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 猪头猪脑
您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不外乎的不止人情,应当是“天理国法人情”(此六字在平遥县衙还有)人情排在第三位的,呵呵,诚如您说“何况在这部片子里,恐怕秦奋救了李香山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吧。”但是道德能起到法律所起到的警示和惩罚的社会作用吗?,在您的这句话里已然看到这个情节的社会毒害作用了。没有任何人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所以更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简单的一所谓的道德来处理。“道德”,有多少人打着道德的幌子来做下犯罪的事实。依法办事就是法律怎样规定就怎样来,例如前两天有个案子,一个四十八的老保安性侵一个18的男保安,所有的人在感情上认为属于强奸,但是刑法的强奸的规定是”违背妇女意志”,所以法院按故意伤害定罪。各位,在刑法未修改前,还是依法办事。感情和道德替代不了法律。秦奋的故意杀人是一定的,我们在这里讨论,凡认为秦奋救了李香山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其实已经受到影片的负面引导了。呵呵
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说人情大于法律。而是说法律制定的时候就是按照一个大家普遍能接受的人情来制定的。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时也要考虑人情,不能简单机械地去看法条,否则对于法条的理解就很容易出现偏差。不然,我们就不需要法官,只要编好一套计算机程序,这边输入案情,那边自动就把判决书打印出来了,既快速又能避免其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岂不是更好?
现在有很多判决大大违背了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我们去看看这些判决,也都能在其中找到法律依据,貌似也没什么大错误。但为什么不被公众所接受?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结果反而造成了更大的争议,难道仅仅是我们民众的法律素质不如国外么?
在非2中你所说的问题,其实是安乐死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世界上一直是个争论很激烈的问题。在西方,更多的反对原因是因为他们受基督教的影响很深,认为生命是上帝所赐,人类无权剥夺。在我们国家,更多的原因是安乐死可能会被人利用来杀人,还有一些就是一些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话,很难听取他本人的意见。但在影片中,从头到尾李香山都是清醒而理智的,他做出的自杀决定让秦奋承担刑法责任,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也不会将秦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一是社会公众不会同意有罪,二是由于刑法的特殊性,一般法律不是特别明确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无罪。
关于影片中秦奋的行为为何在法律上不构成故意杀人,我在前面也已经详细说明过,你如果认定为有错,可以通过论述来反驳,如果简单的用你认为秦奋的行为是犯罪,不定为犯罪就是不依法办事这样的逻辑来说,恐怕不会被人所接受。
我为什么要讲前面那些人情国法的问题,是觉得你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有了偏差,恐怕走上社会,如果是从事的法律职业,可能要吃一些苦头,希望说的这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说危害社会,李香山也可以解释为他苟活着也是一种危害社会,那么秦奋做的事情又是有利于社会的。
如果那个他人正在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呢?
如题.
不管故意或者过失杀人,杀人这个“动作”,须由被告参与完成。
勉强地说,被告具备导致李香山死亡的意图,他也创造了李自杀的便利条件,但李自杀这个“动作”,完全由是李自己完成的。
楼主举了一个内蒙古的案例,但这个案例和电影情景本质上不同。区别在于案例中被告参与了杀人这个“动作”(把钉子钉进大脑)。假如电影中,被告出手辅助李从船上进入水中,则两个案例就很一致了。
十分精当的论述,相比美国那样编纂无限详细的法条,设立极高的门槛,消耗无数资源的“程序正义”法治,“定纷止争”反而更加贴近法律在社会中的本来定位啊。
这个案例即使是在程序上也是完全合法的,更别说本身也是个合情的举动。
这个案例跟电影里的类似,应上吊自杀者的要求帮助挂绳子和电影里帮助出海和推到船边是差不多的。
可以参见我前面的关于罪刑法定的回复。
在国外认为帮助自杀有罪的国家对于帮助自杀都有特定的罪名。
但我国对于帮助自杀并没有规定属于犯罪。
按照故意杀人罪我在前面也论证过,并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