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然的刑事证据之一
我的帖是针对czm1968说刑法只规定证言也是证据,如你给出的法条一样,证据相关规定是由刑讼法规定的,该id连刑法和刑诉都没概念,所以我说他充其量是个凑热闹的法盲,就像这楼里许多其他id一样。
后来该id回帖也只找了找度娘,而且也和我的问题不太相关,可见他连我质疑他什么也不清楚,充分证明我没冤枉他。
回帖要先看帖,看帖要仔细哦。
yaho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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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上:承奉郎|御武(侮)校尉级别
注册:2012-10-15 04: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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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这么狠自己打自己脸的。
我让你给出法条依据,你却去问侯了下度娘;我质问你刑法何曾规定过证据,那本是刑事诉讼法份内的事,你却连我的问题也没看懂。当然这不怪你,你大概压根就没听说过后者。难道你没读过大学?似乎国内大学本科教育都开过一门叫法律基础的课,其内容正是对各法律部门的介绍。
最让我难以理解的是最后一点。你说证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出庭接受质证,这次度娘没有欺骗你。可我明明说了,杨某不出庭是经法庭许可的。可你上面的回答却在明确的告诉大家你根本就理解不了什么叫经法庭许可。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这我估计你也理解不了,请务必请教度娘),其任何决定(裁定也罢判决也罢,务必请教度娘)包括允许杨某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决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经法庭许可就意味着杨某不出庭理由经法庭判断构成正当理由了。我实在是不愿意说有可能贬低你的话,可是上面这个逻辑恐怕只需要一个简单正常的头脑就能理解吧?就算你没学过法律,就算你思维能力异于常人,可做为一个活着的中国人,以你在这个楼里表现出的对热点话题的兴趣来看,你大概也听说过前些天在济南的世纪审判吧?那里关于某谷开来不出庭接受质证有过说明,自己去学习下下吧。
最后,请务必不要再回我的帖,法盲我勉强忍了,但我实在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和您这样思维异于常人的id交流。谢谢。
感谢。你的专业恐怕就专业性来讲比法律更专业。
另外多说几句,我国强奸立法目前确实也有一些问题,比如你上面就很准确提到目前立法没有关于男性(包括男童)作为强奸罪被害人的规定,这方面男性就被赤裸裸地逆向歧视了。我谨代表广大男同胞表示强烈抗议并坚决主张我国宪法所赋予的男女平等权。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现实,确实亟须修改立法,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和人格自主权。国外主要国家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了。
还有,就整个刑法典而言,强奸罪都是最宽松的之一。也就是说,法院判断强奸成立实际非常容易,没有太多限制。这一点从上面那个缺陷也可得出一个侧证:刑法236条可以非常明显得看出立法者致力于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的立法目的。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宽松到什么程度呢?判定强奸甚至都不需要女方的认同,只要有男方的承认即可。这都有具体判例,其理由我就不具体解释了。女方不认为是强奸你都有可能构成强奸,要是女方坚决主张强奸,你"违背了妇女意志",男方要想脱罪难度可想而知。而要证明"违者妇女意志",女方都不需要进行反抗,因为23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这个其他手段可是意味深长啊,那就是个无底洞。所以我在此提醒河里广大WSN和正人君子们,当你对某美女动或没动歪脑筋时,一定要坚持"党领导枪"的绝对真理,两头都抓,两头都硬啊。一定要慎之又慎,未雨绸缪,避免偷羊不着惹一身腥,就是偷着了,也要能善后啊。
这个不需要法律专业的都可以理解,common sense随着时代变化,但是法律可能滞后,因此有时有的国家会出现法律不合人情的时候(这与“情大于法”又不是一回事)。
中国没有“美女”强奸罪,这里面有中国甚至整个东方的特殊国情,西方女权高涨,女人追求自己的感官娱乐出现赶超男人的情况不是少数,因此这个“美女”强奸罪在西方人文条件下进入法律条文是自然而然的事。但是如此的“罪行”在东方国家是没有社会基础的,相仿东方社会仍在挣扎的是女权,是与男性沙文主义的斗争,因此不讲条件不结合国情的与西方接轨在这点上就是莫名其妙了。
而从男人角度讲,只有对女权有了充分理解与认可的社会条件下,才会有普遍的男性“党指挥枪”的基础。只有社会进步到男人的男性人格建立在推崇让女人投怀送抱,而不是靠蛮力,下药,花钱来满足男性自尊的时代,女权才有出现的可能。
在这一天之前,法律从一切可能性上保护女性就是目前中国社会的common sense,这个commone sense就是说不论女性事前,还是事后说不,都是男人的错。梦鸽的悲哀在与作为女性不但没有自尊的意识,甚至还向整个社会宣扬自己作为女性的卑微。这样女性的能够哺育出什么样的男人,自然是不把女性当人的所谓“传统”男人了。
你这不就是荼毒了中国几十年的邓小平实用主义么?
什么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就是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讲是非、颠倒黑白而肆意妥协。可以说,邓小平的实用主义荼毒了中国几十年,就是当下中国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贪腐遍地的总后台。
因为信奉实用主义,于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宁可昧着良心颠倒黑白吹捧李天一的,就是实用主义的人渣。
做人要有底线,绝不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实用主义,就是最基本的底线。
即使杨某原来同意卖淫,如果到了房间里,她不愿意了,而李某和另外几个人还霸王硬上弓,仍然构成强奸,确实是这样。
但这个是不是需要前后证据链的支持,否则单凭女方一个人的口供,指证强奸也太容易了。像李家现在用的律师就曾经把公诉机关起诉强奸的,打成了无罪释放,也可以从侧面说明具体是不是强奸,也不是单靠女方一个人的口供,也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能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吧。
我看许多质疑的网友也不一定是支持李天一,而是这个案子本身确实疑点不少。比如女方是否喝醉,现在也没有一个准确说法,各个地方的监控录像情况如何,现在也没有准确说法,等等。
我就知道这么一个事情,某人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的,然后双方有一次见面以后就说好了一起去男方家里玩SM,男的当时也没多想,以为就是两情相悦的一夜情那种,结果完事以后女方向男方索要大额金钱,好几万这样,说不给就报强奸,而且因为是玩SM,有捆绑,一定程度的性虐这些,身体上留有一些痕迹,不太容易说的清楚,最后还真报了强奸。
但这个男的是怎么脱罪的呢,他把他们整个发生性关系的过程都给偷拍了下来,结果警察一看当然强奸不成立了,反而女的是敲诈勒索。但他原始的目的还真不是为了保留证据啥的,就是有点像陈老师那样喜欢自拍这种,而你如果光明正大的拍,许多不太熟的一夜情的女的是不会同意你拍的,怕你放到网上啥的,所以他就偷拍了,没想到这个到帮助了他。
女的说 STOP, 男的还接着干, 被判为强奸的
左派不是虚幻的存在
什么是左派,是以支持某个人为标准,还是以支持某个理论比如说马克思主义为标准?都不是。左派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是否支持公平。
马克思主义也好,毛泽东思想也好,阶级斗争也罢,是因为符合公平的标准才成为左派的理论的。马克思讲工人阶级,是因为马克思认定工人阶级占据了社会的大多数,而占据了社会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所以马克思才强调工人阶级应当成为主导阶级,或者说,多数人应当成为主导阶级。如果一个社会的工人阶级是少数阶级,怎么办?那么工人阶级就不应当以少数人的身份统治多数人,或者说,马克思就错了。
所以说,马克思主义也好,毛泽东思想也好,阶级斗争也罢,都是虚幻的概念,有没有支持平等,才是实在的存在。绕过了平等这样一个终极的理念,就算是理论再完备,也不过是沉迷于实用主义当中成为了献媚于权贵的可耻精英而让人唾弃。
找个机会引诱你发生一次性关系,然后就死咬你强奸,男的就惨了。
不过我看李家现在用的律师曾经把公诉机关起诉强奸的打成无罪,是不是也从侧面说明了,强奸的认定还是需要一定完整证据链支持的,公诉机关都起诉了,最后总不会是女方又翻供说不是强奸了才打赢的吧。
有一点问题你忽略了。修订刑法増加强奸罪关于对男性性自主权和人格自主权的保护,不是一个简单的应不应该与西方接轨的问题。你只片面理解了我的说法。修订刑法不是简单的增加个美女强奸罪,而是要解决目前司法对男性(尤其是男童)被同性(而不是美女)强迫发生性行为无法充分提供司法救济的现实尴尬。因为刑法规定,男性在违背自身意志下被同性强迫发生性行为就无法以强奸起诉,过去只能以流氓罪起诉;现在因流氓罪被修订就只能以猥亵(这个只适用于儿童)或故意伤害罪起诉。可问题是这两个和强奸相比量刑都比较轻,无法有较实现保护男性性自主权的目的。猥亵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猥亵儿童从重处罚;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和236条强奸罪规定相比,明显量刑畸轻。就算成年或青年男性被男性强暴后我们可以用"澡堂淋浴不要弯腰捡肥皂"来敷衍一下,男童又怎么办?同是幼儿,男童何辜就被剥夺了获得和女童同样法律保护的权利?现在性侵男童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呀。青年、成年男性被强暴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不能给予充分的救济,直接违反我国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权规定,也不符合法治原则。这个规实和理论问题都不是增加个美女强奸罪能面对的。
要说你说的那些文化呀社会呀这些比较虚的所谓"常识",这个因素的存在我同意。但出问题的与其说是东方传统父系家长制下的男性中心主义,不如说是传统观念对性的认识不充分或者某些空白。谁说男女性行为中男性一定主动?女方也可以扮演主动角色,强奸男性,这是你说的,没问题。但谁说男性不能强奸男性?谁说女性不能强奸女性?要保障公民的性自主和人格自主权,就必须全方位的重新审视我们社会历史上的传统性观念,窃以为这一点才是更加紧迫和切题的课题。
尽量洁身自好,如果实在精虫上脑,也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证明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话说学了法律的人,就会变得像套子里的人,事事都比常人多一份小心的。当然也有例外,有人会变大嘴,有人会变公知,也符合异变吧。
孤证不立,如果仅有杨某的口头指控当然不会走到现在。杨某报案时鼻青脸肿,酒吧其他人的证词,湖北大厦的监控都是佐证。但最关键的是本案同案犯的证言,尤其是他们被实施强制措施后预审时也就是在看守所做的第一次的口供。以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素质,他能交到什么狐朋狗友可想而知。其他四个人充其量是抱大腿的底层小混混而已。当这些人在局子里面对北京公安那些预审老油子时,能做出什么隐瞒?所以这个案子其实是个很简单的案子。只是由于小霸王家以及收巨额代理费的搅屎棍们拼命搅混水,混淆视听,妄图给公检法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图混水摸鱼再加上无良媒体(国内现在还有有良媒体吗)借机炒作才显得像一场闹剧罢了。
至于件疑点,抛开李方搅混水因素,即使本案不是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做公开审理外,公检法也都没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全部案情,澄清全部疑问呀。这是审判又不是演话剧。何况有所谓的疑问本身就未必是问题,多是旁观看热闹的人的臆想,你让法院怎么回答?就像这楼里许多不着调的发言一样,你都不知道他们在扯些什么,怎么回答解释啊。再说法院又不是只审这一个案子,工作压力其实非常大,结案率考核这达摩克利斯之剑之下一堆案子压得忙还忙不过来呢,哪顾得上给旁边喝茶聊天吹牛打屁的一帮社会观众进行真的或假的普法呢?
酒吧里就那个张某一开始带着这个杨某跟李某他们一起出去了,后来也先走了,别人根本了解不了事实情况。
而且这个张某为什么带着杨某跟着李某他们一起走,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像出台的,另外一个徐某一开始跟杨某一起陪了李某他们一会儿,后来据说李某他们对她不满意起了点小冲突让她先走了,但还是给了300元小费,这个杨某死踏踏跟着李某他们折腾大半天就为了吃顿饭然后让李某他们送她回家?她继续待在酒吧赚钱多好。
具体的监控情况现在说法矛盾的地方比较多,报案时鼻青脸肿好像是一家之言吧。
我感觉比较有力的证据就是一路上的监控录像,基本可以判断杨某到底是醉还是非醉,她进入和离开酒店到底状态如何,他们这一路先去了金鼎轩,然后是李家地库,最后是湖北大厦(还有一个说法是去湖北大厦前先去了另一家酒店,但是不满意退房了),这些地方基本都是有监控的。
整体来说可疑的地方还是不少的,如果杨某未醉,这一整条路线也不像送她回家啊,几个大男人带一个女人去酒店开房为啥啊,她一点警觉都没有?这种混社会的女的没那么天真吧。在酒店大堂也没有呼救,而且大多数这种酒店隔音都一般,5个对一个,隔壁住客的有没有听到一些异常情况等等都可以调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