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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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案子在陪审团名单决定的时候就基本上决定了

黑人为主,低文化程度的为主

辩方挑选陪审团成员策略很成功

控方试图挑陪审团的时候认为女性会同情被害者存在严重的失算,黑人女性对家暴远没种族问题敏感。

控方主要证人又喜欢把黑人叫做“黑鬼”。

本来应该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法庭最后变成了种族问题的角斗场。

辛普森案的结果与控方一系列错误有直接关系。

家园 别的还不太好说,但这一点大错特错

现在的律师:

第一:要为嫌疑人去辩解其的行为是否确定是某种罪,

第二: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

第一条是律师应该做的。

第二条,律师不是在挑战被统治者的道德价值观是什么?

不对。冒昧的说一句,老兄可能还是案例看少了。比如说这类案例:

假如说一个妻子故意杀害丈夫,确实是她干的,无可辩驳。怎么判?律师到这就不应该辩护了?NO。故意杀人也有个量刑标准,可以判无期,甚至有期;也可以判死缓和死刑,取决于案情现实情况。

比如说想谋夺财产所以杀害了丈夫,那就应该判死刑,死缓都不应该。

可是要是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呢?那判无期都太重了。

不堪家庭暴力女子杀夫 被判刑14年

同样是故意杀人罪成立,有没有什么具体情况?

杀人者因为什么原因杀人的?被害者有没有过错?

有没有受人教唆?有没有受被害者逼迫或敲诈勒索?

有没有被长期虐待,殴打?有没有患精神分裂症无法自控?

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受挑拨一时冲动还是早有预谋?

等等。

这些都得靠起诉罪名的检察官,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判定证据是否可靠,是否采纳某方的观点,来最终判定量刑轻重;否则跟“葫芦僧判葫芦案”也没什么区别。律师提交的证据,首先你有什么证据判定证据的真假?靠自己的感觉,感觉有理就有理,感觉没理就没理?至少他总有提交证据的权利吧。

这还是个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案子,你觉得这个案子的箱子很透明了,但也未必,现场情况还必须进一步通过提交的证据还原,来最终进行量刑。我现在只能说按照自己的判定,应该是判死刑,但这不是靠我的气愤和所谓的正义之心来决定的。(真说起来篇幅过长,只能简单说一下)

家园 你这种特殊案例我早已想到了

同时,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邓玉娇案。

但是,这里你文字的指向是,已经把律师这个职业等同于现历史阶段民众道德价值观的代表。而他在辩护行为中也是在行使着大众赋予代表权。

人民大众基于现在的道德价值观去同情邓玉娇与同情你举的案例中那样的妻子同出一辙。

可惜你举的都是特例,而现实中存在的更多的是人民大众恨不得对某些犯罪分子加刑的严厉判决。可惜的是,判决的结果让更多的大众加入对法律不满的行列。

你所举得例子可以把律师放在维护道德价值观的代表位置上,但是面对着大众那些充斥着抱怨不满的案件判决结果,为什么那时的律师没有站在人民道德价值观的代表位置上去行使权力?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用的工具。如果当大众对法律判决结果的不满越来越多,那说明这个判决已经偏离了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而这点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家园 上文跟西安案子没有牵涉。

有权辩护更好一些,但不能依靠律师。

引用上贴

你这种特殊案例我早已想到了 [ 大井故事 ] 于:2011-03-28 05:09:12 复:3349493 总阅:6101

同时,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邓玉娇案。

但是,这里你文字的指向是,已经把律师这个职业等同于现历史阶段民众道德价值观的代表。而他在辩护行为中也是在行使大众赋予代表权。

人民大众基于现在的道德价值观去同情邓玉娇与同情你举的案例中那样的妻子同出一辙。

可惜你举的都是特例,而现实中存在的更多的是人民大众恨不得对某些犯罪分子加刑的严厉判决。可惜的是,判决的结果让更多的大众加入对法律不满的行列。

你所举得例子可以把律师放在维护道德价值观的代表位置上,但是面对着大众那些充斥着抱怨不满的案件判决结果,为什么那时的律师没有站在人民道德价值观的代表位置上去行使权力?

既不是进步也不是倒退。判决要基本符合该历史阶段大众的道德价值观。人民大众的道德价值观是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变化的,甚至在循环往复变化。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用的工具。如果当大众对法律判决结果的不满越来越多,那说明这个判决已经偏离了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而这点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家园 你既然认为法律是复杂的体系,又认为被告应该有辩护权

为什么要否定律师制度的作用?法律体系复杂到有时候一个细节就能够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地步。你觉得一个被放到被告席上,心理压力巨大,对法律这一复杂体系毫不熟悉的普通人能够有效地为自己辩护么?法庭审判允许律师为被告辩护这个制度(没有律师时甚至会指定律师)是公平的体现。

这倒不是说律师是道德的代表,他们只是一个追求公平的制度设计中的一环罢了,律师这个职业无谓道德,但从头到尾看下来,好像没有人把律师当作民众道德观的代表,倒是你自己似乎自认为民众道德观的代表,把律师当作道德审判的对象--他居然为罪犯说话!

你认为中华法系最终被取代“既不是进步也不是倒退”?好吧,姑且先认为按你所说法律判决要基本符合“该历史阶段大众的道德价值观”吧(其实法律与大众道德价值的关系远远比这个复杂,大众的道德价值观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很多时候不一定一致),那么中华法系被完全取代近百年,至今没有一点复辟的迹象,如果按照你的逻辑,这是不是能说相较于中华法系,西方的法律体系更符合自辛亥革命后中国大众的道德价值观?说到这里,我就很想知道你定义的进步是什么?马克思认为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决定因素,因此生产关系变革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被认为是一种进步,你认为大众道德价值观是法律的决定因素,更适应大众道德价值观的法律难道不是一种进步?

而现实中存在的更多的是人民大众恨不得对某些犯罪分子加刑的严厉判决。可惜的是,判决的结果让更多的大众加入对法律不满的行列。

对你这个论断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你需要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你这一论断;第二,你要论证律师与这些轻判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制度本身设计造成的结果,不能由辩护制度来承担。

家园 这个问题我真想了一阵子

但是,这里你文字的指向是,已经把律师这个职业等同于现历史阶段民众道德价值观的代表。而他在辩护行为中也是在行使着大众赋予代表权。

我要说明,我可没有这个意思,最多就是认为律师是应该存在的而已。律师们自己的宣传文章经常这么干,我对这个是有警惕性的。

大家都对某些判决不满意?或许。可是问题是,现在的李刚70码什么的,我查过,真是按照法律判的,没有枉法行为。你说应该怎么判呢?

我是认为一半要归咎于传媒吸引眼球的恶炒,让大家都觉得这帮人罪大恶极,心里就觉得他们该杀该重判,半懂不懂的一扇就起来了。实际上呢?网络上懂法律的进行普法,根本没人听。

修改法律?可法律这个东西有滞后性,不是说改就能改的,你应该也知道不能现判现改吧?那像抽风一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得开会研究,权衡利弊。

家园 这算不上控方的错误

人就是黑男黑女白男白女,白人多了辩方肯定是不干的,剩下黑男黑女比较控方也只有找黑女。黑男不仅容易偏向被告,对种族问题恐怕会更敏感。

92年洛杉矶刚闹了一场,估计检察官也提心吊胆的。到最后还得赖警察。

家园 民事案的陪审团组成就非常不一样

民事案的结果也就完全不同。

不过说实话,在这种种族分裂的大背景下,陪审团制度是没有办法保证公平的。

你所说的什么套不上手套什么的,不过是陪审团等到了他们早就想要的借口罢了。

家园 说实话我开始没太看明白...

我实在看不懂您说的“被统治阶级”的外延到底是什么?被害人肯定算,那么刑事被告人算不算?如果算,法律是否应该体现他们的价值观,比如“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不算,那么他们算“统治阶级”么?

第二:当嫌疑人定罪事实被确认后,还有去找出各种借口为嫌疑人去减轻刑罚罪责。

试问律师所找的这些“借口”是否在成文法规定的适用减、免刑罚的范围内?如果是的话,那么就符合您说的“与被统治者该历史阶段的道德价值观相吻合”。比如孕妇不适用死刑,无论她犯下多大的罪过都不能杀;当然生产后能不能杀是可以商榷的。如果“借口”不在成文法的界限内,则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因为法律并未授予任何律师在成文法规定的范围以外进行量刑抗辩的权利。在极端的情况下,律师可以用各种理由进行辩护,比如“被告人身高1米65,因此不适用死刑”。但是能否影响最终的执行,根本不是律师可以左右的。

再从司法过程延展至立法,即法律是否应当允许量刑抗辩,允许哪些事实成为抗辩理由。以自首为减轻刑罚的抗辩理由是古已有之的,《唐律疏议》中就有“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也就是自首免于刑事处罚。当然唐律的自首和现行刑法的自首概念是有差异的。并且自首并非一概免罚,武松杀了西门庆潘金莲,自首后处杖、流,实际上还是减刑的。所以说以自首为由进行减刑抗辩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尤其是在程序法的层面上,钉子户杀死拆房队可以,父亲杀死流氓儿子可以,要加薪杀死张妙当然也可以,这正是您说的

执行中的公平公正

而最终的判决是否在实体法层面上支持这一抗辩,如上所述,律师根本没法左右。

我觉得您的错误有这么几点:

第一。律师的辩护权是对抗检察官的检察权的,而不是对抗法官所持有的裁判权的。也就是说,实体法对于律师来说是界限而非工具,律师不可能操纵法律,只能在程序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将实体法运用于具体的个案。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相对弱势的被告人对抗检察权的力量,但以不干扰裁判权为限。

第二。律师的辩护权是被告辩护权的延伸,律师不能在当事人委托范围之外进行辩护。换句话说,律师是被告的工具,是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如果要加薪不愿以自首求免死,那么即使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法官一般也不会采纳。所以要说不要脸,只能说是部分罪犯,板子不能打在律师屁股上。

第三。严格区分律师制度与现实中的律师行为。律师在严格的裁判程序中不拥有任何实体性的“权力”,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裁判者(法官或陪审团)施加影响。所以我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现在回过头来思考下,当下律师的权力有多么大?

答案是在与检察权的对抗中,当下的律师并没有任何“权力”。当然,有的律师“能量”很大,但这也是非法的,不是律师制度的问题。

最后对您的愤慨发表一下我的观点

最后问一句,那些一口一个‘法盲’的人,有几个真正懂法的?懂法难道就是只知道那些法律条款?只知道那些审判规则?

单看前一句还蛮有道理,不懂法的人说别人“法盲”还是很常见的。但懂法首先必须了解(不说熟知、精通吧)法律条款和审判规则,这是必要条件。不了解法律条款和审判规则的,无论他在法理学、法哲学方面有什么高见,都只能算个法盲。

家园 要说脑残,张凯这个满口胡柴的“基督徒”就是大典型啊

呱呱叫地鼓动陈晓凤的家人阻止验尸,又声讨陈家接受对方民事赔偿的举动。也不知道这货究竟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还是哄当事人为他的“正义”牺牲

家园 张凯现在脑子里充满了“出名要趁早”这五个字

张凯还有更NC的表演,只不过涉及到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在这里无法写出来。这里倒是可以给大家爆个料:张大律师特喜欢给轮子们辩护,而且是抢着去辩护,谁跟他抢就跟谁急,大家看看大妓院里张大律师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就知道了。

家园 这就更偏了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用的工具。如果当大众对法律判决结果的不满越来越多,那说明这个判决已经偏离了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而这点最终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大众皆曰可杀,那就杀。大众皆曰可赦,那就赦。

欧美法系也没有这样玩的。

那是开批斗会,不是依法办事。人命关天四个字,不是说的那么轻松的。

当初佘祥林案,给问到为什么要办成铁案,当事的公安局说,主要是女方家属不依不饶,不定罪会很麻烦。

不说女方家属有什么后台和能量,光是“杀人者死,杀妻凶手”八个字,“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里,是不是该死?

幸好当时“判决已经偏离了人民大众该阶段的道德价值观”,不然的话,黄泉路上又是一条冤魂哪

家园 以张大良心教徒的水平,怕比起上丹阳舰了……

就他那抓不住案情和罪名核心的能耐,把事情往不利当事人的方向推的水平,怕是帮谁谁倒霉……

家园 佘祥林案其实还有很多料可以深挖

个人觉得这是民意挟持司法的典型案件,当时佘祥林老婆的娘家人不仅不依不饶,还抬棺在县城游行,当地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的大门被多次围堵过。

家园 大井故事兄老实说

律师应该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只不过目前实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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