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成都唐福珍自焚案中是谁在暴力抗法? -- 王维宪
搞开发最勤快的是政府。
总之,总能找到对政府有利的角度为其辩护,当人们从成都事联想到其他的相关现象。
5mao们一定会就事论事,指责你转移话题。
与时俱进,现在刷在拆迁钉子户墙上的标语可以这么写了:抗拒执法,死了也要付法律责任。
就在我准备写这篇《再谈》的时候,北京四季青镇又发生一起因强制拆迁而导致的自焚事件。这是昨天,12月16日。可是今天(12月17日)再到网易,已经没有了这个新闻。我以为或是自己的眼睛有问题,或者就是网易造谣。于是我又到日常看新闻的搜狐,也是没有。难道真是自己看花了眼?幸亏我灵机一动,在百度搜索上敲进了“北京四季青镇自焚”几个字,才发现这是真实的事情。京华时报已经发出了“出多少人命才能镇住违法强拆”的呐喊。
还是回到成都。因为我把上篇博文同时发在《乌有之乡》与《西西河》论坛,有的网友就质疑唐福珍的房产有“占用耕地”之嫌,因为她支付了四万元的青苗补偿费。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唐福珍的房产是1996年建成,当时为什么没有人出来阻拦?难道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是今天才成立的?
为什么1996年建的房子直到十多年以后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才宣布是违法建筑呢?其实很简单,成都市要在这里建造一条公路。宪法在第一章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客观地说,成都市政府按照宪法的要求做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在补偿方面出现了问题。
现在我们看一看强制拆迁现场总指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是怎样说的吧:“据我所知,金牛区有关方面考虑到该建筑体量及投资较大,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胡昌明拒不接受,提出了高达800多万元的要价。”钟昌林给媒体算了一笔账:胡昌明的违法建筑建于1996年,当年的建筑成本包括装修在内,按最高标准也不会超过每平米1000元,胡的房子大概1600平方米,无论怎么算也达不到800万。
这个问题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既然已经认定该房屋属违法建筑,金牛区有关方面为什么还要“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呢?
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为什么口口声声叫喊唐福珍的房产是“违法建筑”呢?
是因为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很明显,拆迁方为了少给或者不给被拆迁方补偿,必定要先给你扣上一顶“违法”的帽子,然后才可以随心所欲。至于唐福珍的房产究竟违反了哪个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成都市金牛区为什么不能说清楚呢?
据说有五位教授已经向国务院建言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了宪法,而国务院也正在重新修订;但是,仅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吗?各地方政府向人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更是违反了宪法!这个问题我们下次再做讨论。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都那件事情,并不复杂
1、那建筑肯定违章,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任何建筑,在没有取得两证一书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都是违章,这个毫无疑义。拆这违章建筑本不应该赔偿的,因为赔偿就是鼓励违章建设,是用其他合法纳税人的钱给违法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为什么要开工?
2、如果不在规划区内,也必须取得相关手续才能够开工建设。
3、建筑都是需要按照规划来建设的,原来有路不意味着以后还有路,原来没有路不意味以后就没有路,原来是直路不意味着以后还是直路。没有办合法手续就修建房屋,本身就是不尊重规划,不尊重法律。我们是否因为有贪官不尊重法律而认为自己也可以不尊重法律?
4、规划的调整不是乡镇领导就可以决定的,尤其是成都这样的地方,规划权是在成都市规划委员会,要通过专家委员会的。乡镇干部可以影响这些专家?全成都那么大,得有多少乡镇干部去影响专家们啊?
5、修建道路属于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是可以有强制权力的。这个和为了房地产开发而拆迁有本质不同。为了公共利益,国外一样有强制拆迁,不过由于发达国家已经过了大规模修建的阶段,这种现象很少而已。在他们高速发展过程中,这个现象是不少的,有心人可以查查英国伦敦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时是怎么做的,有没有强制拆迁。
6、最后要说一点,那天参加拆迁的人,在看到有可能自焚的时候,是不应该继续下去了,最终悲剧发生,和这些拆迁人还是有关系的
7、最最后说一点,政府有关规划建设土地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必须应该有人来负责:那就是,这违章建筑开工后,没有人来及时处理,使违章建筑停工,违章建筑得以修建,最后酿成惨剧。规划建设土地都是有权制止违章建筑开工的,但为什么没有一家去处理呢?这才是我们需要深思的
人死灯灭,人太脆弱了。人为食亡是应该的,为财死,恩,双方都要打。
规章制度目前并不健全,很多规章制度根本没人理,因地制宜而不是依法办事才是地方为政的要义,要真按规章制度办,孙志刚死的那是不冤枉——收容所确实执行了收容制度嘛,顶多算个执法不力。至于公共利益,这要放30年前可以说服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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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很重要,希望多学学
千万不要说你喜欢违法犯罪哦
只是下次千万不要挥舞公共利益和宪法的大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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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否认
但这件事情中,当事人并没有上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法
就算他上诉了,败诉是必然的,是否你会认为法律在欺负弱势群体?
法律只看证据,他们无手续开工,你是否认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