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商榷】严晓玲案想到的 -- yeerba
诬陷是捏造事实而向国家机关告发。报复陷害构成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搭不上。所以该案后来改成了诽谤罪。
刑法246条规定了诽谤罪。“以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为构成。同条第二款以告诉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构成。
所谓“捏造”为捏造事实并散布,;所谓“严重”指动机、手段、影响、内容,后果之程度;所谓“告诉”是受害人诉讼;所谓“严重危害”是指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本罪必须以故意为构成。所谓“故意”必须是明知捏造而散布,误传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以明白判决书中所说明知政府发布事实而不相信,是针对其主观故意而发;无论是以群体事件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还是国家机关作为受害者告诉,都存在不妥之处。
太祖那么NB,就算是搞了文化大革命,也是人亡政息呀。
不过,经过太祖改造的中国,应该还是由希望的吧
我作为逍遥派,就旁观啦。不参与,但是不代表没是非。
我想虽然我国不是普选体制,但是水能载舟水亦覆舟,千古普适啊。
普选体制就跟那个公有制有点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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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不是明知捏造,在其制作的网贴和视频中侮辱他人的言论不知道算明知捏造还是算自己捏造.当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个就不好定论了.因为社会秩序又没有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两个人在街上并排走路算不算危害社会秩序?应该不算吧?那3个人呢?4个人呢?5个人呢?10万人排列行走算不算?那多少人才算或者不算危害社会秩序?危害到社会秩序到什么程序才算严重?什么程度算一般?是不是要社会秩序大喊"啊,好痛好痛"就算严重,如果社会秩序默不作声.那么就算不严重?
http://apps.hi.baidu.com/share/detail/2492162
注意了这位不是吴淑珍。诽谤算民事吧,需要如此看管吗?
再来一张经典的,正义的背后是邪恶。
还有这个看板上写的,都是本地人讳莫如深的。转个经典的自己看。http://r.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1/71/35/6_1.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7-08-24/110113735624.shtml
连宪法都保护不了国家主席,公检法都被砸烂了,政府机关派驻军代表,实质上变成了军政府,还谈政府有公信力?文革正式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开始。
就你说的这些究竟有多少可信,现在越来越令人怀疑了。因为你们的公信力只剩下不到10%了。
间接导火索是福清纪委爆炸案.3人中有两人是爆炸案被告家属.爆炸案发生后,他们在全世界喊冤.向我国驻外使馆提交材料,在国家领导人访问的时候抗议示威.2人更是加入反对tg的组织中,难怪tg要针对他们.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8/0510/16/59453_1249782.shtml
文革各地有没有军代表,如果你身边有老人问问就知道了,或者查查当年的报纸就可以很容易正式。至于刘被打倒/软禁/关押时还是主席身份没人能够否认吧。
有没有公信力是要经过检验的,不是谁说了算的。
我原来还不晓得.福州的水这么深.一个陈凯案,一个陈健案.牵出一大串.可就事论事.这个案和那几个案有什么关系?如果他们确实诽谤,那就别怪官方落井下石.他们先前没有用因为陈凯案,陈健案,纪委爆炸案被抓?没有嘛
家天下、党天下、民天下,你觉得我们现在正处于哪个阶段呢?在我们确切拥有“免于恐惧的权利”之前,还是回家当宅男洗洗睡等天亮吧。民不与官斗,几千年的斗争经验啊。
但也用不着为文革张目吧。“家天下、党天下、民天下”没错,你说文革算那个,都不是,而是彻彻底底的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