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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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我去提请肯定不行

但警方不是你我,警方属于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和普通人的区别您总是明白的吧——警察可以抓犯人,你我的话,就算知道对方是犯人也不能铐走他,那不成私刑了。

法律没有说不能做的事情都可以做,但只有法律说可以做的事情才有法律效力

这叫什么逻辑?司法精神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关系到相关证件完整,该到场的要到场,鉴定机构要有资质……司法精神鉴定在法庭上是以证据出现的,其内容是否影响审理结果,取决于法庭是否采信,如果一份精神鉴定书出现在法庭上,您作为律师,站起来说“鉴定书是假的,因为这个精神鉴定是警察带她去做的”——这叫什么话?

家园 ……

我可以说不行吗

家园 什么逻辑,法律的逻辑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如果一份精神鉴定书出现在法庭上,您作为律师,站起来说“鉴定书是假的,因为这个精神鉴定是警察带她去做的”——这叫什么话?
什么话,废话。夏律师嚷嚷邓不是精神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以为他不具备鉴定资格。

但是他在法庭上可以说:这个鉴定书是无效的云云

家园 是不是强奸行为也同样你我说了不算,

  得律师拿出更多的事实证明,如果一旦不能证明这个邓女的罪就重了。从现在所公布的案情看定强奸证据不足,作为邓女的辩护律师不能拿这个来赌运气。

 同样,把邓女辩成神精病也不影响她对强奸的正当防卫。所以那位大律师说邓女没有神精病纯粹是在害她。

家园 请不要偷换论点

这个分论点里我们讨论的是“精神鉴定由警方提请是否意味着非法鉴定”,这个我已经解释清楚了。

这跟夏大律师嚷嚷了什么没有关系。夏大律师嚷嚷的内容将如何对审理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我在前面的其他回复中解释了。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话真是有趣,警方办案的过程中,取证行为成了“不谋其政”了?倒是夏律师有不少“在其位而不谋其政”的行为呢。

最后,建议您不要动不动就自称法盲,这不是给夏律师难堪么:认为他行为在法律上对邓姑娘有利的,居然是法盲,这叫一个“西南政法毕业,从业20余年”的大律师情何以堪哪。

家园 支持酱油!探索真相!
家园 打倒厚脸皮,何处有宝?
家园 这个帖子总结的路线很清晰

我再解释一下我们鸡对鸭讲的地方

善人想说,如果邓姑娘是精神病,她就丧失证人资格了。精神病不能做证,这个是对的,我也就是指出,第一邓姑娘不是证人,是被告人或者嫌疑人。
她因为同时具备被告的身份所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人。我这个法盲想说的是精神病对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会有负面影响。这个您也不同意?

第二不是这次鉴定出来什么邓姑娘就是什么了,取决于法庭是否采信,而阻止法庭采信绝对不是靠夏律师那一套。所以认为夏律师信口开河粉碎了当地警方的阴谋,这个是不存在的。
这个我认同您的观点。但我认为夏律师的信口开河(的说真话或假话)不会在从司法上对邓玉娇不利。

家园 可不可以提供免费的律师?
家园 你解释一下

她因为同时具备被告的身份所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人

这不是被告人是什么?她的供述不是被告人供述是什么?

你开了这个口子试试,以后所有的被告人供述如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一律由法官自由心证。

很好,很伟大的法治!

家园 那位大律师就能保证能辩成正当防卫?

  如果能保证他为什么要借助舆论的力量?自己都没把握先把对邓女非常有用的东西扔了,这是为邓女着想?

  就算辩成了正当防卫,那邓女有神精病在这个案子上对她有什么害处?难道能增加罪名?

家园 不是偷换论点的问题

我说我是法盲是因为我知道自己对法律的条文细节不清楚。是不是非法鉴定到此为止吧。您也认同被告可以不接受巴东鉴定,而且到目前为止邓在技术上不是精神病。这个共识我已经满意了。

我是法盲跟夏律师有什么关系?您三千妩媚在一身也不妨碍有丑人对您青眼有加啊。不要扯远了。

补充一点我对您污蔑我偷换论点很不满意

如果一份精神鉴定书出现在法庭上,您作为律师,站起来说“鉴定书是假的,因为这个精神鉴定是警察带她去做的”——这叫什么话?

什么话,废话。夏律师嚷嚷邓不是精神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以为他不具备鉴定资格。

但是他在法庭上可以说:这个鉴定书是无效的云云

我不过是直接回答您的问题罢了。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话真是有趣,警方办案的过程中,取证行为成了“不谋其政”了?
鉴定精神病以减免刑事责任不是警察的职责。辩护方排除警方的鉴定不影响辩护方提出的鉴定。我的观点清楚了没有?

夏律师在其位不谋其政,律师兄已经在说,有道理的我不反对。 我驳斥的是网上辱骂夏律师的几个主要论据, 胡喷夏律师罪大恶极的有几个是脑子清楚的?马大善人:这些指控大部分不成立 我们讨论了那么久,您不会不知道吧。

家园 您跟我一个法盲在

名词上较什么劲啊。您那只眼睛看见我说她不是被告?证人利害与证词可信的相关性不劳您老人家科普。您要觉得精神病不影响无罪辩护直说啊。

家园 车轱辘话不要说好不好

邓玉娇的精神鉴定,只能由辩护方提出[马大善人 于:2009-05-29 12:32:03

巴东警方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力,出于什么目的替辩护方代劳??? 我的猜测,是警方想捂盖子:把邓玉娇说成精神病,是给这起人命案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并不冲击当地官场的唯一途径。至于要给邓玉娇一个公道,还是要邓玉娇一点颜色,不是巴东所关心的。

您这话说的[何处西南待好风 于:2009-05-29 13:40:24

您的第一段,我同意,很同意,我也这么想。

家园 这个是个很好的问题

这个“共识”恕我不能分享[何处西南待好风 于:2009-05-30 04:27:28

夏律师的做法或可商榷,但贸然攻击他对邓玉娇强烈不利,是不负责任或别有用心的做法。

是么,那我问问,怀疑巴东警方对邓玉娇不利,这算不算“贸然攻击”?算不算“不负责任或别有用心的做法”?

严格来说都是。区别在于

1.警方和律师的不当行为对普通公民的威胁程度

2.警方和律师的行为对邓可能的有利程度

3.警方和律师的行为对邓可能的损害程度

4.证据的强弱和攻击的程度

看见短发叫人叔叔,看见JJ叫叔叔都不合适,XY染色体还凑合。

即便是夏律师在法庭外举牌子又怎么的。我认为他不专业,但他在法庭外不专业行为不影响司法,如果从纯法律的角度。要说感官舆论的话可说道的多了去了。

用你回复我的话来回复你:我只是指出你在法律知识上的错误,并没有说你是法盲,“如果您做出这样的推定,法庭是不会接受的”

拜托,女人就可以不讲逻辑了?是法盲,怎么就赖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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