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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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急
家园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其实还是势力最重要。

手痒
家园 老虎,这个招数叫乱拳打死老师傅

用非逻辑的问题打乱你的逻辑节奏,让话题偏离你的讨论中心,最后在无关系的问题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而忘记了原来的讨论内容。

在我的家乡,这个招数街头的P妇常常用的,外带拉长音的摇喝和气势凶凶

你瞧,这个人还在乱拐。混淆抢劫银行和绑架小孩做人质的区别。抢劫银行抢的就是钱,而绑架小孩威胁的小孩的生命。

要是看不出两个案子的区别,还在这里乱叫,我就只好说SHUT UP YOUR MOUTH了。你可以侮辱你的智商,八要侮辱我的智商。

家园 警察不要动不动就枪杀劫匪,就庆功,愚民还鼓掌?人性何在?

下面文章不知是三花、保胜卧虎、coo哪位先生的大作(如果误认,三位想必与有荣焉!不会反感).-------------------------------------------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881067.shtml

  『天涯杂谈』警察,请不要动不动就枪毙。

   作者:TY实习记者 提交日期:2010-5-4 21:49:00 访问:118675 回复:2099

  

   今天看了一篇新闻报道《陕西男子北京街头劫持女童被击毙 特警受表彰》的文章,小女孩最终没事,但我心里却高兴不起来。这本来是可以以比较和平的方式解决,北京公安局却闹出了人命,难道一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就真的要结束掉一个人的生命才能解决问题吗?我对北京公安局的做法不予支持。原因如下:

    

      1. 对方已经和警察交谈过,只是希望能叫警察帮忙联系女网友出来见一面,而且那位女网友家就住在菜市场附近,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连这件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到?是女网友不肯出来见面吗?为什么不出来,有没有告诉她,你出来可能就会挽回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没有,这就是警察的做法不够聪明,对于现场的反应不够快。

      

       2. 谈判专家在知道事情的经过之后,应该知道绑匪内心最脆弱的地方,以及谈判的突破点,在谈判过程中最主要的是稳定绑匪的情绪,同时谈判专家还要稳定围观者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绑匪的内心是非常敏感的,任何围观者的喧哗起哄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绑匪的情绪。为什么在谈判专家到来之后,事情没有好转,绑匪的情绪反而更加激动,以及做出伤害小女孩的举动?在这个过程中,是否警察不够耐心?急于求成?

      

      3. 当时总指挥刘绍武下达命令击毙的,他又是在何种情况下下令击毙绑匪的?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暴力犯罪。二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在15种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但是有三点限制:(1)必须是有暴力犯罪发生;(2)暴力犯罪的发生已出现紧急的情形,换言之,出现了不使用武器,就不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的情形;(3)必须经过警告,而且警告无效。第三点,可以看作是使用武器的一个程序性的要件。但是该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我国法律对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使用武器有着严格的规定。警察依法动用武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动用武器的范围必须是法定的,即必须是处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人的生命安全的非常情况;二、必须是万不得已,不动枪不足以制暴排险;三、警察依法开枪,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犯罪,排除社会危害。动用武器并非要当场击毙。击毙是种可能的结果而不是目的,法律只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没有规定可以当场击毙。因此,认为警察可以实施“当场击毙”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可以选择不当场击毙,既然阻击手的枪法那么准,为什么射击其手臂而直接选择射击头部。

      

      4. 在绑匪被击毙之后,阻击手笑的那么开心,给人的感觉就像是在玩杀人游戏。而且是真人版的。是完成任务后的喜悦,还是对生命的漠视?

      

      5. 北京市公安局对这件事情没有进行反思反而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表彰,难道这真的值得高兴和表彰吗?警察动不动就依靠击毙来解决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值得表彰吗?这反而让人怀疑警察处理事情的能力。

      

      最后想说,绑匪成为了最近“校园惨案”的一个大众出气筒。本不该死,大势所趋,不得不死。这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否又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悲哉! 悲哉。

      

  《陕西男子北京街头劫持女童被击毙 特警受表彰》的文章网址

  http://news.qq.com/

家园 不要随便乱套。

不要随便乱套。

两个事例情况完全不同。

押钞事件披露的情况并不完全明确,而且押钞员的权力并没有很明确的主张,这是法律的盲点;作为和押钞员纠缠这点来说,精神紧张误杀这点怎么说也还是有错,故意杀人未必,但是判缓刑肯定是够的。

警察履行职责就完全正确,只不过有些无聊的人逢政府必反,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了。换他自己女儿被劫匪划伤看看他们会怎么说。

家园 愚蠢的劫匪,抓什么小女孩,抓爱心网友做人质才是王道

人家会千方百计在警察面前维护其生命权的。

家园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家园 假如死者被证实为有劫银行前科又如何?还是有人说“没造成”

事实----即使事后抓获同党,此案例被证实为一起劫运钞车未遂案,楼下的诸多“人权自由无上限”的网友还是会叫:“不是还没杀死你们银行的人么!抢劫未必判死刑,凭啥打死我们!”

----事实未清,一定要站在抢劫、绑架凶徒的身边,这是什么精神?!

精英精神!

少数人要占领多数人脑袋的精神!

家园 忍不住再多回一帖。。。

一、咱们回头再说

二、谁给押运人员的权力设立警戒线??

三、你当然可以说往要害上打是个意外,没问题。在受到人身生命安全威胁的时候这是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现行法律有个模糊点,如果劫匪仅威胁到押运物品的安全而没有威胁到押运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纯假设),押运人员将劫匪打死应如何论处?法律赋予了押运人员用枪的权利,但是没有赋予押运人员“击毙”的权力。从现行法律我能推导出的唯一结论就是在以上这种情况下押运人员打死劫匪仍要受到杀人罪的起诉——过失或是故意则是另外的问题。

这样说有人会觉得押运员岂不很冤枉,但我觉得对于一个商业公司这种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商业安保公司应当使用更多的阻隔性或非致死性装备,而不是靠“击毙”来“震慑”,银行都是通过加强建筑结构来防止暴力抢劫的,没见过哪个银行架机枪24小时房顶上狙击手值班。。。。“震慑”那是暴力机关的工作。回到第一个问题,我不反对用强力保护金融机构安全,但是如果要将押运人员的权限扩大到对于靠近的“嫌疑人”——一个并不行使公权力的商业机构,我不知道他有什么权力来认定“嫌疑人”——可以击毙的话,我认为干脆所有押运全部由武警来执行好了。

国家批准设立商业保安公司而不是将武装押运业务全部归于武警,这其中的意义和区别,希望大家再想想。

家园 除非有证据证明银行有意为之

除非有证据证明银行有意为之,否则法律上银行不需要为监控录像的损坏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在持枪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过高的赋予押运员权利,在监控录像的问题上我们也不能过分的苛责银行,毕竟它只是一个商业机构,并不承担公权力的责任和义务。

不过据我所知一般银行门口都有公安机构设置的监控摄像头,不确定是不是每个银行机构门口都有。

家园 这都什么跟什么。。。

原帖NC,难道你也。。。?

原文唯一有意义的就是第三部分,尽管原文作者得出了一个完全NC的结论——毕竟PG绝对脑袋,咱不能苛求人家——但是有个事情没错,就是即使警察用枪也是要符合规定的。试想,一个小偷,逃跑的过程中警察叔叔把人一抢毙了,这样的事情恐怕你也不会支持吧。

看看原文引用的第三部分,大家就会发现其实这次警察开枪完全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之内的。不过我发现支持押运员的河友有个趋势,就是把押运员和警察的社会功能以及权责范围混同起来。以前中国也是有经警的,如果一定要这样混同,我倒不反对把经警制度恢复起来。

家园 女网友,你为什么不现身救人?可怜绑匪一条小命送在你手!

天涯杂谈』 张可可为见女网友劫持人质,警方击毙操之过急!女网友,你为什么不现身救人?

作者:秀才江湖 提交日期:2010-5-5 14:29:00 访问:315336 回复:7242

5月3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一名20多岁的外地男子因为约见女网友未果,在宣武区菜园街附近持刀劫持一名5岁女童,并让孩子的父母报警帮其“找女友”。警方在与歹徒当街对峙50分钟、百般劝说无效之后,现场指挥员一声令下,30米外 狙击手扣动扳机,最终一枪将该男子击毙,解救出了女童。看到歹徒被击毙,众多市民同声欢呼,掌声四起,纷纷向 狙击手和几位民警竖起大拇指。欢呼声中,圆满执行了任务的年轻特警从房上起身,向大家敬礼。

http://news.sohu.com/20100504/n271910059.shtml

  

  24岁的死者名叫张可可,陕西人,现场一位民警说:“起着一个琼瑶式的名字,干的是本·拉登的事。”这位警察也太小瞧恐怖之王——本·拉登了!一个毛头小伙,被一厢情愿的网恋冲昏了头脑,为了达到见心仪女网友的目的,一时冲动铸成大错,劫持小女孩要挟网友见面,这点小手段岂能与因指挥911震惊天下的本·拉登相提并论!听说警方因为击毙有功、论功行赏,我才明白把死者定性为本拉登式人物的初衷:“死者越恐怖,警察越大功!”如果美国人把本拉登击毙了,何止2等功!整个联邦警察局都会弹冠相庆!

  

  

  我认为:警察击毙张可可,并非奇功一件,而是处置失当、有过无功。难道除了击毙,真的别无选择?难道劫持人质,法律规定必须格杀勿论?我看未必!本着人性化的角度,我人微言轻的抗议:不到万不得已,不该将他击毙!如果可以手到擒来,应该饶他一命!

  

  

  张可可不是穷凶极恶之徒,并非谋财害命,他的目的只有一个‘见到心仪的女网友’,如果见到女网友,他就会放人。这个要求并不高,达到这个要求并不难,权宜之计完全可以先让女网友现身救人,再实施抓捕。这个方案并不复杂:“女网友现身、稳住张可可、张可可目的达到释放人质、警察蜂拥而上实施逮捕。”这个方案不用想都应该想到,我不明白为什么在击毙以前不先试试看?试试看不行再击毙也不迟!何必急急忙忙对峙50分钟就击毙!

  

  

  女网友看来是愿意救人的,因为她当时就在现场,但是根据新闻报道分析,警方根本没有打算让她现身救人。新闻报道显示:“女谈判专家车东军拨通了女网友的电话,问她在哪里。女网友回答‘我就在现场。’听到这个回答后,车东军惊出一身冷汗。‘她在现场会非常危险。’车东军下意识地环顾了一下周围,问女网友在哪儿。女网友说在现场一辆警车上,车东军这才放心。”

  

  

  ‘她在现场会非常危险。’警察这么想,当然不会同意女网友现身救人。我真的很奇怪!如果她愿意与张可可见面、劝说一下,又不是交换人质,有什么危险? 这么多全副武装、训练有素的人民警察,对付一个没有犯罪经验(目前没有新闻说他有前科)只有一把水果刀的80后小青年,为什么这么没有信心?警方不尝试留活口的方案,急急忙忙把人击毙,未必不是立功心切!近年来,开枪击毙司空见惯。劫持人质,警察往往开枪,开枪往往击毙,击毙之后往往论功行赏,开枪击毙成了第一选择,生擒活捉寥寥无几。

  

  

  女网友,你为什么不现身?难道你不想救一条对你痴情的年轻生命?如果你不现身是警方所迫,我谴责警察的冷漠!警察,你为什么不让女网友现身?难道庆功酒比一条生命更加重要!当你们在庆功宴上举杯相庆的时候,你可曾想到:“张可可可以罪有应得,但是他可以不死!”你们扼杀了一条向往爱情的年轻的生命,何功之有!于心何忍!

  

  

  奉劝天下警察:“不到万不得已,请不要击毙好吗?请可以制服就活捉,宁可麻烦点多周旋,宁可辛苦点多与之搏斗。不要动不动就举起手中的枪,朝着脑袋射击!‘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留人一命何尝不是功德无量!我虽然不信佛,但我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我相信张可可如果见到女网友,他会释放人质,他也不会死!为什么不试试?我谴责!

家园 开玩笑?刑法明文:任何人击毙抢劫等重案现行犯,无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警方处理劫持女童事件的五大不妥之处:

    

              

    据了解,人质谈判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谈判人员同劫持者拉近心理距离,了解案件情况;其次是双方围绕中止劫持行为及其条件展开对话;最后即事件结局,可能为劫持者无条件投降、案件和平解决、劫持者自杀、武力处置等不同形式。

              

    一、 警方没有派出职业独立的谈判专家。据北京警方通报一男一女都是特警大队成员。可谓是临时兼职,而且女警花还是从警十几年以来第一次谈判。男特警年轻有余,从新闻报道的视频可以看到,该男特警在现场动作变形,语气激烈,显得非常不稳定,没有给人安全感,这会导致歹徒情绪恶化。

              

    二、 在事发现场,大量人群围观,而且周围极度嘈杂,人们的议论,甚至向歹徒喊话,干扰太强,而现场特警只是站在警戒线内把守,没有劝阻,让众人停止喧嚣。警方疏散现场群众,扩大警戒范围,调来了神枪手,这才是正确的,在五十分钟内,这一点不难做到,疏散人群有利使歹徒平静下来。遗憾这一点,在视频中没有表现出来。

              

    三、 交流困难。从图片和视频都可以看到,北京特警的装备一流,然而,在两位“谈判专家”在和歹徒谈判时,距离过远,双方在交流对话时要听清楚十分困难,甚至是声斯力竭地吼叫,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刺激歹徒,情绪难以平静。所以建议警察执行这种任务时,务必携带一个扬声器,便携对讲机,这样便于与歹徒谈判对话,避免高声喊叫激怒歹徒。

              

    四、 欺骗。现场的女“谈判专家”冒充女孩家属,并称送水,帮忙其联系女网友,又称女友因交通堵塞还在路上等,这些手段是明显低劣的欺骗,歹徒不是三岁小孩,一听就能识破。歹徒在劫持现场时就当着谈判专家的面和女网友通电话,女友仍然拒绝与其见面,然后摔掉自己的手机,要求警方把那女的给找来。事后据媒体报道,当时女网友已经在现场警车内,警方阻止其与歹徒见面。可想而知,歹徒不管从女网友,还是从谈判专家口里听到不能见面的消息,都是不利的,都会激怒。谈判专家轻易使用欺骗手段是导致歹徒情绪激动,失手伤害女童的决定性因素。在此劫持事件中诱因是感情受挫问题,所以应该心与心真诚沟通,而不能再使用欺骗手段。

              

    五、 生命至上,在保护正面人物生命的情况下,对反面人物的劫持者的生命也应当尽可能维护,对劫持者的生命进行救赎,在现场和平解决人质危机,解决或者救赎劫持者的生命也是对生命的尊重。这是衡量专业谈判高手的核心标准。生命至上,以人为本,反对传统的以暴制暴,用心耐心谈判,以心换心式地沟通,国内国外成功之例举不胜举,毕竟这不是一起恐怖事件。然而北京劫持事件太短暂,仅仅50分钟内,一个生命的逝去仅是

因为一个小小的要求,一份对爱的偏执。

 作者:泡面的民权 回复日期:2010-05-09 11:46:53 

    按照相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谢绝人身攻击,谢绝跨省跨县!

    

    看了这么多辱骂楼主的人,真是为国内素质低下的网友们悲哀,国人整体愚昧啊,这样下去国家就没有希望了。

    

    我当时就在案发现场,我对楼主的观点是表示赞同,理由如下:

    1、陕西男绑架小女孩后,主动要求报警,这点可以看出来他本来就没有打算杀死小女孩,估计他自己也没有想到会在北京丧命。

    2、陕西男在警察到来之前,甚至到来之后一直都没有对小女孩造成身体伤害,但是谈判专家到来后引起了不满,生气激动之下造成情绪无法控制,伤害了人质。

    3、本来事情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为什么最终陕西男伤害小女孩而命丧枪口呢?我认为,首先谈判专家对处理危机事件的处理缺乏经验,本应是谈判专家介入后事情向良性发展的,但是却恰恰相反;其次,我很赞同楼主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观点,背景有二:一、世博会的召开,要求稳定的大环境,二、近期连续发生的截杀小孩的案件。可以说,如果不是这两个大背景,陕西男最终的命运也会不一样。

    4、狙击手杀完人后的笑容以及警察翘起的大拇指,其背后不排除隐含急功近利的元素。(后面的表彰已经印证了这一点)

    5、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事的高调态度,反映出了中国几千年的官僚主义作风,有践踏民权之嫌。

    6、民众的欢呼和天涯网友的漫骂,体现了时下国人的集体愚昧与弱智。

作者:杜博简 回复日期:2010-05-09 02:51:07 

  罪犯不值得同情,但生命应该得到尊重!中国这个民族典型的懦弱残暴,面对强权,歹徒,流氓,官员就是绵羊,遇到比自己还弱小的恨不得死了还踩几脚

  

  这件事情警察并没有程序上的错误,在任何国家绑架人质谈判无效情况下,出于最大限度保护人质不受伤害,法律可以授权现场指挥人员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当场击毙罪犯!

  

  但是从这件事情的前因事后及社会效果看,警察的处理比较草率,不够成熟,缺乏谈判技巧

  

  1 罪犯只是出于一时糊涂冲动做下的非理性行为,而不是非要置人于死地丧心病狂置生死与度外,达到政府不可能满足的某种诉求或恐怖行为。他的女网友出于自身安全考虑有权利拒绝见面,警方无法强制要求,但任何公民都有义务配合警方执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做通思想工作,因为毕竟有人质的安危及罪犯将要面临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一切都跟她有直接关系的。罪犯手里毕竟没有枪,现场有大量警察保持一定距离见一面还是绝对安全的,肯定能缓解现场和罪犯紧张情绪

  

  2 罪犯从本质上并没有想伤害或剥夺人质生命的主观意愿,人质只是他非礼要求的筹码和自身安全保障,但随着事态的升级和现场紧张状态,不排除罪犯心理产生变化人质有生命危险,所有谈判工作无效后武力是唯一的办法,开枪并不存在打胳膊打腿这个说法,因为开枪是最后一搏,如不能凑效人质的生命就会被逼上死路,警方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解救人质为重点,而不是考虑罪犯的后果,最好的效果就是一枪毙命

  

  3从社会效果看,不注重轻视谈判,轻易开枪!会在以后类似案件中给罪犯产生一种孤注一掷破釜沉舟的极端想法,而不是有些人说的如果你的孩子被刀架在脖子上你怎么想,罪犯会直接下手,不给这样的机会,因为他不在相信警察,是警察破坏了这个谈判机制,每个人都将是潜在的受害者

       

家园 是我有点魔怔了。。

刚才脑子里想的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并非抢劫。

这个事也是听说的,一幅价值连城的名画由专业保安公司押运从A地前往B地。在B地博物馆准备悬挂的过程中突然冲出一个疯子,试图往画上泼油漆。这已经构成了“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但是不属于抢劫。。。

你下边把那个NC帖子又贴了一遍,向说明什么问题?

家园 看到有人描写”运钞车“是国内公害,横行霸道,是带枪城管.

..........

觉得有点可笑。

把这种人的逻辑、论点、文章发给大家看看,给大家看看到底她们想说什么。

家园 刑法:任何人击毙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凶犯,无刑事责任

刑法明文:任何人击毙抢劫等重案现行犯,无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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