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看到国内行动起来了:“广州读书会八青年司法纠纷关注团” -- 霹雳菩萨
无需讳言,我采用的是科学的方法论。这个方法论的一个要点,是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
当你说,只有两个雇员时,只能算小生产者,对我而言,我非常满意这个说法,两个原因,一个是我的模型能用,当n=2时,其他参数不必考虑,此厨师不算剥削者。
另一个原因是,这个说法是能够得到验证的,两个雇员,这个现象是真的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我们可以去税局查,我们可以突击上门检查,是真的可以确认这一点的。
接下来就比较头痛了,当你说此厨师生意逐步做大,量变引起质变,他就变成剥削者了,理论上我同意这个说法,但是你没有定义清楚何为质变,也没有告诉我,变成剥削者的前后有什么区别呢?导致我无法用事实来检查到底质变了没有。
举个例子吧,我们一把沙子一把沙子往地上堆,我可以给个理论给你,告诉你量变必然会引起质变,就是沙堆会崩塌,所谓质变,就是崩塌,崩塌前后沙堆形状不同,我可以定义得很清楚,譬如说,沙堆的高度会下降3厘米,你完全可以去观察是否真的会发生。
科学方法论另一个方面就是逻辑了,还是那句话,理论上剥削阶级存在,而阶级是由人组成的,那么,某个时刻,某个人,必然属于,或者不属于剥削阶级。
如果上述逻辑没有错误的话,我执着于追问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剥削阶级的问题,不算离谱吧?
如果报酬等于他的工资s,盈利就是他的剥削所得了。如果工资低于厨师和职业经理人平均报酬P,还要在P中减掉其中的差额,大致得到他的经营所得了。
我这里面用经营所得而不是通常的剥削,这是因为这个厨师的原始积累或部分原始积累可能是自己的劳动,而不是过去资本家巧取豪夺的血腥钱,用剥削这个词有点刺眼。
马克思时代的原始积累非常残酷,马克思用剥削来描述恰如其分,但今天的原始积累很可能是普通的劳动,拿自己省吃俭用的钱作为资本投入,分得经营所得是正当的行为。
有的,我已经在其他跟贴下答复
其他河友,也有探讨。河以外,介绍案情、讨论进展的文章,几位小青年的“自白”,数以百千计。就是倡议书本身,对于你的问题,都已经做了简要回答。
你如果真想了解真相,不会自己做调查研究吗?你是目不能视,还是视而不见,还是见而不思?还是其实根本就没有想了解真相?
至于我本人,我坚决支持青年学生有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自由,并为他们能自觉关心国家大事、与劳动群众打成一片,而感到由衷的高兴。谁破坏青年学生学习马列,我就要和谁做斗争!
除此以外,我不需要什么其他理由
还是那句话,如果你自己想选择“不赞成”,或者“不知道”,那是你的自由。本人爱莫能助
不过骂完你就好了
最长可以到31天。
除了警方抓人,啥别的幺蛾子都没见到。现在只好等后续消息了,希望能等到吧。
要是非说海外的人都是其心可诛,经历过八平方的现在做什么都有阴谋的,这个现在不是讲究无罪推定吗?
对这事,也别急了,继续等消息吧。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这案子居然能拘留30天。。。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如果已经检察院签发了逮捕令,就可以一直拘押犯罪嫌疑人,直到判决。有人知道到了哪个阶段了么?
这些消息现在只能从张云帆的感谢信里面挖出来,官方消息一片空白。
这阵仗可真大。。。
案子已经转到检察院了,跟公安局没有关系了。
不是说大家一开始就相信哪一方,不是那回事。就象人家要你及时公布案情是大家都还信任你警方不至于如此下作去对八青年搞假刑供而污了堂堂公权力的威名。现在人家八青年可是一个接一个的起身来针对警方指控,公开发文反诉你假以刑罪之名行打压左翼传播马列思想之实。你是如何应对呢?一边全方位网络删文、一边作鸵鸟状依旧,,比照人家八青年义正言辞的气场,你这体虚三高的样还硬叫全国人民往浓眉大眼去想?你哪怕拿那个取保候审的暗黑来恐吓一下也比背地封人家言路好些吧,,
就转检察院起诉?开玩笑吧。
还可以判刑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