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旧作一篇 写给朱令案的真凶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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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李树森的说法

谈起令案,他不断感喟。他告诉我,从他们的角度,一切该做的努力都已做了,确实自己也想水落石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难以提交检察院。而自2000年,公安系统改制,目前他们主要负责高校的思想建设和安全防护,不再进行刑事案件侦破。

外链出处

家园 加个合法吧。

1.全北京市当时"合法“能接触到铊盐的只有两百来人

按这个思路,白宝山一辈子也抓不到。拿枪的必然是现役军警。

家园 朱令不会在宿舍过生日吧。

跟宿舍的关系这么差。

家园 您把问题简单化了

也许您说的是真的,但到目前我还是不怎么认同。或许我应该澄清一下我的看法:

一个有经验的警察,在对疑犯问讯时,应该是有很敏锐的直觉,到底疑犯是否在说大话,虽然这种直觉不一定是100%正确。

凭这个直觉,在加上一些问讯的技巧,判断疑犯是否说大话的准确性就很高了。要对付这样的警察,不那么容易,估计惯犯积累经验多了,有这个能力。

以当年此案的影响,我估计北京警方应该是会派有经验的警察出来调查此案,不会派菜鸟吧?

除非,孙维真是这方面的天才,呵呵。。。

家园 李sir不止这一个说法

wiki上常年挂的那个大意是说他们“基本有结论”,但“很敏感”。

其实公平来讲,这个“敏感”完全可以有别的理解方式。

比如以前我们国家是以口供定案的,导致很多地方调查以取口供为核心,后来推行证据定案了。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讲,李sir的意思也可以是“我们心中大约认定了某人(甚至有可能取得了一些口供),但实证不足,没有办法捉拿归案,这涉及到办案思路的原则性转变,很多人没法理解,所以比较敏感”。

考虑到当时普法的程度,必然很多人不理解也不支持“仅凭口供不能定罪”的思路(其实到今天还有很多人不能理解,也不能支持,看看多少网友还指望这个案子里出来个青天大老爷就知道了),办案警察有想法很正常。

如果是这样,这个案子真的很难揭,大部分美国老百姓感情上都不能接受辛普森案的判决,国人在这方面的感情需求比美国老百姓恐怕要强得多,真要揭出来是个“明知凶手无法落案”的结果,太受伤了。

家园 怎么没有怀疑啊

他们当年同学说,当时社团也有不少人被警方找谈话。

网友怀疑就更广泛了,还有人怀疑过这事跟朱令的BF(也是社团的)有关,后来有朱令的学妹出来辟谣,稍稍好些。

加上孙维拉仇恨的能力实在超一流,每有些动静就跑天涯上去宣战,吸引了大部分注意力,这些猜测才被淹没了……

家园 我有时候觉得,那个年代的清华女怎么想,不是我能猜的

按照我的想法,作为一个家在北京又有BF又有社团交游又广阔的女生,就算是和宿舍关系好,生日也不大会在宿舍里过嘛。

不过那个年代能上清华的女生未必和我一样想……

比如我以前一直觉得,不管孙维是不是凶手,都不应该出来跟网友PK,结果人不但宣战,还两次……不管她是不是凶手,这思维方式都不好理解啊……

回到这个问题,她舍友招了怀疑应该还是她第二次中毒吧。多次中毒加上她那个时候活动范围非常有限啥的。具体警方怎么推断的就没人知道了。

家园 我没否定储存装的事儿啊?

化学实验室确实不能算混过,前面我就说了,我专业非生化,有限的化学实验用的都是老师给配好的东西。

人家认为用的不是溶液,并不是说实验室没有那么多溶液,而是指偷窃并存放这么多溶液相对困难。

这里面的问题其实老多了,真要细究起来是非常乱的一堆故事……

我觉得如果你问我的意见,我认为从目前大致能敲定的那些细节上看,第一没法排除实验室之外的铊来源,第二没法排除铊溶液。但可以知道的是,首先用实验室里的铊盐的可能也比外来铊源大,其次在“铊源来自实验室”这个假设成立的基础上,使用固体盐的可能性比溶液大。

家园 自己说的话眨眼就否认,还这么委屈,我真要以为你被盗号了

你自己看看自己的原话吧:

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孙维招认是不真实的。

有没有人实名出来确认都不重要。

……如果孙维招认了,……,如果办案人员认为自己很冤枉,……,那么这个细节早就在网上传开了……

你的结论:“孙维招认”为假

论证过程:

如果“孙维招认”为真,则其交待的细节必然早已在网上传开。

推论:

网上没有孙维供认的细节,故“孙维招认”为假。

——————————————-

你的逻辑真的很好很强大,我完全承受不住啊:

自己说了一个命题,然后我用逆否命题帮你重复了一遍,就变成我给你栽赃了。

说话眨眼就否认,还摆出这么委屈的架势,真当全西西河的人都没学过初中数学吗?!

家园 我觉得需要考虑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影响

首先北京警方在调查取证上肯定是不到位的,他们在基本相信这个案子是投毒,而且是在寝室投毒的情况下,没有立刻去寝室取证,只是通知了一下清华保卫处。

他们打给清华保卫处的电话不知道有没有明确告诉清华保卫处要保护好现场,注意寝室人员的举动。如果告诉了,那清华保卫处后来打电话通知孙维等人的行为性质就很严重了。如果没告诉,那北京警方这事做得很不到位——呃,其实就算告诉了,自己没立刻去,这也很不到位了。

但在1996年之前,很长时间内,我们国家的办案是以口供为核心的。那个年代的警察,对“solve the case”的理解就是“find out who”,然后取得口供,而不是“prove it”。所以那个年代的警察,心理上轻视实证,是可以想象的。

对朱令投毒案的处理,本来也不算什么太大的失误,但如果警方调查的时候还处于“find out who”的阶段,到审理的时候却已经进入了“prove it”的高标准严要求阶段,就麻烦了。

说得冷血一点,就好象你去参加考试的时候,进考场的时候考官还说“题目要求是解出答案哦”,到阅卷的时候,却突然变成了“必须有过程,光写答案不给分”。

第一分数肯定会很难看……第二,心里应该也觉得很冤吧。

朱令投毒案发是1995年,北京警方一系列今天我们看起来很愚蠢的“乌龙”也是1995年。

孙维以嫌疑人身份接受调查,讯问8小时之后放走,是1997年。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家园 此案开始调查后不久即停滞

遗憾,我更愿意怀疑北京公安局当时调查工作的有效性。

我的理由或许不强甚至无关:投毒伤害案件在美国是非常少的。有人统计00-10年间,由联邦调查局立案的仅130起,而同期各种人身伤害案件总数有十几万。我不相信中国的罪犯更喜欢投毒,中国警方于此经验更足。

假设当时北京公安局调查结束,检察院认为可以正式起诉嫌疑人孙维,如果起诉书要陈述的基本犯罪事实是孙维投毒伤害朱令,那就需要有详细证据来描述几个关键事实,被告获得有毒物铊盐的过程,投毒的过程,投毒的动机。犯罪动机是比较主观的,被告自己坦白当然好,没有或者翻供也没关系,可以由其他调查结果支持,最后定罪与否,按律与坦白情节无关。而描述投毒的整个始末就需要牢靠的人证物证来支持,不能完全依靠被告自陈的内容,特别是一些关键节点。我认为此案的关键节点显然是被告取毒和投毒的细节。从检察官的角度考虑,此案取毒一节相对更为重要。因为被告可以辩称,自己虽然实施了投毒的全程动作,但并不知道铊盐是在哪一步加入的,或者不知道投入的物质是铊盐。但是,如果真如当前很多怀疑的,被告是从实验室取出有毒的铊盐,即使能否认自己没有实施投毒,也很难对这个取毒事实提出合理的无罪辩护,因为铊盐离开实验室之后,只有毒害作用而再无其他目的。(难道女大学生需要自己配制耗子药?)

此案之所以一直停滞,不能交检察院起诉,我认为一个很大可能性是调查人员在取毒这个关键细节上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

家园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无耻是无耻者的墓志铭
家园 是否应该有这样一个共识:找出真凶是最重要的

而不是案件能否从立案侦察进入起诉和庭审阶段?虽然这对办案人员和公诉人的职业前途和声誉可能是挺重要的。

家园 坐等您的论证过程。

说来说去,你还是绕回这一句话:

孙维如果是凶手,一定有警察出来揭发的,所以没有警察出来揭发,她就一定不是凶手!

太可笑了……

注意,要用您的逻辑分析哦(根据哪些话能得出我说了这样的话)。不要避重就轻,否则让人觉得您是在刻意逃避自己的问题。

推导不出来的话,就算打您的脸吧,不过自己打自己咱也管不着。

家园 朱令的BF是警方最初的侦破方向

朱令的BF是警方最初的侦破方向,这是符合一般投毒案的侦破规律的,无可厚非。但是经过调查以后,没有发现他有什么反常的举动,更主要的是,作为汽车系的研究生,他没有接触铊盐的可能性,至少警方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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