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今天是富士康的第十一跳,我想说说我的想法 -- 替天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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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限于我的知识和阅历,我没办法证明我的论点的正确。
今天看了 非闲人 的贴子。 那里面对自杀率的驳斥我觉得很中肯。
如果你还坚持你的自杀率的观点,可以去看看。链接出处
今天中午, 香港媒体报了,国内好像还没消息。
让我想起来包身工。。。
但是和华为比也不合适吧。明显不是一种性质的企业。
按照报道,富士康的待遇还过得去,自然有可能是广告报道,不过我觉得这个大的企业,获取利润的手段可能本质上是血腥的,但是表面的温情还是有的吧。至少不奴役劳工,不强迫加班吧。
就现在公众能获取到的信息来说,表面的批判和泛泛的评论应该没有多少意义,期望能有一个深入的调查。
明天你上司死了娘,你自觉去披麻带孝吧
教你认一认传统:
一般的,你老板的爹妈不在其中。
补充:老话说孝子矮三辈,按礼数,凡是亲朋吊唁,不拘远近,或坐或立,当孝子的都要磕头。
复 十三跳
富士康龙华C4栋,出现“双人跳”,惨不忍睹。现场被封锁
死就死了,管别人P事。
GMD当年失败,就是这样的人太多。这样的人当年都是要镇压的。
复 嘿嘿
GMD那些人,都是这个样子的
不得好死
俺不得不送花。
复 笑死
老的劳动法规定是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时间未作规定。所以说话之前还是先查查法律再说。至于平时加班是不是指的超出的这个时间,我不确定。至于觉得违法劳动合同法,自然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是劳动者的自由。不过,还要看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这个非常关键,并非你想的那么简单,就是每天8小时。
这个就是你对劳动时间的理解对吧?白纸黑字呢。给你个链接,看看是怎么解释的吧,劳动相关法规可不是只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的。外链出处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有出入。《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劳动法》规定的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对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说法“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这是因为,《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1995年新修订的,而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因此,应该适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对于标准工时制的理解是错误。
40小时还是44小时,现在清楚了吧?以前是全民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那是不同的,给自己家干活还要计算加不加班吗?其实国企并非都是义务加班,至少我就经历过换休;义务加班也经历过,党团活动时组织的,参加者为党团员和积极分子。
他很有意思,不主张临时加班,认为只有没有计划好才会临时加班。公司的中方党支部曾经倡议过“义务加班”!
改开以来,搞义务加班最积极的是私营企业,中国私企也没形成“临时加班是计划没做好、管理不完善”这么一个理念哦。但是外方总部里确实不提倡加班,有到那里受训的老兄回来,很有感触的说,资本主义真是穷途末路了,连老板都不让人加班。
我认为原因很简单,1.国外的人工费用高,加班费更高,不能占用太多成本;2.国外的对工人权益的维护不是领导掉眼泪,真要闹将起来,企业未必吃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