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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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学西方学歪了
家园 所谓“大盗无形”是也

李庄这个人,咋说涅,其实在他所在的律师里,也只是个小咖而已,真正的大咖为了避免火烧大而将他这个小咖抛了出去,当然,李庄本人的屁股也是不干净的。

家园 警察没有伪造证据

血迹里检测到了抗凝剂,辩方律师要求控方给出合理解释。

当时实在转不过弯,血液里怎么会有抗凝剂,浓度又比通常采集血液用的浓度低。

事后才搞清楚,oj上午吃了两个巨无霸,酱料里面有这玩意。

家园 警察有没有伪造证据没关系

关键是辩护律师让陪审团相信警察伪造了证据。OJ很努力都带不上那个明显小一号的血手套时,控方所有的努力都完蛋了。

家园 还是不要佩服的好,把打黑变成黑打了。

把李庄定罪证据全是由公安机关控制的、与本案关联(同案犯)人提供,而且全部是口供证据,没有一个物理上证据。依据赵作海、佘祥林的案例可以看出这些证据可靠性。

家园 李庄案是完全依靠口供定案?

俺没看出开,您百度一下李庄所在的律所的主任和副主任都是谁就明白了,重庆警方没证据敢动这个所的人?笑话!

家园 花等
家园 李庄案确实主要靠口供,而且第一审,一个证人也没有出庭!

不要拿什么背景来说话,就是因为是打黑,所以没人敢正面对抗的。

你可以搜索相关庭审记录,李的罪责主要是两条:唆使被告翻供,贿赂公安人员制造伪证。这些罪名是完全依托于关联人口供,并且是在公安机关强制措施下获得(证人都是被羁押人员)。

中青报的文章先不要看,可以看看辩护律师陈有西的文章。我觉得此案暴露我国法制问题:对公安机关无限授权和信赖,只要他们出的证据,就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除非死人复活;证人不出庭,使得被告无法对质;法院实际处于从属地位,公检机关说有罪,法院基本没有判无罪。

家园 谢谢,网上的东西俺看过

网下俺和李庄案的承审法官交流过,了解点内情,只能说李庄自己的屁股也不干净,否则也不会出现傅家兄弟缩头的事。至于您说的中国法制问题,这点不用陈有西来说,关于这方面的论文早已汗牛充栋了。只跟您说一点,这和中国目前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体制有关:刑事实体法采用大陆法体制,说是师承苏联,实则效法德日(苏联也是模仿德国);而刑事诉讼法确是效法英美,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这方面的倾向更为明显。这样的局面实际上是非常奇怪的,形象一点的比喻就是两匹马在一辆车上,但拉的方向却不一样。关于公安机关无限授权和信赖,只要是他们出的证据就是正确和不容置疑,俺持保留意见,中国的刑事审判法官不是提线木偶,至少俺见到的不是这样。

另,关于证人出庭的方面,俺同意您的观点,但这其中最关键的还是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很好的保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体制,这方面的工作一直在做,但很难建立起来,这其中恐怕和我国的文化传统有关。还有就是:建议您看一下两个东东,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个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这两个文件应该能够解决您心中的一些疑惑。

家园 你没有抓住问题关键

1、打黑是众望所归,因此没有人哪怕高级领导会公开反对。

2、采用什么体制不是关键,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老问题。请问李庄案证人都在监狱里,让他们去趟法院很困难吗?

3、这两个规定都不错,但实际执行效果呢?正好今天新浪网有个有意思报道。

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3-28/021622190427.shtml 《抢劫案因存疑点被发回重审 疑犯自称遭李刚逼供》----证据疑问被排除了吗?排除的只是对控方不利的证据,我们的法官做了什么?一定要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家园 逐一回复吧

1、打黑是众望所归,可打黑也得遵循法制不是?重庆打黑有哪件案子是公然违背法制了呢?

2、有法当然得依,具体到李庄案,您见到李庄的律师提出要传唤证人当庭对质了吗?控辩双方没有提出证人到堂,法院是可以不传唤证人的。

3、据我所知,两个规定现在已经得到了执行,劳驾您看一下是哪几个部门会签发布的。据我所知,至少是在死刑案件中得到了彻底执行,不符合证据规定的死刑案件,大理寺就是没有核准。

4、您说的那个案子,现在只是发回重审。我们能够因为李刚是李启铭的爹,就对于发回重审的疑犯所说的都一概相信吗?媒体这样大肆宣传李刚的身份,您觉得用意在何处呢?

家园 也逐一回复,我不是针对你,只是有感而发。

1、由被指控刑讯逼供关联人员来侦办指控人,这符合法制精神吗?在这期案子李庄究竟伪造哪个证据?一切均来自口供的莫须有,而且证人都是在拘押状态下,这符合法制吗?

2、法院说是证人不愿出庭,但问题证人一直处于警方拘押状态。

3、这两个规定认真执行了吗?

4、这个案子能被新京报报道就是因为李刚这个大名人,我只能说嫌疑人太幸运了。要说这个案子公检机关自己破绽太多:酒瓶不一致、手机型号不一致、被害人没有指证被告、指纹只有一个、没有起获被抢物品、最关键是石家庄保定相距150公里!!

家园 法盲
家园 唉,再回复您一次吧

从最后一个开始:

4、石家庄到保定相距一百五十公里,但您知道驾车或乘坐大巴走高速的话需要多长时间吗?俺来回答您:不到一个半小时。为虾米这样说呢,因为俺自己有段时间就经常从保定往石家庄跑。so,现在请先不要下不在犯罪现场的结论。一切等待结果,OK?

3、两个规定得到灰常、灰常、灰常认真的执行了。俺这样说您也许又不信了,可事实就是这样的,俺就见过因为不符合死刑证据规则的死刑案件被大理寺不核准而发回重审的。

2、您说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出庭吗?他已经占了立功的便宜了,换做俺,俺也不出庭。

1、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侦办人员都会受到刑讯逼供的指控,照您的说法,都应该回避罗?指控刑讯逼供最起码得有一定的证据吧,光靠嘴巴说就可以了?拜托,李庄可是大状,而且是名所的大状,他连这点常识都没有?

家园 【欢迎辩论】到底什么是法盲?

我就把统一的回帖发在自己主贴下了。欢迎各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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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其本质核心不在于对法律的执行,而是对法律的制定。

制定----定罪、定刑

执行----符合什么罪、按照此罪规定的模式去执行。

如何通过法律维护统治下的社会秩序稳定?

答:制定的法律要与被统治者该历史阶段的道德价值观相吻合。也就是说不仅仅某行为的罪名要符合该历史阶段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而且对于该罪的刑罚也要符合道德价值观。

现在的律师:

第一:要为嫌疑人去辩解其的行为是否确定是某种罪,

第二: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

第一条是律师应该做的。

第二条,律师不是在挑战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是什么?

什么是该历史阶段大众意识形态?

答:就像一些国家不存在或者存在死刑、就像有些国家还有石刑、鞭刑。之所以这个状态能够在一些国家被认可,并不是说明其进步还是落后。只能说是符合该阶段大众意识形态罢了。

比如,或许未来某一天美国人会重新实行死刑或石刑鞭刑的,因为历史发展是不可测的。

再比如中国人思维中的贞操问题,每个历史阶段大众都有不同的认识。

公平公正指的是什么?

答:只有在执行中才存在公平公正。简单说也就是要做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而法律的制定依据的是该历史阶段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这里根本就涉及不到公平公正。因为这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造就的。他是强制划定的各种罪名和刑罚标准的集合。

现在回过头来思考下,当下律师的权力有多么大?

最后问一句,那些一口一个‘法盲’的人,有几个真正懂法的?懂法难道就是只知道那些法律条款?只知道那些审判规则?

可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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