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中国反思路人冷漠,外媒关注女童被压 -- 唵啊吽
彭宇案里,若是老太一方有问题,恐怕就是其儿子的伪证问题,这个恐怕就够得上罪了,因为其原始标的索赔是13.6万。要公诉重审,从这个角度是有理由的。
但是很遗憾,这个例子是真的。
不过结果还算可以,报道出来之后医生被停止执业资格,院长上门道歉去了。
还有楼上的布丁,想法不要总是过于消极,至少这件事情还是解决了不是。
当年判彭宇败诉就是因为老太方提交了证据,法院判案必须要证据,又有垫付这些证据链,才这样判的。虽然被骂惨了,不过我觉得法院的判决也没啥大问题。
现在检察院没办法抗诉,因为是民事案件,已经调解完毕。民事案件也不存在重审。检察院现在只有以伪证罪直接提起起诉。(伪证罪犯罪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起诉前检察院必须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行。
问题是当年都收集不到,现在过去快6了年了,现在收集的到吗?
所以,我觉得解决的根本办法还是提高诬告者的犯罪成本,以刑法来威慑其民事获益的可能性
手机的通讯记录可以证实第二目击者在场 -》老太否认其在场
证据非所长拍摄-初始宣称是其拍摄
照片EXIF信息可以指向老太儿子手机
用手机拍摄笔录绝非常规做法、拍摄人是案件关联人
为什么法官没有要求调取目击证人通讯记录?这是个明显可能但未做的事。
初始要求赔偿金额高,足够立案金额
案件影响极大,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关系
以上述初步证据链,检察院应该可以立案。并责成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回避)侦查。当年都收集不到,恐怕有一些人情因素在内吧。最明显的第二证人的通讯记录为什么没有调去证实?过去快6了年了,未必就没有有心人保留。
长短两手俺看都要办。毕竟彭宇案是标志性案件,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来。
国内一边倒的议论路人冷漠,排山倒海的打悲情牌。我觉得很难理解。在我看来,第一责任人是小孩的父母。放一个两岁的小孩子在街道上自己乱逛,早晚要出事。不是今天就是明天,不被张三撞就被李四拐卖。孩子的父亲说一转眼孩子就不见了。如果真是一转眼的话也不会孩子被撞了七分钟却毫无知觉。听后续新闻里说,附近街坊反映,这家父母经常让孩子在街上自己逛,这不是第一次了。那你就别怪孩子出事了,出事是大概率事件,安全才是小概率事件。如果不是这样毫无责任的父母,哪会出事故,更不需要路人的帮助。这样的父母在美国会被立刻剥夺监护权,永远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而且会被关进监狱起诉。在中国,居然是一边倒的舆论在追究路人的责任,批评父母的并不多。这是在令我觉得不可思议。
司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交通肇事逃逸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路人,说实话责任比打酱油多不了多少。说不好听些,被汽车碾压两遍的孩子,路人早救五分钟晚救五分钟,绝大多数情况下区别不大。早这么有怜悯心,当初提醒父母不要把孩子扔到外面不管好不好好。
亏得国内还有人给父母募捐。呀呀呸!这样的父母怎么还没进监狱呢?
把彭宇庭外和解当成自己的政绩了,号称是什么“大调解”机制的成果,有积极意义的,很符合河蟹社会的趋势。
李源潮还指出,很多不安的因素都是从小问题引起,很多案件只是因为利益冲突而引起,而通过“大调解”机制把这些矛盾在最初阶段就解决,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记者:宋鑫、王玉平)
呵呵,一泡稀屎抹脸上还要夸耀自己香喷喷的。
政客眼里只有利益,没有是非,现在人家已经是中组部长了,不知道现在开会他还会不会把这个案子拿出来当政绩吹。
彭宇案就明显不合适。调解适用的一般是双方都有一定错误或责任的情况,而不应该是这种非黑即白的情况
老人跌倒,一堆好心人过去扶。就算万一这个是骗局,对方也不知道向谁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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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来讲,最不利的是其在派出所笔录说了对方撞他,而且,在原告报警指控调解失败之后,既不催收200元借款,又为原告租轮椅,这需要被告给出合符逻辑的解释。
对于照片本身,被告可以申请鉴定,1、是否PS;2、签名笔迹。
如果要帮被告要提出这个“反证原告绊倒或滑倒的证明”,个人感觉,一是天气明暗程度,二是是否下雨路滑,三是是否有障碍物,四是被告身体状况。
估计这几点,被告律师都想到过。
走路时候正是神游的好时候,所以根本就看不到没想看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