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投票【原创】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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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佩服他45/6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但我鄙视他8/1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但我佩服他42/11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鄙视他69/21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佩服他5/2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鄙视他3/0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7/2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18/2我打酱油(现在投票流行这项。。。)11/1
要有牺牲自己的勇气。
大家可以去看看在下的分析。
对“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的个人分析:链接出处
小律师对自己的屁股在每个时空坐标的位置都很清楚。是条好汉!
1983年职业规则取代了示范守则,在职业规则第一版,规则1.6中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以阻止委托人实施律师认为有可能导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大伤害的犯罪行为。”在2002年的修订版中该条被修订为允许律师皮论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以阻止合理的死亡和重大伤害。”
阿玛尼说,1973年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颁布时他并不知道纽约律师有一部这样的书面道德守则,他只是根据其1956年宣誓成为律师时的誓言指导自己的行为。在誓言中他允诺“保守委托人的秘密并保证其不受侵犯”。这也是他和Belge所做的。
阿玛尼坚持认为他并不是英雄,如果类似Garrow案再次发生时,他仍然会那样做。
觉得小律师这样做更本不伟大。他有义务这么做。
对他能够宁肯身败名裂也就遵守他的职业誓言,这一点毫无疑问我是佩服他的。但同时,他是不是太矫情,过于冷血了?为了自己对自己的一个交代,置那么多人的亲情于不顾。到底职业操守重要,还是人性第一呢?但我基本可以确定,我对他的佩服要远大于对他的鄙视。
但问题是选项的前一半。我觉着我给的这个选项就够莫名其妙的。什么是对,什么又是错?我自己都搞不清标准何在。。。那么做对得起良心,还是对不起良心?我恐怕永远也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我不知道,他会不会时时梦到那些冤死女孩子的灵魂。
其实这只是个虚构的故事(刚知道还有原型),我这也算是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了。。。
这个怎么会被发现? 既然警察找不到埋点? 很疑惑。
他自己也没有否认。
但就是死不说埋尸点在哪里,那个人渣当然是不希望他说出来。
他为什么告诉罪犯他看过埋藏点?这是一个愚蠢的举动。看埋藏点,可以。永远不告诉任何人。你高诉了别人你的不可公开事实,那么你就有了被要挟 的把柄
对罪犯的犯罪认定应当由合法的程序决定。被认可之外的任何事件可以认为与罪犯的行为无关。律师站在了一个两难的位置-他的任何一种做法都是要遭受谴责的。聪明的做法是放弃辩护位置,或者不要有超越职责的卷入。
人渣告诉小律师埋尸点,小律师不太信,去看了。回来后人渣说你看见了吧,小律师脸色煞白,没否认。后来检察官激人渣的时候,人渣就说小律师也看到了,就这样。。。
当然,小律师去看埋尸点这事儿办的极蠢
律师傻瓜。坚决否认看过。这事件木有旁证。你不能凭我 的脸色沙白来认定我看过埋藏点。
如果他为此自杀以谢天下的话,我佩服他
这样法理人情都走通了......现在嘛...不过一个小小的懦夫而已
噗噗...
表面上看,小律师宁愿牺牲自己的职业,去坐牢也要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很有勇气。 可实际上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 其实他是懦弱。 他不敢牺牲自己的誓言来维护那些受害者家属的利益,不敢承认自己不配做一个律师。
当然,那句"Shame on them"也没错。 因为律师资格委员会如果看重职业准则,就不该向小律师提出要求。 如果看重受害着者家属的利益和所谓的天理,那就应该给小律师一个合法的deal,或者义正词严地对小律师说:“你面临一个选择,你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誓言,让那些人痛苦,也可以牺牲你看得比一切都重要的誓言来维护那些人。 但我们无论如何也不会因为你的牺牲而放弃对你的指责。”
法律是用来维护某种东西的,可以说是利益,可以说是秩序。 利益往往是冲突的,你维护一些人的利益时,同时往往在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 那么应该维护谁,损害谁,这就是审判的权利。 没有人是绝对正确的,所以没有人有审判的权利。 只有神可以审判。 神又不常在世间。所以我们把审判的权利交给法律系统。 这样大家担的责任不用太大,神经崩溃的可能性,犯错的可能性都小点。 那么法律系统担了这个职责,自然有自己的规矩来保障自我运行。 这些规矩,在这个例子里体现为律师要在任何条件下保护被辩护人的权益。 规矩虽说是用来保证法律系统尽可能地正确运行,却不可能相神一样永远正确。 那怎么办? 一个办法就是把规矩本身神圣化。 那么一切违反规矩的行为都是错的。 这就是小律师选择的方法。 采用这个方法,虽然在极端情况下会面临牢狱之灾,损害自己的现实利益。 可是这种方法同时免除了精神上的痛苦。 其作用之大,只要看一些有信仰者,虽烈火焚身而安之若素,就可见一斑。 失业,牢狱,和内心的宁静相比算什么。
那么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法律既然维护某些东西,自然不能为了法律本身而把这要维护的东西给忘记了。 如果维护的是秩序,那么一切都可衡量,和对错无关,和具体的案例也无关。该怎么办怎么办就是了。 如果形势变化了,现有的秩序不合理,总有法律手段去改变规则的。在这个体系里,理论上每个人都是法律机器的一部分,无所谓情感,也就没有纠结,没有问题。 宁静,自洽,美好的一个体系。 然而在某些人的心里,法律还兼着维护正义的职能, 正义,道德这些不那么确定的概念,在这些人的心中似乎要高于。可是没有人能确定自己是正义的,自以为在拥抱天使的时候,往往是在亲吻魔鬼。这也是法律系统存在的原因。 平常状况下,法律与正义一致,大家相安无事。 而<<Law and Order>>描述的往往是极端情况,困境,冲突,人为感情所煎熬、左右。 在这些极端状况下,即使卑微,愚蠢如人,也往往确信自己看到了正义是什么。 怎么办? 情感让人要摆脱现有的规矩,惯性让人遵循规矩。 “我怎么能不那样做?”“我怎么知道那样做就是对的?” 两个问题在心中翻来覆去地交战。 人哪,要触及神的权力,又没有神的能力。 痛苦来源于此,不可避免。
既然我认为小律师做得不对,鄙视他。那么自然要有我自己的行事规则。 在我看来,人期望维护正义,又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而委托给法律系统。 那么当你的内心告诉你法律和正义冲突的时候,应该遵从内心的正义行事,坦然面对法律对自己的动作。 在很多情况下,人有众多的选择,可以做圣人,可以做普通人,可以做卑鄙者。 但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你要么神圣光荣,要么卑鄙无耻,没有中间路线的。 想做普通人而不得。 判断的痛苦,行使自由意志的痛苦,很大的。
小律师的好奇心致自己于两难境地,错一。 面临两种冲突的利益,选择了我认为错误的一种去维护,我眼中错二。 两难境地中行为准则与我相反,没有勇气,所以鄙视他。面对极端状况,我自己的准则自己做不做得到? 很简单,能避免则避免。避不了,那就率性而为。 做到了,我就自己神圣一把,做不到就鄙视自己好了。
至于这样做会不会损害犯人利益,破坏被辩护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破坏秩序。 该不该这么做? 回答是-- 也许blah blah blah...,但我考虑后觉得还有其他的利益要维护,其他秩序要遵守,其他的事情更不应该做。 所以我决定这么做了,你爱怎么着怎么着吧。
法律归根到底是个人和社会的一种契约,当然是我想遵守的时候就遵守,不想遵守就不遵守。 法律你可以和我作对,但是没有办法决定我会怎么做的。
平常状况下不要去挑战法律,会很倒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