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这次如果是将门虎子一个人干的事情,没有其他旁证,想定强奸恐怕麻烦些。但五个人在一起,四个指证他干了好事,想脱罪就困难多了。另外说一句,只要其他四人指证他对受害女性有拳打脚踢,威胁恐吓等,即使他没上,也是强奸的从犯,一样是强奸罪。所以他自称喝多了睡着 - 当然没这些从犯嫌疑,而不久前梦娘听其他人的证词有不利于将门虎子陈述时,会当庭失态。
国内对于女性诬告男性强奸这种事情不是没有过案例,如果遇到经验丰富的警察检察官等,几下子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有女的诬告男的强奸,没想到十分麻烦,回去和他人伪造打斗过的录音,结果又被识破的。
原则上这又不能为将门虎子强奸罪开脱 - 人家就算在卖淫,你这案子也可以是强奸。两案相互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其下一步必然是,把两案联系起来。我正准备看热闹呢。
如果两案都属实了,将门虎子定罪坐牢,给梦娘送一朵大红花,作为其举报卖淫窝点协助破案的奖励,估计梦娘把大红花换两尺红头绳......的心思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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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曲线救国的力度快赶上环球旅行了。我倒是想看看能拖延多久。的确国内的律师已经有点讼棍化趋势,从这个角度而言,将门虎子有罪与否倒是小事了,梦娘上蹿下跳的更精彩。
报案时鼻青脸肿是检察院和法院都确认了的。其他你说的和强奸都没关系,你前面都说了我说的C有道理的啊。你现在说的哪些和违背妇女意志有逻辑联系?如果你觉得有,就再复习下我说的C。现有的官方公布的信息,女伤,女口供,同案犯口供,法医检验结果就足够了。和你老兄说了这么多,是因为神交已久。可是你这个帖子让我觉得你怎么又胡涂了呢?
您老这刑名之学可还没撂下呀。
不出来走两步看看也不行呀,已经身不由己了。另外人家到底是亲妈,做什么都还算可以理解吧。
中国目前主要法制上的重点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全面审视两性关系中的自主权是终极目标,但是在现在的社会人文条件下反而容易被钻空子,而不利于前一条的实施。
法律不可能尊在于真空中,就是前面说的这个"common sense", 更不可能不看历史国情而一概论之。保护儿童权利这个应该重视,但是同性恋中的人权问题,与女人强奸男人的问题,在急迫性与社会危害面上,在中国显然没有保护妇女儿童来的严重。
证人是必须出庭,除非有不可抗原因----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海淀法院的微薄解释是: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但被害人拒绝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就是说不是法院裁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是被害人不愿来,法院没办法,只能强迫开庭。
被害人与五被告可不是近亲关系,不能适用于法定不出庭理由,还有,法院是没有权利不让证人出庭,除非有前述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原因。
是她指证五人强迫其性交,这是证据啊。司法机关是靠着她的证词来指证嫌疑人有罪。
精神有问题必须有医学证明,好像没有什么证明提交法院,只有一张疗养院的发票吧。
这个大魏,集会是他召集的,车是他开的,李某某是他劝去宾馆的。
那就是对平等的态度。
按这个标准,其实常艳也可以去告衣俊卿了,说是对方以权势诱导逼迫,哈哈。这个筐是有点太大了。不过不需要女方一定有反抗这个我是绝对绝对的赞同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性侵害事件还是会由于各种原因被隐藏起来。我青少年时期略有耳闻。事实上,我个人觉得改进立法比改进某些人的头脑要容易太多太多了。
个人以为,再加点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以及男性与男性之间的性骚扰和性侵的条款,这个立法就比较完善了。按说也不难,为什么一直拿不到台面上来呢?从实际刑侦、社会舆论来看,目前这块可是大大滞后了的啊。
至于我引用兰和说,梦鸽说,我明确的给出我的言论的依据,是让你去参考,我并不确保他们所言的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