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中国反思路人冷漠,外媒关注女童被压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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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如果有人说你撞了她,你不应该第一时间说:你胡说

明明是我救了你,你竟然反咬一口。。等等等等?

在派出所你不说,你说是被派出所改了笔录。在初审你也不说,在一审你还是不说。你为了‘做好事不留名’就这样的硬着头皮不说?为了不“自我表扬”宁可忍气吞声,不对对方表示不满,不对法官陈情?这能叫“符合常理”吗?

那么你彭宇在初审和一审的那么长时间里,到底说什么呢?

结果法官的判词却是:“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我以为只有在天涯那样的地方才能遇见断章取义。想不到西西河啊~来看看法官怎么说的: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就是说:你在街上扶起一个跌倒的人,喊她家人来了,你不走,陪着去医院;到了医院你还不走,要等到医生给老太看完病了,你还不走;又去拿药付费,完了你还不走。。你觉得这真的很符合常理吗?如果不是你撞的,你送到医院了,你怎么还不走?排队、挂号、问诊、拍片。。。很耗时间的。你是个路人,你干嘛一直陪着?是的,在家人已经到达的情况下,彭宇为什么要跟着去医院?彭宇是个无事佬吗?他很闲吗?他当时不是要去买电脑配件还是要干什么去的吗?当然,也许有人的确是,救了人不但跟家属同去医院,将来还同回家,三天两头去看望。你要是说彭宇也符合这个‘常理’我也没话说。那么,家人到来后,同是助人救人的证人陈二春为什么就走了呢?到底是陈二春的行为还是彭宇的行为符合常理呢?

所以请不要用一句话来否定全篇。人的行为有一贯性。法官不是只凭这一条判定彭宇不是见义勇为的。几个因素加在一起,才可以认定某样事实。

当然,依据常理判案的确不能考虑到一些性格特别的人物。但不依据常理断案,两个之间的事法官就没法判了,总不能做为悬案吧。

其实任何所谓常理,背后都带着每个人的个人价值观。常理往往不常。就象你认为在别人冤枉自己的情况下还要包羞忍耻,誓不承认自己是见义勇为,这种高尚的品德对你来说是常理。对我,是理解不能啊~

家园 某殖民300年的帮派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要让中国人自己矮化自己,不断地心理暗示,直到全体中国人真的认为‘中国人素质差’。然后他们会说,‘你们看,中国人素质那么差,还不如被殖民’。

这件事还没有开始调查,就已经铺天盖地地‘中国人冷漠’了,13亿中国人莫名其妙地被带上了这么顶大帽子,确实令人深思。

家园 我想:在法官眼里当事的双方都是人民

相信政府、相信法官会主持公道的时代是不是已经过去了啊。

徐老太跟彭宇一样,都是眼巴巴地等着法官主持公道的“人民”。

你怎么又说

现在人家政府、法官相信证据
呢了?明明是“依据常理”判的案呀。

家园 谢谢回复

您在某地贴出了法官的那句话,我其实在电视里听他自己说过这句话,他确实在说不合常理,您在某处也认为尽管可能不合常理,但确实可能发生,我与您的分歧就在这里,我认为法官不应如此分析,有证据就说证据,没有证据就判主张者败诉,绝不可说审议常理判断,这里违背了法律精神,所谓善良风俗(这也不是法律原话,原谅我记性不好),所以我并没有曲解他的意思,至于彭果真是假冒的,那是另一回事,法官也根本没打算弄清,也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我的观点之事不能以常理推断见义勇为不可能,并写入判词,如写了就应该惩罚,如果事情公开了,就应在同样范围内公开惩罚。您说的各种可能性,固然有,与我们讨论的事情无关,至少与我的观点无关,也不是我所能弄清的。至于法官的话,倒是我亲耳通过电视听到的。

家园 撞人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没有摄像机跟着呀

你让徐老太如何提供证据?身上的伤吗?那可以说是你自己跌的。

同理啊,有些家暴、校暴也发生在两人之间,被害人如何提供证据?身上的伤吗?施暴者可以说是她自己跌的,或者她被其它人打的。受害者如何提供证据?

还不是得依照常理判断?

如果不依常理,没有证据就判主张者败诉,你让被施暴者怎么办?还有:从此以后相撞受伤的案子都不受理吗?

我觉得按你说的,法律倒是法律了,可是怎么施行?施行起来岂不等于这一块没有法律了?

或者,引入陪审团制度?陪审团集体“依据常理”,好过法官一个人依据常理吧。其实媒体应该起到的是陪审团作用。但是:不知为什么,什么热点发生,所有媒体简直象同个人一样,众口一词,评论总是一面倒,更不要说让他们不加评论,只客观再现了。甚至我们都听不到反面人物说话。

而且他们很少讨论细节、推导。却乐于大帽子先扣下来。把人物脸谱化后,还能谈什么客观呢?

家园 这其实是个葫芦案

这种葫芦案媒体的主观认定对公众的影响很大。

如果这案子反过来判,判徐老太败诉,完全能被塑造成一个更大的“冤案”:比如彭开始不主张自己见义勇为,后来却突然提出见义勇为的说法;又比如彭开始承认相撞的事实,后来在证据神秘消失后又矢口否认。这些都是没有违背判决书里的事实,而又偏向徐老太的写法。如果一开始的报道都是这种基调,还有多少人相信彭是被冤枉的?

家园 如果有人说我撞了她,我不会第一时间说:你胡说...等等等

因为有理不在声高,说这么多都是废话。找目击证人、调监控才是正经。我相信法官也不会说她说我撞了她就是我撞了她。即使我要否认撞人也不会对当事者否认(你否认了没用),而是在法官面前否认,同时提供证据并质询对方的证据。

另外,我从中“断章取义”的法官判词才是彭宇案的“精彩篇章”。

其实我也认同法官对社会道德水平的看法:“好事做到底”不符合社会情理。

当然,依据常理判案的确不能考虑到一些性格特别的人物。但不依据常理断案,两个之间的事法官就没法判了,总不能做为悬案吧。

这句话我同意前半句。依据常理判案会漏掉雷锋式的人物。“出差一千里,好事一火车”,这种不合常理的事情只有雷锋式的人物才做得到。否则,雷锋也不会成其为雷锋。

法官可以依据常理来推断事实。我也会怀疑彭宇是不是做了亏心事才“好事做到底”的。但从后来的结果看,法官依据常理推断出的事实来断案时,显然没有考虑到(或者考虑到了而没有高度重视)此案的社会道德影响。

所以,只有在有确凿的证据(监控、目击证人等)的情况下才能惩罚彭宇,否则此案中按常理推断出的事实来断案得到的就是现在的社会效果。

-------------------------说点另外的,与你的回复无关--------------------------------------

我想过很多原因,为什么王浩法官会在没有确凿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会做出这么一个判决(要知道,如果对可能的见义勇为者做出一个宽容的判决(当然有放跑坏人可能),对社会道德的提升比表彰十个英模还管):

一、常理式推断认为彭宇有责任,徐寿兰老太太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彭宇撞了人。

二、“和谐”式判案思维。在事实无法弄清的情况下不想惹毛任何一方,于是各五十板。

三、有不应该的人和事影响王法官。

家园 没证据也得判啊

比如两车在路口相撞,相互都指认对方闯红灯,又没有其他证据,怎么判?就是一人一半责任。

我的观点之事不能以常理推断见义勇为不可能,并写入判词

你确认法官说了类似“见义勇为不符合常理”的话么?我没有听见过,在判词里我也没看到过。这件事最恶劣的地方就在于那份本来就不高明的判词,又被歪曲成“见义勇为不符合常理”这样一句话,然后广泛流传。

家园 在中国,法学硕士都是特指半路出家的,半桶水!
家园 天涯的疑点集中到了故意杀人这方面

俺想问一个比较技术的问题,就是这种由天涯网友这类属于外人质疑的案子,可不可以由网友要求立案提请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小悦悦虽然火化,但是她的一些身体证据应该还留在医院里的,如果及时提请立案,还是有机会比对DNA的吧?

从天涯那个贴子来看,感觉中国警察就是隐形人啊,难道在接警现场,警察当中没有人质疑吗?

还有,这件事应该是要确定了事件性质之后,小悦悦才能火化的吧?但天涯的质疑声浪应该还是很大的。没理由警察内部没有质疑。就这么结案了?

如果真如天涯所说,有人幕后策划了这个事件,还搞得全世界都知道,可是政府却还傻子式的送钱,送物,报道,摆心烛,那中国政府就真是傻到家了。

或许真相永远查不到,但是如此之多的质疑,还是应该要出来给个说法才对吧。

家园 没看明白,是不是说这个录像也是伪劣假货

意思说这整个事件是个弥天大谎?

家园 天涯的贴子怀疑是有人在录像上做了手脚

把两段录像合成在一起,就变成了‘十八路’路人视若无睹的经过现场。

就是说这‘十八路’路人其实是在之前就出现过的,所以他们才会视若无睹的走过去,因为当时根本就没有小悦悦的存在。

家园 腾讯新闻:我实在没有看到

先贴个天涯的贴子。

你们不用怀疑了!

  

  

  十八路人中本来就有人根本就没看到小悦悦!

  

  

  

  昨天的腾讯首页新闻上就有!大家去看就知道了。http://news.qq.com/a/20111023/000875.htm#p=1

  

外链出处

家园 天涯有一个质疑相当中国:路人太冷漠,不符合中国人的性情

围观,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必须的。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这是我去年去厦门时拍到的一张照片,当时就是群众在围观消防队员救落水的年青人。

家园 在彭宇案出来之后,俺也是持反对意见的。

原因是我觉得没有物证和人证证明彭宇推了老人。那么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也不应判彭有罪。

除非说中国是可以用思想推论入罪的。但是这岂不是比知识分子经常批判的‘文字狱’还要可怕吗?法官从一个人的思维就定论他有实质犯罪?

写罪案小说的人,白纸黑字,岂不是比彭宇更有直接的定罪证据?

退一万步说,彭宇就算是推了老人,但你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也不能定彭宇有罪。

俺是这样想的,也可能是俺看TVB的电视太多,以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在大陆也通行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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