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浅说夏俊峰的死 -- 上善若水
流行的结果。也就是认为人维护自身利益是没有底限的:罪犯可以为了脱罪放弃良心,律师为了辩护人(其实也是自己利益最大化)可以不顾真相。其结果就是全社会都为此付出物质和精神上重大代价,获得好处的是法律利益集团和出的起钱购买法律服务的少数人。很奇怪这是怎么理直气壮的成为普世价值的。因为从根本上说,这也是反基督教精神的啊。难道新约中义人的观念已经改了吗?
死几个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他是不是挨打了
这还真是见识太少的问题,不管出没出过国。
我一直是很尊重您,但这次怀疑您是否欠考虑。我记得您曾经在自家小区被政府维稳的力量冒犯过,不知道这是不是您持偏见的潜在原因。
大头的帖子里,赫然诘问:
好一个“如果”。
难道城管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多数市民的利益,取缔违法占路扰民商贩的行为是在替法西斯卖力?对此质疑,不是反人民政府是什么?
回想当年杨佳杀警案,我明确支持杨佳,为此还和河友有过争论。为什么彼支持、此反对?因为杨佳杀人的动机是:我的人格受到了侮辱;伏法的结论是:我杀人偿命,因为不被侮辱比活命重要。杨佳或许偏执,但我看这个硬钉子挺好。因为大有执法者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把手中权力当成欺压被执法人的工具。有人愿意一命换一命,刹住这种败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利大于弊。
但是,再恶劣的方式方法,执行人也是在行驶国法。如果不满意,可以找领导、可以上访、都行不通还可以学杨佳当绿林英雄。但你不能杀了人之后说,你们是法西斯,所以我可以杀你。
夏声称的正当防卫根本是无稽之谈,你怎么可能正当到从背后杀人呢?谋求以正当防卫无罪开释,根本不能得到支持。城管可能的过失,就是可能欺凌了罪犯,但他又不愿意以此为理由做轻罪辩护。还怎么救他?今天在这里企图给他找政治上的支持点,那就无法避免的要把城管的上级单位 --- 人民政府定义为法西斯。是啊,杀死法西斯的爪牙当然是每个人的义务了。实际上,推翻法西斯政府同样是。
我并不认为夏俊峰是正当防卫,更不认为是什么反抗暴政的英雄。
他就是个杀人犯。但是,我认为从官方给出的信息可以考虑死缓。杀人案首先要说清楚杀人动机,但是判决在这一点很含糊,它没有明确夏的杀人动机。我不相信普通的口角冲突可以使夏杀了两人,因此更倾向于夏的自辩有合理可信成分,即城管在办公室的行为有不适当处。
这种不适当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夏判死刑是合适的。不过,因为事件的起因不能准确查明,采用有利于被告的部分证词,因为城管可能存在过错,可以给予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因为夏的民愤不大,这个死缓的社会效果也不坏。
另外,现在的城管确实存在双重属性。一方面有维护公共秩序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社会优势阶层压迫弱势底层的工具属性。要是城管能在对酒吧等高档消费场所、建筑工地、户外广告等扰民方面执法下大力气,改变城管部门媚富欺贫的形象;那么夏俊峰杀人就会激起民愤,判个死刑立即执行大家就拍手称快了。
如果土共没一个好东西,那毛泽东也一定不例外。
我倒想知道左派们对夏案怎么看?
以中国现在的境况,劳动力缺乏着呢。就不信不干小贩就活不下去了。有几个小贩因此饿死的?反正夏如果活着,在社会上也是不安定因素,对普通老百姓也是潜在威胁。
夏收入低只会更引人同情,和他杀人一毛钱关系也没有。而且这样的人本来就是社会危险因素,普通老百姓应该高兴才对,少了一个潜在危险分子,这个人怎么可能是安分守己的老百姓呢?
这事如果在美国,夏在警局杀警察,不出警局就被崩了,不用审。
美国这不刚刚白宫大门被撞,1个带着小孩的黑人妇女冲击白宫不成,被警察逼着跑到国会开枪,被警察直接击毙。要放到中国,有人冲击中南海,又跑到人民大会堂开枪,还不知怎么样呢。而且还带着小孩,公知肯定又要矫情人家没活路了,被官府逼的怎么的。其实据其母说她就是得了产后抑郁症。
说不定夏也是因为刚和老婆吵完架正抑郁呢,城管刚好赶上而已。
俺说过,俺对夏的杀人不持看法。如果在办公室里夏无缘无故杀人,俺同意你的看法,同时俺也同意草春的看法,夏是杀人犯,应该处死刑。但是如果城管殴打夏,那么在判决时,要考虑这个因素。
就介个案子来说,办公室里发生了神马是重点,但是判决书语焉不详。你根据判决书,全盘接受他的说法,是你的自由。别人根据城管的一贯做法,做出自己的判断,这是别人的自由。这也是俺“不持看法”的理由,因为俺不知道是啥导致了夏杀人。
俺希望你回头看看俺和草春的争论。他的眼睛仅仅局限于一点,夏杀人,所以他是杀人犯。他把被杀者的父母搬出来说事,说他们多可怜,所以要严惩夏。介个俺不能同意。大家都有父母,介个不是正当性的出发点。正当性的出发点在于办公室里到底发生了啥。
既然俺要反对“杀人就是犯罪”的观点,俺就要找个“杀人不是犯罪”的例子,现成的就是解放战争。这个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仗就要死人,毛主席语录教会俺们如何判断,死本身就有两种,一种重于泰山,一种轻于鸿毛。俺提醒你,俺没有说“仅仅只有两种”。至于是哪一种,各人根据自己的生活常识,作出自己的判断。你可以用来判断张思德,判断淮海战场死掉的国民党士兵,判断被贺龙的菜刀杀掉的税务局人员,以及判断死掉的城管队员。
俺希望你不要替俺制造观点。对正常执行公务实行管理智能的城管队员,俺认为和俺一样的,工作挣钱。城管队员如果勇于管理,奋不顾身打击霸市的黑社会被杀,那是重于泰山;如果借势欺人,殴打摊贩导致所杀,那也是自找的,轻于鸿毛。所以最终还是取决于在夏杀人之前在办公室里发生了啥。
草春莫名其妙给俺带了个“反党”的帽子。你可以尽管给俺戴,俺不在乎。借这个机会把俺的观点说清楚,挺好。
至于“罪轻辩护”如何救人,俺不懂就不说了。
俺顺着你的帖子说两句。俺根本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再恶劣的方式方法,执行人也是在行驶国法。如果不满意,可以找领导、可以上访、都行不通还可以学杨佳当绿林英雄。但你不能杀了人之后说,你们是法西斯,所以我可以杀你。”介个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蒋介石在1949年前一直在执行国法。请在南昌起义前,对周恩来朱德去说,请在1946年国共开战前,向毛泽东去说。
用各种方式反抗恶政,是国民的基本权利。对个人来说,人免于人身侵犯,是最最基本的人权。
俺们假设一个场景,小贩被某个执法人员打得头破血流,趴在地上,这时,他抓一把刀把这个执法人员杀了,完全正当。执法决不能作为作恶的理由。
此人本身就是一个小地痞,平时无人敢惹。我并明白你的逻辑,杀人不重要,打人才重要?
至于形成现在这样判决的原因,我觉得下文说的在理:
如果是杀人前挨打,算正当防卫;如果是没收东西的时候挨打,然后到办公室去杀人,死刑没商量。何况很大可能他从来没挨打。
枪打的跟开张放炮似的。还带着一孩子。只看见美国的自由,没看见自由之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