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埃及的非典型民主与典型军事政变 -- 种植园土
不过人家MJ的老爸都被黑人宰了呢,所以大家就习惯,不再惊诧了。
据说很崇尚恐怖平衡的,为什么平衡一下就被举报了?
据说受到攻击可以反击,为什么反击一下就被举报了?
我没有把别人打死,不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以,为什么被举报了?
或者攻击者也被举报了,只不过我没看到?
检察官、州律师、司法部等不怕被告吗?典型的知法犯法啊。是不是有什么免责条款?
辩方几个律师精明强干,律师费估计很贵,zimmerman 咋付得起呢?
太看得起自己了。是本人正当防卫祝福阁下被举报让人不解,当然我也不care。你找铁手要公道吧,要不找o8也行啊。
就是法国,经历了5次共和,才达到今天这样成熟的民主社会。
法国人的确是暴民,所以第一共和国才会欢呼拿破仑,然后让他当皇帝。
这么说,德国也一样,魏玛共和国顺利过渡到第三帝国
那不是恐吓千千万万持币待购(购美国居住权)的人么,老百姓闹起来问,你们的孩子咋不回来,又无话可说。
另外,井底望天说,国内媒体,实际控制又亲美人士控制,更加不会主动去抹黑干爹了
层主(也是楼主)长篇叙述,又甩了很多法律术语,让读者觉得层主事实确凿,法律知识渊博,非常权威.
我第一次读时,虽然觉得有些地方与事实不符,有些法律术语用的似是而非,但是暇不掩玉;而且敲了一大堆,没有功劳也有苦老.但是读了你的贴再回头去读层主的贴,觉得很多地方很不严谨.(其实,很多地方是胡说八道).
举例来说.
"检方完败,拿不出证据情况下,居然要求陪审团去发挥自己的“普通人的感觉common sense”,去判定ZIMMERMAN有罪。这就等同于说,陪审团有权力根据自己的感觉与想象定罪。"
对陪审团的指令中(jury instruction )并没有如何判断证词是否可信的标准.陪审团员当然需要用"common sense"来决定哪个证人的证词可信,而且依此来判定ZIMMERMAN是否有罪.
法官说:“It is up to you to decide which evidence is reliable. You should use your common sense.”
另一个例子.
"不过为了掩护检方,法官把对陪审团的指令中(jury instruction ),对过失杀人写得非常绕口模糊,希冀能够把陪审团绕进去,助检方蒙混过关。所以陪审团读得一头雾水,不明白怎么回事,只好找法官、双方律师澄清。澄清之后,即判ZIMMERMAN无罪释放。"
读不懂对陪审团的指令(jury instruction)是非常正常的事.根据媒体报道,陪审团要求澄清过失杀人的指令.我这个美国法学院毕业生(BAR也考过的)读了一下这个指令,我也不敢说我就都明白了.
再一个例子.种植园土:你不能把黑人的街头逻辑上升为法律
"ZIMMERMAN不是警察,但他仍有权力去问,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去问。这是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问题。但少年有权不回答,因为言论自由也包含不说话的自由。"
我笑喷了.从此以后,未经他方验证,层主任何话我都不当真.
女的去当性奴,说不定生的更多,埃及人已经太多了哈
"事情经过很简单,某雨夜,社区治保队员ZIMMERMAN在自己居住的封闭小区义务巡逻,发现一个陌生黑人少年可能吸了毒,在该小区东张西望乱窜。他上前去问,并打了911电话报警,911让他不要继续跟踪,但他还是跟踪了一段,之后跟丢了。他向自己的汽车走过去。但在他到达汽车之前,黑人攻击了他,把他头部按在水泥地上撞,打得他鼻青脸肿,后脑流血。他右手拔枪,单手贴近自己身体射击,一枪击毙了黑人。"
“楼主”这一段“事实经过”是被告的一面之词。用可以确定的证据,比如Zimmerman打了911,Trayvon给女朋友打了电话,可以编出不下好几种的合情合理的故事,检方的故事是其中之一, 被告的故事是其中之一。 Trayvon死了,死无对症。 美国的法律是无罪推定,证明有罪的Burden在检方。比如在不是十分确定谁先动手的前提下,被告是非常有利的。 被判无罪不一定真的清白,只能说是证据不足。
暂时没看到警车或是其他民众回击的报导。
在QE退出的当口,美国千万不要出啥事呀。
(2)照片,描述被告当时被打得鼻青脸肿的情形。
(3)尸检报告,称少年尸体中发现了吸食大麻遗留的成分。法官判报告可以采纳。检方抗议,称这是“品行败坏”证据(bad character evidence),不能采用。
详情请看
在假设楼主陈述无误的前提下,我选择相信被告是清白的,而不是简单的证据不足。
您要是不相信被告是清白的,完全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陈述,让大家看看嘛。
但是我想澄清一下:
如果有人在我家门口悠悠荡荡,形迹可疑,我是否有权去问?还是只能打电话报警?
今天听到个广播,好像说当时没有其他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