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四部 67 闯国门 -- 史老柒
爷爷家是贫农,姥爷家是富农,俺是什么成分?中农?
不是说不准离开劳教场所。
你该回家回家,一个月中的几天,必须到劳教场所去劳动,吃在那住在那,劳动完继续回家,只不过劳动期间不许离开你户籍所在地罢了。
可不是说跟蹲监狱一样,一天24小时都在里面,一个月30天没有探亲假啊!
我哥是一个月劳教10天,剩下的时间在家,但是一旦发现该到你去劳教,而你没有去的话,加罚时间,还没去的话,按潜逃处理,那就得发协查通告甚至通缉令了。
当然,我这个属于个例,我还真没接触过负责劳教的警察,也没广泛深入了解过劳教,我只能说我哥跟我说的体会,他说,跟在里面的两年相比,劳教就是天堂了。
但是因为这样就把劳教废了,我觉得属于因噎废食。
实际上使用劳教手段打击报复,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不应该发生的,要做的是从根本上杜绝权力的滥用,而不是把所有权力滥用的领域都砍掉。
至于您说的违反宪法的行为,我认为是您跟我所处角度的不一致。警察这个职业本身是带有一定执法权限的,并不是警方的所有行动都必须得到法院的授权才属于合法,要是那样的话,不是就跟墨西哥一样了?(在墨西哥,缉毒警察没有权利没收查获的毒品,只有法院才有这个权力,所以当缉毒警察发现贩毒,只能跟着,同时申请法院授权,法院没授权就不能抓人,这也是这个国家毒情如此猖獗的原因之一啊!)
我认为劳教如果您看作是公安机关执法权限的一部分,一切就可以理解了,公安机关是可以进行治安处罚的,比如罚款,比如治安拘留,劳教跟这个没有什么区别,也都属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治安处罚手段之一,只要严格杜绝这一权利被滥用就好。
因噎废食,没这个必要,比如您所谓的一切走司法程序,须经法院批准之类,我觉得很扯淡,在一个有着政法委这种超级部门的国家,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公安部长接任的国家,您这种想法本身就很不现实。
在司法没有独立之前,搞公检法三权分立,只能让执法效率变得低下,犯法的人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会有任何正面效果。
真从稳定社会秩序,强化遵纪守法的角度,综合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与基本现实考虑的话,废掉劳教显然没有严格管理劳教要来的对社会法制建设有促进效果。
大家交流,我言语之上如有得罪,您多多见谅,我不是有意的。
得从丫的工资里扣啊!
估计他以前不知道,经历这么一次就肯定知道了。
很多大片电影里面,写到警察在路边亮证,拦车,开上就跑,根据我了解,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这么玩一次,至少记大过。
要是把人家车玩坏了,从工资里扣钱赔偿人家。
而且,人家本身的误工费,有钱,车辆保养费,精神损失费……
阿米豆腐,祝那个民警兄弟遇到好人,那的哥不去公安局投诉。
引哥当年也在派出所,联防劳教您都熟,多说几句吧,也给我们普普法。
但是你妈的成份是富农,所以也会影响你……
我能理解你对效率的担忧,但法治之公平精神也不能忽视。
如果以效率为由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的话,那么这权限一定要是有限的。
政法委这种东西的存在固然是个问题,但比起在公安系统单独决定的方式来,司法机关毕竟是不同的单位,监督总会有一些。而且司法有其自己的工作逻辑,我同法官聊过,他们现在做事越来越小心翼翼,倘若警察办的案子有什么疏漏,他们是断然不会去背着个黑锅的。
另外,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司法已经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未来很可能进一步朝着个方向发展--参见一些地方官员动用行政执法权力打击报复结果被司法机关驳回的例子。但公安机关永远不会改变行政执法机关的属性。
当然了,如果劳教是如你理解的那个样子,那就没有必要讨论了,我觉着公安机关应该有这个权力决定这样的限制措施,甚至管制处罚都应该交由公安机关决定以改变其鸡肋的局面。但问题是综合看下来,我觉得你所说的那种“劳教”应该是缓刑期的考察措施。因为当是人已经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判刑,如果再由公安机关施加新的处罚就变成了一罪两罚了。有可能当事人并不理解其中差别,统一叫做劳教,希望你去查一下。
你也可以看看上面劳教戒毒,以及几件“劳教死”,和我贴的小偷宁可被起诉也不愿意劳教的案子。如果劳教是你描述的样子,上述事情应该是不可能的。
联防是多年前形成的群众组织。早先的口号叫做---群防群治。
国家进入法制轨道后,他们的作用越来越受限制。但社会面压力大,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又不得不在许多地方依赖他们。
他们的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但工作热情高。很多单位实质上要靠他们来完成指标等等...。
劳教的事侃起来更长,内天专门写个帖子算了。
不过俺在米国读得大学,就凭这条敏感部门就没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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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他妈去偷了,还有脸讲条件?
你不缺胳膊不少腿,干点什么不挣钱?
偷东西还有理了,还装委屈,还装逼!
早干什么去了!
怕被劳教你别偷啊!
如果按我说,偷东西剁手,强奸阉割,抢劫直接剁脑袋!
实话说,我个人非常不理解n多人帮着小偷争取人权,帮着抢劫犯争取人权,帮着强奸犯杀人犯争取人权!
他们这群社会垃圾,这群畜生,配享受人权吗?
因为看到小偷害怕被劳教,宁可蹲监狱而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大哥,为什么我却认为,还有让小偷害怕的处罚措施,反而很欣喜呢?起码还有让他怕的,只有知道害怕,才会敬畏法律,才不敢触犯法律。
老实说,我看到小偷害怕劳教,却不怕监狱,我感到了一种悲哀,我认为这是我国监狱制度的失败,同时我却感到一种欣慰,这是我国劳教制度的成功。
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作为触犯法律的罪犯(判决了),如果法律对他的惩罚都让他感觉不到害怕,我觉得是对合法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大践踏!
既然这样,我们为什么要守法?
如果您上面所谓的小偷害怕劳教的事情没有夸大和记者信手胡诌的话,我就更加坚信劳教制度不应该被废除了。
不但不应该废除,反而应该大力提倡!
中国任何一个法院不可能判有三缓一这刑罚,考验期应当大于等于刑期。
从宪法理论上说,行政权、司法裁判权、法律监督权是人民主权之下分立的三权。
另外不管是政法委书记个人还是政法委都无权干涉司法机关。至于司法机关的领导如果是党员愿意执行党委的决定,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愿意执行党委的决定,那时党性原则性强的表现。
判刑三年,不缓刑,狱中表现良好,提前一年假释,至于为什么还要继续劳教,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