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当流氓学会了武术 -- 吴刚看你跳舞
真是历史的吊诡。
某省某县是标准说法,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省略市州一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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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提了句因为李刚的身份,所以回避,当时我还纳闷,这避怎么也得避到大兴法院,怎么还在一个市里。。。。
这么说吧,虽然他叫局长,但是县公安局局长在定级上也就是正科级的干部,和其他局一样,如税务局局长,工商局局长一样。如果兼职县里的政法委之类的,可能到副处级。
如果是市公安局局长,那会更高一些,具体到李刚这个案例,他的职务,级别上到副处那是顶天了。
他应该按这个来判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他判的对的话,这是鼓励撞死,否则逃逸就是7年以上到无期。死了就是3-7年?!
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了
这一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回避原则,但也
以专章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
件,必须依法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
办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
验人,因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或执行有
关任务的情形,不参加对该案的审理或有关任务的执行。
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有关任务时,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
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遇有上述情形之
一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主动地、自
觉地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
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
措施的除外。关于申请回避的处理,对院长担任审判长时
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回避申
请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在
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实行回避制度,
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共有的基
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
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
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
合法利益,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社会主义法
制。
但我觉得逃逸与否关系到有没有杀人的故意
故意和过失应该还是区别很大的
遐想空间大呀空间大...
然后按你的结论,解读你所看到的事实
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把人撞倒了,然后撒了丫子,致使受害者救援不及时或没有救援而死亡。
问题是那小子没有逃逸,而是下车,然后喊出了那惊世骇俗的警句~“我爸是李刚”
补:这厮是逃逸未遂。
酒驾撞死人,到底适用哪个罪名,差别太大。
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最高才7年,另一个是死刑。
现在争论非常大。
如果主观恶意,就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去了。
但明知自己饮酒,还开车上路,本身就具有主观恶意的情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