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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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酒后驾车和超速驾车当然都是违章的

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在量刑上,的确依然应该分开处理。

因为两者发生危害的概率相差很大。而且,大量的超速行驶,其实是目前的交通管理制度不完善而形成的。比如说,北京的道路,有限行50km/h的。这个,不可能管得过来的啊。

法律,一旦在现实中管不过来,反而丧失了它的严肃性。最后万一真变成了“法不责众”,而酒后跟超速在量刑一致的话,反而就祸害社会了。

家园 这是两回事

你的很多想法我赞成,确实应当考虑对胡斌的公平性,因为也许有一天我们不但可能是谭卓,也可能是胡斌

但就这个问题,我想还是就事论事得好,萨苏所说,我理解主要表达的是法律和社会的互动——法律是严肃的,应当具有稳定性,但也应当适时调整,就好像我在地主帖子里说的珍珠土老鼠:美国的律师职业规则也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法律是在发展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比如现在,需要严惩飙车(类似的北京市刚刚提高了公共场所吸烟的罚款额)

此外,法律是个体系,需要保障社会的整体公平,也就是说,很可能在局部的个案上,法律显得不那么符合人情

最后说说我为什么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是因为看您火气很大

我的意思是——这个算是警方给出的材料(不知道您有没有看这个链接?),至于如何解读,个人自有看法,我只是陈述这个事实而已

家园 另:福冈那个,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就是逃逸

顶多算“逃逸后自首”。

因为事故后40分钟才自首,除非出现这种极端情况才有可能说得通:即事故后,当事人原地等待,但相关部门40分钟才来到现场,当事人自首。

这个太不符合常理了。而且,如果如此,那报道也就不会说他40分钟之后才自首了。

所以,情况只能是,事故发生,当事人逃逸,40分钟之后改变主意,回去自首。

家园 这个没法不“语焉不详”啊

我关心的是杭州警方到现在依然语焉不详,这个是很可疑的,当然怀疑是没法定罪的
胡某两次超速记录好象都是在高速公路上被拍下来的--恩,这么说不对--应该说是那部三菱。

这种事情一般都不抓先行的,只要最后有人去交罚款,要罚也只能直接罚车主,偏偏胡某又不是车主。

这也不能说交警渎职,这是高速公路,甚至是现代交通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所以除非是“集中突击整治”,一般都没法抓先行。以前成龙的《霹雳火》,貌似也是警方接报某路段经常有人飚车,才专门调集力量设卡抓捕的(而且还有扑空的可能),当然不能把电影当现实,但我相信这还是有现实根据的,这种专项抓捕成本高,成效小,不是特殊情况不会轻易用的。

时过境迁,当时就没抓到胡某的现行,到现在可不就得语焉不详了么

家园 没错,我也算了。有红灯,过路口会减速

还不到二环十三郎的水平

家园 应该有路口

应该是有路口。

所以这个距离和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能说明其“没有飙车”,但同样也不能说明其“飙车”。

相反,媒体和观众们到应该去计算每一段录像中,他们的速度大致是多少才有利。

家园 法律当然是发展的

法律当然是发展的。法律一直都在发展,这当然是对的。

但是,在没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当然应当依法行法;而不能按照尚未有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判决。

而且对在此案基础上,认为“法律需要发展”的呼吁,也应该严谨公平公正地遵循证据。对胡某行为的判断,有关超越了“超速驾驶”的部分,都还没有有力的证据作为支持。这跟“法律需要发展”本身还有相当距离。否则,那岂不是说,“针对超速行驶的交通肇事”需要提高量刑?但从萨苏一文提供的两个比较案例来说,这显然不是他所想表达的。

萨苏一文,首先在目前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拿杭州胡案跟福冈与张金柱两案作比较,本来就是“越界”了的。

家园 杭州的事情,不知道是民主的胜利还是法制的悲哀,

从法里上讲,他确实存在故意飚车导致人死亡的事情.但从法律上讲,中国《刑事诉讼法》里最多也追究个交通肇事罪。而且他的情节不算恶劣,至少没逃逸。从事实上,他只是单纯地想飚车。所以,超过《刑法》的判决是不合适的。

他和张金柱没有可比性。张某首先他是个警察。至少他是知道国家法律的。而且他的逃逸事实上造成了谋杀的效果和为逃避责任的主观。判他死刑那 是罪有应得。

但杭州这小子该怎么判?我想,中国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就怎么判。

如果不这样,怎么能显示中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众人佳曰可杀就杀那还要法律和政府干什么?

至于按现在中国法律无法追究他的重罪,对不起,那只能大家去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保障人民的安全不受这样的事情的威胁。

交通事故的引起,多数是违章引起。但中国的特色违章和违章得那么的有中国特色那就是一个大的社会系统问题。

比如对交通执法的公平公正和依法那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这次杭州小子,他注定成为某种牺牲品。

家园 嗯,求同存异吧

似乎我,还有萨苏都没有要“按照尚未有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判决”的意思吧

按照萨苏的说法

事实上日本2001年以前,交通肇事的法律条文与我国颇为相似,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2000年,因为发生了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的“小池大桥案件”,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这是一起发生在七年前的交通事故。2002年8月25日,今林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携两名友人行驶到福冈海中大桥时,撞击前方某公司职员大上哲央驾驶的RV汽车,大上的车辆因此越过桥栏落入博多湾水中。落水后大上哲央与其妻挣脱安全带后带伤逃出,但他们在后座上的三名子女(4岁,3岁,1岁)因年纪幼小无力逃生,全部溺水身亡。

杭州飙车案件,引发的舆论洪流可以让我们感到,中国社会对这种“故意”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有着和日本当年同样深刻而合理的社会不满,而我们的法学家,似乎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一案件应该属于什么犯罪行为,网上舆论是否缺乏法律意识这样的程度。

如果能够在网上舆论的推动下,依靠法学界的努力,参考国外经验完成对我国交通肇事法案的修改和完善,增设对“故意”行为(也就是可预见结果的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的量刑条款,加重处罚力度,是否才是杭州飙车案可以引发的最好结果?

我们看到的萨苏文章的重点不太一样

家园 杭州的市辖区里有萧山和余杭……这两个区加起来有两千六百

平方千米。这两个区其实是刚刚扩出来的,原来都是杭州市下的县。

传统的城区中,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都是有镇的编制的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郊区……其实就是现在,西湖区虽然已经城市化了不少,西湖周围特别是西南方向,我脑子里还是默认为郊区的。

真正的城区我估摸着也就不到两百平方千米吧。

最后,上一张图,图中可见真正的杭州市区其实只有滨江区北部、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南部,西湖区、江干区的部分,大家可以看到西湖区其实全是山……

点看全图

而萧山则在钱江的南方,已经在图的外面了……地图是从 google maps 搬来的。参见以下链接:杭州市区

随便说一下,浙江省一共才十多万平方千米,所以整个杭州市的面积是浙江的百分之十六多……但是杭州市的人口密度是低于全省平均的,……很有趣吧?

家园 又不是在赛道上飙直线,还有1个非杭州本地的对路况不太熟

那个孔伟伟也被吊销驾照了,但是他不服,如果好好开有他什么事。

家园 有道理,希望最后能以过失杀人起诉
家园

已经关注这起事件很久了,看着一贯冷静的西西河也泛起波澜,我也时而怒,时而惊,甚至有时候脑子出现短暂的懵懵懂懂,失去方向。

但是后来我想,不管怎么样,第一,不能未审先判;第二,舆论关注、监督的只能是新闻事实,现阶段的程序公正,从讨论律法的不完善到如何改进并加以推进,使之真正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家园 无言!

链接出处

:)
家园 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控警示后人

请看央视报道外链出处

飚车基本确定:

一、有前科(记录);二、有证人(保安);三、有证据(车群和录相);四、有能力(冠军)。

有现成案例:北京三环飚车案。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外链出处

客体要件(一)客观方面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二)嫌疑人的“疯狂”行为;主观要件(一)肇事者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二)主观方面对于发生的严重后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性质恶劣。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飚车与超速的区分不太好说,我个人认为,飚车与超速不同是以炫耀和渲泻为目的,在非限定的环境下,特别是明显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公共环境下,使用极限操控车辆技术,或检验自己操控技术的极限。

飚车者往往视路上行人和车辆是为自己操控车辆增加难度而设置的障碍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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