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宁夏固原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学生”说起 -- 自以为是
你至少应该先问我什么是实质正义,看看能否在定义上取得共识。
你的疑问我没有一句能看明白。连起来看就更糊涂了。
请问谁判断实质?
这句话是在质疑吗?质疑我没有判断实质正义的资格?
应该踹几脚?用多大力量踹?
这个是不是想对“实质正义”做定量分析?
请实质一下。
这句话更看不懂了。
警察的做法也不可以被看成是教育。警察没有这个权力。打孩子是家长的权力,
嘿,你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吗?我偏认为可以,警察确实就是在教育他。
什么打孩子是家长的权力,这是胡扯。我国哪条法律明确家长打孩子的权利,你列给我看看?
你说警察不可殴打/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这我完全同意。但是无论从视频,还是验伤报告,还是各种情况说明,都看不出警察对学生进行了殴打/故意伤害,而是制服/扭送/批评教育。
法治也好,法律也好,又不是你一家说了算。更何况你根本都是法律门外汉。
通常的说法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一对互补的概念。但是我对 结果正义 这个说法不太满意,感觉没有把事情说清楚。所以用了 实质正义 这个说法。如果追求概念上的互补,程序正义 应该表述为 形式正义。这样,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就是一对了。
你指责我
用程序正义否定实质正义
却没有说出此处,或者此事,的实质正义是什么,我当然可以
请问谁判断实质?
如果既没有答案,也不知道谁能给出答案,那么你的所谓“实质”就一点也不实了。所以,请说出在这件事上,你的实质正义是什么,谁有权判断什么是实质正义。
中共中央政法委都给出答案了,还找百度干什么?
明明白白地说明了,还用什么典?
没打算多说。
你这个帖子我能看明白,那就讨论一下吧。
首先,我说的 实质正义 跟 程序正义 在词法上确实不能完全对仗,见我的补充帖:
通常的说法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一对互补的概念。但是我对 结果正义 这个说法不太满意,感觉没有把事情说清楚。所以用了 实质正义 这个说法。如果追求概念上的互补,程序正义 应该表述为 形式正义。这样,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就是一对了。
我的说法不严谨,造成误解,确实是我的问题。
但是我的说法在语义上是没问题的,在我看来 程序正义 就是 形式正义,这个“形式”不是贬义词,是指法律是formal的,即法律有其特定的条文和执行规则。我不是搞法律的,说的不一定正确。
实质正义 是指某件事情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众在当前的道德判断。
这个不在于谁有资格,而是民心所向。我记得有些判决会特别加一句“民愤极大”然后重判,这些判决就是形式正义服从实质正义的表现。
具体到这件事上,就是 霸凌别人的孩子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如果答案是“是”,那么王副所长的行为就满足实质正义的定义。这个是定性的判断。
至于有没有更好的惩戒方法,以及对王副所长的处理是否过分等等,那是另外的问题。
你所要求的实质正义 是指某件事情的处理要符合民众在当前的道德判断。我的理解应该没问题吧?
但是,民众判断的基础,首先应该是发生了什么。张三杀了人,杀人者死,所以就应该杀死张三,对不对?好像符合民众的道德判断。但是:
第一,如何确认就是张三杀的人?如果张三是被诬陷的呢?这个事实判断,谁做?是否需要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还是说民众说是张三就是张三?
第二,张三是在什么情况下杀的人?如果是正当防卫呢?杀人者死这种简单的道德判断是否还成立?如何判定是否正当防卫?
第三,张三如果是过失杀人呢?如何判断故意还是过失?
该如何“符合民众在当前的道德判断”?
当然,你可以说警察打孩子的事件没这么复杂。好吧,就算被警察打的孩子前面霸凌过其他孩子,事实确凿,那么,该如何惩罚?如果是打,打哪里,怎么打,打几下,算是“符合民众在当前的道德判断”?你定了性,但只要不是死刑,就要定量。该如何定量?不需要司法程序?没有适当的程序,你的实质正义如何实现?如何告诉百姓,你的惩罚是正义的?
你打人家几下,人家打你几下,就这么简单。
"用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否定实质正义,把法律神圣化和绝对化"
你看看你上面说的这些跟我的判断是不是对应的。
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冲突时,当然要以实质正义为准。法律能改就尽快改,来不及改那就就事论事,一事一议。
首先的前提是,这个被打的小孩霸凌别的孩子的事实为真。这件事到现在也没有爆出新料,应该不会有反转了。
其次,我没说王副所长打人就是对的。但是给他撤职处分就过了。按照潜望镜的说法,给个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的处分也就差不多了。这样霸凌别人的孩子得到了教训,王副所长也被批评处分了。剩下的,就是赶紧修法,把这个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空白地方补上。
法律本来就不是什么神圣不可更改的。宪法都是第四版加五次修正了。
我就说你恼羞成怒了,你能把我怎么滴?
若纵容违法,特别是纵容警察违法,即使有了好的法律,也没用。
《智囊》里面的故事:柳公绰节度山东,行部至邓,吏有纳贿、舞文,二人同系。县令闻公绰素持法,必杀贪者。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竟诛舞文者。
这是《智囊》的第一卷,卷名“见大”
小孩打小孩,警察打小孩,跟你说的不是一回事。
此帖前面的法治是怎么回事中,我说过
如果法律不好,找人大修改法律就是了。
我已经说了可以修改法律,你要修改法律就去修改,不知道跟我有啥可争执的。你一会儿指责我
把法律神圣化和绝对化
一会儿教导说
法律本来就不是什么神圣不可更改的。
不知道有什么意思。
你的这句话
我没说王副所长打人就是对的。但是给他撤职处分就过了。
很有意思。前半句你同意王副所长错了,而后半句,你同意应该处分,但对经过组织研究审查之后的决定表示不同意。那么就对副所长的处分而言,是否实现了你念兹在兹的“实质正义”了呢?好像没有,虽然方向正确,但程度过份。那么,当副所长带着情绪打孩子的时候,你就能相信方向正确,程度也恰如其分,完美地实现了你的“实质正义”?你指责我
用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否定实质正义
但貌似你否定了程序正义之后,也没有实现“实质正义”。
我说你把法律神圣化和绝对化的依据是你主贴的这句话
法律保护所有人,或者不保护任何人。
并不完全是因为法律是否可以修改。我举宪法的例子是想说不要把法律这个东西看得那么神圣。宪法都能改来改去,就不要奢望法律能保护任何人了。
如果法律不好,找人大修改法律就是了。
我发上一贴时没看你的新帖。如果你认为法律可以修改,那我收回你把法律神圣化的判断。
好吧,就算被警察打的孩子前面霸凌过其他孩子,事实确凿,那么,该如何惩罚?如果是打,打哪里,怎么打,打几下,算是“符合民众在当前的道德判断”?你定了性,但只要不是死刑,就要定量。该如何定量?不需要司法程序?没有适当的程序,你的实质正义如何实现?如何告诉百姓,你的惩罚是正义的?
你这里还是把法律绝对化。如果这件事有对应的法律条款,就不会有这次讨论。而且实质正义不是说只有法律才能实现的。比方说,某些时期的血亲复仇。
现在剩下的问题是“王副所长教训了霸凌别人的孩子”是不是实现了实质正义。我认为已经实现了,这个孩子已经被惩戒了。但是结果还不够完美,王副所长为了实现这个实质正义的代价太大了。所以,民众呼吁要撤销这个撤职处分,我认为没有问题。你如果说实质正义的实现一定需要量化,那还是把法律的那一套东西搬过来了。