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公民对案件发表看法的前提是不能伤害他人。
这就是标准,越线就是私刑。如何划这条线的尺度,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会有争议,最终裁量权是司法,不是你的私法。
让你咨询个靠谱的律师,我的意思是你可以请个你认为可靠的第三方自检一下你自己的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嘛。
《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不得诽谤他人》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将缺乏最基本的言论自由。
批评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言论权,如果这个权利都没有,言论自由就只剩下称赞的自由,你觉得这个自由如何呢?
最高法也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最高法院也不是一点错也不会犯的,因此即便是对最高法的言行,也是可以从宪法的角度进行批驳的。
而我在这里谈及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从宪法的言论自由的精神出发的。
只有一个没有主见的人,才会什么事都要问别人
你可以看看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基于其传播影响(communicative impact)而言的,其中有一些受到完全限制,另一些则受部分限制。诸如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淫秽、儿童色情、冒犯性言论、恐吓、他人言论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商业广告则只受到部分保护,这意味着政府的干涉也受到限制。
除上述限制之外,当政府作为雇主、教育者、资助者(subidizer)与表意者(speaker),以及广播电视、律师、军事、监狱或移民的管理者时,也会对言论进行限制。
你可以看到其中明确对律师的言论自由有限制。
我认为构成诽谤的一个最重要的要件是主观故意
即明知某人没有干某事,而硬说某人干了某事
而在不清楚情况的前提下,发表对他人的负面评价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人们对杨女的众多质疑,司法机关不做任何解释,而且禁止相关信息的外泄,那么责任在谁那一边呢?
如果国家机关已经把所有的该发布的信息都发布了,真正实施了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使得对杨女的猜测已经没有任何价值,这个时候再说他人诽谤不迟。
你还是好好看看我最新的一个关于诽谤的构成要件的回帖吧
教育的复杂性。
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都多少网开一面,从轻处罚。
此案如果李天一是被冤枉的,那么这个就是对一群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因此社会影响将极其恶劣,特别是对母亲们,会让她们产生严重的不安全感。
正因为如此,站出来支持李天一的很多就是妈妈团成员。
我也已经关注过平安北京
凡是在微博上为李天一说话的基本上会遭到谩骂。平安北京连禁止侮辱谩骂都做不到,那么那份微博平台作为一个讨论的平台的意义就很小了。
西西河就不错,谩骂者会被处罚,因为李天一案,被处罚了不少,目前公示的被处理的ID 大约有一半与此有关。
案情的原因是不公开的,媒体的消息大部分都是炒作,什么这个那个的。最后还得看法院的声明。
李庄之后,中国就没有律师了。律师的话还是算了吧。他们讲真话,母猪都能上树。
打击和摧毁是很严重的。物证没有取到,这个有时间限制的。精子在女性体内估计早都被白细胞给杀死了。
另外,感觉这个有点扯。都没有必要非得精子什么的,五个人,隔离审问,一个先招供了,其余的都老实了。五个人招供四个,指证一个,那一个还有得跑吗。就算没有,证据也足够了。
有一个判缓刑的,感觉应该是第一个招供的,不然不能刑期差别这样大。而且应该不是主犯,即不是主谋,也不是第一个。
你不能以自己的理解为准。
另外,你不能口头上说说“我并不认为言论自由是漫无边际的”,还实际行动上符合你自己说的。
你声称:
你把杨女给当成神了吗?
对于杨女这个所谓受害人,可以公布与不可以公布的信息我还是认可周翠丽律师所言,除了姓名,籍贯,工那位作单位,住址,以及性行为的细节不可以公布以外,其他都是可以公布的。
所谓损害他人名誉,首先要确定的是对方是不是真做了某事。
你为什么就不担心你损害了李天一他们的名誉呢?
或者说按照你的看法,在一审之前,任何对李天一的负面评论都因为没有得到司法的支持而不允许的---然后双方只能认为李天一是好人,然后杨女也是好人,然后大家都是好人是吗?
西方有一门学问叫做解释学,就是针对相同的文本,各人所产生的不同法人理解--或者说解读做出哲学解释
最高法的用词必须尽可能的减少人们解读的分歧
实际上,你后来给出的最高法所使用的捏造信息,这个捏造请问你怎么理解,所谓篡改,请问你怎么理解?
在我看来,这两个词语的语义都是含糊的。
捏造可以更数学一点的解释为制造新信息
问题在于信息和信息之间常常可以存在因果关系等等逻辑关系,比方说数学定理提供了一条信息,然后从该定理可以得出一条推论,这就产生了新的信息,那么人们无权进行推论吗?
你能否给出推论和捏造之间的法律界限?
所谓篡改原始信息也是一样,还是以数学定理一样,人们对数学定理进行分析,然后得出该数学定理可以在其他领域中应用,这个也可以理解为一个篡改,请问不行吗?
因此,在我看来,这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存在巨大的含糊性,中国的汉字词汇常常具有这样的词义含糊性,在司法条文中必须尽量避免。
由于该司法解释的含糊性,实际上也无法解释人们对言论自由与诽谤之间的法律界限的质疑。
如果用数学一点的词汇说刻意的制造虚假信息并且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损害,那么我认为可以产生的分歧就非常的少。然后也可以划清诽谤与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周翠丽律师是案件的代理律师之一,她的言论必然受到限制。但她的所做所为有很大的嫌疑已经过线了。比如你提到:
这只是她自己解释法庭对相关信息的限制,是否法庭同意她这么做,好像她并没有公开。实际上她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先确认是否能够公开,在公开信息的同时申明已获得法庭的批准。
如果没有明确获得批准,你使用她公开的未获批准的信息,可能会给你带来麻烦,比如她是否掩饰了关键信息或歪曲了某些信息,你无法确认。如果你在这种不实信息基础上在网上进行公开猜测,就有可能构成诽谤。在别人看来,你是被利用了。
我在此声明,我从未表达过此观点,你这么说是不实的。
与此相反,你对案子受害人的猜测没有任何法庭公开的信息支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你的猜测与案件审理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