轻的机会。
看到一个报道说还是她丈夫让她拿出来的,如果是这样更说明她的智力有问题。
我看她这个案子刚好在两可之间,说是什么都能有充分理由,给了法官很大的空间。我认为考虑到她是一时失足和失主的保管不善,应该向轻的一方倾斜。
此人违反规定板上钉钉,饭碗是砸定了
但是不是要入狱,要无期,公司的规定是不起作用的
违反规定把纸箱拿回家,盗窃的嫌疑就大大上升。
以我自己来说,我很难把放在行李车上重大约13公斤且被封住的纸箱子当成是抛弃物。
有空去查查刑法关于认识错误的规定。
小偷企图偷钱包,打开来看是枪支。不能按盗窃枪支弹药罪处理。
乞丐偷馒头,发现里面有金龟,也不能按盗窃罪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