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钓鱼岛的逻辑---国有化的是钓鱼岛主权还是钓鱼岛产权 -- 思想的行者
如果中国企业可以把东京的所有的土地都买下来的话,昧国人要来买,当然也可以卖给昧国人
这一点都不会违反日本法律
日本家族获得日本方面的产权授权,是国有化以前很早很早的事情,中国人并不认为多严重。
那你所说的中国拥有的主权,是什么样的主权?没有产权的主权,是主权吗?
产权拥有国不一定需要拥有产权,仅仅需要拥有对产权买卖的管理权。
举例来说,日本在中国的企业是日本人的产权,日本在中国办企业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虽然企业不是中国的,但是主权是中国的。
别的不说这笔交易产生的税费上缴中国国库了没有,还是东京都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遵守中国法律的产权,开玩笑。就凭这两条足够把东京都查封了。
另外,别忘记各国法律对土地都有权强征。日本真认同钓鱼岛是中国主权?一个对台军事前线就可以把钓鱼岛强征回来。我倒是想看看东京都作为中国法律管辖下的经济法人实体对这个可能性会有什么态度。
原始的企业产权是投资人的财富建立的,当然归投资人所有。
土地是自然财富,不是任何人投资建立的,是一国国民首先发现而拥有的,从而说明其主权属该国的。
我并不认为日本遵守了中国法律。请注意我在主贴中强调了--日本的行为是侵权。
问题在于日本的国有化是不是严重的侵权。
土地的买卖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权意义上的买卖,即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的买卖另一种是主权意义上的买卖,是一种国际法意义的买卖,而前者仅仅是土地主权拥有国意义上的国内法意义上的买卖。
产权是如何转到日本人手里,日本政府从谁手里购买?
即便是现在,按照主权国家中国的法律,日本政府所获得的所谓产权也是非法的,因此此前的所谓该岛属于日本某家族,也是非法的。
日本在钓鱼岛方面的总侵权度等于日本对钓鱼岛实施管理(包括公务船在钓鱼岛海域巡航,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某家族)+日本国有化钓鱼岛=A1+A2+A3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普遍的认为A3>>A1+A2
因此日本实施了A3以后,采取了与此前的中日关系政策完全不同的政策。
但是实际上
A2<<A1(A2就是你的这个帖子追问的事情的侵权度)
A3<<A1
因此对中日关系政策做大转变是错误的。
既然你承认日本政府违反中国法律,站在中国立场上,日本就无权将其产权国有化。你认为日本政府有权将其产权国有化,只能说,你站在日本人立场,认为从日本法律看,其有权搞国有化。
钓鱼岛主权归中国,连带的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还不是自然的。钓鱼岛那里争端愈演愈烈归根到底不还是附近的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和海底油气资源,这一句话就全归中国了。还别说日本人可是把钓鱼岛和琉球连带在一起的。主权归中国,产权归日本?连带谈判一下琉球一样是主权归中国产权归日本,我倒是不反对。有了主权还不是产权归谁我说了算。
教主说起来核心就一句话,中日关系不能受大的影响。这论点怎么样我倒是不想继续纠缠了,钓鱼岛上他的观点......反正中日没有一方会赞同。真是“知音少,弦断有谁听?”
国有化。等到这个成为事实了,下一步则是再进一步,提主权要求了。
日本人的小算盘不是只有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