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等待公审的宣判结果就清楚了
印象是有挨打的说法,但打成什么样没有具体说明吧。这个事情,各方面说法比较多,矛盾的也不少,比如像去湖北大厦前是不是曾去别的酒店开房然后退房,好像就有不同的说法。
C确实如你所说,但关键要证实C啊,一个人如果前后各方面都正常,就是在酒店房间里,谁也看不到的情况下,说自己被强奸了,那就是孤证,还是女的说强奸就是强奸了,如果结合整个事件经过逻辑链条看,对许多人来说说服力不足吧。我觉得现在对李某最不利的到是有几个同案犯都认罪了,他自己就很难翻出天来了。
另外这个事情公知的炒作可不是为了给李某脱罪,而是为了激起中下层对现状的不满愤怒吧。像那么快就把事情曝光,而且一开始媒体就指名道姓,家庭关系都暴露出来,正常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暴露犯罪嫌疑人具体信息的,现在官方通告都是用李某。
以下引用自外链出处
这不是原始链接,由于中国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极端缺乏法制,我找了半天,同样的帖子一大堆,就是找不到原始链接,但是从受访者回答问题的严谨性来看,我倾向于认为是陈枢律师自己的发言
以下是摘要
1,几个被告人是否认罪
但在开始的时候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表达意见,有三个被告人表示对起诉书没意见,有两个被告人不同意起诉书意见。不同意起诉书意见就是不承认它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这三个承认的,其中有一个在事实调查阶段,承认自己是强奸犯罪。另外四个人在事实调查阶段,都没有承认自己是强奸犯罪,认为自己的性质是嫖娼或性交易。而且也没有指证其他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或实施了暴力。这个与前面的对起诉书没意见是有矛盾的。到底是以哪个为准,因为我想后边被告人在事实调查中表达的更具体,更明确,也就是说有四名被告人没有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
从陈枢律师的这段话来看,海淀区法院的新闻通稿说被告人对公诉意见不持异议,就是来源于开始时被告人在被要求对公诉书表达意见时所说的没有意见这一点,但是接下来,被告人所陈述的实质内容又与公诉书的意见相反,因而陈枢律师认为更准确的表述是四名被告人没有人认罪
从严谨性来看,陈枢的表述大于海淀区法院新闻通稿表述大于媒体当天就报道的四人认罪的
表述,媒体显然是把律师认罪当成被告人自己认罪了,混淆律师和被告人这两个不同主体,是否因为收钱而故意为之?值得怀疑。
2,关于逼供
再一个,有些证据,比如说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我们没有全看到。录像只看到一部分,如果都看,审判时间可能会延长。一个被告被审讯七八次、甚至十几次,而我们到法院看同步录音录像,上午仅能看2小时左右,下午也就是2个小时左右,一个录像就要看一两天,这导致有很多视频证据我们没有看到,但是从看到的部分我们还是认为问题很大的。
关键是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和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提审笔录,这些重要的直接证据,我们申请了,但是没有让我们看,这是很严重的事情。明显剥夺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直接影响到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剥夺辩护律师的知情权,最大的可能就是因为存在逼供,而导致不敢公开。
3,其他律师的奇怪行为
而控方既没有对证据真正释明,也没有补强。因此辩护律师肯定要对这个案件的事实和性质,进行一个质疑的辩护或者是无罪的辩护。但是,最后那四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事实和性质忽然没有了任何质疑,都坚定不移地承认强奸罪成立。
4,关于司法腐败,律师的从业道德以及坚持抗辩的法律后果
比较这两种对待诉讼的手段,我认为梦鸽是正确的。向政法机关坚持自己的意见,这是相信和尊重政法机关的表现,向媒体和社会公开自己的一些重要看法,是因为相信媒体和舆论会客观公正的。这都没有错。
梦鸽的坚持和李某某的无罪自辩,绝不应该成为司法机关加重被告人刑责的理由,而应该成为更谨慎更公正对待的依据。不仅不应受到歧视,而应该受到尊重和理解
5关于律师庭前是否有沟通
6,小插曲之陈枢律师因为上厕所而被法庭赶走
没想到坐了不一会儿就想上厕所,一直坚持到近12点,12点之前我就跟审判长说:“审判长,我要去解个手。”审判长说:“不行,你要坚持,解手等于退庭。”我又坚持一会儿,后来实在坚持不下去了,我说:“审判长,我必须要上洗手间了。”审判长说:“你上洗手间可以,你就不能进来了。”我说:“审判长你想好,你要考虑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意,我上洗手间怎么算退庭呢?你要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权。”
我上完洗手间回来,法庭真的没给我开门。过十来分钟后上午的庭审结束了,我口头提出抗议:认为这是审判长利用审判指挥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害。对辩护律师的蔑视和歧视,是个很严重的违法行为。
7,小插曲之顽强的女记者
首先声明,俺不评论这个案子。
其次,看到教主你在忘情开的两个贴里都这么活跃,真的很佩服你。
再次,非回教主贴,就是看整楼的讨论后,谈谈个人感觉。俺个人觉得呢,这样一起刑事案,总是有人要套上派别的话,其实已经失去了在同一立足点上讨论的意义。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者,在讨论的时候打出什么‘左派’‘右派’的论调,都是如此。
和法院网的正式通告里都有吧,这个楼里有河友贴过链接。有伤,有法医检验结果,有同犯口供的印证,哪还来的什么孤证?觉得说服力不足得所谓许多人除了精神不正常到只相信自己别的什么都不信的大概就3种吧,没法律常识的;纯粹起哄看热闹唯恐天下不乱的;拿了梦鸽钱的;
至于公知炒作,老兄也太阴谋论了吧。我其实对这个案子没太多关注。目前好象也就陈有西跳出来了吧。江湖上传言他才是李家背后大军师,根据一般行情,这一单他要价至少7位数。他也主要还是为钱吧。
打成这样基本比较难翻案了。
但男童也是儿童。没有证据表明男童被男性(或女性,这方面国内的案例较少)性侵后所受的生理、心理伤害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后果要比女童被性侵后小吧?为什么男童就得不到和女童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说中国传统上重男轻女的话,男童被性侵造成的危害后果恐怕还要远大于女童被性侵的后果呢。既然你反复说保护妇女儿童,那至少要做到逻辑周延吧?刑法典这方面的缺陷必须得到修补。
幼女强奸接触既遂说来源于1984年4月26日〔84〕法研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文书,而上述文书已经于2013年1月4日被 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所废止;当前应当不再存在“强奸既遂二元说”即无论幼女还是成年女性均适用插入说。
就目前法院通报显示的情况,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无论李某某是否参与轮奸行为其均为强奸罪共犯。现在的问题是,他是主犯还是从犯。
静待海淀法院的判决
前三段,文学渲染很好,不过与此案没任何关系吧!
从第四段开始,讲李家不应应对舆论,但舆论一边倒,而且是误导,在兰介入前,谁知道这么多细节情况,在此之后,才有了部分为李家说话的人,这才正常啊,难道唱歌的点钱,宠孩子的就应该被人唾骂,不管有罪没罪,都不能自辩?你这神一样的理论啊。
目前李还没被判刑,而且庭审也是不公开进行的,旁人无法知道细节,我无法就事实评判李是否有罪,不管有没有罪,都应允许别人自辩,包括在法庭上和媒体上。
至于“非法散布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件信息,涉嫌诽谤和造谣,这本身就涉嫌违法。”这个,如果真的非法的话,先把报道这事的媒体关了再说吧,兰说话我们听不到,梦说话我们也听不到,我们只能从媒体上听到,而且,在我们听到兰和梦的说话前,己经从媒体上听到了很多了,如果兰违法,梦违法,那么在他们之前,违法的人就多了去了。为什么你就只看到了兰和梦违法呢?
至于你说梦咆哮法庭!如果真是这样,你当法官是面揉的,当场梦就会被叉出去吧,还等你在这里来强调!所以这条就不再辩论了。
案件还没开庭就上访?你看到了她上访的内容了?我倒是从网上看到的是要求对杨的保护,原因是害怕被自杀,或真自杀,被生病或真生病,这个是属于保护当事人的做法,警方本应做而不做,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基于案件的考虑对上级机关提出要求好象无可厚非吧,要不然,杨真的出事了,谁来担当,他的做法不过在向权力机关提出建议无人搭理后的自我保护行为,如果上访的内容真的是这个,而只是这个,那么我个人是支持的。至于如果不是这个,我就不清楚他上访的内容是什么,也无从去分辩,但有一点,中国的上访是行政制度,不是法律制度,所以与法院庭审判关系应该不大,行政制度走完后,也会回到法律制度上来处理此案,不过仅仅是增加行政层面上的关注度而以,如果你相信法庭是公正的,那么最终该谁有罪还会是谁有罪,当然了,如果你不相信法庭是公正的话,那么,你又怎么确信,李案审理如果没有上访就一定会是公正的呢。
关于辩护词,还没庭审就在网上传了,这个真搞不清楚真象,一是这真是他们的辩护词吗?二这是他们自己传上来的吗?我想当事律师不会这么笨吧,这不是提前让对手有应对方法,明显对己方辩护不利的事,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你会在招标前,把自己的标书向对手公开吗?
至于同案律师互咬的确有意思,难得一见的奇迹,这事不做评。但我少有见到一个被告人律师,在案件证据明显有瑕疵(当然这是我个人在媒体上看到的,事实是不是如此我不清楚)的情况下,在媒体上一再强调自己的当事人强奸犯罪事实成立,当然了,他这样认为可以,但到处宣扬,好象有违职业道德,不知道他的委托人会怎么想,要知道,他的当事人是一个未成年人,即使罪名成立,也会想尽量低调吧!
归纳三条吧:
1、不管这案真象如何,五少年真罪也好,被敲诈也罢,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应被侵犯,这个辩护权不光在法庭上有,在舆论上一样有,当然,这种辩护不能违法,任何一方违法都应被追究,不能因为是原告,就可以造势,可以谩骂,不能因为是被告,就只能不作声,就只能认罪伏法。这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底线,这一条都做不到的话,法制不过是空谈而以。
2、个人评价一件事情,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话,作为理性个人应该会比将政治经济利益摆在很高地位的媒体要好一点,至少不用为了政治经济上的利益,故意去取舍相关信息,也相对比较容易作到客观,这也是西西河的优点。当然,虽然由于社会经历差别,阶层差别,观点会有差异,但基本上可以做到以事实(或说来信息来源的报道)作为依据,进行分析评价!媒体在案件报道时,也应基本秉持以事实为基准,不管是来自任何一方的信息,你至少要做到起码的核实后再作报道,不能仅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哗众取宠,(当然了,社会媒体做到这个很难,政治经济利益和巨大驱动力下,基本不太可能,也许有少数严谨媒体可以做到,可惜中国这种媒体太少,有的话关注的也不会是此类社会事件)。
3、公诉机关起诉一个人有罪的话,一般都适用无罪推定,公诉机关必须证明五人有罪,证据链完成,证据瑕疵必须查明,若因技术原因和资源原因无法查明的话,瑕疵也应认为对被告人有利。或瑕疵并非技术原因或资源原因无法查明的,则应视为无效证据,因为公诉机构不作为导致证据存在瑕疵的话,有构陷的嫌疑。
另外:
作为西西河的菜鸟,也看过忘情一些贴子,挺喜欢,但想不清为何这个事情上会这么激动。再普通不过一个案件而以,却让人们不去追求真象,而只是理所当然的去同情自己心中的“弱者”,去谩骂自己心中的“强者”,当然了,“受害人”理应受到公众的同情,但真象却是同情的基石。
如何看出我把男童从儿童定义中分出去的?
如果是从同性恋之间的性侵来说,这与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对儿童伤害都应该得到同样的重视,而不仅仅是成年男性对男童,女童,成年女性对男童女童的伤害同样应该在法律上得到重视。
我前面所强调的主要是从男女之间的性侵来说的,在东方社会中,成年男人对成年女人的性侵比反过来的案例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点上应该认识到与西方社会的不同,至少在目前阶段。
他就是想说法院在这一点上枉法了,兜着圈子没直说而已。
你给他解释法庭许可必然有其法律依据,那是鸡同鸭讲。因为他仅凭主观想象就已经认定没有正当理由了,或者说即便有正当理由也是编造的(比如质疑杨某的精神状态问题)。
对于主观上认定法庭枉法的人,你跟他讨论法条法律依据啥的,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